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堂讨论案例

案例一: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案

[案情]

原告(上诉人):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简称饲料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公司(Chinese-Tanzanian Joint Shipping Company)(简称海运公司)

1997年11月24日,饲料公司(作为买方)与SRUNTONG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卖方)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约12,000吨散装的印度产浸出烘干黄色片状豆粕,约定价格为每吨284美元,货款总额为3,408,000美元等。

1998年2月12日,海运公司所有的“鲁伏”轮在印度贝迪港装载了上述合同下的货物。海运公司的代理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指示提单,提单记载:装船货物为11,411吨印度产浸出烘干黄色片状豆粕(Indian toasted soyabean extraction yellow flakes),散装,清洁装船(clean on board)。

上述买卖双方共同商定的检验人SGS印度有限公司在装货港检验了上述货物,所出具的质量和重量证书分别记载:货物粗蛋白质含量为46.94%,比合同规定的少1.06%,属于合同规定允许缺少的范围,其他成分的含量均符合合同规定;“鲁伏”轮所载货物重11,411吨。

饲料公司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了货款,取得了上述全套正本提单。按照饲料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和货物保险费计算,上述提单项下货物的实际价值(CIF价)为每吨2,339.54元人民币。

1998年3月4日至17日,“鲁伏”轮抵达卸货港黄埔港进行卸货。卸货期间,饲料公司发现货物有品质问题,遂于3月13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当日裁定准许其证据保全申请。广州海事法院就装船时的货物颜色情况向“鲁伏”轮船长进行询问时,船长回答:“现在是什么颜色,当时就是什么颜色,有的是黄的,有的差点,他们说是红色,发红了”。

在卸货过程中,饲料公司委托广东商检对上述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440112/98AY000057检验证书,证书记载:品名为印度黄豆粕,检验结果:黄色6,025.110公吨;褐色1,309.26公吨;黄色与褐色混杂3,616.935公吨。意见:鉴于上述部分货物呈褐色,在卸货时已发现,广东商检认为,属原发货业已存在;货物之颜色与合同规定不符,影响货物销售。饲料公司还委托广东商检检验了货物重量,重量检验证书载明:在黄埔港将货物卸到码头仓库之后,用标准称测量所卸货物重量,货物重量短少384.540吨。

在卸货过程中,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委托广东商检对上述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检验结论为:本案货物变色主要归因于货物在装船前本身的质量和状况,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而导致货物的颜色在船舶运输期间发生或多或少的加深。

1998年6月16日至17日,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受饲料公司委托,就其中存于广州黄埔港仓库的约3,170.7吨豆粕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记载:上述货物外观发红,约1,636.5吨豆粕蛋白质溶解度低于70%,平均为65.15%,营养价值降低。

1998年2月18日,饲料公司与鑫丰公司签订豆粕购销协议书,约定由鑫丰公司购买11,000吨印度产黄色片状豆粕。因饲料公司收到的豆粕与上述协议规定的货物不符,饲料公司于6月26日向鑫丰公司支付了违约金及返还的预付货款共2,600,000元人民币(其中预付货款1,300,000元人民币)。

1998年5月5日和12日,饲料公司对上述提单项下呈褐色及黄色、褐色混杂的货物

进行了削价处理,以每吨1,200元人民币向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加诚饲料经营部销售1,335.85吨豆粕,以每吨1,500元人民币向顺德市华星饲料厂销售3,622.25吨豆粕。

海运公司于1998年8月26日请求广州海事法院向港口仓库调查取证,广州海事法院准许该请求,所调取的广州港务局黄埔港务公司货运科的证明记载:“鲁伏”轮所卸货物出库时,经过磅称重的重量为8,089.79吨(共152,832包);未过磅称重的共54,547包,仓库办单的重量为每包55公斤;该统计数字均为港口内部生产统计使用,港口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仅供参考。依此计算,该轮所卸货物在港口出库时重量为11,089.875吨。

海运公司提供了一份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广东公司出具的水尺检验证书的复印件,但没有提供原件。

一审的庭审时,饲料公司和海运公司均表示本案争议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二审中饲料公司提交了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440112/98AY000057证书的补充证书,补充证书显示了本案货物损失的百分比及损失重量,合计损失净重为1,145.459公吨。

原告诉称:海运公司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没有按提单记载的货物状况和数量向饲料公司交付完好足额的货物,使饲料公司遭受以下系列损失:大连鑫丰经贸有限公司(下称鑫丰公司)拒绝接受褐色及黄色、褐色混杂的货物,饲料公司另行出售受损货物,产生差价损失4,570,683.98元人民币,货物短少损失902,938.37元人民币、饲料公司实际支付违约金1,300,000元人民币、饲料公司另找买家期间发生的额外仓储费损失242,750.90元人民币、检验费损失14,673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令海运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及利息。

被告辩称:海运公司在其责任期间以可尽职责履行了承运人的全部义务。货物的变色是货物本身的质量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依法对货物变色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海运公司在交货时没有发生短少。广东商检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外进行计重的,其作出的重量证书不能作为确定承运人对货物短少负责的证据,在仓库里的短少不代表船舶卸货发生短少。饲料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货损程度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表明货物的变色将影响货物的商业目的或原有用途。饲料公司以买卖双方约定降价来计算损失不合理。饲料公司请求的定金损失和额外仓储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饲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中国法律。提单记载装船货物数量为11,411吨,货物装船时清洁。提单上没有货物外表状况和重量的批注。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饲料公司,该提单具有最终的证据效力,海运公司应按提单记载的货物外表状况和重量向饲料公司交付货物。

