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教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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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2

1、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2、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卖一台录像机。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

试分析: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

答: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

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何焕锋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何焕锋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课程编号:023013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51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11 课外学时: 学分:3 开设专业:法学本科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从应用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熟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当前法律尚不能调整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出 现法律冲突问题时,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去指导实践。 2、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途径的不同有明确认识,能够针对智力成果的特点,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

3、能够自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顺利获得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 4、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诉讼。 5、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知识产权法打下扎实基础。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1、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2、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3、掌握知识产权的分类。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 2、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3、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了解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 2、理解著作权的特点 3、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4、教学重点及难点: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主体 1、了解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2、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民法讲课整理资料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面临的理论挑战背景: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分立起源于罗马法,二者的分立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典构架的基石。物权法制定过程中, 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区分物权和债权, 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 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但是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客体大量出现,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新型权利形态日益增多,物权和债权的性质相互渗透,特别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提出,对大陆法系传统的财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物债两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一方面,表明权利人的意志对于物的直接控制程度;另一方面, 强调物权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性, 有助于维护交易当事人的权利。 二、有利于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物权人的权利的, 物权人都可以对其主张权利。而债权是一种对人权, 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权利, 而不能对其他人主张权利。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分为对内优先和对外优先两个方面。所谓对外优先, 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 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例如, 当普通债权和抵押权并存时,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受偿。而对内优先, 是指当同一物上并存多个可以相容的他物权时, 应当按照物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效力。 三、有利于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 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这就要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特定的, 如果某物尚未形成为特定的物, 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因此,有助于明确物权可被支配的范围,也有助于理解一些物权法中新的客体。 四、有利于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所谓物权法定, 就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 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

2017版《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课程是按照本科专业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主要讲授刑法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等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刑法主要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塑一定的认知方法,具备一定的法理分析能力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刑法学》教学大纲是本课程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由刘玉江执笔,经征求×××意见,×××审阅后,于××××年××月××日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知识准备 本课程学习应当预先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方法认知、价值选择等基本技能、理念。 三、理论教学 第一章刑法绪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体系,理解刑法的分类、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适用范围,熟练掌握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刑法的解释方法,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三)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犯罪的概念,理解犯罪的分类、罪名与罪状,掌握犯罪的特征,熟练掌握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分类,罪名。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法定分类,罪名。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征,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的依据,司法罪名。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刑罚当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 学大纲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02231001 (二)课程英文名称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 (三)开课对象 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 (四)课程性质 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64学时 学分数: 4学分

八)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项目教学法实施过程实例

项目教学法实施过程实例: 教学实施过程 1.提出项目要求 某学校校园办公网络改造工程已接近尾声,使用智能化交换机重新改造的网络,更加安全、稳定、智能性,大大提高学校的办公效率,加快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为加快学校内部信息的传递与浏览速度,学校最新购置了一台服务器,假定你是该校的网管,要求你将该服务器安装配置为Windows2008服务器系统,同时在新安装的Windows2008服务器使用IIS配置发布学校内部网站,教师在学校内部可以通过 http://192.168.1.100正常访问该W eb站点。 学校要求把所有教师的教学信息、课程教案、培训教材、培训文档资料、优秀课程的视频课件等都集中存放在FTP 服务器上,以方便分布在各个部门的教师和各年级的学生都能浏览到FTP 服务器上的教学资源,请在W indows2008中架设FTP服务器,并允许学校教师可以使用ftp://192.168.1.100访问FTP空间。 为更加方便学校教师访问服务器,学校要求网管在该服务器上配置D NS服务,负责学校内部域名的解析工作,使学校教师通过https://www.360docs.net/doc/51715476.html,就可以访问公司内部的Web服务器。 为方便学校内部教师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规范化管理,学校决定在学校内部开通校内电子邮件系统,实现教师之间邮件的快速传递,请在W indows2003中架设电子邮件服务器。 2.进行项目分析 项目分析的具体内容如表18.1所示。

