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风艺术团章程【模板】
雅风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忠诚艺术团事业,自觉成为“艺术团之人”,做到“艺术团有号召,社员有行动”。热爱自己的岗位,争当事业“带头人”,做到“用大学四年精神,做好一阵子工作”。服务学生成才,永做学生“贴心人”,做到“要做青年友,不做青年官”。
第一条艺术团是我校开展业余活动的基石,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我校学生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艺术团管理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雅风艺术团是本院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以下简称“艺术团”),受江西农业大学大学生团委领导,服从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艺术团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校纪律以及共青团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艺术团是在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全校师生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倡导、组织、监督各艺术团队伍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雅风艺术团切实为学生、为学院和社会服务。
第五条艺术团的基本任务:
1.在遵循和贯彻学校的教育方针下,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发挥作为党、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加强政治方向的引导;
3.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高校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艺术团,促进学生成才就业
第六条艺术团统一接受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团委的协调和管理,并由各挂靠单位具体指导。
第七条艺术艺术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江西农业大学大学生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艺术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艺术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艺术团的成立
第一条艺术团进行艺术团队伍成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艺术团暂时有编导队、主持人队、舞蹈队(民舞组、街舞组)礼仪队、话剧队、和器乐队(电声乐团、民乐团)组成。(排名不分先后)
第三条 1.有明确的挂靠单位;2.有指导教师;3.有规范的章程。
第四条雅风艺术团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
第三章艺术团的机构设置
第一条艺术团下设本艺术团暂时有舞蹈队、曲艺队、声乐队、和器乐队
第二条艺术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负责艺术团全面工作。各部门设部长和助理各一名,副部长(或副队长)若干名,各部门的负责人由上级指定和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在社团联合会指导下展开工作。
第三条艺术团团长职责:对艺术团的各级干部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对艺术团的重大事宜有权发表意见,进行表决。负责全团的日常活动运作及对外演出业务,使艺术团不断的向前发展。
第四条艺术团副团长职责:协助团长负责艺术团的总体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组织一年一度的招生和考核,向负责老师和团长及时反映艺术团成员的各方面情况。
第五条艺术团部长(或助理、队长)职责:负责各部门的日常管理训练、活动安排、思想教育和考勤工作,并对委派给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要六不:
1、开会时间要准时,不迟到早退。
2、请假制度要执行,不无故缺勤。
3、接待同学要热心,不冷淡面对。
4、解释程序要耐心,不懈怠推诿。
5、服务大局要诚心,不三心两意。
6、学生活动要到位,不临阵缺位。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艺术团领导人必须对艺术团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条艺术团领导人必须对艺术团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条艺术团应在每学期三周内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及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条艺术团每年秋季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一周内,需向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团委上报招收人数。每年冬季学期评选出的优秀艺术团可在艺术团联的监督指导下于春季学期再次统一招收成员。
第五条艺术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江西农业大学雅风艺术团”字样。
第六条艺术团在校外举办活动或在校内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报上级审批:
1.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活动;
2.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进行讲座、报告会、峰会、研讨会等活动;
3.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4.涉及宗教、民族事务问题的活动;
5.预计参与人数超过限定人数的群体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6.需要使用100元及以上经费的活动;
7.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七条艺术团活动需提前5日向大学生团委老师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大学生团委老师审核并报请大学生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
3.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4.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艺术团活动结束后,应于5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交社上级备案。
第九条艺术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活动,必须按照艺术团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艺术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和网站,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或网站网页的发布必须由挂靠单位审查通过,并报大学生团委注册登记。挂靠单位和大学生团委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艺术团刊物或网站网页做出整改或停办的处理。学生团创办刊物或网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健康积极;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艺术团章程规定;
