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的权利行使问题

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的权利行使问题
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的权利行使问题

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的权利行使问题

吕西锋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

要想定义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就必须了解其上位概念——法律责任竞合。所谓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它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

民事责任竞合是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也是法律责任竞合的主要构成部分。它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民事责任竞合的直接结果是当事人多项请求权的产生,且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在本质上是请求权的竞合。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这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特征。

所谓一个不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的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因此,数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也属于一个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触犯的法律规范、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是否相同,均不属于责任竞合,行为人应分别承担责任。

2、该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由此产生数个法律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

3、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是指数个责任之间不能相互吸收或者同时并存,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一行使权利,行为人也只承担一种责任。

4、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二是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以上四个特征的存在就产生了民事责任竞合,并且足以区分民事责任竞合与其他责任如责任聚合等。

三、民事责任竞合的属性。

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属性,目前我国流行的有三种学说。

一是法条竞合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合同责任规范是侵权责任规范的特别规定,按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只能适用一种责任规范

二是请求权竞合说。民事责任竞合发生时,受害人表面取得数个个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均独立存在,但是,这些请求权却不能同时并存,即当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另一个请求权也同时消灭,如果一个请求权不能行使时,另一个请求依然存在。

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民事责任竞合发生时,受害人不享有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而仅产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只能一次行使或一次起诉,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即请求权单一。但该单一的请求权是以多项民事责任规范为其存在基础,即该项请求权受到多项民事责任规范的支持,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应该得到加强,因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

四、民事责任竞合的类型

我国民事责任竞合类型有二:一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一是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一个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如下情形:

(1)买卖合同。出卖人给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2)租赁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物的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构成违约和侵权;反之,承租人因其过错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和侵权。

3、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消费者不论在商家购物,还是在其他服务场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时常发生。

4、赠与合同。因赠与物的瑕疵而致受赠人损害的,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不过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

5、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客运还是货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经常发生。

6、雇佣合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雇佣人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7、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8、医疗合同。因医务人员的不作为或违约行为造成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伤害或死亡、残疾的,患者或其近亲属可以按照以侵权责任处理,也可以按照违约责任请求处理。

此外,一些劳务性合同以及仓储保管合同或是居间合同,都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要件而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现象。

2、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实践中,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

第一,无权有偿处分他人之物。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有偿处分是加害人取得利益的前提,也是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条件;无权处分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

第二、无权使用或者消费他人之物,其直接后果是受益人开支的节省,但其行为对权利人构成了侵权。

第三、擅自出租或者转租他人之物。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交付第三人使用、收益,并收取租金,且无合法抗辩事由,亦对物主构成侵权。

第四、非法使用并收益。主要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人格权。如非法印制他人的商标标识出售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获利。

五、民事责任竞合时不同责任之间法律效果的差异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依何种规范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责任,法律效果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适用严格责任。只要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则一般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和公平原则,实际采用多种归责原则。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的举证规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张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侵权责任则不能成立。而主张违约责任的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不承担违约方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证明存在违约事实,便推定其有过错。在我国的侵权之诉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特殊侵权责任除外),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对方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比在违约诉讼中承担着更多的举证义务。在不当得利责任中,也不需要权利人证明对方的过错。

第三、诉讼时效不同。我国对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规定了不同的期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期限一般为两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期限为一年。因违约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也有四年的,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期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等等。

第四、管辖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约定效力不受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

止的影响。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例外还有行为人系劳动教养或是被监禁的人,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侵权之诉中不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不当得利责任中,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五、责任条件不同。侵权和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虽然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这两种责任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则略有差异。侵权责任的成立通常以行为人仅有抽象轻过失为已足,而违约责任则往往按合同性质放宽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无偿合同,一般认为赠与人、保管人和受托人仅应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负责。而不当得利责任不需要考虑受益人是否有过错。

第六、责任范围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特别合同法又往往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如货物运送合同。对不当得利也主要是返还义务,包括原物和孳息。且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法律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则往往比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要宽,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赔偿范围要大得多,不但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精神损害等项目。

第七、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用违约金的形式,因而,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而侵权责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八、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当出现法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如果债务人仅有轻过失,可以不负责任。但侵权责任,主要是侵犯人身权的责任,即使是轻过失,一般也认为不得预先免除,否则约定无效。而不当得利责任中,如果所获利益已经不存在,则善意得利人即无须返还。