3.进行相关知识讲授 为保证学生具有完成本项目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教师首先要对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情况有所了解,教师可以通过提问方式进行:请说明Windows Server2008与Windows Server 2003相比有何差异?什么是IIS服务器?FTP的作用是什么?……教师根据回答进行总结,并针对学生尚未清楚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完成服务器架设,教师必须保证学生清楚的前提知识包括:Windows Server2008系统的特性;Windows Server2008系统的版本;建立网站的几种方式;IIS的含义以及其可以提供的服务;FTP含义及其应用;DNS 和区域的含义。同时,为保证学生自主与协作学习的顺利进行,教师必须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学习资源。教师要根据项目归纳中的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提供相关图片、资料文件和网络设备供学生进行参考和使用。 设计说明: 一般来说,项目驱动教学法的教学流程是:创设情境——呈现项目——自主协作完成项目——总结评价。但是,这并不代表在教学过程中不存在或者不能存在讲授过程,对于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网络专业教学来说,必要时需要增加知识讲授或技能演示环节(本案例中增加了知识讲授环节)。作用主要体现,首先可以为学生提供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项目驱动非常强调学生自主建构的能力,但是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而言,其学习能力相对较差。教师在项目开始初期有必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知识帮助,建立学生完成任务的基础,避免出现因为无法下手而完不成项目的情况,甚至丧失对于计算机网络知识和技能学习的信心和兴趣。第二,可以为学生的能力发展提供引导性帮助。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通常具有一定的难度,集知识性和操作性于一体,如果不重视方法和能力的培养,学生学到的仅仅是会机械操作。在教学过程中进行适当讲解,可以帮助学生抓住基本内容,理清思路,渗透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帮助学生真正掌握解决问题的策略。 4.组织学生进行分组 服务器的搭建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项目,因此采用分组方式来进行。根据本项目要求,将5-6名学生组成一个工作小组。首先可以让学生自由组合,教师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做到每个小组中必须好、中、差的学生搭配合理,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小组成员可自行推选出一名组长(或称项目经理),必要时也可由教师指派组长。 5.项目实施 (1)方案设计 工作计划的制定需要项目小组通过学习材料的学习,针对工作任务的要求,选择具体的实施方案,再通过小组的讨论,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分析结果和项目实施方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案例教学典型案例

XXX专业典型案例 ——改革教学方法,推行案例教学 一、实施背景 (一)现有教学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目标不明确 教学目标明确是对教师的最基本要求。但许多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都是根据教学容,即教材来考虑教学目标的设计,把教学目标当成了为教学容服务的工具,这在实际上违背教学规律的。国家课程改革倡导的“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实际上已明确告诉我们教学目标是最重要的,我们应该在首先设计教学目标的前提下,再考虑为了实现教学目标而怎么利用教材实施教学。“如果教学目标不明确,那么到最后,教学又回归到课本容的传授上。”听了许多教师的课,听后我都会问他们“你的教学目标是什么”,而相当一部分教师说不清楚这节课到底要教些什么,要让学生学会些什么。教学目标不明确,表现在课堂教学中有只注重文化知识的教学而轻视学生学习习惯、学习兴趣、学习方法的培养等等。 2、教学方法没有针对性 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多年来教学改革的主要容。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师们注重了改革落后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以及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等,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在课堂中发现,教师教学方法的采用没有针对性,也就是说课堂教学程序基本一致,不管是什么样

的课型,不管是几年级的学生,采用的教学模式几乎都是一样的。 3、没有突出学生主体 教学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我们的教学设计中,由于教师首先根据教材进行设计教学目标,然后才考虑学生的需要,这样的设计一定是主观的,没有以学生为主体进行设计。反映在课堂教学模式上,是在研究教而不是在研究学。在教学过程的设计上,完全由老师安排教学程序,学生始终处于一种茫然被动的状态。反映在课堂教学上就是:老师每节课只力求完成教材的任务,而不是帮助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在教学中,教师占据了课堂的绝大部分时间,导致教学中的教师中心化。一节课中,教师的说话、活动时间占了课堂的一大半,为板书而板书,为演示而演示的现象也不少见。反映在教师的态度上,就是生硬急躁,为教学而教学。教学中明显的反映出是学生在帮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而不是教师在帮助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二)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中职教育的特点决定了中职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传统的以学科为体系的专业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难以适应信息化与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以传统的专业课程结构,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培养的学生更难以满足科学技术不断创新的现代工厂企业的需要,导致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最终影响学校的发展。假如把学校比作工厂,那么毕业生就是学校生产的产品,产品的质量、合格与否由用户检验,毕业生的就业率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以竞争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工厂企业,录用中职毕业生后希望他们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法理学 英文名称:Jurisprudence 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 学时:3学时/周 学分: 3 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宪法学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 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相对区别于法学中的直接以具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法理学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 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英文简介 Jurisprudence is the leading discipline in theoretical jurisprudence. i t belongs to the subject of thought and thinking, and it is relative to the department law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Specific issues of jurisprudence is not the answer to the legal practice, such as how case hearing, how to carry out the program, citing, what kind of legal sanctions and so on, for which, it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oblem of legal principle,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 it is the theoretical and thinking of.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本课程属于理论课程,但是也与实践有关。教学目的如下: 第一,提供系统、全面的关于法学和法律的概括性知识,特别是有关当代中国法学和法制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学教育的布局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概括情况,为学生今后继续全面、深入地学习其它法律知识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起一个引导性的法律知识入门课程的作用;