3.有明确的、积极的为学生艺术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4.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
5.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指导老师;
6.有健全的编辑机构。主编及主要编辑成员应为本学生艺术团
会员;
7.讲求严谨的学风,注意思想性。
第五章艺术团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艺术团下设本艺术团暂时有舞蹈队(民舞组、街舞组)声乐队、曲艺队、绘图设计部(速写组、色彩组)和器乐队(电声乐团、民乐团)组成。(排名不分先后)
第二条 1 选举和更换艺术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艺术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艺术团章程;
5.监督艺术团财务活动;
6.应当由艺术团领导人和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艺术团成员管理制度
1、艺术团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试用成员两个层次,试用成员为期一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2、建立团员档案管理制度。被艺术团正式录用的成员,艺术团统一建立成员档案,记载训练、演出、比赛及奖惩情况。
3、部长(或主任、队长)每年换届。任期满、毕业、退团及被除名的人员失去部长(或主任、队长)资格。每学年进行一次选举,选拔一批有专业水平,组织能力强,工作负责,有创新精神的同学担任此职务。
4、团长有权提出副团长的建议人选,有权任免各部长(主任、队长),有权将违反纪律、不守团规的艺术团成员开除出团,但须上报校团委批准。
5、人员考勤:
(1)团长业绩由校团委考核,各部长(主任、队长)业绩将综合团员评价和团长考核的结果确定。
(2)本团对团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给予奖励,并将其表现
报送校团委。优秀团员的评选根据要求:积极参加艺术团组织的各项晚会、演出、比赛、会议,认真参加日常例会和练习,并在工作或表演中有突出贡献。
(3)成员本着“学习第一”的原则,学好专业课程的同时,提高个人艺术修养。优秀成员的评定将参考其在艺术团的表现,出勤情况以及文化专业成绩。
第四条例会制度
1、艺术团每星期召开一次部长例会,总结本星期的工作、排练完成情况,讨论下一星期的工作、排练计划,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按月交于团委老师。
2、每学期初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一次,对全年工作任务、排练计划进行布置,对干部进行调整,对优秀艺术团成员进行表彰等。
3、例会开始前10分钟内所有相关人员即需到位,由办公室人员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及时向会议负责人请假,并向办公室人员说明以便做好记录。
4、例会期间对于无故缺勤两次者予以警告并做通报批评,无故缺勤三次者取消其评优资格,无故缺勤三次以上者,通报全团经核实劝其离职;对于无故迟到者,累计两次按无故缺席一次处理;请假情况应向办公室人员说明。
5、会议期间,手机需关机或调至振动、静音状态,要求出席者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禁止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会议期间,无特殊情况者,不得擅自进出会议室。
第五条部门负责制度
1、艺术团部长(或主任、队长)必须认真做好本部门所负责的工作,具体到人,做到主管负责、责任下放。追究责任时则追究首要责任人部长(或主任)。
2、各部门需在每学期开学初及时将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上交团长,由办公室统一整理,上报校团委和团长审批后,认真按计划执行。
3、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工作,艺术团依据
第六条艺术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上级批准,报大学生团委备案。
第七条团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团员半数以上通过;对艺术团队伍的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团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艺术团负责人是艺术团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艺术团正副团长和各队队长及各队负主任。艺术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通过,并经上级审查后报大学生团委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艺术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艺术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其他不宜担任艺术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艺术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雅风艺术团注册在籍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艺术团的利,艺术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条艺术团成员的招收和录用
1、凡具有一定艺术素质和能力,具有一定演出经验和技巧,有一定艺术特长、热心参与校园文化活动,具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的在校学生均可报名参加艺术团。
2、对报名参加艺术团的同学,结合个人特长和意愿进行选拔。新成员经过选拔考核,达到相应要求后,方可加入。
3、统一招收新成员时间为每学期开始阶段,由艺术团组织宣传和面试,各个由部门负责新成员的选拔和录用。
4、学生加入艺术团之前,必须保证遵守艺术团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活动、按要求完成培训和演出任务等。
5、正式的艺术团成员必须认真填写“艺术团成员登记表”,留档备案。
第三条艺术团成员的权利
1、艺术团成员有对本团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咨询、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在艺术团中平时承担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成员有竞选各部部长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3、凡艺术团成员均有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级文艺比赛和宣传活动的候选权利。在全校性及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者,可获得由共青团湘潭大学委员会提供的奖励。
4、对原创的作品拥有著作权。
5、入团自愿,退团自由,但退出艺术团时,需向艺术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条艺术团成员的义务
1、艺术团成员有遵守本团章程,按时参加本团会议、训练、演出,执行本团决议,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团利益的义务。
2、努力学习,刻苦训练,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各类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
