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单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单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职工__________(男、女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审查,已收材料列表如下:

本受理单一式三份,社保工伤生育科、社保财务科和参保单位各一份。

单位电话:单位经办人电话:

工伤职工电话:

工伤生育科经办人签字:社保财务科负责人签字:

单位申请人请于每月1—20日到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业务,并于受理的次月20—25号来领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本人对以上所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3152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医疗期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车票。 5、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一次性工亡持遇 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非必要)。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申请报销药费(完成)或申请工亡待遇 →医疗终结(医药费报销完成终止治疗后、 无医药费者出具工伤认定书六个月后)→劳 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流程如下: 工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小时内电话告知区社会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68679)及区工伤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57787);24小 时之内(节假日顺延)填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机打)报区社会保险股及区工伤保险股备案。对逾期不报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社会

保障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就医 1、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院就诊,情况危急时,工伤职工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工伤职工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 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区工伤保险股核准后方可实施。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申请工伤再医疗治疗时(如取内固定材料、复查、 植物人、职业病等医疗依赖者再治疗等),填写《东营市工伤职工再医疗审批表》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清单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清单 一、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康复)费 填写《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属于职业病的由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门诊治疗(康复)的提供门诊病历、划价处方及对应的检查报告;住院治疗(康复)的提供住院病历、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及对应的检查报告); 工伤职工经批准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或异地居住就医的,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备案表》、转诊转院的交通食宿费用发票原件; 工伤职工因继续治疗或旧伤复发就医的,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继续治疗/旧伤复发申请表》;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提供经劳鉴委确认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并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康复方案审批表》; (三)用人单位账号或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 (四)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工伤职工申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 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鉴委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二)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三)提供用人单位账号或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 (四)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 除提供医疗(康复)报销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

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四)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四、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 除提供工伤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外,填写《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二)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填写《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须提供三方协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 六、申请工亡待遇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填写《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和《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证明; (三)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需供养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等资料无法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与审核流程图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工伤待遇所需材料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工伤发生30天内到劳动局社保科认定电话67854816 超期认定的在申报认定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身份证复印件,正规发票原件(须盖收费章),与发票对应的病历、清单、处方;其中一次性住院医疗费5万元以上的为大额,需报市工伤中心复核,故以上材料需报送两套,发票复印。 2、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伤鉴定结论书(劳动局社保科鉴定电话67854816),一次性申报;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其中鉴定费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垫付,鉴定检查费由指定检查医院垫付,由社保局直接支付给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检查医院。伤残待遇须在鉴定结论出来的3个月内申报。 3、工亡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亡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和火化证复印件。领取抚恤金的家属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工亡待遇须在认定3个月内申报。 4、辅助器具配置申报: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本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保局待遇审核科同意,方可到到协议服务机构配置辅助器

具。特殊情况,经过医院证明,由于病情需要,确需在鉴定结论前安装辅助器具的,须由参保企业及时向待遇审核科提出书面申请,不能擅自配置辅助器具。相关表格:《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表》。 5、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性质认定书、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责任方和保险公司(第三方)赔付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差额部分。其他材料的提交参照以上1、2、3、4条。 6、旧伤复发申报:需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医院、江北区社保局盖章,其中一份在申报待遇时交社保局。 7、享受工伤定期待遇(抚恤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资格生存验证:每年3月,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职工或家属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社保局基金监督科(67711804)进行生存验证。 二、工伤待遇审核 1、工伤医疗(康复)费支付范围及审核标准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5]43号文,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作为工伤保险药品审核标准。 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工伤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原则上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渝劳社办发[1999]179号文)中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执行。 目录中甲、乙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丙类和限额项目的超标部分为自费项目。床位费和外伤骨科治疗用耗材为限额项目。工伤医疗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不含专家门诊诊查费)、病历工本费(不超过0.5元/本),每年7、8、9月空调费及12、1、2月取暖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对照表

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该单位向职工、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6.5 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04.11.22 ④.《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1.1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 ⑦.《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 ⑨.《职业病防治法》2017.11.5 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1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流程及须知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流程及须知 一、工作项目: 1、工程项目招投标(市规划建设局) 2、工程项目参保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地税分局) 4、人员登记(人力社保所(分局)) 5、工伤认定(人力社保所(分局)) 6、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生育保险科) 7、待遇核定(工伤生育保险科,无伤残等级的由各人力社保所(分局)受理) 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乐清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等规定。 三、办事流程: 1、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项目登记: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进行审核。 ②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人力社保所(分局) 3、申报缴费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和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缴税银行账户中存足应缴费款后,可持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实时扣款方式,费款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完税证。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门征缴费方式,经刷卡或转账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转账完税证。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建筑施工企业到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单位名称:单位编号: 填报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批须知 特别提醒:职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连续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评定伤残等级,合法有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以后方可中断缴费。 一、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受伤害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办理工伤待遇(非工亡)审批所需材料 、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如伤势轻微没有残疾,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本人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上签字并申明“本人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有效发票原件(据实提供)和相关单据: ()报支工伤医疗费用的:医疗费发票原件附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发票应附出院记录,必要时附相应病历记录复印件;转往苏州地区以外就医的需附转院证明;报支工伤康复费用的,还需提交康复确认告知单或康复治疗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康复效果评价通知单。 ()经同意转往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可报支外诊交通费、食宿费,除转院证明和出院记录外,还应提供交通费、食宿费发票原件。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乘坐汽车、火车等普通交通工具费用和转院途中食宿费用。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须附经办机构事先同意的审批表; ()报支假肢义齿等辅助器具费用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需附事先经过批准确认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在限额内报支; ()涉及交通事故等第三人责任的应附事故责任认定文书及赔偿处理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其它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及相关单据。 、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建筑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交建筑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收据复印件,其中-级伤残定期待遇,需先按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要求提供。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另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三、注意事项 、工伤待遇审批通常应在治疗结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前来办理。 、职工或单位如参加有商业保险的,应先复印好相关票据,通常先到保险公司报支后,再将发票原件及有关资料送交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审批工伤待遇。职工或单位如需留存发票、清单等复印件的,应先自行复印留存。 、因交通事故及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先办理侵权责任民事赔偿。 、所交材料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提交的复印件、表格、证明材料等应使用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发票较多的,应叠瓦状粘贴在纸上,交通食宿费发票另贴一页。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89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Procedures Or Steps Formulated T o Ensure The Safe And Effective Operation Of Daily Production, Which Must Be Followed By Relevant Personnel When Operating Equipment Or Handling Business, Are Usually Systematic Documents, Which Are The 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Of Operator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保证本部门的日常生产、工作能够安全、稳定、有效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操作设备或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通常为系统性的文件,是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 、《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