广东商检是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其作出的检验报告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具有证据效力,予以采信。根据饲料公司提供的广东商检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记载的检验结果,本案货物在卸货港短少384.540吨。海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货物短少属于承运人的免责范围,因此,海运公司应对货物短少给饲料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海运公司应按上述货物的实际价值(即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及其利息。

海运公司提供的水尺检验证书复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不予采信。广州港务局黄埔港务公司货运科出具的证明表明有少部分货物未经过磅称重,不能证实该轮所卸货物的全部重量,对该证明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海运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广东商检的重量检验结果。广东商检在黄埔港仓库对“鲁伏”轮所卸货物重量进行检验,其检验方式符合中国港口的实际情况,所得出的检验结果是该轮所卸货物的重量,而不是仓库所存货物的重量。

本案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为Indian toasted soyabean extraction yellow flakes,按照其字面意思直接翻译成中文为印度产浸出烘干黄色片状豆粕,该品名中包括了对货物加工方式(浸出烘干)、颜色状况(黄色片状)和种类(印度产黄豆粕)的描述。据此,应确定提单中记载的货物颜色为黄色。

本案事实证明提单项下的少部分货物在装船时业已存在褐色、黄色及褐色混杂的状况,“鲁伏”轮船长也知道上述状况。海运公司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没有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存在的上述状况,应视为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海运公司应按提单记载的货物外表状况(黄色片状)向饲料公司交付货物。

但是,本案货物作为采取浸出烘干方法加工的印度产黄豆粕,其少部分货物呈褐色及褐色、黄色混杂状况是正常的,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并不表明货物的质量(或品质)不良。饲料公司提供的SGS印度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足以证明:本案货物的质量符合饲料公司与卖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案货物以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为质量控制指标,其蛋白质溶解度并非质量控制指标,故饲料公司提供的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中关于本案部分货物“外观发红,蛋白质溶解度低于70%,营养价值降低”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明货物颜色影响货物质量的充分证据。

饲料公司请求的货损损失实际上是本案少部分货物呈褐色及褐色、黄色混杂状况而影响饲料公司销售的损失。饲料公司提供的广东商检的检验证书没有确定本案少部分货物呈褐色及褐色、黄色混杂状况而影响饲料公司销售货物的程度及造成货物价值下降的比例,在本案货物质量指标符合饲料公司与卖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且仅仅是少部分货物颜色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下,饲料公司以其大幅度降价出售货物的价格来计算货物颜色影响货物销售的损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饲料公司没有提供因上述货物颜色状况造成其损失的合理计算依据。综上所述,饲料公司请求的货物差价损失,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饲料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损失、额外仓储费损失,不属于货损的赔偿范围,对饲料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海运公司赔偿原告饲料公司货物短少的损失899,646.71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利息从1998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海运公司赔偿原告饲料公司货物重量检验费3,423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利息从1998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饲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称:船长及承运人在装船时已经发现货物的变色现象却仍签发清洁提单,海运公司所交付的货物与提单记载的颜色不符,海运公司应赔偿饲料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在海运公司没有履行相应举证责任,也没有主张适用“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自行对货物“自然特性”进行分析、认定,又在没有对承运人是否已克尽职守及有无管货过失进行调查、认定的情况下,给予承运人免责,这显然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关于本案货物没有损坏的认定错误,因此对承运人错误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问题没有作出处理。饲料公司以完好货物的CIF价与变色货物的实际处理价格的差额提出索赔,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及答辩称:一审法院关于提单记载和批注问题的认定是错误的。海运公司在提单上对货物重量批注:“据称重量(SAID TO WEIGHT)11,411.000吨。”并表明:重量、品质等均未知。海运公司可以依法在该批注的范围内免除责任。广东商检对于重量的检验是通过定量灌包抽样计算得出的,并不是通过精确过磅得出的。并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包括到码头仓库,海运公司依法不应该对卸离船舶后发生的货物短少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国际航运惯例的规定,关于散装货物的运输,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

计重结果只能是水尺计重。法院不应采用片面的计重报告而忽略对承运人具有约束力的水尺检验证明。根据商检公司的水尺检验证书,本案的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并没有发生短少。