第九,共同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债务人一方有多数并均不履行债务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其赔偿责任应按份承担,即共同债务人间一般仅成立按份债务。不当得利责任亦然。但共同侵权时,共同行为人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共同债务人间当然承担连带债务。

第十、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如果因为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则债务人首先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之他人的损害后果负责。而在不当得利责任中,第三人也存在着返还义务。

六、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选择权的行使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选择何种请求权来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对受害人来说意义重大。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形式,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而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利能否及实现程度。因此,选择权的行使与权利人的利益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受害人在行使请求权时,一定要慎重。那么,在实践中当事人如何选择请求权呢?

1、受害人在选择请求权时首先要遵守以下规则:

(1)当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责任的性质时,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性质。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如因为产品的缺陷而致受害人伤害),当事人之间虽然存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即使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如果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请求权。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已经明确约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来承担民事责任。

(4)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前无也没有明确约定的,请求权人可依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只有遵守以上规则所选择的请求权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其请求就得不到支持,其权利也就无法实现。

2、在具体案件中受害人在选择请求权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诉讼时效。如合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也有一年和四年的。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之诉,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如果准备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且无中断、中止事由的,就应当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是不可能胜诉的。

第二、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损害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法院不同,对当事人的方便程度及当事人为此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是不一样的。

第三、索赔数额。在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的情况下,违约之诉索赔额一般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及预期可获得的利益;侵权之诉索赔额一般以法律规定为据。如因受欺诈而发生的消费行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2倍的赔偿,有些侵权之诉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通常不包括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这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一列举,比较选择哪个请求权才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第四、举证责任。在违约之诉中,权利人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当得利责任中的证明责任与违约责任基本相同;在侵权之诉中,如系一般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因侵权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该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存有因果关系。如对方的侵权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第五、被告的履行能力。如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纠纷,违约之诉通常只能以存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为被告;而侵权之诉则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以销售者和生产者为共同被告。因此选择履行能力强的被告最终获得受偿的可能性更大些。

第六、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在违约责任中,免责的情形要多些。因此,如果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选择按照侵权而不能按照违约起诉对方,否则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3、变更请求权。虽然在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而不能行使多个请求权,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却可以变更请求。因此,当受害人由于自己或者他人的原因,在不知道责任竞合为何物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情况下贸然起诉的以及在起诉后发现原来选择不明或者不利于自己的,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在一审开庭以前提出变更请求,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可见,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请求权的选择不仅要综合考虑案情及证据情况,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谙熟于心,同时又要有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理论知识,因而,不是每个人都能作出正确选择的。在对自己权利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责任竞合案件中,建议受害人咨询或者聘请律师来完成这些工作。当然,如果你认为案件对自己的权利影响不大,或者自己具有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完全可以由自己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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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5-27 17:50:37 本文主要讲的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例,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其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案情] 2000年9月3日5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苏省昆山市,途经320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又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正面相撞。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经核实,纪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 事故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驾驶车辆中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路面观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且车辆超过限速行驶、严重超载货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海安县承运人缪某及其乘客纪某等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2001年8月21日,乘客纪某从浙江省桐乡市交警大队只取得赔偿款15000元。2002年9月1日,纪某向缪某发出电报,要求承运人缪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2002年9月10日,纪某通过电信部门查询得知,所发电报系缪某之妻杨某签收。此后未有结果。2002年9月18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004年5月8日,纪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以承运人缪某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纪某诉称,我在乘坐被告缪某客车过程中受伤,缪某应依据合同向我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缪某向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3964.02元。 被告缪某辩称,在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已认定我无责任,原告选择我做被告显然没有道理;况且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远远超过1年,原告按照客运合同纠纷提起的是损害赔偿之诉,就时效而言,法院也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缪某同意原告纪某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并承诺将纪某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起,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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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6、甲开车逆行,行人乙为躲避甲跌入修路挖的坑里(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对于乙所受到的损害() A由甲承担责任 B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由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由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属于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致人损害 C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8、刘昊(6岁)在一高压线箱(为某市供电公司所有)旁玩耍时,被高压电击伤。对于刘昊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 A B C D 9、李某从某超市买了一瓶某肉联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过罐头后食物中毒,花去医药费数万元。后来法院查明:该批罐头由某超市委托某运输公司运回,而该运输公司在运输中没有采取冷冻措施,致使罐头变质。李某可向下述谁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A B C D 10、甲从商店买回一暖瓶,因暖瓶质量存在问题,在装水时发生爆炸,烫伤右腿,对此() A B C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购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依据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监总厅〔2014〕73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煤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川安监办〔20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文,更有效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员社会优势力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提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等专业化服务,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着力提升防控事故的水平,为五通桥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主要内容 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化工(危化企业)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环保风险应急救

