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书

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书
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书

投诉书

投诉人:*******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韩文学

工作单位: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9号黄海置地广场A座702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技术学院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8年5月2日,被投诉人2**********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被投诉人1*************技术学院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被投诉人2实验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有限公司不具备合法的投标人资格,为谋取中标提交虚假投标材料,

损害了投诉人权益,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见附件一),2018年6月4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质疑做出答复(见附件二),因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中标结果应予取消。

2、********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事实与依据

一、*******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投诉人意见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在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中第3项规定“合格的投标人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见附件三)可以瞧出,中标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但实缴出资并未实际出资到位,而本次招标标的金额为*******元,以该公司财力没有能力履行合同。

2、*********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质颗粒的销售;信息技术研发、技术咨询;病虫害防治服务;文化体育用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机电产品、工艺礼品、建材、机电设备、玩具、乐器、体育器材、办公用品、监控器材、环保设备、消防器材、劳保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据投诉人调查,诺朗威公司主要就是以属于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没有机床设备销售业务,自身没有必需的设备与不具备机床设备安装、测试、检验、调试、技术支持、维修、售后服务与大赛支持等专业技术能力,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技术与服务能力。

3、据投诉人了解,*******公司没有稳定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机床设备销售及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维修售后的服务人员,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

综上,根据投标文件第26、1、2 条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与生产能力,如果投标人无资格与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投诉人认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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