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中存货会计处理

试论建造合同中存货的会计处理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中存货的会计处理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对建造合同中存货的会计处理过程和方法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披露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列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

关键词:建造合同;存货;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中的存货与其他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1],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施工企业在通用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工程施工”、“机械作业”、“周转材料”、“工程结算”等科目,而且针对每一项增设的科目都进行了内容上的设计、优化,明确了各自的核算内容,并且规定了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来进行核算。另外,建造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则通过“工程结算”科目进行核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相关工程“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一、建造合同存货的账务处理

(一)材料购进的账务处理

会计信息化库存管理存货核算系统

《会计信息化—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 实验指导书

目录 实验一《存货子系统》业务流程分析 (1) 实验二《存货子系统》数据处理流程分析 (1) 实验三《存货子系统》功能分析 (2) 实验四《存货子系统》数据字典及数据库设计 (2) 实验五建立《存货子系统》数据库 (3) 实验六《存货子系统》差不多窗口设计 (4) 实验七《存货子系统》软件编程——码表处理 (44) 实验八《存货子系统》软件编程——单表处理 (47) 实验九《存货子系统》软件编程——导入导出处理53 实验一《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业务流程分析 实验目的: 分析《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的业务流程,画出《存货子系统》业务流程图。

实验环境: 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Word软件、Visio软件等。 实验方式: 分组进行。 上机机时: 2机时 实验内容: 1、《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业务流程描述。 为了深入了解存货核算与治理的特点,我们首先分析手工条件下存货核算与治理的业务处理流程,掌握存货出库、入库、期末结账、对账以及治理分析的过程。 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在手工条件下,当存货到达企业并办理入库手续后,除了仓库保管员要登记存货数量账外,财会部门也要依照各种凭单(如入库单、验收报告等)登记存货明细账,反映存货增加等经

济业务;当各个部门领用存货时(如生产车间领用材料用于生产、销售部门领用产品用于销售),仓库保管员又要登记存货数量账,财会部门又要依照各种凭单(如入库单等)登记存货明细账,反映存货减少等经济业务;定期编制记账凭证传递到总账子系统,登记总账。此外,还要及时为治理提供各种存货报告,如存货状态报告、ABC存货成本分析报告、超储积压存货分析报告等。下面我们对入库流程、出库流程以及期末结账和治理分析流程进行分析。 (1)存货核算与治理——入库流程分析 当采购部门或者供应商将存货送入仓库,生产部门或者物流部门将生产的产成品送入仓库,入库业务便开始进行了。 ①仓库保管员依据采购订单和打算入库安排,检查供应商送 货及时性,依照事先设定的送货接收标准,判定是否收货。 ②假如能够收货,仓库保管员编制收货凭证,并将收货凭证 和质检抽样存货移入质检部门,进行抽样检验。 ③假如质检合格,将质检合格存货退返仓库,进行库存移库 操作,并编制验收报告。 ④将验收报告传递给仓库和财务部门。 ⑤仓库保管员依照验收报告和收货凭证编制入库单。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分录处理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分录处理 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碱性减值测试。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例】甲造船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 800 000元的固定造价合同,为乙客户承建一艘船舶,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已于20x9年2月开工,预计2x11年8月完工。最初预计的工程总成本为5 500 000元,到2x10年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6 000 000元。该造船企业于2x11年6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造船合同,工程质量优良,乙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200 000元。建造该艘船舶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4-3所示。 表14-3单位:元 年份 20x9 2x10 2x11 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

1 540 000 4 800 000 5 950 000 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3 960 000 1 200 000 —— 应结算合同价款 1 740 000 2 960 000 1 300 000 实际收到价款 1 700 000 2 900 000 1 400 000 甲造船企业对本项建造合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1. 20x9年 (1)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成本 1 54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1 540 000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六章建造合同

第十六章建造合同 第一节建造合同概述 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经营方 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 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企业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通常要与产品的需求方(即客户)签订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甲方称为客户,乙方称为建造承包商。 正因为建造承包商的生产活动及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 和计量也有其特殊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座办公楼,合同规定总造价为1000万元;建造一条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 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艘船舶,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 加收5 %计取;建造一段地铁,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800万元计取。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 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合同分立

