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保密资质申请流程明细

目录

1申请军工保密资质认证的必要性 (2)

2保密资质申请认证一般需经过阶段 (2)

2.1启动阶段 (2)

2.2建设阶段 (2)

2.3审查阶段 (2)

3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2)

4申请材料 (3)

5申请流程 (3)

6审查前准备 (4)

7制度咨询 (4)

7.1保密责任 (4)

7.2组织机构 (5)

7.3保密制度 (5)

7.4定密管理 (5)

7.5涉密载体 (5)

7.6涉密计算机 (5)

7.7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 (6)

7.8保密要害部位 (6)

7.9涉密人员 (7)

7.10保密检查 (7)

7.11条件保障 (7)

8保密室建设 (7)

8.1物理防范 (7)

8.2技术防范 (8)

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及说明 (8)

9.1总则 (8)

9.2审查认证机构 (10)

9.3保密资格申请 (12)

9.4审查批准 (16)

9.5监督管理 (20)

9.6法律责任 (23)

9.7附则 (24)

1申请军工保密资质认证的必要性

1)军工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

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2)2001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明确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协作配套任务。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

3)军工保密资格认证,由地方保密局、地方国防科工办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4)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认证工作。

2保密资质申请认证一般需经过阶段

2.1启动阶段

学习贯彻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标准要求;建立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确定涉密人员和要害部门、部位;编制保密规则

制度等。

2.2建设阶段

人工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的实施;保密制度及各种表格的落实与填写;保密环境的搭建与办公环境的整合;密保档案的建立与填充;通信、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网络的保密措施落实;各种设备设施台账的建立和检

查;电磁环境的安全检测等。

2.3审查阶段

申请书的填报;对照保密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进行预估评估;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补充完善;编制现场审查汇报材料;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等。

3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9)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10)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11)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4申请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

6)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流程

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后,同准备的其他的条件一起提交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区、市)国防科技工

业管理部门或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审查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

2.1、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是指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2.2、其他企事业单位,报所在地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

核。

3、审核。包括三方面内容:

3.1、《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3.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以承担的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密级为准;

4、审核部门经审核后,对是否同意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并退送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将审核同意的《申请书》直接报送到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正式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一级保密资

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首先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6.1、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公章;

6.2、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7、现场审核后,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

7.1、审核不通过,申请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

7.2、审核通过,等待发证。

8、取得保密资格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

录定期发布。

注: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6审查前准备

1)摄像头是否正常工作

2)门禁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3)办公设备标签是否贴正确

4)涉密计算机标签是否贴正确

5)非涉密计算机标签是否贴正确

6)非涉密计算机是否有疑似处理涉密信息痕迹

7)涉密计算机是否有违规上互联网的痕迹

7制度咨询

7.1保密责任

1)关于做好公司全年保密工作安排部署的通知(复印件)

2)保密责任书(复印件)

3)涉密人员自查表

4)保密半年检查表(复印件)

5)总经理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6)关于公司xxxx年度保密工作要点的通知(复印件)

7.2组织机构

1)管理规定

2)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的申请

3)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的通知(复印件)

4)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兼职保密人员任职通知(复印件)5)兼职保密人员简历及培训证书(复印件)

6)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人员登记表

7)保密工作总结和季度工作计划

8)保密会议通知、签到、记录

7.3保密制度

1)保密制度汇编

2)关于印发《xxxxxx公司保密制度汇编》的通知

3)下发文件

7.4定密管理

1)管理规定

2)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3)密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5涉密载体

1)管理规定

2)印章的申请

3)涉密载体台帐

4)涉密载体接收登记表

5)涉密打印复印文件的通知(复印件)

7.6涉密计算机

1)管理规定

2)涉密计算机台帐

3)非涉密计算机台帐

4)非涉密上网机台帐

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台帐

6)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台帐

7)保密产品台帐

8)计算机、存储介质审批表

9)涉密计算机每月检查表

10)涉密计算机安全策略文件的通知(复印件)11)涉密计算机使用登记表

12)涉密中间机使用登记表

13)非涉密中间机使用登记表

14)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登记表

15)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登记表

16)涉密计算机信息交换审批表

7.7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

1)管理规定

2)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帐

3)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帐

4)办公自动化设备审批表

5)涉密文件打印复印的通知(复印件)