商业秘密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商业秘密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案号:(2010)浙绍知初字第17号】2011年3月18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绍兴市XX高温晶体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某侵犯技术秘密纠纷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基本事实 2007年5月28日被告与人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合资注册新公司,被告负责技术方面工作,参与人员均应承担保密条约约定的保密义务。2007年6月27日被告成立。 2007年8月4日,被告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侯某某因故不能参加,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被告代理人代理被告签订了《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密协议》。2009年4月7日,侯某某在此次变更中退出出资人行列。 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两种涉案技术信息提供给某大学,该大学就涉案技术信息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9年8月5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其申请人为某大学。 (二)审理过程 根据控辩双方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3、如被告构成侵权,则承担何种责任。 1、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对本案技术秘密的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1、本案所涉两种溶剂的替换属于技术信息。2、该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3、该技术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4、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故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提出的两个秘密点构成技术秘密。 2、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无论系被告构思或通过参与而知悉,其均应履行保密义务。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两种溶剂替换的技术信息,提供给某大学,导致该技术信息被公开,属于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3、如被告构成侵权,则承担何种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技术信息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不再具有秘密性,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之诉讼主张已无实际意义,不予支持。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又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责任和竞合之情形,因原告选择以侵权作为诉因,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三)专家评议 在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的民事案件中,时常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情况。其中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在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又侵犯了合同相对人或者他方的合法权益时,则又会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侵权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承担造成相对人或

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人因其环境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首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得到相应的民事救济,它是环境法责任体系下的一种常见的、重要的法律责任。因此,研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即法理上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所首先要解决问题。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大都已将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是,作为对传统归责原则的突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无过错责任,在国外多称为无过失责任,在国内则称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此可见,环境法领域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在因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致他人权益危害时,应采用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从总体上看,在民法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普遍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例外,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却是一个普遍和基本的归责原则。它的创立和广泛适用则是对过错责任的突破、补充和修正。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工业化大生产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传统民法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法给予环境侵权这一新类型的侵害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产生的,它得以在环境侵权领域广泛适用是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法理学价值的。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其有别于之处在于,环境侵权原因行为可能是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即使在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甚至其排污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已经设置了相当的设备以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尽了相当的注意,也难免会发生污染损害。"有损害就应有救济",过错责任原则却以"无过错即无责任"为指导思想,使得传统民法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环境侵权问题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它的局限性显现出来,成为其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弊端。 同时,如果环境侵权行为者对其合法的排污行为不承担损害责任,结果将是由受害人自己负担损失,这种结果显然与法律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相悖离。这是因为,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可能合法、主观上也无过错,但他毕竟实施了积极的且致人损害的行为,如果对此他不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让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多数情况下无可避让、完全暴露于环境之中的受害人承担如"祸从天降"般的损害,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正所谓"利之所生,损之所归",大多数的环境侵权行为人所进行的排污等生产行为,都是获得经济利益的过程,对其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反由没有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受害人自负责任,显然也有失公平。 环境侵权对社会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突破过错责任的局限性,进而取代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奠定了相当的社会基础。 综上所述,由过错责任原则过渡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的高度发展和法哲学理念的演变是分不开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使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与民法理论从个人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的历史过程相契合的。

问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

问: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这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这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这种形式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10、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各种侵犯。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诲过,纠缴进行非法活动的几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此外,对应该履行的义务,必要时还要采取强制履行这种责任形式。 问: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首先,所谓时效是法律确认某种状态继承存在一定时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区分两种时效制度:(1)取得时效(占有时效);(2)诉讼时效。我国民法中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法定有效期限。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问:诉讼时效期满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简要地说,有以下五个方面: (1)债务人可以不履地债务; (2)法院对债务人不使用强制履行的办法: (3)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仍然履行债务的,不得以时效期满为理由请求返还。这时就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有效,但履行后,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1)诉讼时效时满后,主权利(义务)的性持改变同样也适用于从权利(义务)。 问: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有哪几种? 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统一规定的一般民事纠纷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约为二年。 2、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的由专门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别规定的时效。