3、尊敬老师,配合组织管理;团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4、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维护艺术团的声誉。
5、艺术团成员违反纪律如有下列情节者,开除团队并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违反艺术团章程,破坏艺术团工作,给艺术团带来不良影响;无故缺课、迟到、早退多次;肆意破坏艺术团硬件设施、公共财物。
第七章艺术团队伍的变更和注销
第一条艺术团的章程、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艺术团负责人申请变更登记,自核准之日其生效。
第二条艺术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艺术团联申请注销登记;
1.不能实现学生艺术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条艺术团队伍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艺术团负责人签名、经社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挂靠单位意见书。
第四条艺术团队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艺术团领导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艺术团队伍经过变更或注销,大学生团委在报批后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并报艺术团秘书处备案。
第八章艺术团的财务管理
第一条艺术团的财产归艺术团集体所有,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艺术团队伍成员中分配。
第二条艺术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由挂靠单位安排指导教师负责监管财务。
第三条艺术团队伍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艺术团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四条艺术团经费主要由艺术团自行筹集,大学生团委和挂靠单位对艺术团举办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学术、体育、艺术、实践、服务等活动,将酌情予支持。
第五条艺术团负责所有艺术团队伍经费的监督审计,每年组织一次艺术团财务审计。
第六条艺术团通过会费缴纳、社会赞助获得的经费由艺术团自主管理,应妥善用于艺术团活动,并接受上级和挂靠单位监督管理。艺术团收取会费的标准必须合理,并附加各项标准的详细说
明。艺术团必须严格区分会费其他费用支出,必须分别有其相应说明及收据。
第七条艺术团接受捐赠、资助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上级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经大学生团委批准同意,由大学生团委与捐赠、资助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艺术团接受捐赠、资助、募集资金的情况须向全体艺术团成员公开。
第九条年度检查时,艺术团须向上级提交本年度财务收支使用总结报告。艺术团有权利随时对各艺术团队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艺术团队伍有义务定期向本队伍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生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大学生团委及挂靠单位有权撤销当事人职务,并追究其责任,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十条艺术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大学生团委和艺术团对优秀社员的奖励经费。
第九章艺术团的涉外活动管理
第一条艺术团进行涉外合作或开展涉外活动项目,必须经上级同意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条对外活动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不得有任何隐瞒。
第十章艺术团的奖惩制度
第一条上级领导和指导老师及艺术团领导人将每年度对社员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每学期评选“全勤奖”,奖励人民币伍拾元并颁发奖状。同时对成效显著的艺术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各负责人成绩突出的社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a)突出贡献奖:在艺术团总坐或参加演出两年以上者。
b)最佳编导奖:编排与导演的节目参与重大演出并深受观众或听众喜爱者。
c)最佳创作奖:创作的艺术作品曾参与重大演出者。
d)优秀干部奖:具有德才兼备、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有吃苦奉献精神、关心队员等。
e)最佳表演奖:在艺术团重大演出三次以上者。
f)优秀主持人:XXX团参加大型晚会主持三次以上者。
g)先进个人奖::在艺术团坚持训练、排练并积极参与重大演出者。
第二条上级每年对全社正式登记注册的队伍进行综合评估,评选社及级优秀队伍,并对该队伍及其负责人和队长给予奖励,队员也有相应奖励,对获得社级荣誉称号的队伍及个人给与配套奖励。
第三条艺术团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大学生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与内容与艺术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大学生团委、上级的指导的;
3.财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队伍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队伍有成员盗用艺术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7.持续一学期无正式负责人且不进行活动的;
8.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条艺术团队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上级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艺术团名义从事非正常艺术团活动的;
2.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3.违反本方案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4.艺术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艺术团名义从事非法
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背弃艺术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6.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7.艺术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五条对拒绝接受管理的队伍,上级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艺术团将予以撤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江西农业大学雅风艺术团。
第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雅风艺术团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