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的范畴、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doc 7页)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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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广告法律规范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要使广告活动的社会关系正常、有序,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就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一、广告管理法规沿革

中国最早的与广告相关的法规可以追溯到宋代。宋代广告被认为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和广告发展的一个高峰,但就是在商品经济和广告健康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也出现在商业运作中。鉴于在当时已经引起了老百姓极大不满的虚假广告,宋代统治者曾下令各地严查从商者用不实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

到了清朝,清朝政府曾专门出台了一个法规《圆明园内拟定铺面房装修拍子以及招幌子则例》,这是我国古代社会较早的一个与广告相关的法规。

报纸作为广告媒体在我国是近代的事。这个时期,清朝政府并没有专门的广告管理法规,但我们可以从《大清报律》中可以看到一些与广告相关的规定,例如:报纸不得登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赂,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挟嫌诬陷,损人名誉”。

“五四”运动以后,我国广告公司及报纸广告量迅速增加,也出现了广播广告的新形式。国家开始以立法的形式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20世纪20年代制定的《民律法案》中对广告的效果、解释、撤销、悬赏等作了16条具体规定。国民党政府社会部是管理广告的机关,1936年10月,该部颁布了《修正取缔树立广告的办法》以及《户外广告物张贴法》等管理法规,对取缔违法广告以及户外广告胡张贴办法做了详细规定。国民党政府交通部1937年4月颁布施行的《播音节目内容审查标准》、《民营广播电台违背<指导播送节目办法>之处分简则》,限制非法广告内容,禁止播放“违禁物品或违禁出版品之广告”和“危害身心之药物或场所之广告”。

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各大中城市,如上海、天津、广州、重庆等,立即着手对广告业进行整顿,取缔了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广告管理法规,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些新的广告管理办法和规定。建国初期的广告法制建设以地方性规定和措施为主,国家法律、法规中基本未涉及广告管理方面的内容,不同城市所做的相关规定及其内容也不尽一致,各地的规定中对广告管理强调更多的是政策上的相对独立性,但是此时所制定的所有广告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都明显突出广告为政治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特点。1959年5月,商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广告宣传和商品陈列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都应该为政治,为生产,为消费者,为美化城市服务”。

“文化大革命”前的10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广告管理的法制化进一步得到增强,并且有了共同特征,比如像各大中城市的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相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指示做了趋于一致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只是在仍然强调广告的第一要务是为政治服务的前提下,对于广告应发挥其商品宣传特性方面做出了规定。

“文化大革命”10年间,国家所有的法律法规都遭到了严重破坏,广告的商品宣传作

用被彻底否定,已经制定并实行多年的广告管理规定也全被废除,整个新中国成立后所取得的广告法制建设成就全部被批判、打倒、推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告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有了很大进展,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广告法律体系。

二、广告法的范畴和内容

广告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广告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全面地规范广告内容及广告活动的法律,是体现国家对广告的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行政法。

广义的广告法,是指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外,还包括其他相关的管理广告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在内的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同时,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涉及广告活动及广告管理的内容,也属广义的广告法范畴。

我国的广告管理法规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组成。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在广告法规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是一切广告活动应遵守的共同规则,也是广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的立法依据。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比如,国务院1982年制定并颁布施行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广告法规,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取代《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农业部联合颁布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暂行)》,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办法》、《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等,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广告法》制定的广告管理单行法规,作为《广告法》的配套法规建设。

另外,由于法规相对稳定,因此,对于行业不断发展所引发的新问题就要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及时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如《国家工商局关于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的通知》、《关于禁止利用医生和患者名义刊播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局关于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性生活产品广告的通知》、《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虚假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等等。

目前,已经涉及广告规范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有十几种,行政规章有近百个。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同《广告法》一起,形成了我国广告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是《广告法》的重要补充。《广告法》出台以后,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将在更大范围内依照《广告法》的基本精神,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有些法律、规章也将根据《广告法》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广告法的性质与特点

广告管理法规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在我国,广告管理法规主要用来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在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广告管理法规既是我国广告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管理的主要依据,又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广告管理法规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目的性。广告管理法规是为了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在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它是针对广告市场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广告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规范性。与其他法律一样,广告管理法规也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广告管理法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内容和广告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告诉人们哪些合法、哪些非法,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要求人们自觉遵守并依法行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规对广告行为的规定,是人们从事广告活动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基本规范。

概括性。广告管理法规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特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具体的事情,而是针对某种类型的人、广告经营单位和事情而制定的广告行为规范,因而它是一般的、抽象的,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反复适用。

强制性。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广告管理法规也不例外。为了保证广告管理法规的各种规定和各项条款能够顺利实施,维护广告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国家往往采取强制手段,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人和事进行处罚,表现出强制性的特点。

