华盛顿公约植物部分全解

华盛顿公约植物部分全解
华盛顿公约植物部分全解

龙舌兰科

夹竹桃科

南洋杉科

araucana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

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

衍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 蜡大戟Euphorbia antisyphilitic a已包装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9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附有“Produced from Hoodia spp. material obtained through controlled

harvesting and production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CITES Management Authorities of Botswana/Namibia/South Africa under agreement no.BW/NA/ZA xxxxxx”字样标签的除外;

#2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和花粉;及

b) 包装好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3

系指其根的整体、切片和部分。

编者注:现多将火地亚属Hoodia spp.列入萝藦科Asclepiadaceae,《公约》命名委员会将其列入夹竹桃科Apocynaceae。

仙人掌科

#4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人

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 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衍

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 蜡大戟Euphorbia antisyphilitica已包装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6

下列杂交种和/或栽培种的人工培植标本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星孔雀(Hatiora×graeseri)

圆齿蟹爪(杂交种)(Schlumbergera×buckleyi)

辐花蟹爪(Schlumbergera russelliana×Schlumbergera truncata)

奥氏蟹爪(Schlumbergera orssichiana×Schlumbergera truncata)

掌状蟹爪(Schlumbergera opuntioides×Schlumbergera truncata)

蟹爪(Schlumbergera truncata)(栽培种)

仙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颜色突变体,并嫁接在下列砧木上:卧龙柱属(Harrisia ’Jusbertii’)、三棱量天尺(Hylocereus trigonus)或量天尺(Hylocereus undatus)。

spp.

多柱树科

#4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

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

衍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uviferum

蚌壳蕨科

茅膏菜科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

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

衍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tulearensis

福桂花科

买麻藤科

#4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

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

衍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 蜡大戟Euphorbia antisyphilitica已包装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1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及

d) 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植物的果实、部分及其衍生物。

#12

系指其原木、锯材、饰面用单板、胶合板和香精油(不包括已包装并备零售的成品)。

#10

系指其原木、锯材和饰面用单板,包括未完工的用于制作弦乐器乐弓的木料。

# 5

系指其原木、锯材和饰面用单板。

#7

系指原木、木片、粉末和提取物。

#1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及

d) 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植物的果实、部分及其衍生物。

#4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

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

衍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 蜡大戟Euphorbia antisyphilitica已包装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5

系指其原木、锯材和饰面用单板。

#6

猪笼草科

imschootiana

#5

系指其原木、锯材和饰面用单板。

#4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

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

衍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 蜡大戟Euphorbia antisyphilitica已包装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7

当满a)与b)款所述条件时,以下各属的人工培植杂交种不受《公约》条款管制:兰属Cymbidium、石斛属

Dendrobium、蝴蝶兰属Phalaenopsis和万带兰属Vanda:

a) 标本易于被识别为人工培植的,且没有表现出任何采集自野外的迹象:如由于采集引起的机械损伤

或严重脱水,同一分类单元的同一批货物出现不规则生长或形状和大小不均匀,藻类或其他附生植物的组织附着在叶片上,被昆虫或其它有害生物损害;及

b)i) 如在非开花状态运输,标本必须以单独容器(如纸板箱、盒子、板条箱或集装箱内的货架)组成

的货物进行贸易,每个容器包含20株或更多同一杂交种的植株;每个容器类的植物必须表现出高度一致的形态和健康状况;且货物必须附有能清楚地表明每一杂交种植株数量的文件,如发票;

ii) 如在开花状态运输,每株标本至少带有一枚完全开放的花,不要求每批货物的最低标本数量,但标本必须经过以商业零售为目的的专业包装处理,例如用印制好的标签进行标记,或用印制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标明杂交种的名称和最终加工国。该标签或包装必须清晰可见且易于查证。