教学改革典型案例.docx

基本技能,理论强化,顶岗实习,培养双师型教师 ——湘北职业中专会计专业教学改革典型案例 主题摘要:会计专业依托校外合作企业及银行,实施“基本技能、理论强化、顶岗实习”的教师培养方案,实现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基本技能培养教 师基本素质,理论更新强化基础知识,跟岗学习强化职业技能,顶岗实习练就 综合能力。 一、实施背景 按照现在的教学培养模式,教师一般理论知识比较成体系,但一些相关的 动手技能则相对较弱。而针对会计专业来说,知识更新较快,相关理论知识随 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要随时学习更新。同时会计专业是一个实用性很强的 专业,非常强调动手能力。现阶段,由于教师受限于自身以前的教学模式,没 有进企业进行岗位实践的经验,导致教师自身在知识上无法将理论与实践有效 连接,在实训课的教学上缺少举一反三、灵活应用、列举实例的能力从而导致 所教学生无法较好的将理论正确运用于实践。因此,教师自身不仅要进行理论 学习,更新会计知识与理念,还要到企业进行跟岗学习和顶岗实习,实现双师 型教师的培养,这是本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主要目标 按照“教学 +技能、以身为教”的教师培养要求,会计专业专业教师除在寒暑假下企业跟岗学习以及顶岗实习为主外,在学校期间也必须将自身的理论学习与动手实践相辅相成的完成。通过将“基本技能、理论强化、跟岗学习、顶岗实习”的培养方案贯穿于整个专业教师的培训之中(见下表),让教师在中职教学课堂、高等学校理论学习课堂和校外合作企业及银行之间轮换,将课堂教学、理论学习与企业实践交替进行,完成教师综合素质的递进式培养,促进教师能力的提升。 “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 培养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安排教师基本技能培养高等学校理论学习跟岗学习、顶岗实习 培养三笔字、普通话演专业理论知识的综合理论运用于实践,熟悉内容讲、教案与一堂课性学习与拓展操作步骤与工作流程 培训 9 月— 11 月每月中旬暑假 7月初—8月末2月—8月 时间9月—次年 1月 培养 熟悉教师基本技能,重新梳理并更新专业熟悉业务操作步骤与岗目标符合作为教师的基本理论知识,强化专业位工作流程,将理论与

民法原理及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02231001 (二)课程英文名称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 (三)开课对象 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 (四)课程性质 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64学时 学分数:4学分

八)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X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X围。

1.法源民法模拟教学软件系统介绍

法源民法模拟教学软件 一、简介 法源民法模拟教学软件以民法教材为基础,以民法案例为突破口,教导法科学生巩固民法的知识点,全面提高学生的理论运用能力。 软件内置丰富充实的实验内容,调集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增强课堂互动。多样化的系统功能既方便老师教学,又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二、系统特色 1.实验内容丰富,主要有各类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总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八大模块的内容,每个模块下又设置多个小实验。 2.实验操作方式简单,小任务式的实验方式节省了学生对软件复杂流程的摸索实验,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程度掌握民法的各项知识点,提高学习的兴趣和效率。 3.实验素材新颖,实验中的案例材料筛选紧密结合民法的相关理论,所选素材取自现实社会中的生活原型,关注度较高,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在民法学习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成绩考核方式多样化,考核方式采用智能考核结合老师主观评分方式,实现考核的公正化。 5.实验统计数据系统强大,成绩与评分设置综合成绩构成与实验成绩构成,使得成绩区分多样化。实验总体分布、各班级实验分布、业务模块实验分布、完成率等数据统计图更能凸显出班级实验概况,给教师以直观的感受。 三、系统业务民法总论 1、民法总论 实验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实验二:表见代理的认定 实验三:合伙的法律问题 实验四:人格权(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物权法 实验一:担保法律问题 实验二:物权的变动 实验三:所有权 实验四:占有 实验五:质权与留置权 3、债法总论 实验一:债务移转中的法律问题 实验二: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 实验三:无因管理 实验四:不当得利 4、合同法 实验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实验二:合同的解除 实验三: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实验四:合同的成立与终止 5、侵权责任法 实验一:共同侵权的认定 实验二:电磁辐射侵权 实验三: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实验四: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 实验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 实验六: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6、婚姻法 实验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处分 实验二:无效婚姻的处理