存货的核算及会计账务处理共104页

存货的核算及会计账务处理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材料、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但是特种储备物资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生产则不是企业的存货,还有为能建造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准备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则不是企业的存货。 二、存货的特点。 1、存货是有形资产(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形态存在) 2、流动性较强(处在不断的购买、耗用、销售之中) 3、存货具有时效性(长期不销售或耗用成为积压物资、就会造成废弃、或者降价处理,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存货的分类。 1、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属于存货的科目 ①物资采购——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 ②原材料——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 ③包装物——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如桶、箱、瓶、坛、袋、罐等)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④低值易耗品——核算企业库存的低值易耗品(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⑤材料成本差异——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⑥自制半成品――核算工业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和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包括委托外单位加工自制半成品) ⑦库存商品――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产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库存在外库或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等,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品,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 ⑧商品进销差价――核算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差额 ⑨委托加工物资――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10委托代销商品――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1受托代销商品――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销的商品(包括代销国外的商品) 12存货跌价准备――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1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2、制造业存货的分类

施工合同会计分录

会计里的建造合同问题 一、主要业务流程 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若发生减值,则计提跌价准备)→合同完成时将‘存货跌价准备’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和?工程结算?的科目余额对冲 工程施工科目相当于?在建工程?或存货类科目,实际上就是施工企业的?在产品?,用于归集执行合同过程中的耗费 工程计算用来累计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是收入类账户,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并结算完毕,无余额。20100803 事实上,工程施工科目余额-- 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相当于存货 二、主要会计分录 1、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确认计量低昂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合同价*完工进度-之前已经确认的累积数)如果预计亏损:则 借:资产价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总亏损额*未完工百分比) 5、合同完成时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二、带增值税主要会计分录 1、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款*0.17)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确认计量低昂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合同价*完工进度-之前已经确认的累积数)如果预计亏损:则 借:资产价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总亏损额*未完工百分比) 5、合同完成时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三、例题 [ 标签:会计,建造,合同] 某建筑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2 700 000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已于20×7年2月开工,预计20×9年9月完工。最初预计的工程总成本为2 500 000元,到20×8年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3 000 000元。该建筑企业于20×9年7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建造合同,工程质量优良,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300 000元。 建造该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ll-2所示。 该建筑企业对本项建造合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 [答疑编号911110408:针对该题提问] (1)20×7年账务处理如下: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800 000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施工企业收入、成本核算讲义:实施建造合同准则讲解

施工企业收入、成本核算讲义 实施建造合同准则讲解 一、概述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 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其主要特征: 先有买主(客户),后有标底(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合同签定时就已经确定。 资产的建设周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撤消合同。 分类:建造合同可以分为两种: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按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的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固定造价合同又分为: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建筑安装企业的建造合同目前一般采用固定造价合同,且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总公司规定执行建造合同时,会计核算的对象为项目(项目总包合同)。如一个工程项目只存在一个合同时,会计核算的对象,就是该合同。如一个项目有多个合同组成时,会计核算的对象为项目,即为多个合同的集合。 二、基本概念 1、合同预计总收入:是指预计完成全部合同可从业主收回的全部价款。由合同初始收入、合同变更收入、合同索赔收入、合同奖励收入组成。 合同初始收入:即合同中最初的合同总金额,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合同变更收入,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所形成的价款。 索赔款收入,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 奖励款收入,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的款项。 2、合同预计总成本:是指为完成合同预计要发生的全部耗费。由累计发生实际成本、尚需发生的预计成本组成。

存货的账务处理

下面列举JC公司的存货业务进行存货的账务处理 资料:JC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该公司有三千多种电子产品,该公司产品可直接对外销售,也可加工成品对外销售。其中一种产品MCX一月至四月的销售量如下: 产品名称单位一月销售量二月销售量三月销售量四月销售量销量合计 MCX 个2000 2500 2100 1800 8400 1.5月1日仓库部门交来一张采购申请单: 采购申请单 日期产品名称单位账上数实际数最低库存量5月订单量请购事由 2009年5月1日MCX 个2000 2000 2100 4500 库存低于最低库存量 附注:最低库存量的计算:最低库存量=(2000+2500+2100+1800)÷4=2100 2.采购部门受理了仓库部门的采购申请单,与供应商DS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供应商:DS公司合同号:20090501-23 序号日期产品名称单位采购数量不含税单价运输费备注结算方式 1 09年5月9日MCX 个2000 5.00 100 —月结转账 2 09年5月19日MCX 个2000 5.00 100 —月结转账 3 09年5月29日MCX 个2600 5.00 150 —月结转账 4 合计—— 6600 — 350 —— 总共采购6600个,分3批运送。 3.月底仓库部门交来一份产品出入库报表: MCX产品报表 日期入库数量单位出库数量单位结存数量单位客户/供应商 5月1日———— 2000 个— 5月9日2000 个—— 4000 个DS 5月10日—— 3000 个3000 个德普 5月19日2000 个—— 5000 个DS 5月20日—— 1500 个3500 个德普 5月29日2600 个——6100 个DS 5月30日—— 3000 个3100 个车间 MCX产品报表 日期入库数量单位含税单价金额出库数量不含税单价金额结存数量单位客户/供应商 5月1日——————— 2000 个— 5月9日2000 个5.85 11700.00 ——— 4000 个DS 5月10日———— 3000 — 16000.00 3000 个德普 5月19日2000 个5.85 11700.00 ——— 5000 个DS 5月20日———— 1500 5.00 7500.00 3500 个德普 5月29日2600 个5.85 15210.00 ———6100 个DS 5月30日———— 3000 5.00 15000.00 3100 个车间 合计6600 —— 38610.00 7500 — 38500.00 —— 4.财会部门根据仓库产品报表编制销售报表: 5月初MCX不含税单价为5.50元。该企业按照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代保管存货的的会计处理

