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多元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多元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多元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林火旺

台大哲学系教授

●一、前言●二、政治自由主义:(一)政治的而非形上的(二)独立的而非全面的

●三、多元主义(pluralism)●四、政治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是否兼容?●五、结论

一、前言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出版之后,不但引起广大的争议和讨论,也使自由主义的理论重新成为政治哲学讨论的焦点。但是诚如华彻(Michael Walzer)所言,自由主义和社群论(communitarianism)的关系密不可分,社群论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像某些流行装饰,虽然时间短暂,但一定会再次出现【1】,所以罗尔斯的理论也激发社群论的再兴。当代重要的社群论者,如代尔(Michael Sandel)、麦肯泰尔(Alasdair MacIntyre)、泰勒(Charles Taylor)对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使得罗尔斯不得不对其理论所面临的问题提出辩解,为了澄清批评者对其正义理论的误解和疑虑,罗尔斯在1980年发表了<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尤其在1985年发表的<正义即公平:政治的而非形上学的>(”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罗尔斯明白将其正义理论的本质和适用性,界定为一政治性的理论,也就是说,它是为当代政治而设计的理论,而且只适用在公共领域,从此他的理论被称为「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2】。虽然罗尔斯自称1980年以后的论著并没有脱离《正义论》的基本主,但是许多学者并不以为然【3】,无论如何,政治自由主义的许多论点,显然是针对社群论阵营的批评所提出,也因为如此,使得政治自由主义蒙上一层社群论的面纱,而这种社群论的意涵对自由主义原本强调对多元和差异的包容,似乎有其不兼容之处。因为社群论所强调的政治社群是以一个「共同善」(common good)概念作为统合,这和多元主义(pluralism)的主相对立。一般认为自由主义是建立在多元主义的前提之上,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是否需要预设多元主义?是否和多元主义兼容?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

二、政治自由主义

何谓自由主义?亚伯莱斯特(Anthony Arblaster)认为对自由主义下定义有其实质上的困难,因为自由主义并不是由一组不变的道德和政治价值所组合而成,自由主义始于文艺复兴和改革时期,是一个观念上的特殊历史运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历经许多转变,所以自由主义学者之间的论点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用

概念分析的方法加以定义【4】。华尔准(Jeremy Waldron)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或社会主义这些名词,就好像姓氏一样,彼此之间并没有太多的相同点,这些语词所代表的是维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我们不可能在这些学说之间找到一组共同的原则或主,也不可能找到一组命题可以被视为这些意识形态的核心或本质,这是由于政治发展所造成的结果,华尔准指出,除了马克斯的社会主义之外,西方的政治理论很少是在意识形态的区分下有意识的发展【5】。事实上自由主义不只是一套价值,而是一种对人性、社会和世界的观点,自由主义是透过这个整体的观念,将人类一些价值,如自由、平等,作特殊的组合和安置的学说。因此如果只指出自由主义重视个人自由,对自由主义的了解并没有多大帮助,因为有些和自由主义传统不相关的学说也强调自由【6】。

根据拉摩尔(Charles Larmore)的分析,从十六世纪开始,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两大基本问题是:1.如何对政府的权力设定道德限制;2.在承认理性人对美好生活的本质有不同见解的前提下,如何在同一个政治体系下共同生活。第二个问题使得第一个问题的处理更为复杂,为了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自由主义提出最小的道德观念(minimal moral conception),借以限制政府的角色,也就是说,政治原则所要实现的「公共善」必须尽可能得到更多人的肯定,虽然这些人对于美好的生活方式具有不同的评价【7】。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包容多元和差异的问题,尽管自由主义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主,但是容忍差异和承认、道德、思想、信仰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是所有自由主义思想共同的核心观念。所以自由主义一般被认为是以保障多元、承认差异的的前提下,从事其政治理论的建构。

政治自由主义和传统自由主义有何区别?不论何种类型的自由主义,在处理差异和多元主最典型的方式是:分别公共(public)和非公共(nonpublic)领域,将政府的权威局限在公共领域,而且公共领域的管理规则必须是大家所能共同接受者。至于非公共领域则是属于个人自由的围,每一个人可以自由追求其认为最适当的生活方式,各种冲突、对立的主和生活方式,都可以在非公共领域中得到适度的发展,只要不违反公共领域的规,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个人活动,自由社会的多样性就是在非公共领域中呈现。换言之,自由主义的政治理企图设计一个大家都顺从于普遍接受之原则的公领域,公领域的存在可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以及一个包容和保障个人自由地追求自己生活方式的私领域,私领域的确立可以确保、道德和价值观的多元发展。