船长没有理由对本案货物的颜色在提单作出批注。提单所载明的只是货物的名称和品种而已,它没有包括对颜色的确认。船长在提单上对货物作出与SGS的品质证书相一致的记载是正确的。豆粕的颜色发生变化是由于其本身的自然特性造成的,其颜色变化并不意味着其质量变化,承运人对此不应负赔偿责任。饲料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货物变色给货物本身造成的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其所谓的差价损失完全是商业风险所造成的,不是承运人应该负责的损失范围。饲料公司举证不足,其诉讼请求应该被依法驳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令海运公司赔偿饲料公司的货物短少的损失及利息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中豆粕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买卖合同的约定,并非本案争议的重点。本案是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的纠纷,提单的记载才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黄色是对本案提单中豆粕外观性状的描述,也应是交付货物时检验的标准之一,提单中记载为黄色片状豆粕,但承运人交付货物时颜色明显不符,承运人未能举证证明该变化是其可以免责的原因造成,故其应对交付变色货物给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货损的认定,在二审中,广东商检出具了一份440112/98AY000057检验证书的补充证书,该证书明确了受损货物的比例,并以此计算出了损失的净重为1,145.459吨,该证书具有法定的效力,海运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对该证书的鉴定结论应予认定,应以该证书中确认的损失重量确定饲料公司的损失。本案货物的CIF价为每吨2,339.54元人民币,故货物损失的价值为2,679,847.15元。海运公司应赔偿该损失予饲料公司。

综上,一审判决判令海运公司赔偿饲料公司的货物短少损失和重量检验费正确,应予维持。驳回饲料公司的赔偿货物损失的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 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

二. 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海运公司应赔偿饲料公司货物损失2,679,847.15元。[评析]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海运散装货物货损货差纠纷,主要涉及提单记载的效力,货损赔偿的法律适用与损失的界定等。

1. 提单记载的效力。提单所载货物的主标志、件数或数量、重量及货物表面状况等是收据性文字。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促进商业流转,法律强调提单的文义性,即“承运人非因收受而负责,乃因记载而负责”。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单记载对承运人和托运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承运人向第三人提出相反证据,法律上不予接受。提单上没有关于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批注,视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必须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

本案提单对货物的记载为:11,411吨印度产浸出烘干黄色片状豆粕(Indian toasted soyabean extraction yellow flakes)。该记载除显示了货物重量外,还包涵了货物的颜色状况(黄色片状)等。提单对货物无不良批注。承运人应当向收货人如数交付货物,但承运人交货短少,而且部分货物颜色为褐色或褐色与褐色混杂,承运人应承担不能按提单记载交货的责任。由于法律上不允许承运人提供任何反证对抗收货人,尽管有证据显示货物颜色混杂的状况在发货时业已存在,这丝毫不能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2. 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本案证据显示货物颜色混杂在发货时已存在。承运人却依然记载为黄色,而没有加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过错,收货人可以依据民法原理要求承运人海运公司承担不实记载的侵权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收货人也可以凭

提单记载的最终证据效力,推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损害(变色),请求侵权或违约赔偿。这两种索赔方案的赔偿结果会不一致。海商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货物损失按照实际价值(CIF 价格)赔偿的规定,在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仅规范承运人在海商法规定的责任期间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运载货物过程中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于这些环节中货物的损失,承运人仅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而不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如货物差价损失、违约金损失等间接损失。海商法第四章第四节“运输单证”中涉及提单记载和批注问题,其中第七十五条赋予了承运人如实加批的权利,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如实记载的义务,因为承运人如实记载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承运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如实在提单上记载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依据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处理,而不在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调整范围内,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的实际价值等直接损失,还包括其他间接损失。

本案收货人饲料公司的诉由是,承运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提单记载的货物状况和数量交货。饲料公司在二审中补充的证据也是经折算出的货物损失的净重。很明显,饲料公司是凭提单记载的最终证据效力,推定货物灭失和损害,追究承运人没有按提单记载交货的责任,而不是追究承运人没有在提单上如实记载的责任。故本案损害赔偿应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3.关于货物短少损失的认定,主要是对有关卸货重量证据的认定。对比广东商检的重量证书与港口仓库出具的重量证明两份证据可知,前者为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后者是港口内部生产统计,前者具有权威性和针对性;前者是通过标准称测定的重量,后者部分货物是按包平均重量计算的结果,测量方式上前者精确度高。一、二审法院采信广东商检的结论,认定货物短少384.540吨,是正确的。按照海商法第五十五的规定,海运公司应按照货物的CIF价赔偿货物短少损失。

4. 对货物颜色差异所造成的损失的认定。法定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说明货物颜色与合同约定不符,影响销售。这说明饲料公司会因部分货物与提单记载的颜色不符而遭受一定的损失。因收货人实际收受的货物的颜色与提单记载不完全相符,视为货物损坏。按照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修复费用计算。饲料公司应举证证明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即褐色豆粕或混杂豆粕的实际价值。饲料公司以转售价格索赔货物差价损失,转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可认定为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虽然本案中豆粕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否符合买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是本案争议的重点,但可以作为衡量货损损失的参考。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货物质量指标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因颜色与约定不符,饲料公司以大幅度降价出售的价格计算货物的销售损失(4,570,683.98元人民币),缺乏合理依据,对饲料公司请求的货物差价损失不予支持,有一定的道理。二审中,饲料公司补充了证据证明货物受损的比例及以该比例算出的货物损失的净重11,14

5.459吨。按本案货物的CIF价格每吨2,339.54元人民币所计算的损失货物的实际价值为2,679,847.15元,二审法院以该实际价值作为货物损失判决海运公司赔偿,是正确的。二审中饲料公司所补充证明的货物净损失远低于其在一审中主张的降价损失,这印证了一审认定饲料公司大幅降价销售不合理,是正确的。对此项损失的认定,二审予以改判,主要原因是饲料公司补充了新证据。

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害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至于违约金损失、额外仓储费损失等,均不属于货损的赔偿范围,对于这些损失的请求,一、二审均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案例二:无单放货谁之过错

[案情]

2001年12月6日,原告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诉至我院。原告称,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间,原告与韩国某公司签订服装贸易系列合同,由原告分期分批向韩国公司出口。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期分批委托被告承运出口服装,被告向原告签发了相应正本提单24份,而韩国公司并未付款赎单。2001年11月14日,原告持24份正本提单到釜山港保税仓库处理该批货物时,得知价值576728.06美元的货物已被他人提走。而被告则认为,其从未办理过放货手续,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且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价值五十余万美元,近七千箱货物在未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提走,究竟是谁之过错?