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方法和步骤

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方法和步骤 1.展示案例,启发思考 教师把精选的案例以恰当的方式适时展示给学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探究案例的热情,让学生带着案例问题(或情境)去探讨课本理论知识,为学生学习课本理论知识打开思路的大门。 (1)教师要做好展示案例前的准备工作,要吃透教材和案例,设计好案例的展示方式,确定案例的焦点或主题,以便上课时能详尽描述给学生。 (2)课前教师要根据案例和教材内容,设置能体现教学重、难点的问题,让学生带着案例问题去探索课本理论知识,尝试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案例问题;或让学生在生动形象的教学情境中,去感悟探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3)设置的问题要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思维能力。设置问题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课内到课外,由案例到教材内容,难度适中,有针对性,寓“理”于“问题”、寓“理”于“情境”之中。 2.探究讨论案例,解决问题 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这种方法就在新课前教师精选一个典型案例,然后根据教学目的,提出若干问题,激发学生的探究兴趣,让学生运用教材中刚学的或是以前学过的理论知识、概念或其他的课外知识对案例展开自主探究、分析、讨论。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小组讨论、全班讨论等。然后学生或教师对案例讨论作总结,针对学生讨论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在全班讨论或辩论,教师加以引导启发,使学生在自主探究与讨论中互相启迪,从中得到启发教育或产生新的知识,培养能力,达到以“例”明“理”,以“理”释“例”,以“例”明“德”,以“理”导“行”的目的,在实行智育的同时实施德育,既教书又育人。 如学习七年级下册第七课第二节《法不可违》时,我设计了如下案例: 初二学生张小鹏,父母非常溺爱,结识了一帮游手好闲的“朋友”,经常出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由于父母给的零花钱不够,开始了小偷小摸,被学校警告处分。毕业后,恶性不改,又染上毒瘾,为了筹足足够的钱,先后抢劫、盗窃人民币3万多元,在一次严打中被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 通过这一案例,让学生对什么是一般违法、什么是犯罪,它们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知识进一步深入,同时教师还要引导学生讨论案例中所隐含的理论问题——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联系和区别,以及拓展延伸出张小鹏的经历给我们的启示等思考。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 54 学时63 学分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 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的适用与实施

