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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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95

车辆报废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车辆报废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目的

为保障安全运输,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车辆报废管理规定》等国家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达到标准要求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

3 责任

车辆报废手续由车技部负责办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4.2报废条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中、重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

(3)带拖挂的载货汽车使用8年;

(4)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情况低劣,

无法修复的;

(5)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6)汽车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7)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8)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4.3 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5 相关记录

《车辆运营年限及公里数登记台账》

《车辆报废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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