西番莲科

guatemalensis

罗汉松科

#4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

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

衍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 蜡大戟Euphorbia antisyphilitica已包装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1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及

d) 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植物的果实、部分及其衍生物。

8

瓶子草科

ssp

蕨苏铁科

#2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和花粉;及

b) 包装好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8

系指其地下部分(即根、根状茎):整体、部分和粉末。

#4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

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

衍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 蜡大戟Euphorbia antisyphilitica已包装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9

人工培植的东北红豆杉Taxus cuspidata杂交种或栽培种,活体,如果被放置于罐子或其他小型容器中,且每一货件都附有一份标签或文件,注明分类单元的名称及“artificially propagated”字样,则不受公约条

水青树科

#4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

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衍

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 蜡大戟Euphorbia antisyphilitica的包装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1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及

d) 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植物的果实、部分及其衍生物。

#2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和花粉;及

b) 包装好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11

系指其原木、锯材、饰面用单板、胶合板、粉末和提取物。

缔约国提出的特殊保留

自2007年9月13日起生效

附:关于特殊保留的说明:

任何缔约国(成员国)可提出单方面的陈述,表明本国将不受公约对附录所列特定物种(或被列入附

录III的部分或衍生物)的相关贸易规定的约束。这些陈述被称为“保留”,可依照公约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提出。

对于包含在附录I或II的物种,公约有提出保留的时间限制。保留的提出应是在一个国家成为缔约国时或是在附录有关修正案生效后的90天内。例如,如果缔约国大会在一次会议上同意将一物种由附录II 提升至附录I,反对将其列入附录I的保留陈述必须在该次会议结束后的90天内提出(见公约条款第十五条第3款和第二十三条)。

对于列在附录III的物种(或其部分和衍生物),一个国家可在成为缔约国时或以后任何时候提出保留陈述(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

提出保留陈述的国家可在任何时候撤销它。但是,当此保留在有效期内,凡涉及有关物种(或标本)的贸易时,该国在形式上被作为非缔约国对待。

虽然所有缔约国都有提出保留陈述的权利,但这些保留会导致执行上的问题。因此公约大会通过了Conf.

4.26 号决议,建议对附录I物种提出保留陈述的国家应将该物种视为被列入附录II对待,并在年度报告中登记其贸易纪录。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 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 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 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 第一条总则 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类措 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 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 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 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 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4.符合本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根据1994 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协调一致 1.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动植物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 以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符合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被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 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认为本协定和1994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 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要由科学依据,或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除上述外,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是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则一概不得与本协定中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4.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食品法典委 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制定和定期审议有关动植物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制定和定期审议。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监测准则-IPPC

NPPO审校于2009年6月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1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1998年,罗马

版权所有,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不得以电 子、机械、复印或其它任何形式和方法将本书任 何部分加以翻印、存入检索系统或传播。申请这 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农组织新闻司司长,并说 明翻印的目的与范围,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00100。 ?粮农组织1998年 3

目录 批准5审查和修正6引言8范围8参考文件8定义和缩写8要求概要8要求10 1 一般性监视10 1.1 来源10 1.2 信息的收集、保存和检索10 1.3 信息的使用10 2 专门调查10 2.1 有害生物调查11 2.2 商品或寄主调查11 2.3 针对性抽样和随机抽样11 3 良好的监督方法11 4 诊断服务的技术要求12 5 记录保存12 6 透明度12

批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制定,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本计划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它有关各方提供这些标准,准则和建议,以便使植物检疫措施达到国际统一,目的是便于开展贸易,避免利用不合理的措施作为贸易壁垒。 本标准已经1997年11月粮农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5

审查和修正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正,本标准的下一次审查时间为2002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它日期。 本标准将视需要予以增补和公布。标准持有者应确保本标准的目前版本得以采用。

华盛顿公约成员国(截止2013年5月20日)