天津海事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是否存在无单放货行为是争议的焦点。原告手持24票正本提单、售货合同、商业发票及韩国釜山港保税仓库的单证,证明被告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物放行。被告则提供了韩国关税法、关税厅告示,其规定韩国进口的货物应储存在保税库,进口货物通关不需要提单正本及承运人的放货指示,还提供了保税运输申报书,证明其已将货物交给保税库,义务已经完成,放货是韩国主管部门的行为,被告无过错。

点评:本院认为,本案系由涉案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中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依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航运惯例,被告作为承运人,其风险责任自接收货物签发正本提单始至交付货物收回正本提单止。在承运人接收货物、收回正本提单前,本案提单项下货物属于被告的掌管期间,被告对货物负有谨慎保管、正确交付货物之合同义务。在被告掌管期间货物如何交付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如不能举证证明其已正确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储存于当地保税仓库,只是运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未收回正本提单前,被告的合同义务并未完成。被告所举韩国的有关规定,不能成为免除承运人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诉讼时效期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承运人应向特定对象交付,而非向任何人交付。本案承运人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不能视为履行交货义务,因而不能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起算依据。托运人只有收到结汇银行退回的单证,才能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

据此,本院最终判定被告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冷藏集装箱货物受损,承运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货损的发生不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原告损失缺乏合理性等理由来进行抗辩。在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地点随着承、托双方的约定,而远离船舷和码头。此时,如何确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只有明确了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起止,才能对承运人的责任有正确判断。此外,由于从承运人向收货人开出提货单,至收货人实际收货之间有一定的时间,期间承运人对货物保管仍有责任。而对于原告的损失,需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加以分析,从而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案情〗

原告:山哥拉-多明戈斯公司(SHANGOLA-DE DOMINGOS LEITE FERREIRA DE CEITA)

被告:尼罗河航运私有有限公司(NILE DUTCH AFRICA LINE B.V.)

原告与东方环球公司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环球公司购买大蒜。为两票货物出运,被告出具了抬头人为被告的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东方环球公司,收货人原告,装运港上海,卸货港卢安达(LUANDA),货物品名大蒜,分装两个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堆场至堆场(CY TO CY)。

2006年11月26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卢安达。同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提货单,原告办理完了清关手续。11月28日,货物到达冷藏箱专用堆场。12月27日,目的港海关向原告收缴关税。2007年1月6日,原告提货后发现大蒜发生变质,经检验,大蒜发生变质是因为集装箱在到达堆场后至原告提货的42天内缺少制冷。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有妥善保管、照料货物的义务,因被告疏忽大意导致货损,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和关税损失及港口费用74,935美元、公证认证费1,511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认为,涉案货物交接方式为堆场至堆场(CY TO CY),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至承运人开具提货单之日时终止,因此货损的发生不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即使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因目的港长期存在断电现象,收货人有尽快提箱义务,原告迟延提货导致的货损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的损失不具有合理性。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装货港堆场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原告实际将货物提离堆场时终止。货损系发生在被告责任期间,且被告主张原告迟延提货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3,716美元。鉴于原告诉请的关税损失、港口费用以及公证认证费等损失缺乏相应依据,上海海事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原、被告的主要争议在于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收货人是否存在迟延提货以及对原告损失范围的认定。

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认定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因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致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货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导致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起因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对此仍不能免责,则即使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事实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届满之后,承运人仍应对灭失或者损坏负责,盖因该损害系由于处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发生的原因所导致。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无论是承运人装箱,还是托运人自行装箱,其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但承运人可以和托运人就此种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其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即对于此种货物在承运人从装货港接受至装船期间,以及从卸货港卸船至交付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否应当负责或承担何种责任,根据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协议确定。

本案中,货物系用冷藏集装箱装运,交接方式为堆场至堆场(CY TO CY),被告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装货港堆场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堆场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被告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现有事实表明,涉案货物于2006年11月26日到达目的港,11月28日到达目的港堆场,2007年1月6日原告从堆场提货。被告虽于2006年11月26日向原告开具了提货单,但货物尚未实际交付,仍处于被告的掌管之下,被告的责任期间应至原告实际将货物提离堆场时终止,而不是至被告开具提货单之日时终止。

涉案货损发生的原因系因装载货物的冷藏集装箱缺少制冷,冷藏箱温度不足以确保货物完好无损所致,且该事实系发生在冷藏箱堆场。如前所述,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装货港堆场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堆场交付货物时止,因此,涉案货物发生货损处于承运人的掌控之中。