稳定性。任何法律都具有稳定性。广告管理法规一旦制定出来,并开始实施,就要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时期内发挥作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使社会发展,广告行业内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旧的广告管理法规已经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而需要废止,或广告管理法规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也必须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或相关部门立案、讨论和表决的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而不能随意更改。因此,广告管理法规具有稳定性的特点。比如,我国的第一部广告管理法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制定并实施,到1987年废止。1987年制定并实施的《广告管理条例》,其中除部分与《广告法》相抵触无效外,其他部分到今天仍然适用。

四、广告法的调整对象

不同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广告法的调整对象是广告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这是《广告法》所作出的地域上的调整对象。同时,第二条第二款又指出该法所调整的广告仅限于商业广告。对于其他的广告形式,比如公益广告等活动规范,需要其他相关法规作出调整。

就广告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对象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广告活动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活动中发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监督、管理、检查广告的各种活动中发生的广告管理关系。

第三,广告审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审查广告的各种活动中发生的广告审查关系。

第四,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参与广告活动中发生的关系。

第五,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司法机关,在进行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解决广告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不难看出,广告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广告活动的方方面面,同时各种关系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五、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某一法律若干基本观念的概括体现,也是某一特定社会关系的集中概括。广告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广告法之中,指导广告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规范广告行为实施和广告争议解决的基本准则,是广告立法、执法活动过程中所始终坚持和体现的指导思想。广告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广告法的精神实质,是广告法的具体原则和规则存在的基础,反映着广告法的价值目标,反映着广告法的本质和目的。

《广告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了广告立法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在这一基本前提下,《广告法》在第一章就提出其基本原则:第一,真实、合法的原则。《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其他广告法规的前提和基础,广告法的其他规定是广告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和深化。广告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广告法制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而且也是从事广告活动、进行广告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六、广告管理体系

广告活动涉及面广,无论是再生产的各个环节,还是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有广告业务。如果简单地行使某一部门的权限管理广告,必将割裂广告活动的整体性和内在联系。广告监督管理是各个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监督等相互配合,对广告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广告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政府管理、行业自律、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广告管理体制。

所谓政府管理,是指国家授权有关管理机关,根据各种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广告监督管理,起到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的作用。在我国,政府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派生出两个监督管理体系。一个是法律监督管理,是广告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的统一体,该系统的功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广告管理的基本依据。一个是行政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对广告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职能。广告行政监督系统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如物价、城建、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依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权限及有关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广告管理工作。

《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这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法律地位的高度概括,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授权的广告管理机关,担负着统管广告的责任。因此,在广告监督管理体系中必须强化广告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个部门在广告监督管理方面都必须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广告管理法规,并从本部门的角度针对广告活动的某些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在广告管理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管理医疗器械广告、药品广告、食品广告;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配合管理金融广告;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管理文化、教育广告;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农药广告、兽药广告;与城建、环保、公安等部门共同管理户外广告等。

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作为政府机构从行政角度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的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依照《广告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积极主动地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我国的广告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

根据《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行使以下广告监督管理职能:

立法和法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负责全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指导机关,受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委托起草广告法律、法规,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告管理行政规章,制定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授权负责解释广告行政法规和广告管理行政规章。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照立法程序和权限的有关规定,受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委托起草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

广告经营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广告经营资格的审查和批准职能。这项职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程序中对其从业资格的审查批准,及广告经营范围的核定;对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从事广告活动资格的审查批准,及广告经营范围的核定,并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各类临时性或特殊形式的广告活动的资格审查,及广告经营范围的核定,并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公司的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登记和年度检验。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监督检查。这项职能是指对各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具备广告从业资格,各类广告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事权划分等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广告经营单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广告经营单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接受违法广告投诉,查处和复议广告违法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受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对违法广告投诉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内部事权的有关规定,分级予以解决。在认为有关广告有可能对国家、社会公众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做出停止发布的行政决定。对广告违法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内部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行使

立案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对广告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职能,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法规适用规定,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担负着研究制订广告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能。此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2018年新广告法集锦

2017年新广告法禁用词集锦 1「最」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2「一」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 3「级别」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 4「极限词语」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 5「稀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6「独家」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7「首/家/国」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 8「黄金」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 9「品牌」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10「领」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11「虚假」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 12「权威」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13「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领取奖品、抽奖。注:礼品(需标明名称、价格、数量截止日期) 14「涉嫌诱导消费者」售罄、售空、再不抢就没了、史上最低价、不会再便宜、没有他就xx、错过不再/错过即无(错过就没机会了)、未曾有过的、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免费领、免费住、0首付、(免首付)、零距离、“价格你来定” 15「文字」不得单独出现外国文字(出现外国文字需要注明汉语)、认不出毛笔字、繁体字、没有版权的字体(汉仪)