为了确立公共领域家都能合理接受的管理原则,传统自由主义的推论,根据姆恩(J. Donald Moon)的分析,都是采用亚里斯多德式的,也就是先提出一个有关人性的论点,这个人性观包括对人的基本需求和能力的解释,基于这个人性论的基础,再提出一套人类幸福的主,也就是阐述在何种条件下,有助于具有这样特点之人类实现其愿望,然后再依据这个论点,确立何种制度最能实现这些促进人类幸福的条【8】。契约论的自由主义者就是在这种模式下,引用一种人性

的基本假设和对参与立约者之动机、能力的描述,企图借以证明在理想的契约情境中,立约者会接受某些权利体系和正义原则,以定义和管理公共领域中社会成员的互动。这种透过契约方式选择公共领域的规原则,一方面说明政治权威所执行的规则必须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接受者,另一方面它保留一个私人空间,让不同的团体和个人可以追求其独特的目标【9】。

但是姆恩认为,契约论者对人性的解释确实掌握人类的某些重要面向,所以其分析具有一些可信性,但是其缺点是,契约论者无法证明何以他们所选择的人性面向具有优先性,也就是说,契约论者对于何以选择某一人性面向,而不选择其它面向作为其推论的基础,缺乏具说服力的论证【10】。

事实上即使是非契约论的传统自由主义者,也是以人性论的假设作为政治理论推论的前提,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弥勒(John Stuart Mill)就是最佳例证。弥勒认为个体性(individuality)是人类幸福的一个必要元素,所以他认为发展个体性是人类目的的达成和高度的社会发展的关键。而个体性的发展有两大要素:自由和处境的多样性,由于弥勒认为人性并不是依据一个模型塑造的机器,而是像树木一样需要成长和向各方面发展,所以需要自由的空间从事自我选【11】。事实上弥勒就是基于这样的人性论假设,开展其《论自由》(On Liberty)一书中对政府权威适度界限的论证。个体性是否确实是人类幸福的必要元素?一个合乎世俗标准却非自我选择的「美满人生」只是虚妄?对于这类问题,弥勒似乎视为理所当然而缺乏论据。

如前所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前提是:承认生命意义和理想生活方式的多样和差异,是一个永远无法消除的事实,因此理想的政治设计,不是为了实现某一个特殊的价值观,而是要包容不同生命理想和差异的价值观。换句话说,政府的角色必须受到中立原则(neutrality principle)的限制和规,在自由主义的政治系中,公共政策和规的制订必须对所有争议性的价值观保持中立。如果传统自由主义的人性论主,本身就是一个具争议性的论述,则其理论设计显然犯了乞求论点(begging the question)的谬误,这也是当代自由主义学者重建自由主义理论,发展出政治自由主义的原因。

政治自由主义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之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一)政治的而非形上的

罗尔斯在1985年以后的文章,特别强调其理论是政治的而非形上的,认为其「正义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应被理解为一个政治性观念。根据罗尔斯的描述,此一概念至少有三点指涉:

(1)此一观念是为处理政治、社会、经济等特殊主题,所形成之一道德观念,它所关注的焦点是社会基本制度之架构和适用这些架构之原则、标准、箴言,以及这些规如何表现在社会成员之态度和人格中【12】。

(2)说明其正义理论是实用的。罗尔斯不再主其理论具有普遍性,而是从一个特定的政治传统出发,也就是说,他的理论所考虑的对象是当代社会的特殊情境,所以他只重视其理论对当代宪政社会的基本结构的适用性。而当代社会的

特殊条件是:没有一个一般的道德观念可以作为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基础,所以一个可行的正义观念必须允许各种道德、和哲学学说的多样性,并包容歧异甚至彼此不可通约的(incommensurable)价值观。换句话说,罗尔斯强调其理论是为多元的当代社会,寻找一个社会上各种对立主和学说的信奉者,在不受强制情况下都能共同接受的正义原【13】。所以它不是一个知识论或形上学的学说,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真的(true)正义观念,罗尔斯认为哲学作为寻找一真的形上和道德秩序,无法为社会的政治正义观提供可用和共享的基础【14】。