ICSID/3 LIST OF CONTRACTING STATES AND OTHER SIGNATORIES OF THE CONVENTION (as of May 20, 2013) The 158 States listed below have sign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 on the dates indicated. The names of the 149 States that have deposited their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are in bold, and the dates of such deposit and of the attainment of the status of Contracting State by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Convention for each of them are also indicated. Deposit of Entry into Force State Signature Ratification of Convention Afghanistan Sep. 30, 1966 June 25, 1968 July 25, 1968 Albania Oct. 15, 1991 Oct. 15, 1991 Nov. 14, 1991 Algeria Apr. 17, 1995 Feb. 21, 1996 Mar. 22, 1996 Argentina May 21, 1991 Oct. 19, 1994 Nov. 18, 1994 Armenia Sep. 16, 1992 Sep. 16, 1992 Oct. 16, 1992 Australia Mar. 24, 1975 May 2, 1991 June 1, 1991 Austria May 17, 1966 May 25, 1971 June 24, 1971 Azerbaijan Sep. 18, 1992 Sep. 18, 1992 Oct. 18, 1992 Bahamas, The Oct. 19, 1995 Oct. 19, 1995 Nov. 18, 1995 Bahrain Sep. 22, 1995 Feb. 14, 1996 Mar. 15, 1996 Bangladesh Nov. 20, 1979 Mar. 27, 1980 Apr. 26, 1980 Barbados May 13, 1981 Nov. 1, 1983 Dec. 1, 1983 Belarus July 10, 1992 July 10, 1992 Aug. 9, 1992 Belgium Dec. 15, 1965 Aug. 27, 1970 Sep. 26, 1970 Belize Dec. 19, 1986 Benin Sep. 10, 1965 Sep. 6, 1966 Oct. 14, 1966 Bosnia and Herzegovina Apr. 25, 1997 May 14, 1997 June 13, 1997 Botswana Jan. 15, 1970 Jan. 15, 1970 Feb. 14, 1970 Brunei Darussalam Sep. 16, 2002 Sep. 16, 2002 Oct. 16, 2002 Bulgaria Mar. 21, 2000 Apr. 13, 2001 May 13, 2001 Burkina Faso Sep. 16, 1965 Aug. 29, 1966 Oct. 14, 1966 Burundi Feb. 17, 1967 Nov. 5, 1969 Dec. 5, 1969 Cambodia Nov. 5, 1993 Dec. 20, 2004 Jan. 19, 2005 Cameroon Sep. 23, 1965 Jan. 3, 1967 Feb. 2, 1967 Canada Dec. 15, 2006 Cape Verde Dec. 20, 2010 Dec. 27, 2010 Jan. 26, 2011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Aug. 26, 1965 Feb. 23, 1966 Oct. 14, 1966 Chad May 12, 1966 Aug. 29, 1966 Oct. 14, 1966 Chile Jan. 25, 1991 Sep. 24, 1991 Oct. 24, 1991 China Feb. 9, 1990 Jan. 7, 1993 Feb. 6, 1993

常见的20种植物

大叶女贞,又名高杆女贞,冬青,桢树,长叶女贞,蜡树,水蜡,木犀科,女贞属植物。灌木或小乔木,半常绿。幼枝及叶柄无毛或有微小短柔毛,有皮孔。叶纸质,椭圆状披针形。花梗短,花冠筒和花冠裂片略等长,花药和花冠裂片略等长。花期6月。生于海拔700—1300米处溪边或山坡下部灌木丛中。适应性强,喜光,稍耐阴。喜温暖湿润气候,稍耐寒,不耐干旱和瘠薄,适生于肥沃深厚、湿润的微酸性至微碱性土壤。根系发达。萌蘖、萌芽力均强,耐修剪。抗氯气、二氧化硫和氟化氢。 雪松是松科雪松属植物。常绿乔木,树冠尖塔形,大枝平展,小枝略下垂。叶针形,长8-60厘米,质硬,灰绿色或银灰色,在长枝上散生,短枝上簇生。10-11月开花。球果翌年成熟,椭圆状卵形,熟时赤褐色。产于亚洲西部、喜马拉雅山西部和非洲,地中海沿岸,中国只有一种喜玛拉雅雪松,分布于西藏南部及印度和阿富汗。分布于阿富汗至印度,海拔1300-3300米地带,中国多地有栽培。