6)非涉密传真登记表

7)非涉密打印复印登记表

7.8保密要害部位

1)管理文件

2)保密要害部位的申请

3)保密要害部位的审批表

4)确定保密要害部位的通知(复印件)

5)保密要害部位管理目标责任书

6)保密要害部位登记表

7)保密要害部位负责人登记表

8)保密要害部位每月自查表

9)保密要害部位季度保密检查表

10)保密要害部位出入登记表

7.9涉密人员

1)管理文件

2)涉密岗位的申请

3)涉密岗位说明书

4)涉密人员登记表

5)涉密人员上岗审批表

6)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7)保密培训记录

8)保密考试记录

7.10保密检查

1)管理规定

2)季度保密检查记录

3)半年保密检查表

4)保密要害部位季度保密检查表(复印件)

7.11条件保障

1)xxxx年保密经费预算的通知文件(复印件)2)xxxx年保密经费预算的通知文件(复印件)3)xxxx年保密经费使用表

4)保密补贴发放记录

5)保密产品明细表

6)保密产品证书

8保密室建设

8.1物理防范

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选址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装修

3)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调试

4)电子门禁系统安装调试

5)红外报警系统安装调试

6)门窗防护栅栏安装施工

8.2技术防范

1)手机屏蔽柜

2)保密文件柜

3)保密碎纸机

4)红黑电源滤波隔离插座

5)微机视频信息保护系统

6)主机监控与审计系统

7)打印监控与审计系统

8)网络安全审计系统

9)光盘刻录监控与审计系统

10)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工具

11)存储介质信息消除工具

12)终端安全登录与文件保护

13)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

14)保密会议移动通讯干扰器

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及说明

《办法》是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认证机构、保密资格申请、审查

批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2条。

9.1总则

【原文】

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

【注释】

本条是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有关保密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

【原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注释】

本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1.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

量涉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2.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已经承担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二是指合同意向单位已经与拟承担单位签订了委托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并出具了密级证明。

【原文】

第三条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注释】

本条对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作出规定。

1.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表明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

2.保密资格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项目或产品最高涉密等级,申请和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

【原文】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

【注释】

本条对审查认证工作应依据的原则作出规定。

严格标准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在审查认证工作中严格依照军工认证各项标准的要求开展审核、检查、认证工作,不随意变通,不缺项少项,不主观臆断。

严格程序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的开展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突出重点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要把重要的国家秘密事项以及涉密人员、载体、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及要害部门、部位等作为审查的重点。

公平公正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要平等对待不同的审查认证

对象,不偏私,不歧视,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符合《标准》要求。

【原文】

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注释】

本条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等级作出规定。

保密资格等级的划分,主要体现了根据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能力和条件确定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指导思想。承担军工

科研生产任务涉密程度越深,保密管理要求也越高。制定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既便于对取得保密资格等级的单

位实行分级管理,也便于企事业单位申请相应等级保密资格,节约保密成本。

【原文】

第六条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注释】

本条对《名录》的作用作出规定。

1.《名录》是国家对通过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的公开确认。通过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即可列入《名录》,并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发布。

2.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必须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必须在《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承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3.本条从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既是对军队涉密武器装备招标订货的强制性规定,

也是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角度,对军工单位保密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约束。

9.2审查认证机构

【原文】

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

(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书;

(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

(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

(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

(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注释】

本条对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组成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国家保密局为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

【原文】

第八条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

(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

(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

(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注释】

本条对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

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成时,可根据本省(区、市)军工单位和审查认证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吸收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原文】

第九条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

【注释】

本条对国家与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之间的工作关系作出规定。

1.为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经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

2.省(区、市)军工保密认证委接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和监督,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不明确事项,应当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及时请示和报告。

【原文】

第十条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工作。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

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认证日常工作。

【注释】

本条对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办事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作出规定。

1.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家保密局为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

2.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3.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保密资格认证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文件材料;针对审查认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审查认证工作调研,并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相关建议;筹备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会议,对有关决定具体组织落实;处理审查认证日常事务性工

作等。

9.3保密资格申请

【原文】

第十一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六)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注释】