(3)论证前提是基于社会文化的共识,所要寻求的结论必须是:社会中各种对立的哲学和主皆可以支持的观念。罗尔斯强调其理论是植基于社会的基本直观观念,所以其正义观念是从共识出发,而不是从真的前提推导出来,也就是说,其正义观念的容,是透过隐含于社会之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所表【15】。而这个正义观念之所以为政治的,部分则是因为它是得到社会中合理之、哲学和道德学说之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census)所支持。重叠共识是一种共识,它是由所有的合理对立之、哲学和道德学说所形成的共识,这些学说指的是在一个接近正义之社会能持续好几个世代,而且拥有相当数量的支持者【16】。罗尔斯分别合理多元(reasonable pluralism)和简单多元(simple pluralism),前者强调合理的、哲学和道德主是多而不是单一的,也就是说,在自由社会中,存在许多合理却不兼容之学说;而后者只是表现学说的多样性。罗尔斯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不只视简单多元为理所当然,而且是将合理多元当成社会文化的当然现象,因此政治自由主义的课题是:在当代社会拥有合理却不兼容之和哲学主的前提下,如何可能会产生一个使这些合理对立学说能共存、共同肯定宪政体制的稳定、正义的社会【17】。政治自由主义是由一个合理的前提出发,所以其理论应被理解为合理的,而不是真的。

(二)独立的而非全面的

政治自由主义学者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不同于康德或弥勒的自由主义,因为后者是一个全面性的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而政治自由主义则是一个为政治这一个特别领域而存在的独立主,根据罗尔斯的说法,所谓全面性学说是指其学说容包含何者是人生中有价值者、理想的人格或人的德行等观念,涉及人类大部分的行为,由此而构成的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18】。相对于全面性学说,自由主义有两个特点:

(1)它是一个抽离的观念,它的推论前提只包含社会共享的基本观念,这些基本观念正如经济学一般理论中完全竞争市场的观念一样,是从社会的某一个面向中抽离出来,对于社会的其它面向不予理【19】。姆恩认为罗尔斯理论中的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道德人(moral person)、原初立场(original position)等三个模式观念(model conceptions)【20】,就是抽离的观念,其目的不是为了解释社会和道德经验的全貌,而是为了掌握我们最深刻的共同理解,使大家能够认清一个彼此可以共同生活之正义观【21】。譬如自我的观念(conception of self),大部分的政治理论是建构在一个相当完整的人的观念之上,而政治自由

主义虽然也必须假设某一种自我观念,但是它并不是将这个观念当成整体个人的适当呈现,而只是丰富复杂的人类实际生活中之个人的一个抽离,所以政治自由主义的人性论基础是一个薄(thin)的自我观念【22】。因此拉摩尔认为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特点,就在于将其理论的应用围局限于政治领域,而不是作为人类所有生活领域的道德理想,也就是说,其正义观念是政治事务的规原则,而不适合作为政治领域以外的行为标准【23】。

(2)政治自由主义不是一个涉及人生所有面向之全面性学说,但是它也不是一个全面性学说运用到政治领域的结果,它是为了处理政治或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价值,所建构的一个独立自持的(freestanding)主【24】。罗尔斯认为公民有两种主,一种是全面性主,一种是政治主,将这两种主分开,可以使我们在建构宪政体制要素和正义基本制度时,只以政治价值作为基础【25】。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是为政治领域独立设计的理论,并不是从任何一个全面性学说推衍出来。

三、多元主义(pluralism)

一般流行的说法认为自由主义是建立在多元主义的前提之上,而且自由主义者也认为其主是为了解决多元差异的问题,所以自由主义常被认为和多元主义有密切的关系。何谓多元主义?根据Louise Marcil-Lacoste的论述,多元主义早期在哲学领域是形上学上一与多的争议,直到二十世纪中叶,才找到现代用法上的许多特点,而且这种意义的多元主义,是在伦理学和政治理论中首先出现【26】。她认为,多元主义吸引人之处在于这个语词的意义含糊(ambiguity),她指出多元主义的三种含糊之处:

(1)事实和规混淆。也就是从主意见、、哲学、价值或道德的多样性(plurality)存在这个事实,推论到多样性应该被当成一种价值,这种不合法的推论就是休谟(David Hume)所谓从”is”推论到”ought”的谬误。