哪些是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根据《软件条例》第23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或者登记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或者登记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或者登记,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2)条规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对不同版本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此种提高和改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演绎。 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对系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的开发单位,如其对原开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开发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软件程序员接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又接受第二个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仅将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第二个单位,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可择一起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可择一起诉 徐建民姜华 [案情] 2007年3月,原告何长恩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纯净水,该纯净水为被告郑仁旺从被告批发商徐秀中处购进。当原告何长恩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水中有一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看到此种情景,何长恩心理产生恐惧,没想到自己长期饮用的某品牌纯净水竟如此的不纯净。一怒之下,何长恩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但未能与对方达成协调。因该瓶纯净水为某饮料公司生产,故何长恩于2007年7月16日以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人民币8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构成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生产商某饮料公司生产出带着蚊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何长恩的合法权益,故应赔偿由此对何长恩造成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之间的竞合。原告何长恩既可以被告违约向其主张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被告侵权向其主张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被告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原告可选其一向被告主张权利。 [管析] 违约与侵权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本案中被告是违约还是侵权呢?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既本案应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分析一,被告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 (1)、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原告何长恩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购买某品牌纯净水时,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该品牌纯净水是零售商郑仁旺在批发商徐秀中处所购进的,郑仁旺与徐秀中都是经销商,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被告批发商徐秀中为该品牌纯净水在金溪县的销售代理商,批发商徐秀中与生产商某饮料公司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原告何长恩购买生产商某饮料公司生产的纯净水,双方也形成合同关系。 (2)、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何长恩付出一定的价值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购买润田牌纯净水,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就应给付相应价值的纯净水,这样才符合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被告零售商郑仁旺给付的是一瓶存有蚊子的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则构成违约行为。作为生产者的某饮料公司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使消费者何长恩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生产者此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分析二、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侵权。 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为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的行为明显具有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就本案而言,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何长恩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造成了何长恩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及

法律责任的竞合

1、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但又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讲,是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即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2、特点: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3、产生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处理(1)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1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 ○2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如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论说。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3、三元论说。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

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2、历史意义。3、现实意义。 关键词:侵权; 归责; 原则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及核心——归责原则 什么叫侵权行为法?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侵权行为法是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制裁及对侵权行为后果予以弥补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调整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内的侵权行为,还对环境领域、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等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毫无疑问,侵权行为法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财产和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就是归责原则问题。据悉,在我国《民法典》(草案)起草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民法典》