二、收货人是否存在迟延提货的认定

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收货人提货迟延或拒绝提货给承运人带来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据此,如果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迟延或是拒绝提取货物,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货物存于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的仓储、保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期间并未排除承运人应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认为,由于原告迟延提货,因此发生货损的风险和责任已转移给原告承担。本案事实表明,目的港海关向原告收缴关税的时间为2006年12月27日,从这个时间起算,到次年1月6日原告提货应属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提货。而且,货物在不同的港口办理提货手续所需的时间各不相同,货物运至目的港卢安达后,被告主张原告在合理时间内未提货而构成迟延提货,应举证证明货物到达目的港至原告实际提取货物的时间已经超出货物在卢安达办理提货手续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迟延提货的情况,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故意拖延时间,迟延提货,缺乏事实依据。即使原告在提货过程中存在一定延缓,由于承运人承诺的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堆场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堆场交付货物时止,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给收货人、由收货人实际掌管货物之前,承运人仍负有保管义务,对于保管不善引起的货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损失范围的认定

在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被告的责任予以确定后,主要就是对原告损失范围的认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出示的检验报告是判断原告损失范围的主要依据。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本案中,原告的诉请包括货物损失、关税损失及港口费用、公证认证费用。根据涉案购销合同和报关单记载,两票货物共52吨,单价为1,183美元/吨,货物总价为61,516美元。涉案检验报告结论显示,两票货物70%推定全损,30%将以每10公斤低于5美元的价格销售。因此,推定全损的部分货物价值为43,061.20美元,降价销售的部分货物损失为(61,516-43,061.20)÷11.83×(11.83-5),即10,654.80美元,原告的货物损失共计53,716

美元。至于原告请求的关税损失及港口费用是原告为实现贸易合同所必须支出的成本,不应计算在货损比例中由被告承担;公证费用金额从证据上难以辨识;认证费用无法看出和本案具有关联性。据此,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关税损失、港口费用和公证认证费用均未予支持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 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序 C、海事证据保全 D、海事强制令

海商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一 甲乙两船均由于驾驶过失导致碰撞,依我国海商法甲船负3/4的过失责任,乙船负1/4的过失责任。两船所载运的货物均遭受损失。其中,甲船的船舶损失10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40万美元。乙船的船舶损失12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60万美元。两船均不涉及赔偿责任限制。 请根据1、我国海商法;2、美国法律;3、美国法律下,提单上载有有效的“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分别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 1.按照我国海商法计算 (双方船员均驾驶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两船均不涉及责任限制) (1)甲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甲船船损 + 乙船船损 + 乙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2)乙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乙船船损 + 甲船船损 + 甲船货损)x 乙船过失比例 (3)甲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甲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4)乙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乙船货损 x 乙船过失比例 2.按照美国法(侵权法和“宾夕法尼亚”规则) (1)甲、乙船船方最终均分全部损失,各自承担全部损失的一半; (2)甲、乙货方最终均无损失。 3.按照美国法和“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1)甲船货方最终损失:甲船货损的一半; (2)甲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半-甲船货损的一半; (3)乙船货方最终损失:乙船货损的一半; (4)乙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般-乙船货损的一半

案例分析二 1. 某船东将其X轮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款RMB 300万元,并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担保金额为借款额RMB 300万元及其利息,清偿期限2014年4月30日。 2. 2014年3月10日,X轮不慎撞了B码头,造成B码头损失RMB 80 万元。 3. X轮船东未支付全船船员2014年3~5月份工资。全船船员每月工资合计为RMB 40 万元。船员劳动合同均约定每月工资在当月月底支付。 4. 2014年4月1日,X轮遇险,C轮救助了X轮,双方确认救助报酬RMB 100 万元。 5. 获救后X轮至D船厂修理,因未支付修船费RMB 50 万元,D船厂不放走X轮。 X轮全体船员于2014年6月1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X轮,并提起诉讼。诉讼中,A银行、B码头、C轮船东、D船厂均登记了各自债权,其债权金额法院均予以确认。 X轮拍卖所得价款为RMB 500 万元,扣押期间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为RMB 30 万元。请根据上述事实和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分析X轮拍卖价款RMB 500 万元应如何在各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利息暂不考虑) (1)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30万 (2)船员4,5月未付工资,合计80万 (3)救助报酬100万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4)船员3月份未付工资40万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5)码头损失80万 (6)船厂的修理费50万 (7)余下120万付与银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四、所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海商法案例

河北省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1995年5月14日,B海运公司的H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A 贸易公司的5 000包大枣,后发现这批大枣有10%霉烂变质。5月25日,H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6月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贸易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B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H轮于7月2日到达悉尼。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对H轮进行扣押,致使H轮被扣达15天。1996年8月3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2万美元,收货人遂撤回起诉。1996年8月3日,天津B海运公司向河北省A 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本案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托运人承担,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没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恶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l)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签订一份出口大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远达”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6月15日,中方将货物在上海港装箱。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作为卖方公司的顾问律师,请就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向B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大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