代保管存货的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代保管存货的会计特征及确认 代保管存货是否确认为企业的存货?笔者认为不能一概否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存货:与该项存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代保管存货的会计特征是什么?是否满足所有权和成本可靠确定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企业没有使用代保管存货(以下简称一类存货) 该情形下代保管存货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在合同约定企业不可以使用代保管存货的情形下,企业对该存货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控制权,到期企业必须无条件归还被保管企业。该存货也没有成本需要计量。企业只是根据相互间的保管合同,提供场所和保管劳务,按合同向被保管企业收取一定的货币,保管的具体存货与企业基本不相关,只要该企业有能力保管该项存货。 (二)企业使用代保管存货(以下简称二类存货) 该情形下企业应该确认代保管存货为企业的存货。企业可以使用代保管存货,表明企业拥有了该存货的控制权;企业使用了该存货,就付出了使用成本。使用成本是使用代保管存货时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市场购进成本。代保管存货此时满足资产的定义,就应被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二、代保管存货的计量及账务处理 (一)一类存货 1、该类存货没有价值但是有数量。可以对其只进行数量核算。 收到代保管存货时,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客户名-存货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收到存货-客户名-存货名称(只核算数量) 返还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2、企业也可以选择如下象征性价值法: 采用1元象征价格法,进行核算:对存货按单位和规格型号类别登记数量,其价值登记为1元。有了价值,也可以采用存货和应付账款科目反映该项业务。 收到代保管存货时,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建造合同会计分录及操作

一、甲方批量单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二、报产值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三、归集间接费用 借:间接费用-工资-办公费-差旅费-营销费用-招待费 -其他 贷:现金等 四、分摊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贷:间接费用-结转五、构建临时设施,先归集借:在建工程-临时设施 贷:现金、预付账款、存货等 六、临时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应有竣工验收单 借:固定资产-临时设施或房屋建筑物 贷:在建工程-临时设施 七、购设备、汽车、发电机等不需安装的资产 借:固定资产贷:现金或应付账款 八、计提折旧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费-折旧 辅助生产-搅拌站-折旧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总包服务费-折旧

累计折旧 (注明:账上折旧用KD ,转为上报公司财务报表用人民币数(即历史原值和月折旧数) 九、预付分包款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某某分包贷:现金、库存材料等十、结转分包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某某分包十一、平时归集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周转材 合同成本--材料费-机械 合同成本--材料费-机具 合同成本--材料费-材料 合同成本--材料费-其他等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费-折旧 合同成本--机械费-机械 合同成本--机械费-修理费合同成本--机械费-燃 油费合同成本- -机械费-人工费 合同成本--机械费-其他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工具使用费-合同成本- 其他直接费-检验费-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劳保合同成本 --其他直接费-临设合同成本- -其他直接费-其他等等贷: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存货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2、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同步练习题:建造合同收入

中级会计实务同步练习题:建造合同收入导语: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是中级会计考试的重要知识点,了其练习题,一起来测试下吧: 【计算分析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xx年12月31日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000万元,建造期限为两年,乙公司于开工时预付了30%的合同价款。甲公司于xx年3月1日开工建设,估计工程总成本为7000万元。至xx年12月31日,甲公司实际发生建造成本3000万元,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甲公司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5000万元,为此,甲公司于xx年12月31日要求增加合同价款1000万元,但未能与乙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6月,乙公司决定将原规划的普通住宅升级为高档住宅,经与甲公司协商一致,增加合同价款1000万元。2018年,甲公司实际发生建造成本为4500万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1875万元。2019年2月底,工程按时完工,甲公司累计实际发生成本9375万元。 假定: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甲公司按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建造合同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要求:计算甲公司xx年至2019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并编制甲公司与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以及计提和转回合同预计损失的相关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1)xx年工程完工进度=3000÷(3000+5000)×100%=37.5% xx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8000×37.5%=3000(万元) xx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3000+5000)×37.5%=3000(万元) xx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3000-3000=0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 (2)2018年工程累计完工进度=(3000+4500)÷(3000+4500+1875)×100%=80% 2018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8000+1000)×80%-3000=4200(万元) 2018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3000+4500+1875)× 80%-3000=4500(万元) 2018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4200-4500=-300(万元) 应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3000+4500+1875-8000-1000)× (1-80%)=75(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