试论环境法律责任竞合

试论环境法律责任竞合 内容摘要: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规范规定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是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及环境民事责任三种形式,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本文通过研究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以及归责原则的适用,建立系统的环境法律责任机制以期解决环境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关键词:环境法律责任竞合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环境法是一个综合性法律学科,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都有交叉、重叠,决定环境法律责任不是单一、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而是由多种特定的法律责任组合在一起的综合性法律责任,而多样性的责任形式使得环境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之要件,致使数个规范皆得以适用的现象,学理上称为“规范竞合”(Normenkurronz)。责任竞合是规范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条规定,符合多重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导致多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冲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本文所讨论的环境法律责任针对后者,即刑事、行政、民事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环境法是整合了多部门法规范的综合法律部门,其责任竞合的形式和内容都显得更为复杂。出于充分、周密保护环境权利的立法目的,不同性质的环境法律责任增加了对环境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力度和方法,环境侵权者多重、多次承担法律责任,则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基本理念,因此正确处理责任竞合问题有其重要意义。 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成因 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上位概念,指行为人在违反法定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具有预防、修复、惩罚功能。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之中,三种功能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各有侧重。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更多强调惩罚性与强制性,而民事责任则主要实现修复救济。环境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它同时兼备此三项功能,责任竞合不可避免产生。 对环境权利的全方位保护带来附随结果。社会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及有限性使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216458760.html,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作者:王迎迎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16期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脱胎于加害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涵盖了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规则方式的产生使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受到修正。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无过错责任规则方式产生并被广泛接受。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效平衡方式。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影响。司法机关在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如何迅速有效的确定民事责任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关键。本文对民事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从而实现对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民法归责原则概述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一共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和方式,我们通过对立法和归责原则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这三个原则的基本情况。 立法现状。我国立法中对民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的是过错原则;第三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对因高空坠物、饲养动物商人等问题进行的规定,采取的是客观归责方式而对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虑,只要产生的损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第132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起作用在于衡平和填补规则原则的空白。《侵权责任法》以上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7条和第23 条。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在探讨责任追究过程中,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要件,行为人无过错的就无需承担责任,行为人只需对自己的故意或者过错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对加害原则的否定与抛弃而是通过对其修正和发展产生的。在承认“遭受不法侵害的权利应得到恢复”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可“原宥的行为可以免除责任”。这将过错的不同程度进行区分,行为人的主要责任依据其过错程度进行确定,并严格区分加害人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当事人依据自己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这对侵害人个圈的赔偿、恶意侵权行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讲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民事责任的种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承担侵权责任; (2)造成财产损害,没有合同关系的,为侵权之债,承担侵权责任; (3)造成财产损害,有合同关系的,为合同之债,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停止侵害,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注:损害赔偿,可以是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可以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重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习题7】下列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真题2015】 A.停止侵害 B.没收非法财物 C.排除妨碍 D.修理、重作,更换 E.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答案】ACDE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习题8】关于工程建设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真题2017】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 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 1、定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是侵权的原因,侵权是违约的结果。 二、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诉讼当事人范围 1、原告选择违约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看,责任竞合必须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那么既然是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原被告只能是合

产品管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产品管理)产品责任归责 原则研究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壹、问题的提出 于《侵权责任法》之下,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不仅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2]而且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归责原则作壹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二、从《民法通则》到《产品质量法》再到《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直接来自《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从历史解释视角的观察,对于《侵权责任法》关联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壹)《民法通则》第122条:学说争议的起点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语焉不详,学界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存于较大争议。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义务主体有无过错,只要是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就应当负赔偿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加重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责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10]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出现了严格化趋势。这种趋势表现为适用过错推定、适用担保责任以及适用严格责任三种方式。目前,中国法律采纳的是严格产品责任。[11]“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12]有学者认为,严格产品责任实际上就是于产品责任制度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13] (二)《产品质量法》原第29-31条(现第41-43条):归责原则的争议尘埃落定? 1993年《产品质量法》于《民法通则》第122条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的承担问题作了相应的完善,其中,第29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浅析加害给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析加害给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汪菲菲提要: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说“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请求权竞合的现象不断出现,也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而最常见的便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者的竞合现象,其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与同一。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而加害给付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本文着重讨论加害给付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加害给付的概念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它是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加害给付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瑕疵履行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加害给付理论起源于德国,最早是由德国律师史韬伯(Herman Staub)于1902年提出的,在德国法中又称为积极侵害债权,以弥补传统的违约形态二元理论划分的缺陷。 关于加害给付,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是未能按债的规定做出的给付或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不仅仅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债务的规定,而且还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 二、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与违约性

即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从违约性的角度看,债务人需违反了合同上的义务。从违法性的角度看,债务人需违反了侵权法上的义务,包括侵害了他人之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包括对他人为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即法益的侵害,如精神利益,纯粹经济损失。 2、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之外的其它利益损害 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即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或人身利益,但必须明确,债权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遭受侵害必须是不适当的给付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加害给付。 3、债务人具有过错 债务人之履行行为不适当并造成了债务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的损害,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具有过错,但合同法上的过错与侵权法上的过错之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在违约责任的场合,采取推定的形式,因加害给付行为是一种违约与侵权的双重违法行为,所以此处的过错适用侵权法上的过错认定标准。债务人没有过错不构成加害给付。 三、加害给付的民事责任 在德国法中,加害给付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来对待的,“凡是既不导致给付不能,由不能导致给付迟延的均是积极侵害侵权”,即都属于加害给付。我国有学者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加害给付都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确,确定加害给付的民事责任,往往就是确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的民事责任。 (一)处理责任竞合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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