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级建造师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级建造师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https://www.360docs.net/doc/5218520250.html,

1 一级建造师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六、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 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张骐 一、两则实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

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单选题 C 1.(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 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A.《建筑法》 B.《安全生产法》 C.《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 2.(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A.《建筑法》 B.《安全生产法》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C 3.(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A.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B.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 4. 在(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 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A.《建筑法》 B.《安全生产法》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D 5. 下列(选项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错作规程 B.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 D 6.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A.15 B.20 C.30 D.45 B 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建造师挂靠协议书

聘用二级建造师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为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企业管理咨询顾问,并将乙方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到甲方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叁年 , 自年月日(建造师证注册成功之日)至年月日 (建造师证注册成功即日起算三年) 止。 2、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刻生效。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使用乙方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仅作甲方申请企业资质及年检使用。 2、在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3、合同期内乙方需参加二级建造师法定的继续教育,该项考试培训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聘用的二级建造师为甲方的企业管理咨询顾问,实行不坐班工作制。 5、合同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及承担乙方因为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6、合同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如甲方私自利用乙方证件参加招投标或承接工程等)。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开展工作,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2、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

范围以内的)企业管理的咨询服务。 3、合同期间在甲方办理注册手续、申办资质或年检时(如需要身份证、学历证、执业章或其他必须资料时),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近期彩色照片等相关资料给甲方。甲方需要乙方出差配合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所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及食宿费以及其它相关出差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如为初始注册或转注册无安全B证,则应参加三类人员的安全B类证书的考试,相关考试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安全B证仅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 5、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证书不能注册或使用的,乙方应退还所有费用。 第四条、报酬: 1、报酬:包括年度现金报酬、差旅补助、继续教育考试培训费。 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按每年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支付乙方现金报酬工资。合同期间因相关资质审核需要乙方赴现场配合的,按元/天标准现场支付差旅补助。继续教育考试培训费按实结算。 乙方积极参加增项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每专业每年度另增加使用费人民币万元。 2、支付时间:甲方支乙方的现金报酬工资于每年4月1日前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名称、户名及帐号另行提供给甲方)。第一年度现金报酬工资合同签订后预付首笔款项50% 万元,余款在建造师成功注册到甲方单位(具体时间以网上注册公告的时间为准)五天内支付余下的现金报酬50%,元。如未及时公示或注册完成时间超过3个月的,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满3个月后的五天内先付清首年报酬余款。(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成功注册的,甲方退还乙方相关证件,乙方退还已收现金报酬,甲方原因未成功注册或终止注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关证件,并支付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告知乙方之日另加3个月的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以年度报酬按时间折算,如乙方已经收取年度报酬的应把多余部分金额退还甲方。) 第五条、相关责任义务: 1、履约期内,乙方必须将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安全B证交由甲方保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原件、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章由乙方保管,交给乙方保管时间为:乙方完成注册到甲方名下后3日内(具体完成注册时间以网上注册公告的时间为准)。履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注册。

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什么

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法规,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楚的理解。下面是本人为您介绍的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两则案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 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