库存商品处理-库存商品出库会计分录

库存商品处理-库存商品出库会计分 录 库存商品管理规范 库存商品管理规范 1.目的 为确保公司仓库库存商品帐务清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明确商品管理责任,加强商品安全,防止商品损失,特制定如下制度: 2.库存商品管理范围: 包含存放在仓库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五金材料及辅助材料、门店样品、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借出商品、返厂维修或换货商品等无实物但商品所有权属于公司的蓝字未达帐商品;已办理退厂手续并下库尚未运输的商品,顾客已

交款尚未提货或送货商品、寄放商品等有实物但所有权不属于公司的红字未达帐商品。 3.库存商品管理的要求: 库存商品是公司重要的流动资产,各部门各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商品进销存的所有业务流程和《商品验收入库和退厂制度》、《盘点制度》等相关制度,凡涉及库存流转的所有单据必须按《商品验收入库和退厂制度》的要求签名和盖章。同时必须确保单据流和物流同步,让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便于业务部门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发现信息流和物流不同步,导致盘点差错、商品短少,与供应商帐务不符,除全额赔偿损失外,根据情况,对直接经办人和直接上级给予相应处分。 凡仓库必须对所有商品建立仓库卡片帐,仓库保管员对 商品的进出认真登记,以动态地、准确地反映仓库实物的变化情况。 凡我公司作为促销送给顾客的赠

品,一律按赠品流程进行管理,仓库和门店视同商品进行保管,承担实物保管责任,不得随意发放赠品。盘点时,赠品单独编制盘点表,并在盘点表上注明“赠品”字样。对私分、瓜分赠品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未经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无权私自将公司商品私自借给他单位、个人或将商品借给公司内部部门或员工使用。未经最后一道环节审批,任何部门、任何人无权私自将公司有问题商品变卖处置,否则视同挪用公司资产处理,除追究经济责任外,对直接经办人给予开除处分,直接上级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仓库存放的商品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设置卡片帐。入库时按供应商送货单的品名、规格、型号验收实际数量,如有质量要求,应会同质检部门验收货物质量,对不合格的货物停止入库并向上级领导报告,等候上级指令处理,出库时按领料单的品名、规格、数量准确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1)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1) 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对某些军需品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投标造价方式。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可见,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类类似于成本加成合同。目前在我国,以投招标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占多数,由于风险承担者不同,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本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存货的核算及会计账务处理

第四章存货 (Inventory/Goods on hand) ●4.1存货概述 ●4.2存货的计量 ●4.3原材料的核算 ●4.4其他存货的核算 ●4.5存货清查的核算

4.1存货概述 ●4.1.1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注意:存货与固定资产的区别 ●4.1.2存货的确认条件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1.3存货的内容(P54)

4.1.3存货的内容 ●原材料(material) ●在产品(goods in process) ●半成品(partly finished goods) ●产成品(finished goods) ●商品(merchandise/article) ●包装物(packaging material) ●低值易耗品(low cost and short-lived article)●委托代销商品(merchandise saled on behalf of others)

4.2存货的计量 ●4.2.1存货的初始计量 (1)存货成本的分类(P55) (2)存货成本的构成及其实务应用 存货的来源不同,其成本的构成内容不同。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等自制或需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支出构成。具体原则(P55) ●4.2.2发出存货的计量(按实际成本计价) 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4.2.3存货的期末计量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2009-3-29 18:28【大中小】【打印】新准则规范的是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有关规定。建造合同的施工期较长,通常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及时反映各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工程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确认各年的收入和费用。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财政部1998年6月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开始实施。这次财政部在建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该具体准则没有作较大的修改,从财政部会计司刘光忠处长的讲课中了解到有两处小的改动:

1、旧准则第1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准则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准备》中没有规定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 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规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由原来的按主营业务收支和其他业务收支分别列示改为合并为营业收入列示,并在第30条中将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为了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相一致,在建造合同科目设置时,也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但它们核算的内容同以前一样,其它会计科目没有变化。 三、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1、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 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后者在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但是“自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损失。对于原因不明的损失,只能归于“管理不善”,计入“营业外支出”。 一、税收事项: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处理对于计入“管理费用”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因为属于责任单位管理上的原因,国家不可能因此而受税款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是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管理费用”中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须作纳税调增,而“营业外支出”中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不用作纳税调整。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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