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必备条款

集合资产管理必备条款
集合资产管理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臵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

(一)名称与类型;

(二)目标规模;

(三)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四)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五)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

(六)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七)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八)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第四条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的,合同还应说明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安排、份额配比、风险承担等信息。

第五条合同应当载明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第七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第八条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

(二)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三)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四)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五)自有资金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的金额。

第九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就集合计划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条合同应约定托管方式、托管费用等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估值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第十四条合同应约定客户资产净值估算、投资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合同应约定投资策略、风险控制、风险揭示、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时间(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

(二)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四)管理人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投资主办人变更等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的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七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3、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其用途合法;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第十八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4、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办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

3、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或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6、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7、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第十九条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查询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运作情况。

(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6、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第二十条合同应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

(二)对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权利的保障

措施以及对有关后续事项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集合计划设有开放期的,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时间、方式、价格、次数、程序及限制等事项;

(二)明确约定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

(三)拟通过交易所等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的,应说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让的交易平台、拟转让时间、暂停转让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约定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合同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展期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

(二)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及客户答复等事项;

(三)委托人不参与展期时的退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终止的条件、程序和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第二十四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

宜。

第二十五条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合同应约定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九条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十条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

一、特别提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应在显著位臵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集合计划介绍

说明书应对集合计划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合计划的名称、类型

(二)集合计划的推广期限

(三)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四)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

(五)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封闭期、开放期

三、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简介

(二)托管人简介

(三)代理推广机构简介

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说明委托人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参与的时间、方式、金额限制、程序、参与费率及参与份额的计算等事项。

五、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应说明委托资金本金及利息的返还方式)

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八、费用支出

说明集合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其计提标准、计提方法、支付方式等。

说明不应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九、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方式

(四)收益分配方案

十、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一)说明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二)说明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

十一、集合计划的展期

说明书应对集合计划是否可以展期予以说明。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说明书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说明。

十二、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三、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投资目标、管理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合同应载明客户资产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第七条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

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八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查询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臵情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3、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3、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合同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

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第十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

2、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4、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第十一条合同应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

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

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第十四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

第十六条合同应约定有关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第十七条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十八条合同应约定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纠纷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制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提示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三、提示投资者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提示投资者了解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需求为其量身定制的资产管理服务所蕴含的一些特定风险,例如衍生品风险、汇率风险等。

五、提示投资者了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

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六、提示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证券公司共同制定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七、在投资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提示投资者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其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八、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xxxxxxxx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xxx公司 托管人:xxx公司 二O一五年X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 二十四、风险揭示 (52)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 二十七、或有事件 (58) 二十八、特别声明 (59)

为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以下简称《规》)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篇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 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 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 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创新类证券公司要 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可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 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1、定位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 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2、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6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相比有什么优势?①有 些优质债券,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凭借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可获得比普通投资 者更多的机会。②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 人士专门管理,可进行充分、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③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 到限制。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获得一般投资者所无法获 得的收益。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可以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 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购买封闭式基金相比有何优势?与直接投资封闭式基金相比,投资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有四个优势。①分散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 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②大额资金谈判能力强。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较少,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 以充分发挥大额资金的优势,在申购(认购)和赎回基金时获得优惠费率;③同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 人可以代表参与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在诸如封闭式基金的清算、封转开事宜等事件上维护参与人利益;④管理人实力强,当发生封转开事宜时,如果有类似股票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条款,相关公司会考虑以 净值全额接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封闭式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优势?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流动性好,而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②集合计划门槛低,每份10万元,而 信托计划由于受到200份的最高发行量的限制,每份的最低参与金额都大大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令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 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顾名思义,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 由专家进行管理。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们之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集合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运作。基金、信托、集合理财的比较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集合理财这三类投资品种,在运作机制、退出机制、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投资者 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资偏好,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三大投资品运作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资金