最新广告法法律法规(地产篇)

广告法涉及房地产领域规定 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二、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三、最新广告法通用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颁布日期:2015-12-24 ?执行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2017年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

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且懂且珍惜。

2016新广告法违禁词

2016年10月份 导语:史上最严厉的广告法,在深圳地产界开始严格执行,据说多名违法从业人员已被控制,而某些开发商已经删微信公众号和软文删到手发软。 「1 - 29禁」 1「最」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2「一」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 3「级别」 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 4「极限词语」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 5「稀缺」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6「独家」 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7「首/家/国」 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 8「黄金」 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 9「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10「领」 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11「虚假」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 12「权威」 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13「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领取奖品、抽奖。注:礼品(需标明名称、价格、数量截止日期) 14「涉嫌诱导消费者」

新广告法解读

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 2015-12-10 浏览:1392 编辑:陆政妍手机版 一、概述 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 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 (一)广告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 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例如今年年初被热炒的“成龙Duang事件”中,成龙自己显然就没用过霸王洗发水,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成龙不得提供代言服务。 (三)领域限制: 不得代言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例如陈宝国为鸿茅药酒的代言广告,由于鸿茅药酒为食药监部门注册的药品,上述广告就必须叫停。

懒人科普,新旧《广告法》对比解读易播网整理分享

懒人科普,新旧《广告法》对比解读【易播网报道】 新旧对比,《广告法》愈加完善和夯实 1.《广告法》1994年版共6章49条,现2015年版变为6章75条,新增了33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 2. 新增广内容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加到17种。凡是和消费者生产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几乎囊括了进来。原来这一章叫广告准则,现在名称叫做广告内容准则。 3. 原来七种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类、酒类、化妆品。新增10种:保健品、婴儿乳品、教育培训、有回报预期商品或服务、房地产、种植养殖类、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公益广告。 健全广告法制,保障广告良性循环

儿童代言 1、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虚假的宣传、引人误导的内容,均属于虚假广告。 2、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在广告当中经常有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在现行广告法当中对这些代言人是没有法律规制的。2015广告法中对明星代言也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明星代言产品,必须是明星真实使用过的。 3、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比如像在校园里面、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禁止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不要从小就受到商品的干扰。 4、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违法烟草广告案件数量在全体广告案件中的比重也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冠名赞助等形式)的发布违法广告。 (佳洁士涉嫌虚假广告被罚603万)

新《广告法》实施注意重点

鉴于新修订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本所律师经整理后,总结出以下《广告法》修改后的部分主要重点,现呈贵台及贵司查阅及参考,以便贵台及贵司在日后相关的广告经营中注意及防范相关风险。 新《广告法》实施后需要注意的以下重点: 1、 新法中进一步加大了对烟草广告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法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2、 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保健品广告管理办法2017版

保健品广告管理办法2017版 保健品现在宣传的力度是很大的,保健品只是能够对身体起到保健作用,起不到治疗病情的作用,但是很多的保健品广告宣传的功能过大,扭曲了保健品的正常功效。保健品广告法规出现了,直接管理广告中保健品的宣传和方布。下面来先了解一下保健品广告法规定吧? 保健品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短信防伪平台,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

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保健品广告法规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

2017年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2017年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经过2016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全新《广告法》,已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 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至尊、巅峰、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且懂且珍惜。 处罚措施 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若有发布有新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新广告法违法案例1

新广告法主要变化案例 新广告法全面修订,从原来的49条增加至75条,其中新增33条,删除3条,修改37条,原文保留的仅8条。 尽管有业内惊呼“地产广告没法做了”。但蓝房君认为,虽然规定有变化,但事实上地产广告的环境与之前相比并无变化。大家认为之前可以做、之后没法做的许多地产广告,本就是违背工商总局之前的规定的。只不过现在做类似的广告从“违规”上升到“违法”了。 重点如下: 1、适用对象从单纯的“商业广告”变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并不仅限于商业,公益广告也包括在内。 2、发布者从“组织”转变为“个人/自然人”,这就意味着,个人发布的广告信息也要进入法律的监督范围。 3、广告代言人将作为广告活动主体,广告内容为一般商品服务,需显著标识赠品、规格、期限等信息,不得代言医、药、保健等的广告,广告代言人要负刑事责任。 4、保健食品等广告中的广告词需服从“目录管制”。 5、烟草、医药广告只能在专卖店中张贴发布,禁止变相发布,禁止含有不符实际效果的承诺。 6、地产广告赠送面积必须是真实赠送面积,而非如国家规定的阳台面积半价等。