紫叶李,别名:红叶李,蔷薇科李属落叶小乔木,高可达8米,原产亚洲西南部,中国华北及其以南地区广为种植。灌木或小乔木,高可达8米;多分枝,枝条细长,开展,暗灰色,有时有棘刺;小枝暗红色,无毛;冬芽卵圆形,先端急尖,有数枚覆瓦状排列鳞片,紫红色,有时鳞片边缘有稀疏缘毛。叶片椭圆形、卵形或倒卵形,极稀椭圆状披针形,长(2)3-6厘米,宽2-3(2)厘米,先端急尖,基部楔形或近圆形,边缘有圆钝锯齿,有时混有重锯齿,上面深绿色,无毛,中脉微下陷,下面颜色较淡,除沿中脉有柔毛或脉腋有髯毛外,其余部分无毛,中脉和侧脉均突起,侧脉5-8对;叶柄长6-12毫米,通常无毛或幼时微被短柔毛,无腺;托叶膜质,披针形,先端渐尖,边有带腺细锯齿,早落。 紫薇,别名:痒痒花、痒痒树、紫金花、紫兰花、蚊子花、西洋水杨梅、百日红、无皮树,千屈菜科、紫薇属落叶灌木或小乔木,高可达7米;树皮平滑,灰色或灰褐色;枝干多扭曲,小枝纤细,叶互生或有时对生,纸质,椭圆形、阔矩圆形或倒卵形,幼时绿色至黄色,成熟时或干燥时呈紫黑色,室背开裂;种子有翅,长约8毫米。花期6-9月,果期9-12月。紫薇树姿优美,树干光滑洁净,花色艳丽;开花时正当夏秋少花季节,花期长,故有“百日红”之称,又有“盛夏绿遮眼,此花红满堂”的赞语,是观花、观干、观根的盆景良材;根、皮、叶、花皆可入药。紫薇其喜暖湿气候,喜光,略耐阴,喜肥,尤喜深厚肥沃的砂质壤土,好生于略有湿气之地,亦耐干旱,忌涝,忌种在地下水位高的低湿地方,性喜温暖,而能抗寒,萌蘖性强。紫薇还具有较强的抗污染能力,对二氧化硫、氟化氢及氯气的抗性较强。半阴生,喜生于肥沃湿润的土壤上,也能耐旱,不论钙质土或酸性土都生长良好。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同意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定义

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 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 2.“标本”指: (1)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 (2)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 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 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 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 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 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附录一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

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 【中文名称】华盛顿公约 【英文全称】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英文缩写和简称】CITES 【全名】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简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因为该公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俗称:华盛顿公约。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该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在大会中只有缔约国有权投票,一国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种野外族群濒临绝种,但并无任何贸易威胁时,该物种不会被接受列入附录物种。譬如中国的黑面琵鹭就无贸易的问题,纵然是族群濒临绝种也不会被考虑列入华约的附录。 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相关如何强化或推行华约的议案,譬如各国配合该公约的国内法状况,检讨各主要贸易附录物种的贸易与管制状况,对特别物种如老虎、犀牛、大象、鲸鱼等之保育措施进行讨论与协商,其它会议事项包括改选、调整组织与票选下届大会主办国等。 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强公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而在大

华盛顿条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2、3

国际公约—公约附录 1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说明 2 . 动物 3 . 特殊保留 4 . 植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 III* 自 2011 年 4 月 27 日起生效 说明 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 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 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 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 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 《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 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

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 III 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 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列入附录Ⅱ或 III 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以及其他受地方法规保护的物种。