2020年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要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文本包含账户的开立和移交、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资产运作与管理、保证金担保范围等条款。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持有的人民币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1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费。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资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元)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2.3 甲方对乙方的投资顾问授权期限 从年月日 至年月日。如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协商协议提前到期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2.4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未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禁止销户、撤离资金 第3条资产运作与管理 本投资顾问协议下的委托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顾问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进行管理、运作和处分。 3.1 资产的日常运作 (1)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该委托资产所涉及账户由乙方进行日常的交易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每日账户资产情况,但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2)若账户资产净值触及相应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则甲方有权进行账户交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仓、平仓和冻结部分资金使用权限,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3.2.1 投资范围 本投资顾问协议所涉及的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3.2.2 投资限制 (1)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以上; (2)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上; (3)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且投资于所有创业板股票及中小板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4)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如果该股票在购买后交易额下降的,按下降后的前5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量的30%以内持有该股票。 (5)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所发行的单一基金(不包括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的投资额(按成本或市价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50%,也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总量的10%; (6)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模板)

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O一八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6个公历月,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首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封闭期结束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本计划将投于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上述产品开放期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将根据 集合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调整开放期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以投资者认可方式告知(具体由管理人 决定)。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相关费率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年托管费率:0.15%; 4、年管理费率:1.5%;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种固定收益产品、 股指期货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新债申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含可转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股指期货 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乙方作为中间渠道向甲方介绍贷款业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协议履行其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天 第三条:乙方的资金成本、收益及结算 1、成本 1.1利息成本:综合月息成本 2.5%,其中: A、银行收取月息1.615%合计年息19.38%,客户按月还息,到期还本; B、客户放款同时,甲方收取贷款总额的10.62%作为服务费; 1.2人身意外保险费:客户放款同时,甲方收取贷款金额的0.46%作为保险费; 2、收益 乙方在综合月息2.5%成本基础上自行洽谈,溢价部分按实际用款期限,以服务费的形式收取; 3、收益结算 3.1服务费和保险费收取时点:客户放款同时,由甲方一次性进行收取; 3.2收益结算:客户放款同时,将服务费10.62%以上的溢价部分返还乙方;第四条:乙方的代偿保证金及用途 1、代偿保证金 乙方前期需要缴纳万元作为代偿保证金,并在签署该协议当日将该保证金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所做单笔业务规模和累计规模与保证金正相关,具体比例如下: 1.1业务单笔资金规模≤保证金的5倍,

1.2累计资金规模≤保证金的40倍 2、用途 当出现客户逾期还息或不还息时,由该笔费用进行利息先行代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及时间 乙方所介绍的全部业务,在借款期间未出现逾期付息或出现逾期乙方已经代偿,到期正常归还所借本金,则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充足的资金渠道和来源; 2、甲方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及文件签署并协助乙方完成抵押物交割手续; 3、甲方负责乙方介绍业务的合规性审查; 4、借款方的抵押物需抵押到甲方公司法人名下或委托代理人名下; 5、甲方按照抵押物价值的3—5成进行放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并在业务办理初期负责填写及整理《尽职调查报告》 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信贷业务的签约手续及业务对接; 3、乙方负责该笔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及最终决策性风控; 4、乙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具体交割手续,以备后期进行资产处置时符合法律要求; 5、经乙方介绍的业务,实际用款人未能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不能归还本金时,乙方应进行先行代偿回购,代偿回购后该资产的处置工作由乙方完成,其处置收益归乙方所有; 6、乙方介绍的贷款业务,乙方所有股东或授权委托人应与甲方签署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 5、乙方所有股东应向甲方提供其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清单,详见附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所介绍的全部业务正常还息但到期后未能偿还本金者,其所缴代偿保证金用于赔付甲方经济损失,不予返还;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完整版)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发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项下的资管计划份额【】份。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述资管计划份额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受让该收益权,甲方同意于约定回购日无条件回购上述收益权。 3、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是指下列财产权利:(1)资管份额在任何情形下所产生的包括其本金、预期收益在内的资金流入收益;(2)其他处置/出售资管份额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3)资管份额设定担保、抵押或质押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以及(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持有资管份额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处置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本资管计划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

额的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或“收益权”)(具体要素见附件1《标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清单》)。 第二条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标的收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RMB【】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乙方应在【】年【】月【】日(以下简称“转让日”)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标的收益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一次性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为收益权转让日。 第三条权利妨害 1、自转让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标的收益权对应的利益。 2、在乙方受让标的收益权后,甲方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权利。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不得行使有害于乙方收益权的行为。 第四条回购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以下简称“回购日”)无条件回购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收益权,双方一致同意的

浙商金惠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 计划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间:年月日-年月日