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 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 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 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 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注:由于是听电视,因此笔者对案情的描述可 能在细节上有不准确的地方,但基本事实如此。)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注:参见陈光中、张建伟:《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摘要] 法制建设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尚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本文从立法、执法、监察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途径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原因众多,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完善是其根本原因。为此,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立法与执法环节,以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一、加快《安全生产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现阶段,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应抓好两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要加速规范创制,填补法律空白;二是要继续完善现有立法,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1] 1、加快安全生产配套立法进度,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要推动《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尽快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继续抓好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程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要继续推动地方立法,建立与地方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法规体系,解决《安全生产法》中不可能包罗万象的一些具体亟须解决的问题。 2、彻底清理、修订已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近百年来,英国颁布了一个又一个法律、条例,几乎过几年就重新修订一次。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自1972年6月8日颁布以来经过五次修改。[2](P43)我国大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很多又是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办法、条例等,如当前仍在执行且比较重要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安全法规,使之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框架下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业生产安全水平,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从世界各国建筑业的安全管理发展情况来看还是非常有效的。如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相继对包括建筑安全在内的安全管理模式做了根本性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伤亡人数大幅下降,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国际环境来看,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符合现阶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加入WT0后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保护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内容,所以我国正在改善国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国际标准逐渐接轨。虽然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与一些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但就长远发展来说,这些国际劳工标准是我国应逐渐达到的目标。因此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尽快改变我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的被动局面,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对建筑业来说,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建筑安全卫生的立法,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卫生保障体系,提高我国的建筑安全卫生水平,原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国际上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个国家,实现了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近年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为保障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在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可依仅仅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要加以落实还必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法律责任的本质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在西方,法学家们在研究法律责任本质的过程中形成了三种比较流行的学说,即“道义 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从意志自由和道德罪过的假 定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它假定人的意志和行为选择是自由的,违法行为是违法者自由 选择的结果,因此违法者应对自己的出于意志自由而作出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社会责任论”从法律责任的功能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指出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再社会化,以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规范责任论”从对行为的规范评价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指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合于规范的行为,法给予肯定(赞许)的评价、承认 和保护,对悖于规范的行为,法给予否定(不赞许)的评价以至取缔。否定性评价体现在法 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易言之,法律责任是法对行为评价的结果。因此,对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上述三种理论从不同侧面探讨了法律责任的本质,是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的。但是,总体 上它们是以唯心论或机械唯物论为哲学基础的,而且都脱离法和法律秩序的阶级内容就事论事。所以,都不能揭示法律责任的本质,特别是它的阶级本质。只有以辩证唯物论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为指导,并把法律责任放到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之中,才能科学地揭示出法律责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则和原则体系。法律秩序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等环节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阶级统治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生产和交换秩序、国家权力运行秩序等。任何违法行为,不管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还是针对社会或其正式代表—国家的,都是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国家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侵犯,是不能容许的。因此,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犷秩序)的手 段。‘法律责任论纲张文显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笛,期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基本要求(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基 本要求(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基本要求(新 编版) 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是达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一种国家治理形态,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运作形态。按照国家权利的运作形态,可以将国家分为两大类: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凡是依法治理的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权力严格依法运作的,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国家权力运作形态,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本身并不直接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但是,任何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服务于不同的安全工作只能。因此,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与资本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相比,既有形式上的相同或形似之处,又有本质

上的根本不同,前者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后者是为了保护资本家财产和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 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治要求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不仅体现为权力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建设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求根据法治原则,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法治的价值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或法律完备不完备,而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律制度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自由和人权的法律保障。它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这种新的价值取向要求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构建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安全生产法律原则和精神。 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基本价值原则有5点。

论侵犯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知情权/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代表人诉讼 内容提要: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除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外, 还应承担其民事法律责任。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此侵权行为 的责任主体,是指违反证券法规定做出虚假陈述的单位或个人。针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侵犯股东知情权负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之外的人负 过错推定责任。在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民事诉讼中,为便于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应当把代表 人诉讼的范围进行扩大,将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同类性改为有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将登记参加诉讼方式改为自动获得诉讼权利方式,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只要不明确表 明其退出诉讼,代表人将代表其利益参加诉讼,判决也将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侵犯股东知情权,各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均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犯股东知情权应承担行政责任是基于其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了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有些虚假陈述的 严重程度已达到了破坏社会经济关系,严重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多数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财产遭受损失。从《证券法》的总体规定来看,仍是以行政、刑事责任为主,在《证券法》第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四十余处。当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侵犯了股东知情权,投资者寻求法律救济进行侵权赔 偿之诉,可以适用的实体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从而初步勾勒出了我国的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 一、行为性质 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为公司法、证券法所禁止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一般人的普遍义务,而非当事人约定的特定义务。换句话说,侵 权责任不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责任,而是有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的责任。《证券法》第69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3、74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法定范围的主体即发行人、发起人、承销人以及相关人士承担信息公开真实保证义务,有不为虚假陈述的义务。如股东基于真情获知情权受到侵害发生的损害赔偿权,请求内容为股东获得该含有虚假陈述信息而付出的信息购买费及其他损失。首先,侵犯股东知情权是对 法定义务的违反。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与股票的最终买受人之间,通常没有合同关系。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是一项法定义务,保证披露文件真实性的披露 担保也是法定担保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上真实性的保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种契约性的约定。无论在担保的权利主体、担保的责任范围还是担保的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信息披露担保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契约义务[1],违反该义务 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承担侵权责任更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由于合同的相对性,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可以要求与股东存在合同关系的发行人承担责任,而且可以要求有责任的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承担责任。此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也较之违约责任大,加大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侵权责任在保证股东权 益时的最大障碍便是法律对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举证责任的要求。因此,由法律直接规定其责 任的法定民事责任便在各国立法中创造出来。当事人在遭受损害时,可以直接援引法律的规 定,而免去了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和侵权举证责任的困难。当然,法定民事责任中,被告也