(经典)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综合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试卷一 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成绩 _________ 一、简答与论述题(50分) 1、某轮在航行营运中发生了下列的债项,拖欠了船员的工资、为取得贷款向银行抵押了该轮、之后该轮遇难又产生了一笔救助费,由于该轮在运输途中管货过失使所载货物受损,货主申请扣押了该轮,经过法院程序该轮最后被拍卖,请问应当如何处理上述各债权的受偿顺序?为卖船而产生的司法费用应当如何受偿?本案船员的权利与银行的权利及受损货主的权利是否相同?(10分)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如何结合中国的特点吸收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15分) 3,试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10) 4、试翻译下列容(10分) CIF FO Dalian or Qingdao, China. The buyer shall garantee one safe berth at discharging port, Master of the carrying vessel shell tender NOR in writing or by cable to the buyer's nominated agents, WIBON.The buyer'sguaranted discharging rate is 1500 metric tons per WWD, Sunday and holidays excepted unless used. If used actual time used to count as laytime. 5,请依下列提单的实例回答问题(共5分) Shipper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IMPORT & EXPORT CO.,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COSCOConsignee ……………………………… TO ORDER ……………………………… Ocean Vessel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Final destination NANPING DALIAN VANCOUVER Marks & 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N/M H-ACID 2,032 4.44 Freight and charges FREIGHT PREPAYED Date of issue Nov.12,1998 请判断下列问题(打V即可): 1,该提单是不记名提单( ),还是记名提单( ),还是指示提单( )。 2,该提单是已装船提单( ),还是收货待运提单( )。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 11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B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5.Collision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故。 6.Salvage 海难救助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7.Subrogation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8.Bill of Lading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分,共30分) 3.何谓海商法? 何谓海商法,各国法律规定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目前国际海商法学界尚无定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其一,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其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人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3.简述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海难救助行为与方式多种多样,判定一项救助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海难救助,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海商法期末习题集

海商法练习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海商法主要调整两大法律关系,即()。 A.海上运输关系 B.船舶关系 C.货物运输关系 D.旅客运输关系()2.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除外。 A.军事的 B.政府公务的 C.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D.国际货物运输的 ()3.请辨析下列哪几项应由我国海商法调整?() A.发生在公海上中国籍船舶上的犯罪行为 B.上海至汉堡的旅客运输合同 C.在海上航行中的中国籍客轮上订立的婚约关系 D.天津新港至温哥华的货物运输合同 ()4.船舶是合成物,主要包括()。 A.船体 B.设备 C.船舶属具 D.船舶工作人员 ()5.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为()。 A.船籍港 B.所有人国籍港 C.任何港口 D.起始港 ()6.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A.法定性 B.追及性 C.秘密性 D.优先性 ()7.船舶优先权的时效一般为()年。 A.1 B.2 C.3 D.4 ()8."大昌"轮船东与A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办理了将该轮抵押的手续并进 行了登记,在进入某港时该轮又拖欠了港务费,后又拖欠了船员的工资,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项后,该轮遇难,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请问下列选项中哪项的受偿顺序及相关陈述哪几项是正确的? A.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前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B.如该轮船东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C.救助费、船员工资、港务费、船舶抵押权 D.船员工资应在第一位受偿 ()9.海商法有关货物的定义,包括:()。 A.活动物 B.集装箱 C.货盘 D.类似的装运器具 ()10.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管货义务中,管货时间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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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试卷一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成绩 _________ 一、简答与论述题(50分) 1、某轮在航行营运中发生了下列的债项,拖欠了船员的工资、为取得贷款向银行抵押了该轮、之后该轮遇难又产生了一笔救助费,由于该轮在运输途中管货过失使所载货物受损,货主申请扣押了该轮,经过法院程序该轮最后被拍卖,请问应当如何处理上述各债权的受偿顺序?为卖船而产生的司法费用应当如何受偿?本案船员的权利与银行的权利及受损货主的权利是否相同?(10分)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如何结合中国的特点吸收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15分) 3,试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10) 4、试翻译下列内容(10分) CIF FO Dalian or Qingdao, China. The buyer shall garantee one safe berth at discharging port, Master of the carrying vessel shell tender NOR in writing or by cable to the buyer's nominated agents, WIBON.The buyer'sguaranted discharging rate is 1500 metric tons per WWD, Sunday and holidays excepted unless used. If used actual time used to count as laytime. 5,请依下列提单的实例回答问题(共5分) Shipper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IMPORT & EXPORT CO.,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COSCOConsignee ……………………………… TO ORDER ……………………………… Ocean Vessel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Final destination NANPING DALIAN VANCOUVER Marks & 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N/M H-ACID 2,032 4.44 Freight and charges FREIGHT PREPAYED Date of issue Nov.12,1998 请判断下列问题(打V即可): 1,该提单是不记名提单( ),还是记名提单( ),还是指示提单( )。 2,该提单是已装船提单( ),还是收货待运提单( )。