重要提示 本报告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中国证监会对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复(证监许可[]号)。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进行了复核。本报告未经审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保证本报告书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书中的内容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报告期起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一、集合计划简介 1.基本资料 集合计划名称: 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成立日:年月日 集合计划成立规模:,,份 集合计划报告期末计划总规模:份 集合计划存续期:无固定期限 集合计划投资目标:金惠号以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管理人将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2.集合计划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号 法人代表:吴承根 联系人:翁富国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网址: 3.集合计划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号、甲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张建春 联系电话: 网址: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一、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管理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托管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间(如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间,明确终止或解散的条件);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___元;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四、参与集合计划 明确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模板

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方:邢台高开创投建设有限公司 受托方:邢台经济开发区XX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的操作,避免闲置资产损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资产监管责任,委托方、受托方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委托管理的资产 本次委托管理的资产为产权已划转委托方,但仍由受托方使用的非经营性房产、经营性房产和闲置房产等,共计9处、建筑面积为2945.066平方米,详细情况见附件“委托管理资产情况登记表”。 二、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本次委托管理的资产为没有产权纠纷和争议的资产;如权属有争议的则由委托方在争端解决后再行委托。 2、本次委托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委托方负责收取。 3、委托管理的资产在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由委托方为主办理房地产权证。 三、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委托管理的如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应保持资产公务职能的物质基础不变。 2、受托管理的为经营性房产和闲置房产的,应及时落实管理责任,开展正常性的资产管理,以避免房产的闲置损失。

3、受托方对托管资产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房产的日常维修、安全检查等。 4、受托管理房产在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协助委托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5、受托方对受托管理的经营性房产和闲置房产,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6、受托方在使用委托方资产时,安全责任主体为受托方。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委托为除产权变更和转让外的全权委托。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一份,一份报监管方区国资办备案。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 委托方法人代表(签字)受托方法人代表(签字) 监管方(盖章) 年月日

资产管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持有的人民币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1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费。 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资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关于投资经营的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关于投资经营的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导语: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并以书面方式呈现出的书面合同,也叫协议书。下面是为你带来投资经营的协议书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 甲方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双方合作开办位于的“上海店”(以下简称“店”)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1、名称: 2、地址: 3、经营范围:保健服务,形象设计,(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经营)。 4、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时,如“店”经营状况正常或良好,任何一方均未书面提出停止合作意向,则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继续合作期间双方仍应接受本协议约束。 1、乙方对“店”享有白分之五十五(55%)的股份; 2、甲方对“永店”享有白分之四十五(45%)的股份。 3、协议各方按各自所持股份分配利润、分担责任。 1、双方同意:甲方应本着对合作事业的最大善意与诚信, 根据自已的行业经验,恪尽最大注意义务,担任职务,负 责“店”的全面策划、经营、管理与市场开发工作。

2、双方同意:共同指派担任“店”的财务经理,作为乙方经营代表。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擅自撤换财务经理,不得擅自限制财务经理根据本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永琪”之规章制度行使职责。 3、财务经理地位相对独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根据国家法律及规章制度对“店”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收取并掌管日常营业收入,处理应收应付帐款及员工薪金支付事务,编制财务报表,负责内部审计、报税等事务,进行财务结算,按照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比例进行利润核算与分配等等。 甲乙双方均应恪守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篇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进行管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券商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由专业的投资者进行管理券商。,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品。。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创新类证亿元以上可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券公司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以及投资风别是什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定位不同格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1 ,。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2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6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 ,?。集合资产管理计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①风险资产相比有什么优势有些优质债券 ,。②划凭借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可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多的机会。,可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专门管理的精力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到限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充分③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获得一般投资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制。,者所无法获得的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④。?可以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购买封闭式基金相比有何优势 ,。,集合资产管①与直接投资封闭式基金相比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四个优势分散风险 ,,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充分发挥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较少②大额资金谈判能力强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额资金的优势和赎回基金时获得优惠费率在申购③认购同时,、封转开事宜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参与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在诸如封闭式基金的清算;,,如果有类似股票发行战当发生封转开事宜时管理人实力强④等事件上维护参与人利益,。相关公司会考虑以净值全额接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封闭式基金略投资者的锁定条款?,而信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流动性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优势 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每份10万元而信托计划由于受到,,。集合计划门槛低② 每份的最低参与金额都大大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令一些投资,,份的最高发行量的限制200。者望而却步 ,,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顾名思义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它们之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资金集中起来由专家进行管理,。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集合 、,。依据中国证券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集合理财这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信托资金信托务实施细则集合理财的比较运作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退出机制三类投资品种在运作机制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三大投资品运作的区别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资偏好资金信托产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运作主体不同资金信托产品品证券投资基金,、、、运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信托投资公司产品。作证券