案例教学法的适用与实施 发表时间:2019-06-19T15:35:57.963Z 来源:《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11期作者:吴莉婕 [导读] 随着新课改的实施,基于教育心理学视角下的案例教学法的适用与实施问题逐渐受到了教育界广泛的关注。 吴莉婕 杭州仁和外国语学校 摘要:随着新课改的实施,基于教育心理学视角下的案例教学法的适用与实施问题逐渐受到了教育界广泛的关注。本文从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特征、案例教学法的适用性分析以及基于教育心理学的案例教学的实施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够为相关的教育工作者提供有效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教育心理学;必要性;自主能力 引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对于教育的投入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教育方法被应用到教学活动的当中,其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应该对其实用性与实施效果进行探究。 一、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教育心理学中,教师进行“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用具体的案例加以辅助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更好的在生活中运用教育心理学中的知识。教师在进行真实案例分析的过程中使学生对问题的感触更加真实。作为与实际生活有着紧密联系的学科,教育心理学专业的学生要想提升专业能力,最好能够身临其境的进行教学体验,然而这对于大多数学校而言存在一定难度。“案例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的运用是具体案例与抽象的理论知识相结合,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与掌握,从而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有利于提升学生的自主能力 在“案例教学法”中,需要教师与学生的相互配合。师生之间的互动性加强,有利于提高学生对于力学的兴趣。在传统的教育心理学教学过程中,课上大部分时间教师进行教材讲解,一直占课堂的主导地位,学生只能扮演被动听课的角色。用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教育心理学的教学很显然无法提高教育心理学教学活动的有效性。案例教学法不仅是教育心理学教育中的创新,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1]。 二、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特征 (一)转换学生主体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与我国从古至今提倡的“传道授业解惑”有着密切的联系,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由于惧怕教师的威严,遇到问题的时候往往不敢向教师提出疑问。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学生弄不懂的问题在课堂上遗留下来,学生的学习效率也无法提升。随着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学生的主题价值得到了重视。教师通过加强对学生的互动,能够有效锻炼学生的思维,开阔学生的视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教师的素质。双方在有效的交流过程中能够互相建立信任的体系,构筑相互信任的桥梁。 (二)鼓励学生动脑 要想让案例教学法在教学的过程中发挥出应用的作用,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鼓励学生动脑,才能够有助于提升教育心理学的教学效率。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将抽象的知识转化成具体的实践。抽象的知识在传统的教学中虽有也有涉及,但是讲解的过程十分枯燥,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假定知识正确,注重学生对知识的记忆与理解,并不重视学生的创新能力。因此,传统的教学方法对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不利,而案例教学法则以实践为主导,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创造力,将学到的知识转化成实际的能力[1]。 三、案例教学法的适用性分析 (一)教学对象中的适用性分析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虽然有助于提高教学效率,但是却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层次的教学。就教学对象中看,案例教学法中适应的教学对象更加适用于大学生及以上的群体。教师在进行抽象知识讲解的过程中,运用到的举例论证并不适用于案例教学法,具体的实例更加适合案例教学法,学生在思维的基础上在进行学习。虽然在案例教学法中,提高抽象思维的能力是目标之一,但是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法教学的过程中还需要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教学目标中的适用性分析 从教学目标中分析,并不是所有的课程都适合案例教学法。作为方法论范畴的一种,案例教学法不是“万能教学法”,它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目前,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教育界十分受欢迎,从小学到大学,案例教学法已然“泛滥成灾”。然而,大多数案例教学法只是流传于表面形式,世界依旧是延续传统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与实践操作能力密切相连的教学方法,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来来决定是否能够运用。教师设计教学方案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培养目标来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 (三)教学案例中的适用性分析 从教学案例中分析,也并非所有的案例都适用于案例教学法之中的。那么什么样的案例才是适用于案例教学法之中呢?自然是具有争议性的案例才是适用于教学案例法中。基于教育心理学视角下的案例教学法以锻炼学生的抽象思维与实际能力为教学目标,而抽象思维的基础是具体思维,案例教学法中需要对具体思维中的假设命题进行分析。在案例教学法中,一部分教师为了活跃课堂氛围,过于重视案例的趣味性,忽视了案例的内在价值。因此,教师在设计教学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基于教育心理学视角下的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一)案例的选择要具备真实性 在“案例教学法”前期准备阶段,教师在进行案例的选择上要保证案例的真实性。只有准备一个真实的案例,才能保证案例教学法的有效性。在保证案例真实性的基础上,教师在案例的选择上尽量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水平。如果案例的难度过大,学生不容易理解案例内容,导致学生丧失对案例的学习兴趣。如果案例过于简单,那么很难发挥出初“案例教学法”的作用。除此之外,教师在进行教学方案设计的时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物权法 英文课名:Property Law 学分:4学分 学期:秋季或春季 适用专业:法学 课程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 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 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 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 第五讲物权的效力 第六讲物权变动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 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一讲用益物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三讲抵押权 第十四讲质权 第十五讲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六讲占有 教学内容: 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 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 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 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 三、物权和债权 四、物权和知识产权 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法定:定什么? 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 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 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 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 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 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修订版) 第一部分编写说明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以具体的民法制度、理论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在高等法学教育中,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教育部将之确定为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民法学的学习,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而言,没有学习好民法基本知识的法学专业学生,不应当是一个合格的毕业生。 为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本科教学需要,规范民法学教学内容和要求,提高民法学教学水平,根据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要求,我们编写了《民法学教学大纲》。在此,特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一、本教学大纲内容安排综合参考本课程团队老师编写的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编写。 二、根据我校的教学安排,民法学为必修课,其中《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授课学时各为51学时,共计102学时。本大纲涵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担保法一般原理,但其具体内容另由《合同法》(45学时)、《侵权责任法》(30学时)、《担保法》(30学时)等限选课讲授。 三、为方便广大同学学习时对民法学原理和知识的掌握,我们在每章后面列出了部分思考题,供同学们学习参考。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 《民法总论》 导论 教学时数:1学时 内容: 一、民法学习的意义 二、“民法人”的教学理念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论 学习重点: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与效力、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教学时数:5学时 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涵义和语源 (一)民事的涵义 (二)民法的语源 (三)民法的分类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基本含义 2.财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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