(2)过于丰富和空虚的模糊。因为主环境多样性或政治承认多种主存在,目的是为了使各种自由得到扩和发展,以及对各种特点、选择和价值采的包容,在这个意义下,指的是这些选择和价值丰富到无法计数和分类。但是这同时也招致空虚,因为主环境多样或政治承认多种主,并没有对构成环境或政治整体的元素、关系和问题本质有所阐述。

(3)多元主义的一个特点是结合批判和逃避。多元主义对各种主义具有批判力是很明显的,但是当它在批评一元论和二元论时,只是指出这些主义的所犯的错误,却没有提出替代方案【27】。

为了避免意见或价值主之多样性和多元主义的混淆,凯吉斯(John Kekes)对多元主义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他认为多元主义是由四个命题组合而成:(1)实现美好生活所必须之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

(2)这些价值彼此冲突,所以实现某些价值就会排斥一些其它价值;

(3)这些价值冲突的解决缺乏权威性的标准,因为标准也是多元的;

(4)在这些不可通约性价值之冲突中,仍然存在合理的解决之道【28】。

凯吉斯强调多元主义是一个有关价值的理论,多元主义否定有所谓最高价值

的存在,所以它也同时否定不同价值之间可以作出高低排比;多元主义也否定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s)之间会同意一个权威式的原则,作为解决价值冲突的共同诉求。虽然多元主义者并不否认,有许多价值冲突可以诉诸合理的价值排比加以解决,但是他们坚持的是,这种合理的排比是多而不是一,因此多元主义的结论是:主某一个价值永远具优先性的论点是不合理的【29】。

凯吉斯认为多元主义是介于一元论(monism)和相对论(relativism)之间,一元论的特点是承认有一些价值高于其它价值,称之为优位价值(overriding values),一个优位价值有两个特色:(a)在和其它价值冲突时,它总是具优先性;(b)抵触此一价值惟一成立的情形是,其结果可以实现此一价值,譬如,自由如果是一个优位价值,违反自由的惟一理由必须是为了其它自由的实现。根据凯吉斯的论述,多元主义和一元论最大的差异就是多元主义否定优位价值的存在【30】多元主义虽然承认有些价值冲突的解决缺乏权威性标准、否定优位价值,这些特点类似相对论的主,但是多元主义也不同于相对论。相对论进一步强调:所有价值都是某一个传统偶然发展出来之习俗和信仰的产物,所以它否定有超越其传统脉络之道德权威,而多元主义则认为具有独立于脉络

(context-independent)之基础,可以作为解决不兼容价值冲突之合理诉求对象。凯吉斯主,多元主义所需要之独立于脉络的基础,是由人类福祉之最低需求所构成,而这些需求则是由历史和文化上恒常不变之普遍人性所决定。这些需求包括:(a)生理的:食物、遮蔽物、休息等;(b)心理的:同伴、希望、生命免于恐惧等;(c)社会的:秩序、安全、尊敬等。凯吉斯称这些基本需求的满足为「基本价值」(primary values),而保障人们追求这些基本价值所形成的规则、习惯、原则,称为「深层习俗」(deep conventions),所以任何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传统,必须以深层习俗保障身处于其中的人。

然而人性所要求的最低道德容虽然是美好生活所必须,但却不足以构成美好生活,因为我们如何满足这些共同需求、如何处理非共同需求、以及我们运作共享和非共享能力的目的为何等,都会影响人类的福祉,所以共同人性并不足以确立一个生活方【31】,换句话说,只有从共通人性所决定的基本价值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一套特殊的生活方式。因此多元主义认为基本价值是普遍、恒久不变的,但是在如何享有这些基本价值的问题上,则会因历史、文化和个人不同而产生差异。所以多元主义者认为相对论的错误在于忽略这些基本价值的存在,以及以深层习俗保障这些价值的必要性。而且由于基本价值会彼此冲突,加上基本价值是以其对美好生活的贡献为条件,如果一个人判断其美好生活无望,他可以合理地放弃基本价值所作的要求,因此基本价值仍然不是优位价值。总之,由于多元主义肯定基本价值和深层习俗的必要性,是以创造美好生活为条件,所以主基本价值的永恒性仍然不能支持一元论【32】

四、政治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是否兼容?

由于多元主义否定优位价值或最高价值的存在,所以也否定价值之间存在一个单一的排比,所以凯吉斯认为多元主义和自由主义是不兼容的学说,因为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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