华盛顿公约植物部分

龙舌兰科 石 漆 夹竹桃科 五 南洋杉科 araucana 小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 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 衍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 蜡大戟Euphorbia antisyphilitic a已包装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9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附有“Produced from Hoodia spp. material obtained through controlled

harvesting and production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CITES Management Authorities of Botswana/Namibia/South Africa under agreement no.BW/NA/ZA xxxxxx”字样标签的除外; #2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和花粉;及 b) 包装好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3 系指其根的整体、切片和部分。 编者注:现多将火地亚属Hoodia spp.列入萝藦科Asclepiadaceae,《公约》命名委员会将其列入夹竹桃科Apocynaceae。 凤 仙人掌科

ippc标志进口提交熏蒸证明书

ippc标志进口提交熏蒸证明书 篇一:IPPC熏蒸证明 ippc 熏蒸证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1952年生效。1979年和1997年,FAO分别对IPPC进行了2次修改,1997年新修订的植物保护公约尚未生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由设在粮农组织植物保护处的IPPC秘书处负责执行和管理,目前,签约国为111个,中国尚未加入该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The Regional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简称RPPOs)在区域范围内负责协调有关IPPC的活动,在新修订的IPPC中,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的

作用扩展到与IPPC秘书处一起协调工作。 根据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对熏蒸证明的提供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全球最大的交易网站eBay上做对外贸易卖家而言,更需要提供熏蒸证明。此外提供熏蒸证明,需要注意一些事项。熏蒸证明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对于做出口贸易的卖家而言,当出口的商品将一些需要熏蒸证明的相关物品销往国外时,外贸企业需要提供熏蒸证明书,这是对商品的保障。特别是在全球最大的交易网站eBay上做对外贸易卖家而言,更需要提供熏蒸证明。 实木包装的货物出口,有的国家会要求包装物必须经过熏蒸消毒,为的是除虫害熏蒸证明就是已做过熏蒸的一个证明,现在一般不给出熏蒸证了,除了有特殊要求,一般只卡熏蒸标识。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因此所提供的熏蒸证明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需要熏蒸证明国家有哪些 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必须出具官方熏蒸(消毒)证明。 出口熏蒸一般都与木质有关,主要是为了防止有害昆虫

华盛顿公约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 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 说??? 明 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 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III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列入附录Ⅱ或III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编者注: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高级分类单元所含物种在中国有分布记录。

华盛顿公约附录--1-2-3

华盛顿公约附录--1-2-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 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 说明 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 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III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列入附录Ⅱ或III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编者注: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高级分类单元所含物种在中国有分布记录。 附录I 附录II 附录III 动物FAUNA 脊索动物门PHYLUM CHORDATA 哺乳纲MAMMALIA

动植物检疫法规完整版

动植物检疫法规教程参考重点 第一章 一、近年入侵我国的有害生物 1.入侵植物:紫茎泽兰、微甘菊、空心莲子草、豚草、毒麦、互花米草、飞机草、凤眼莲、假高梁(微空飞豚毒假紫互凤) 2.入侵动物:双斑锦天牛,光肩星天牛,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蔗扁蛾,美国白蛾,强大小蠹,非洲大蜗牛,福寿螺 3. 入侵病害:松材线虫病 二、植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部门: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 2、农业部:国农业检疫 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 三、植物检疫执行部门 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 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调运检验 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 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 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容 1、法规名称 :要有名副其实的名称 2、立法宗旨 :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 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4、名词术语解释:应有明确的定义 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围分项:应具体说明这些检疫的围和权限 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 8、奖惩和法律责任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 (加)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需要动植物检疫 1:动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 2: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 3: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关,结汇的重要凭证 4:动植物检疫结果是货主对外进行索赔的依据 5: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