海商法典型案例之货损货差

货损货差是指商品在装卸、搬运、发运、中转、收货过程中属于商业储运部门过失造成的损失和差错。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期租船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船员工资或油款,使航程中断而造成的货损货差。 (2)承运人没有合理的装运货物,货物在运输期间就会发生碰撞、造成火灾和爆炸而形成货损与货差。 (3)船舶碰撞或碰撞了码头而造成船上的货物发生货损和货差。 (4)托运人未妥善包装货物,或托运特殊货物未向承运人提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 (5)托运人负责装运集装箱的,没有选择完好、适货的集装箱装运货物。 (6)收货人明明知道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但是收货人没有与时提取货物使货物的质量发生了变化而造成货损。 (7)由于恶劣天气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货损货差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实际上承运人或远洋运输公司也会定下允许范围内的货损货差正常额度。但货损货差是由于货物性质导致,还是承运方操作失误导致?(如粮食受潮,可能是粮食本身就未晒干,也可能是由于保管不慎至舱室浸水而使粮食受潮)货损的数额如何确定?因此,货损货差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由于货损货差的发生均会引起各方的争执,甚至会引起诉讼,这一问题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经过调查显示,货损货差率和作业差错率高是制造商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满意度低的原因之一,货损货差导致的损失已经成为物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阻碍第三方物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典型类别,值得我们详细研究。下面

就以“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为例,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一、案例背景 2008年9月23日,申福公司就购买1001.53吨苯酚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HONG KONG)LTD.]签订了WZO8Y一00554P/4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成本加运费(CFR)中国青岛,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0哈森(HAZEN)。2008年9月24日,申福公司申请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开立了以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TF0826837258ILHL号远期跟单信用证,货物单价为每吨1530美元,信用证金额为1 532 340.90美元。2008年l2月4日,申福公司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人民币10 569 474.59元。 该批苯酚由巴拿马籍“金色蒂凡尼”轮(M/V GOLDEN TIFFANY)承运,哈池曼公司为“金色蒂凡尼”轮所有人。“金色蒂凡尼”轮为1998年建造的油船/化学品船,载重吨16 465公吨,总吨位为9599,净吨位为5132。 2008年8月23日,货物在西班牙维尔瓦港装船,德宝公司签发了GTHQ 一5702号清洁指示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SUMITOMO DEUTSCHLAND GmbH],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上海)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SHANGHAI)LTD.],货物为1001.53吨苯酚,积载舱为7P、7S、lOP,卸货港中国青岛港,运费预付。申福公司经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背书受让了该提单,并据此在卸货港提取了船载货物。 货物装船前,SGS公司对该批苯酚进行了品质、重量检验,出具了重

海商法复试

上海海事大学2008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写出10种以上的提单种类 2.列举装货港主要货运单证并简述其作用 3.你所知道的班轮公会 4.简述班轮运输的进出口程序 5.提单的正面一般都有哪些记载内容 6.货运代理的概念及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7.定期船运输与不定期船运输的异同点 8.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9.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定期租船与光船租船的区别是什么 11.集装箱运输主要单证及作用 12.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及特点 13.船舶代理的概念及种类 14.什么是运价,什么是运费 15.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上海海事大学2009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班轮运价按制定形式划分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2.为什么要区分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 3.船舶租赁方式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4.传统班轮运输业务的货运程序是什么?各环节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5.集装箱运输中,运费的构成有哪些? 6.租船合同条款按作用不同可分为哪几类?并简述之。 7.列举集装箱出口货运主要单证并分别简述其作用。 8.FCL和LCL的交接方式有那几种?请分别简述其特点。 9.承运人如若拒赔货损,除提供货运单证和商业单据作为证据外,通常还能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如果有,这些证明材料的作用是什么? 10.Omnibus B/L、combined B/L、separate B/L?三者有何区别? 11.什么是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计费标准是如何表示的? 12.什么是船舶营运业和船舶租赁业,二者有何异同? 13.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区别是什么? 14.GENCON’94第一部分记载事项有哪些? 15.什么是国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须办理哪些手续?

海商法案例.