资产管理协议范本

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资产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其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现金委托甲方进行合法的市场挂牌证券买卖。委托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设乙方个人所属的合法证券帐户,并将上述委托资金全数转入该帐户。(资金帐号:_____,股东帐号: _________) 三、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帐户的资金进行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乙方。 四、甲方在每次买/卖完毕后,应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告知乙方,买卖理由可以不作解释。 五、利润分配 1.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下的,该部分全属乙方所有。 2.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上的,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 _________%。 3.资产管理期满后结算利润,如产生可分配利润,乙方应以结算后一周内将该利润款项划拨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帐号:___;开户行:_________)4.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作承诺,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个交易日内将委托帐户的证券完全沽出后,进行结算工作。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则乙方最高只能按利润的_________%提取利润,剩余利润归甲方享有。 5.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即使乙方同意,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金和利润。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全部归乙方享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 >

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首先感谢您基于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或“管理人”)的信任,参与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并签署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为了维护您自身的利益,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监许可[2010]63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监基字[1998]24号),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已取得内部授权,具有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的主体资格。 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前,请了解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

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申请人:【】 托管人:【】 1.第一条前言 一、为规【】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甲方保证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托管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资金或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资金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合同附件《【】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之释义适用本合同。 2.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附件之一的《【】资产委托管理参确认书》上填写的容为准。 二、管理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邮编:【】 三、托管人:【】 通讯地址:【】 单位负责人:【】 :【】 邮编:【】 3.第三条【】受托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本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1、名称:【】 2、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1、投资围: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可转债、短期票据等;股票投资围为国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基金投资围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剩余部分将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准现金类产品。 2、投资限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于《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的领域,包括: ①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证券类资产用于回购; ②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③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未向丙方、委托人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⑤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投资比例: Ⅰ、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在上述投资围的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证券:10-95%;股票及基金:0-20%;现金:封闭期3%以上,开放期5%以上。 乙方应在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固定收益证券资产在存续期满的30个工作日前不低于集合计划净值的10%。 Ⅱ、本集合计划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集合资产必须遵守的投资比例要求,即: ①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③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 1、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两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两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 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乙方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 四、本集合计划的面值、认购及申购参与的价格 1、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2、认购及申购参与价格 ①在推广期,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互相合作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资产进行信托管理,同时确定甲乙双方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进行业务监管 二、甲方应将其自有资产(现金) 万元(人民币)委托乙方存入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名为,资金帐号,并由乙方管理及运作。 三、乙方为保证甲方信托资产免受市场风险,在受委托的同时,由乙方注入证券公司相当于甲方委托资产的资产作为信用风险保证金纳入证券公司监管。账户名为,资金帐号为。 四、甲方委托乙方资产管理期限为12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承诺资产管理的年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协议期满支付。资产管理期限满时,超额部分作为乙方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配套账户补足给甲方。 五、在资产管理执行期间,由证券公司实施监管,甲方资产及乙方信用风险保证金资产市值之和不得低于。当该市值之和低于时,由证券公司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第二个交易日内追加信用保证金及股票市值,并予以补足。其中追加的保证金优先入甲方资金账户。第二个交易日内不能补足的,由证券公司通知甲方及乙并视同乙方授权甲方行使对甲方账户资产及乙方配套账户处置权,如果处置后未能达到甲方本金加收益,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补足。 六、在资产管理执行期间,由证券公司实施监管,甲方拥有其资产和乙方配套账户的查询权及资产取得利益权,乙方有权管理及运行所受托的资产,到期清算时,若甲方账户上资金运作实际年收益率未达到协议第四款规定的收益,则无需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上的信用风险保证金直接划归甲方所有,划拨的金额以协议第四款规定的收益为限。 七、在乙方受托管理期间,甲方和证券公司均可随时查询,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资产运作情况,乙方在合同期满时应向甲方报告资产运作情况。 八、合同期满前,甲方不得提取划转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及撤销指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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