植物学背记资料汇总

一、植物细胞 1.植物是生物结构、功能和遗传变异的基本单位。 2.原核细胞与真核细胞的概念及区别,列举2—3种原核生物 原核细胞:无核膜,无以膜为基本单位的细胞器,体积很小。 真核细胞:有核膜,有典型细胞核,有以膜为基本单位的细胞器。 区别:有无核膜包被的细胞核。 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氏体、细菌、放线菌、蓝藻都是原核生物。 3.植物细胞的基本构造,与动物细胞的主要区别 植物细胞细胞壁胞间层 初生壁 次生壁 原生质体细胞核 细胞质质膜 胞基质 细胞器 植物细胞与动物细胞的主要区别:有无细胞壁。 4.原生质与原声质体的区别 原生质:细胞内有生命的物质叫原生质;主要由蛋白质、核酸、碳水化合物、脂类、无机盐和较多的水分构成;最重要的生理特征是具有生命现象。既具有新陈代谢的能力。 原生质体:细胞壁以内的全部原生质统称为原生质体。原生质体包括有原生质分化形成的细胞质和各种细胞器。原生质体使细胞有生命的部分,使细胞内各种代谢活动的场所。 区别:原声质体是一种结构概念,原生质是一种物质概念。 5.质膜的主要成分及生理特点 质膜也叫细胞膜,主要由磷脂和蛋白质构成。质膜是一种半透膜,具有选择透过性和一定的流动性。 6.细胞壁的显微和超微结构 细胞壁显微(光学显微镜)下可观察到微纤丝束;细胞壁超微(电子显微镜)下可观察到微纤丝。微纤丝构成微纤丝束,微纤丝束构成次生壁中的中层,由中层和内层外层一起构成次生壁,次生壁、初生壁、胞间层一起构成细胞壁。 7.纹孔和胞间连丝的概念 纹孔:通常初生壁生长时并不是均匀增厚的,初生壁上一些不增厚的薄壁区域叫做纹孔。 相邻的细胞纹孔常常相对而生,使细胞间水分和物质交换的通道。根据纹孔加厚的方式不同,分具缘纹孔、单纹孔、半具缘纹孔3种类型。 胞间连丝:相邻的生活细胞之间,在细胞壁上通过一些很细的原生质丝,称为胞间连丝,穿过纹孔和细胞壁上微小的孔隙,使细胞间的各种生理活动紧密的联系起来,从而使植物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8.细胞核、线粒体、高尔基体、内质网、核糖体、溶酶体、微管、微丝和液泡的主要结构 和功能特点 细胞核:由核膜、核仁和核质三部分组成。核膜是双层膜,膜上有核孔:核仁是合成和贮藏核糖核酸的场所,核质包括核液和染色质,染色质是遗传物质。细胞核的主要功能是储存遗传信息和控制细胞的遗传、生长和发育。 线粒体:由双层膜包围,內膜内突形成嵴,嵴间为基质,含有DNA、核糖体等,其功能是进行有氧呼吸。 高尔基体:由4—8个排列整齐的扁囊组成,每一扁囊是由双层平行的膜构成。高尔基