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思考(新编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思 考(新编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思考(新编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重视,安全生产法治观念正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可喜进步。 一、从人治观念转变到法治观念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制定颁布了一批法律法规,构建了相应的制度。但是,由于传统行政法制建设的观念主要是人治,因此,传统行政法制基本上是“人治底下的法制”。有法制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统一。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在深刻反思人治观念的基础上,逐步树立起法治观念。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主要依据法律而非领导人的意志,要依法行政而非依行政命令行政;当领导人的意志与法律相冲突时,

应服从法律,这一特点也表现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 二、从重权力、轻权利转变为权力和权利并重 计划经济的最大特点慢依靠政府来配置社会资源,所以传统安全生产的立法也必然重视行政权,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维护安全监管秩序,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维护安全监管秩序,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只能消极服从行政命令。市场经济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政府只是有限政府。因此,对传统安全生产立法的权利(力)结构逐步进行了调整,从重权力、轻权利转变为权利、以力并重,成为安全生产法制现代化的核心问题。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转折点,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比较好地兼顾了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三,准确把握政府监管部门职责简化的程度 在推行安全生产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1.元广建设集团是一大型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集团领导不知集团的下列行为是否可行,请回答: (1)若因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利润太少,元广建设集团决策层决定退出建筑企业,则可以把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转给别的企业。(错误) (2)金一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未发下,为尽快开始生产可以借用于本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元广建设集团的生产许可证。(错误) (3)元广建设集团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正确)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元广建设集团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正确) 2.元广建设集团是一大型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判断下列论述是否正确:(1)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正确)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错误)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时,元广建设集团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正确) (4)元广建设集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错误) 3.元广建设集团是一大型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回答该公司董事长提出的下属问题: (1)若元广建设集团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可以从事生产活动?(B )A.可以 B.不可以 C.由建设部决定 D 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决定 (2)若元广建设集团不是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A )负责。 A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B 国务院 C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D 中国建筑业协会 (3)若元广建设集团是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B )负责。 A 国务院 B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 中国建筑业协会 D 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4)元广建设集团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B)日内审查完毕。 A 30 B 45 C 15 D 60 4.肥东市白云饭店为提高饭店档次,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对饭店进行装修,工程由肥东三建