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工伤保险是对工人人身安全的保证,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及时与业务部联系。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 工伤保险是对工人人身安全的保证,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及时与业务部联系。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一、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 1.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携带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书; 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 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 5. 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8.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9.受伤职工个人照片1X1 二、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医疗期满或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伤情稳定后,应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评定伤残等级。评为1至4级的,享受伤定期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至10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需提交材料: 1.到朝阳劳动局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张,受伤职工填写,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2. 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张; 3. 携带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原件) 4. 确认工伤的首诊证明(复印件); 5. 工伤住院病例复印件; 三、伤残保险待遇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由单位负责人报送到朝阳区社保中心。 办理工伤职工的待遇核准需提交材料: 1.工伤证;(原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证明; 5.参统人员花名册; 6.填写工伤人员登记表。 以上由区社保中心对证明材料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三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核准的伤残待遇是根据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简明来表计算的

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机构内部科学

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有关完善和细化情况报我部备案。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申报受理 第二节缴费核定 第三节费用征收 第四节补缴欠费 第五节编制征缴计划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82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医疗期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车票。 5、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边证》复印件。 6、评定为1-4级残废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 7、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一次性工亡持遇 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非必要)。 三、上述材料中,如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由经办机构自行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非必要);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未享受过公伤待遇的证明(非必要)。

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正式版

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2、《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有关规定》(待定)。 二、办理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 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 原件及复印件; (2) 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 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以及与承担工伤责

工伤保险怎么报销流程

工伤保险怎么报销流程 工伤保险怎么报销流程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实行治疗,享受以下工伤 保险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 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水平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8、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理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因工死亡职工 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 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水平鉴定费用;11、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包括: 1、停工留薪期工资; 2、解除劳动关系后,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3、被鉴定为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 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由经办机构审核登记,核实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资质,核定缴费基数和行业基准费率, 缴纳工伤保险费,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缴费电子档案。 2、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 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 快报方式上报工伤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原因造成的 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理应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 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理应于障碍

消除后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理应建立台账,予以登记。 3、组织材料,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实行工伤认定。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理应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明;(2)与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6)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公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7)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9)因战、因公负伤残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需要劳动水平鉴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市劳动水平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 5、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门诊报销持工伤认定书、劳动水平鉴定结论、诊断证明、住院出院明细记录以及医疗药费单据等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履行审批手续。住院报销凭结算单实行网上结算。 6、凭费用审核表、申领资格认定表和有效身份证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6)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34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xx)38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26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6)40号]; 9、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6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4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死亡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或确认为老工伤)或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待遇享受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待遇享受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因工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示范文本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工伤医疗费报销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 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 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 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 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 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 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 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二、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准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 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凭

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签明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其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付,治疗终结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四、个人医药费用报销 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书范文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00,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电话00000000000。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某某市江某某街78号,电话00000000。 法定代表人:黄某 仲裁请求: 一、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000元/月)×9个月=6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9个月=426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4个月=18952元;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7000元/月)×6个月=42000元;生活津贴:本人工资(7000元/月)×70%×3个月=14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元/天×15天=120元;护理费:80元/天×15天=1200元;医疗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85114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工种为模工,每月工资7000元左右。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右足被电锯锯割伤,后被送往重庆市白市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某年某月某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人社伤认字[2015]00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上诉受伤系工伤;某年某月某日,

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津劳鉴初字﹝2015﹞00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申请人受伤为伤残玖级。 现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工伤待遇等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秉公裁决。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月日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教材

一、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 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业务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业务办理流程 一、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将《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表一)一式两份,报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工伤认定 参保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职工就医 1、工伤职工在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名单见表二)住院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在3个(急、危、重病时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表三)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医院盖章后,由参保单位或协议医疗机构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参保职工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未经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不能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 2、经初诊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诊断,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级转诊医疗机构的,初诊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通过HIS系统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诊建议,由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通过金保系统审核,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时,由市级经办机构指定的两家以上教学医院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四)一式三份,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核,并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