华盛顿公约CITES简介

华盛顿公约CITES简介 一、简介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简称华盛顿公约) (一)何谓CITES? CITES系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之简称;又因一九七三年由二十一个国家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署故又简称为「华盛顿公约」。内容共计二十五条,其目的乃在藉国际合作防止因国际贸易致稀有或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遭受滥用,以达保护之目的。 (二)缘起: 一九一一年瑞士环保专家沙瑞逊(PAUL SARASIN)呼吁限制鸟类羽毛之进出口,但未受到重视;一九六三年国际自然资源保育联盟大会(IUCN)高呼制订国际公约,订定规则以限制稀有或濒临绝种动物之进出口及交换,并限制剥取该动物生皮及其它部分作为纪念之用。直到一九七三年二十一个国家才在美国华盛顿签署公约;惟签约当时尚不具拘束力,直到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第十个签署国正式送交批准文件后九十日才有正式执行权。目前CITES 共有一五五个会员国(我国并非会员国)。 (三)组织: CITES 计有秘书处、管理机构暨科学机构、会员国大会三部门,各司其责,具有国家及国际性的管理层次,其中秘书处(由联合国环境计划执行干事设立)职司公约行政工作(例如安排会议、检讨会员国提送之报告、执行会员国交付之其它职务等);依据CITES 规定每一会员国应指定有权代表国家发给许可证、证明书之一个或以上之管理机构,及一个或以上之科学机构(提供各项科学调查报告、建议);会员国大会则由各会员国代表出席,每二年定期举行一次,但经至少三分之一会员国正式函文要求得召开特别会议。对非会员国之政府或非政府之国际机构或团体,及各国政府机构和团体及各国非政府机构或团体,经所在国认可者,如在技术上具有保护、保育或管理野生动植物物种之资格,经秘书处通知拟派观察员代表参加会议者,除非出席会员国至少三分之一反对外,得列席大会,但无表决权。另设常设委员会,由欧、亚、非、北美洲、中美洲及大洋洲六个主要地区之委员组成。 (四)执行: CITES 将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在国际间之交易规定,列入公约做成三种附录: a附录一:包括受贸易影响或可能受其影响而致有灭种威胁之一切物种,此等物种之贸易,必须特予严格管制,以免危及其生存。该物种贸易若为输出,应先经核准且提出输出许可证;若为输入,应先经核准且提出输入许可证及输出或再输出许可证;若为再输出,应经核准并提出再输出许可证,惟许可证之发给有一定条件。 b附录二:包括目前族群数量相当稀少而虽未必遭致灭种之威胁,但除非其贸易予以严格管制并防止有碍其生存之利用,否则将来仍有遭致灭种之可能者为使附录一所指物种之贸易有效控制而应予管制之物种。该物种贸易若为输出,应先经核准并提出输出许可证;若为输入,应提出输出或再输出许可证若为再输出,应先经核准并提出再输出许可证,惟其

IPPC标识

IPPC标识 目录 IPPC标识定义 IPPC标识的意义 IPPC标识图解 IPPC标识定义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标识用以识别符合IPPC标准的木质包装,表示该目标装已经经过IPPC检疫标准处理。 IPPC标识的意义 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我国从2006年起执行这一国际标准,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现在,入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可能连同货物被责令退运出境。 IPPC标识图解 标识式样如图,至少包括4个方面的信息:

IPPC标识 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符号; XX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2个字母国家编码; 000代表国家植保机构给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独特登记号。 YY代表除害处理方法,如MB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示热处理;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它信息。 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的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具永久性和不可改变性,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出口木制包装需要熏蒸证的国家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出口有木质包装需要熏蒸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巴西菲律宾南非 新西兰韩国日本墨西哥土耳其欧盟 智利澳大利亚越南台湾 欧盟25国的具体名单: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ippc熏蒸证明的要求有些

ippc熏蒸证明的要求有些 ippc是一个保护植物的的公约,它规定了很多的植物要办理的熏蒸证明。下面就是给大家的ippc熏蒸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简称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简称IPPC)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1952年生效。1979年和1997年,FAO分别对IPPC进行了2次修改,1997年新修订的植物保护公约尚未生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由设在粮农组织植物保护处的IPPC秘书处负责执行和管理,目前,签约国为111个,中国尚未加入该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TheRegional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s,简称RPPOs)在区域

范围内负责协调有关IPPC的活动,在新修订的IPPC中,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的作用扩展到与IPPC秘书处一起协调工作。 根据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对熏蒸证明的提供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全球最大的交易网站eBay上做对外贸易卖家而言,更需要提供熏蒸证明。此外提供熏蒸证明,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熏蒸证明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对于做出口贸易的卖家而言,当出口的商品将一些需要熏蒸证明的相关物品销往国外时,外贸企业需要提供熏蒸证明书,这是对商品的保障。特别是在全球最大的交易网站eBay上做对外贸易卖家而言,更需要提供熏蒸证明。 实木包装的货物出口,有的国家会要求包装物必须经过熏蒸消毒,为的是除虫害熏蒸证明就是已做过熏蒸的一个证明,现在一般不给出熏蒸证了,除了有特殊要求,一般只卡熏蒸标识。 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因此所提供的熏蒸证明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需要熏蒸证明国家有哪些 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必须出具官方熏蒸(消毒)证明。