7、对内容虚假但不影响购买行为的广告,不算虚假;若广告内容无法验证真伪或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则判断为违法。 8、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广告内容从原文的“核实”变为“核对”,这就意味着以后的广告发布更为方便。 9、个人可以举报违规广告,工商部门需在7天内给出处理结果。 10、违法广告罚款金额从原来的“1.5万以下”更改为“3倍以上5倍以下”;无法确认广告中投入资金数额的广告按“不低于20万不高于100万”进行罚款;两年内违法3次以上将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并撤销相关发布者/经营者执照,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无法确认广告中投入资金数额的广告按“不低于100万不高于200万”的金额进行罚款。 Q:朋友圈转发算广告吗? A:算,只要有广告内容的。 解读:朋友圈不能随便发广告了——“收到微信小红包的朋友,请帮转发一下广告。”在微信群中收红包手要快,帮忙转发广告却要“三思”。因为,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已经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如何界定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属于广告?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 ---------------------------------------------------------------------------------------------------------------------------------【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 【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

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变化四:禁止变相使用国旗国歌、领导人形象

新广告法违禁词一览(2017版)

1.「最」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 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2.「一」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 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 3.「级别」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 4.「极限词语」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 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 5.「稀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 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6.「独家」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7.「首/家/国」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 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 8.「黄金」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 9.「品牌」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 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10.「领」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11.「虚假」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 12.「权威」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 除外)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 【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 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 【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

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 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变化四:禁止变相使用国旗国歌、领导人形象 【变化】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

新广告法必知内容

单选题 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生效时间是√ A2015年10月1日 B2016年1月1日 C2015年9月1日 D2015年9月30日 2. 以下哪项不是新《广告法》所规范的广告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A广告活动的某个环节要发生在我国境内 B广告活动要收取广告费 C广告活动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 D广告活动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 3. 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发布者 C广告主 D广告代言人 4. 以下对未成年人的说法中,哪项是准确的√ A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B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做广告代言人 C广告中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不需要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D可以向未成年人推销学习机,并承诺效果 5. 以下哪些宣传用语是可以使用的√ A补铁类营养补充剂中写明可以补铁 B补铁类营养补充剂中写明可以治疗贫血

C普通化妆品宣传本品是医学护肤品 D商家宣传自己的燕窝是市场上最好的燕窝 6. 以下哪个广告不是虚假广告√ A广告宣传的商品根本不存在 B引用文摘作为证明资料并标明出处 C广告写明瑞士进口机芯手表 D请演员虚构使用了床垫之后对治疗腰椎疼痛有良好效果 7. 以下对广告代言人的描述错误的是√ A广告代言人是受广告主委托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B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责任应该由广告主承担C广告代言人应该使用过代言的商品或接受过代言的服务 D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 多选题 8. 新《广告法》立法目的√ A规范广告活动,维持社会经济秩序 B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C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D增加广告收入 9. 谁不是广告主√ A A要推销自己生产的毛毯 B B为A设计、制作广告素材 C C为A在媒体上发布广告 D D使用毛毯 10. 下列哪项事项京东作为广告主

新广告法限制词

新广告法限制词 「1 - 29禁」 1、「最」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2、「一」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 3、「级别」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 4、「极限词语」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 5、「稀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6、「独家」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7、「首/家/国」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 8、「黄金」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 9、「品牌」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10、「领」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11、「虚假」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

2020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2020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2、广告打“养生牌”?行不通! 3、禁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7.4亿。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4、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责任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5、网页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现行广告法出台的时候,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还为绝大多数国人所不知。如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

6、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

2016年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16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 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 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且懂且珍惜。 2016年新广告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7年广告法禁用词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据说这是史上最严厉的广告法,无论是开网店还是开实体店的亲们,都应该了解,不然很容易中招哦!特别是广告法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明确规定一些极限词不能使用到宣传当中。下面是一些极限词汇总,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二、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四、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五、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新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六、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七、与权威有关: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 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 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新法明确,广告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 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 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1、明明是保健食品,莫谈治疗! 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广告打“养生牌”?行不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 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禁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 7.4亿。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 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 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应以保护人民健康为重,以“不让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成为吸引消费者的

手段”为出发点,秉承公约要求修订广告法,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全国人大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详细的《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实施细则》,以进一步细化修订后的广告法关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要求和实施方案。 4、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责任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5、网页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现行广告法出台的时候,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还为绝大多数国人所不知。如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 6、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一句话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看点2:保健食品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广告法禁用词集锦

2017年新广告法禁用词集锦 「1 - 29禁」一字万金切记 1「最」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2「一」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 3「级别」 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 4「极限词语」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着 5「稀缺」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6「独家」 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7「首/家/国」 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 8「黄金」 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 9「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着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10「领」 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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