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项目或产品涉密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设计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属于保密资格认证范围。

3.从维护国家安全出发,申请单位不能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涉密岗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员,但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

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供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拥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员。

4.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且与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申请单位要具备相对固定的科研生产场所和条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3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

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是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未发生经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泄漏国家秘密事件。

7.申请单位无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原文】

第十二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释】

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规定。

1.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栏目要求和所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相关栏目内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证《标准》的执行及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2.工商营业执照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凭证,证明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企业性质、营业范围,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情况。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国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证书。

4.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指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能够反映公司的性质、股东组成和股东持股比例等情况。

5.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资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现行或最新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应当是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会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生效。验资报告能够反映申请单位的入股比例、资本成分及资产组成等基本情况。

6.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固定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对于企事业单位租赁的科研生产场所,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能够反映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其安全防护措施在一定的年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7.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是指合同甲方与拟承担单位签订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及其密级证明。密级证明由合同甲方提供,并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承担多项涉密合同任务的单位仅需提供一项涉密任务的最高密级证明。密级证明原则上不得涉密。

8.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统一要求掌握。国有独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第(四)、(六)项所要求的材料,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二)、(四)、(六)项所要求材料,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六)、(七)项所要求的材料。

【原文】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注释】

本条对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需要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上市重组改制的政策规定。审查认证机构在受理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时,应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和股权构成进行严格审查。

【原文】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

【注释】

本条对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符合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根据高等学校环境开放、科研场所分散、学生参与涉密科研课题的情况和特点,将保密管理贯穿于军工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对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将涉密科研场所相对集中并与开放区域隔离,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与技术防护措施,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与保密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保密管理体制。

【原文】

第十五条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

【注释】

本条对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规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武器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为国有独资;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企业须为国有绝对控股。因为非公有制企业暂不具备上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相关的基本政策条件,目前只限定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

【原文】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注释】

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审核把关作出规定。

1.审核是指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申请条件的预先核实和把关。

2.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审核所属企事业单位保密资格申请。其他企事业单位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报所在地的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3.审核部门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原文】

第十七条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二)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的内容作出规定。

审核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总的要求是按照要求申报的内容,做到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具体要求见第六部分《申请书》填写说明。

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第十二条要求或是否有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

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申请保密资格等级应当以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密级为准。《申请书》的填写内容不得涉密,应当回避涉密内容或进行非密花处理。

【原文】

第十八条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向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

证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工作作出规定。

1.审核部门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经审核认为满足《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且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在《申请书》审核栏目中签署审核是否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单位印章后,由申请单位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

2.审核部门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经审核认为不满足《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在《申请书》审核栏目中说明不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理由,加盖印章后,退回申请单位。

3.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申

请书》及相关材料。

9.4审查批准

【原文】

第十九条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征求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意见。

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审查形式和申请受理时限作出规定。

1.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是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对通过审核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实质性核查、评审的活动过程。

2.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交由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理由等进行预先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申请书》中有关不明确事项,必要时,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还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征求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

3.对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书面审查决定受理的单位,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为期2~3个工作日的现场检查,对其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作出全面、真实、可靠的审查结论。

4.书面审查与现场审查的主要区别是:书面审查应以审阅、核查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的方式,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同意受理并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决定。现场审查应针对书面审查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验证和核实,依据《评分标准》的评分项目逐项进行评分,作出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为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提供重要依据。

【原文】

第二十条审查组负责人由同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指定,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审查认证人员库中抽取,人数为5至8人。

【注释】

本条对现场审查组成作出规定。

1.审查组是由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的,为实施现场审查而组成的专门工作组。

2.审查组组长由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确定。审查组成员从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中抽取。审查组人数为5~8人(包括2~3名保密技术检查人员)。

【原文】

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查依据相应等级的《标准》及《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

【注释】

本条对现场审核实施评分制作出规定。

1.现场审查实行评分制,达到450分(含)以上的为符合标准,以下的不符合标准。依据《标准》和《评分标准》各项内容要求,对申请单位的保密工作情况逐项评分,综合评审后,作出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审查结论。

