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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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现就原告补充提供的交警认定书、零售单、购车单、车辆保管费证明原件材料作如下质证:

2、原告补充提供的前台零售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而零售单出具的日期为2015年4月1日5:10分下午,显然,零售单系事故发生后的,而不是事故发生前的,且零售单也未记载具体的购买人等有效信息;故真实性无法认可,诉求的衣物损失不应支持;

3、原告补充提供的购车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首先,该证据系电动车的购车单,而非事故造成的电动车的损失维修发票,应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次,该购车单不是正规发票销售单,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再者,购车单记载的金额不代表事故造成电动车需要维修的金额,且事故造成的电动车仅为外壳部分的损坏而非全损;最后,原告诉求的电动车损失无证据证明,应依法予以驳回或依质证人的定损金额为准;

4、原告补充提供的车辆保管费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质证人认为,无法予以采信且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

综上,质证人认为,原告的诉求依据不足,且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较大的异议,建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

质证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

代理人:(特别授权)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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