建造师挂靠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专业建 造师,经过真诚友好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乙方的配合下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条款如下: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即注册成功之日起往后 推年。(初始:如非甲乙双方原因,自签订本协议90日后,乙方 注册信息未能在建设部系统公布,甲方应视为乙方注册成功,转注册为30日。)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资质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及年检。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等相关手续,并在 《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 2、合同期间,甲方工程项目由乙方担任建造师的,须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责任报酬,乙方承担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甲方工程项目乙方不担任建造师的,乙方不承担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 3、合同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相关费用。若乙方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再教育学习,甲方有义务请人代之学习。 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及其它证书原件应在注册成功后(10工作口内)及时交还乙方本人保管,但牵及公司年审须提供有关证书原件时,乙方有义务及时(5个工作口)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 5、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资。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査时,乙方需配合甲方并及时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证明材料。 2、甲方在申请注册期间,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初始注册,以便顺利注册成功。 3、及时提醒甲方支付聘用工资及提供馄行帐号。 四、聘用工资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元(人民币大 写:圆整)聘用工资(税后)。甲方在网上确认乙方证书注册成功 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下的第一年聘用工资元支付给乙方。甲方 电汇到乙方提供的银行卡中。甲方支付给乙方下一年度聘用工资时间与前一年的支付日期一致。若注册不成功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所有的费用,即元 整。 五、解聘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2、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出具乙方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并返还乙方的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格证、注册证等),不得无故刁难。共2页,当前第1页12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冇权提前解除协议: 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资; 初始注册不成功; 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按建设部门要求负责乙方在注朋期内的再教育学习的一切费用及手续,如甲方无法在注册期满前完成乙方的再教育学习手续和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伍万元整。 2、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应负责为乙方补办;不耽误乙方正常注册,否则、甲方须继续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到证书发下来为止。 3、乙方必须在甲方公司注册满年,才可以转注,如提前解聘, 赔付甲方迁约金壹万元整。 4、甲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年,才可以解聘,如提前解聘,赔付乙 方违约金壹万元整。 七、本协议条款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本协议所指金额均为税后金额,如本协议发生缴税情况,均由甲方承担。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言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后感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后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也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按照《安全生产法》具体要求,明确分工,落实制度,加强监管,责任到人,采取监管结合、督查结合、打防结合及堵源头、抓重点等有针对性措施,积极扎实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有了较大好转,为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服务保障作用。 一、加强领导,明确了工作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使安全生产工作在机制建设上有了质的飞跃,为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局面的根本性好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采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积极营造安全氛围。 三、加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安全生产法》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关键在于执法部门的监管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及职工能否遵章守纪,不折不扣的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与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与管理 1、我国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民事责任的特点 一、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点特点: (1)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规范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以及承担义务形式等所作的规定。 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不履行其他民事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即既不属于授权行为也不同于违约行为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不当得利等。 (2)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直接或间接地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联系,不履行民事义务,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会给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因此,法律要求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从经济方面承担责任,以弥补受损害人的经济损失。民事责任还包括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如侵害他人人身权时,由侵害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所设置的法律武器,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防止、减少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权益纠纷分的重要作用。 3、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毛线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上午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减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节选)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论法律责任的本质

论法律责任的本质

论法律责任的本质

论法律责任的本质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综观对该问题的讨论,学者们大都是在对法律责任的概念进行分析,而并未对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予以充分的关注。本文在比较学者们给法律责任所作的不尽相同的概念之基础上,试图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并通过中外学者对法律责任本质的各种学说之比较中,进而分析出法律责任的本质。 关键词: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本质 一、概念的界定 (一)责任的词义分析 在古代汉语中,“责任”同“责”,是一个语义丰富的概念。据《辞源》、《辞海》等权威辞书,“责”在六种意义上被使用。其一,求,索取。如“宋多责贿于郑。”其二,要求,督促。“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其三,谴责,诘问,责备。“文姜通于齐侯,桓公闻,责之姜。”“使先生自责,乃反自誉。”其四,处罚,责罚,加刑。“崇患太祖墉惰不作业,数加笞责。”“责小过以大恶,安能服人。”其五,同“则”,责任,负责。“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则于天。”其六,债,所欠的钱财。“乃有意欲为收责于薛乎?”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三个互相联系的基本词义。(1)分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扮演一定角色,既有一定地位或职务,相应地,也就必须而且应当承担与其角色相应的义务。(2)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3)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我们可以把前两种责任成为积极责任,而把后一种责任成为消极责任。在消极责任中,有违反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违反道德准则的道德责任,不遵守或破坏纪律的违纪责任,也有违反法律要求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最早的劳动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应该是1922 年5 月1 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1931 年11月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中国成立60 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进展。历史实践证明,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初建时期 2、调整时期 3、文革时期 4、恢复发展时期 5、逐步完善时期 6、加速发展期 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1958 年)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阶级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生命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在1954 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也明文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同时明确规定了改善劳动条件和建

立工时休假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的劳动法的同时,开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 种。1956 年5 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有名的“三大规程” ,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编制安全技术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通知》、《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法规和规章,使对安全生产一些基本问题的处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据。这些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8-1966 年)虽然在“一五”期间,安全生产法规刚刚取得好的效果,许多事故隐患被排除,生产环境得到改善。但从1958 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造成新中国成立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自1961 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1963 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10 年里,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的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猜你喜欢咨询银血病专家公明医院网上咨询医美咨询学校wifi 方案男性二胎检查项目免费痔疮专家在线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