2.现场审核中,为保证公平合理,对被审查单位没有的项目不计得分,按照实有项目计分,总分达到实有项目分值的90%,即为符合标准,未达到实有项目分值的90%,为不符合标准。

【原文】

第二十二条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四)接触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考试;

(六)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

(七)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复查)意见书》)中,并由审查组组长在签名栏内签名;

(八)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九)被审查单位在《审查(复查)意见书》签名栏内对审查结论签署意见。

【注释】

本条对现场审查的程序作出规定。

现场审查程序是对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现场审查活动的过程要求,是现场审查工作严谨、规范的保证。

1.提前通知。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包括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审查组人员名单、被审查单位需准备的有关资料及注意事项等。

2.听取汇报。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听取被审查单位负责人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近年来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申请书》填写内容的有关说明。听取汇报后,审查组成员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3.审查文字材料。现场审查组依据《评分标准》,按照分工逐项审查被审查单位保密工作档案记录,验证《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了解被审查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为实地检查做好准备。

4.接触人员了解情况。审查组组长和审查组成员通过谈话等方式与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涉密人员接触,重点了解保密责任及保密制度落实情况。

5.组织涉密人员考试。审查组在被审查单位涉密人员中按一定比例随即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闭卷考试,检验保密教育效果和涉密人员保密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6.实地审查。根据被审查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评分标准》逐项检查被审查单位贯彻落实《标准》情况,作出审查记录。审查记录作为评议依据,经审查人员签字确认。

7.形成审查结论。现场检查结束后,审查组组长召开审查组会议,对审查的情况进行评议,讨论研究作出被审查单位是否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审查结论,并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填写《审查(复查)意见书》。

8.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现场审查末次会议,对被审查单位落实《标准》情况逐项讲评,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通报现场审查结论。

9.被审查单位对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进行确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审查(复查)意见书》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确认。审查组组长同时在《审查(复查)意见书》(一式3份)上签字确认。

【原文】

第二十三条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审查,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对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注释】

本条对现场审查中止情形作出规定。

1.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是指不符合《评分标准》规定的8个“基本项”,达不到“基本项”要求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查。

2.对于中止审查的单位,审查组应当在《审查(复查)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和意见,明确提出整改期限,3个月后视整

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3.对恢复审查的单位,应当重新填写《审查(复查)意见书》,并注明恢复审查的理由。

【原文】

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标准》未予通过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注释】

本条对未予通过现场审查的情形作出规定。

1.对不符合《标准》,现场审查评分分值未达到450分(含)以上的单位,或者现场审查评分分值未达到实有项目分值90%的,应当不予通过审查。

2.对未予通过审查的单位,审查组应当《审查(复查)意见书》中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应对照《标准》要求逐项进行整改。

3.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可于收到《审查(复查)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后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原文】

第二十五条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根据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审查批准时限作出规定。

1.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将《申请书》、《审查(复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提交同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

2.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根据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有关单位取得保密资格的决定。书面告知经批准列入《名录》的单位,并颁发保密资格证书。

【原文】

第二十六条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有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复核备案。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复核备案制度作出规定。

1.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的《申请书》、《审查(复查)意见书》、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复核备案。

2.对通过审查批准的单位授予保密资格证书、证牌。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通过审查批准和复核备案的单位,定期在《名录》上发布。一般每3个月发布一次。

3.复核备案制度体现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全国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能。国家军工保密资格

认证委经复核发现不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收回保密资格证书、证牌,不予列入《名录》。

【原文】

第二十七条保密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有效期作出规定。

1.保密资格有效期从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保密资格即行废止。

2.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保密资格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十

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和申请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9.5监督管理

【原文】

第二十八条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注释】

本条对建立审查认证监督机制作出规定。

1.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查认证人员和审查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制约和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审查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

2.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依据职责,负责对全国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审查认证工作中的违法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内的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原文】

第二十九条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标准》执行情况自检报告。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自检制度作出规定。

1.自检制度是已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照《标准》进行年度自我检查,自我约束的制度。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每年1月底前应当提交自检报告,报原审查认证机构。自检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对自检报告进行审查,及时掌握保密资格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

2.自检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按照《标准》的基本要求,针对落实《标准》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说明。

3.对不按期提交自检报告和自检报告内容不属实的单位,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应当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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