校园常见10种植物

园林工程技术1班 *** 学号:********* 校园常见10种植物 1、红叶石楠:拉丁名是Photinia serrulata 科属:蔷薇科苹果亚科,石楠属 形态特征:常绿灌木或小乔木,高4—6米,稀可达12米;小枝褐灰色,无毛。叶革质,长椭圆形、长倒卵形或倒卵状椭圆形,长9-22厘米, 宽3-6.5厘米,先端尾尖,基部圆形或宽楔形,边缘有疏生红叶 石楠带腺细锯齿,近基部全缘,无毛;叶柄长2-4厘米,老时无 毛。复伞房花序顶生,总花梗和花梗无毛;花梗长3-5毫米;花 白色,直径6-8毫米。梨果球形,直径5-6毫米,红色或褐紫色。 春秋两季,红叶石楠的新梢和嫩叶火红,色彩艳丽持久,极具生 机。在夏季高温时节,叶片转为亮绿色。 园林用途:园林绿化色块植物,修剪成造型球 2、樱花:拉丁名是P runus serrulata 科属:蔷薇科李亚科,李属。 形态特征:落叶乔木,树皮紫褐色,平滑有光泽,有横纹。花叶互生,椭圆形或倒卵状椭圆形,边缘有芒齿,先端尖而有腺体,表面深绿色, 有光泽,背面稍淡。托叶披针状线形,边缘细裂呈锯齿状,裂端 有腺。花每支三五朵,成伞状花序,萼片水平开展,花瓣先端有 缺刻,白色、红色。花于3月与叶同放或叶后开花。核球形,初 呈红色,后变紫褐色 园林用途:樱花色鲜艳亮丽,枝叶繁茂旺盛,是早春重要的观花树种,常用于园林观赏。以群植,也可植于山坡、庭院、路边、建筑物前。 盛开时节花繁艳丽,满树烂漫,如云似霞,极为壮观。可大片栽 植造成“花海”景观,可三五成丛点缀于绿地形成锦团,也可孤 植,形成“万绿丛中一点红”之画意。樱花还可作小路行道树、

绿篱或制作盆景。 3、桂花:拉丁名是Osmanthus fragrans 科属: 木樨科,木樨属。 形态特征:常绿灌木或小乔木,为温带树种。叶对生,多呈椭圆或长椭圆形,树叶叶面光滑,革质,叶边缘有锯齿。花簇生,花冠分裂至基乳有 乳白、黄、橙红等色,树皮粗糙,灰褐色或灰白,全缘或上半部疏 生细锯齿。叶对生,椭圆形或长椭圆形。花3至5朵生于叶腋,多 着生于当年春梢,二或三年生枝上亦有着生,每朵花花瓣4片,香 气极浓。叶腋生成聚伞状,花小,黄白色,极芳香。树皮光滑,呈 灰色。 园林用途:桂花终年常绿,枝繁叶茂,秋季开花,芳香四溢,可谓“独占三秋压群芳”。在园林中应用普遍,常作园景树,有孤植、对植,也 有成丛成林栽种。在中国古典园林中,桂花常与建筑物,山、石机 配,以丛生灌木型的植株植于亭、台、楼、阁附近。旧式庭园常用 对植,古称"双桂当庭"或"双桂留芳"。在住宅四旁或窗前栽植桂花 树,能收到:金风送香"的效果。在校园取“蟾宫折桂”之意,也 大量的种植桂花。桂花对有害气体二氧化硫、氟化氢有一定的抗性, 也是工矿区的一种绿化的好花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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