1.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1号”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此案如何处理。理由。 2.甲所有的某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危险,请求乙救助,约定按获救价值15%给付救助报酬,后船舶与货物均获救,船舶获救价值为200万,货物获救价值为100万元(假定货主对此无异议,已支付),后船舶在另一港口因船舶所有人之前拖欠船舶修理费50万元,被船舶修理人起诉。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法院依法拍卖船舶。为此法院发公告,以下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登记:(1)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其中海难救助之前的3个月工资共计6万,海难救助之后的2个月工资4万);(2)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发生在海难救助前);(3)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再后,船舶拍卖的款项扣除法院的拍卖费用及诉讼费,剩下150万元。问此案的债权人就150万元的款项如何受偿?(受偿顺序)理由。 1.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舶,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 2.根据《海商法》第22、23和25条的规定,本案的受偿顺序和款项为:①第一顺序为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②第二顺序为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10万元;③第三顺序为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④第四顺序为船舶修理费50万元。法律的规定是鼓励救助。 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6月,太海会社以期租形式从海柏公司处租进“海柏3号”进行水产品运输。根据买卖、租船合同,翔远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1993年7月5日和6日将2吨活鳗分别装入“海柏3号”的船舱。次日,翔远公司人员发现活鳗已经全部死亡。经鉴定,由于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太海会社和翔远公司以船舶不适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海柏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在“海柏3号”交付太海会社之前,印尼验船公证行曾对“海柏3号”进行装载活鱼试验,结论为适载;在活鳗装入船舱前,海柏公司曾建议太海会社给船舱供氧而未被采纳。 本案如何处理?理由。 太海会社是“海柏3号”的承租人,海柏公司是出租人,双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船舶。由于海鳗死亡的原因是船舱存有油漆气味,以及海水放置过久且供氧情况不良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因此海柏公司作为船舶的代理人和出租人,应当对其船舶不适合约定用途以及未采取合理措施使之适合约定用途所造成的渔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太海会社作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调度,在已知“海柏3号”新近油漆的情况下,未考虑海柏公司更换海水的建议,对船舶因为不适载导致渔货死亡也有过错,故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非自愿的行为不构成共同海损) 二战期间的1940年,德国潜艇经常在北大西洋上袭击英国商船,试图切断英国的物资供给线。为了减少英国商船的损失,英国海军部要求所有商船的行动必须接受其指挥,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组织护航队,要求航行于英国和北美大陆之间的商船参加这样的护航队。1940年11月3日,一英国船东(Athel Line, Ltd.)拥有的两艘船(Athelbeach号和Athelqueen 号)满载着货物,参加一个护航队,从西印度群岛的百慕大驶往英国。11月5日,另一支从加拿大哈利法克斯(Halifax)出发的护航队遭一艘德国潜艇袭击,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是,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 案例题 案例5《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与法律责任》 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束。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 A。该轮 2月 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果然遭遇大风浪。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加拿大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2.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 3.货损应由谁承担? 答案: 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其二,承运人在航行中应谨慎管货。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船舶的适航问题。船舶的适航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指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方面经受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其次还要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的船员,船舶航行所用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安全地把货物运到目的地;船舶的适航性还包括适宜载货,即适宜于接受、保管和运输货物。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以上应尽之义务,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即处于不适航状态,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海商法(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海商法》期末考试大纲 本课程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判断对错(70%),不定项选择(20%),单项选择或是案例分析选择题(占10%)。 期末复习思考题 (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对错 1.我国的《海商法》是一部国内法,但确是一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涉外性很强 的法律。(对) 2.中世纪的三大海法为奥列隆法、康索拉度海法和罗地海法。(错) 3.海商法具有国际性,国家签订和加入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是海商法 的重要的渊源。(对) 4.船舶属具是属于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的定义范围。(对) 5.我国《海商法》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用于非 商业目的的军事用船、政府公务船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对) 6.我国在取得船舶国籍的立法上,基本上属于封闭型。(对) 7.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水域,船舶在公海上实行自由航行制度。但要 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 8.船舶买卖是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常见的方法。(对) 9.设定抵押权的船舶因他人的过失而灭失时,船舶抵押权人有权向过失者提出 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则随船舶的灭失而消灭。(对) 10.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 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对)

11.我国《海商法》第22条对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 目的是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错) 1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对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错) 13.在海运实践中,凡载有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不 知的“不知条款”的提单,都属于不清洁提单。(错) 14.《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坏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为每件 或者每单位的货物为500英镑或其他等值的货物,超过的部分概不负责。 (错) 15.《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维斯比规则》明确规 定提单已被转让给善意的无辜的第三人(innocent third party)手上,就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对)16.我国《海商法》第75条至77条规定明确了提单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 力。证据效力有两种:一种为初步证据又称表面证据,即允许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另一种为最终证据,即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在承运人和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证据。(对) 17.《汉堡规则》规定,对于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承担赔 偿责任的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于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一概无效。(对) 18.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 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错) 19.英国在1992年通过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无论他 是否具有所有权,均拥有对承运人的诉权。(对) 20.我国《海商法》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 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也被称为订约承运人。(错) 21.我国《海商法》第99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 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对) 22.航次租船合同中,解约日条款(canceling date clause)是承租人有权解除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B及答案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B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5.Collision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故。 6.Salvage 海难救助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7.Subrogation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8.Bill of Lading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分,共30分) 3.何谓海商法? 何谓海商法,各国法律规定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目前国际海商法学界尚无定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其一,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其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人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3.简述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海难救助行为与方式多种多样,判定一项救助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海难救助,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合格的救助主体

海商法试卷及答案5套分解

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 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 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 每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 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

海商法试卷及答案

海商法试卷及答案 交通运输学院航运管理专业 2 0 1 0 第二学期 交通运输学院《海商法》考试试卷 时间120分钟总分100分类型闭卷 一,名词解释(此部分共5小题,共计10分) 1 船舶所有权 2 预借提单 3 滞期费 4 共同海损 5 海难救助 二,选择题(此部分有20个小题每小题一分,选择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填入括号中) 6,在我国,《海商法》属于下列哪一类法的特别法( ) A 商法 B 民法 C 经济法 D 行政法 7,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下列哪一项 ( ) A B CD 8,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什么?( ) A B 交通运输学院航运管理专业 2 0 1 0 第二学期 C D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9,下列哪些不属于船舶的优先权( ) A 诉讼费 B 港口规费 C 一般债务 D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10,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条款Free in (F.I)是指( ) A出租人负责装卸费 B承租人负责装卸费 C出租人不负责装货费 D出租人负责装货费 11,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在下列什么期间,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 )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A B C D 12,在一涉及拖航的碰撞事故中,由于承拖方或被拖方的过失,造成了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对此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该案的碰撞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 A B C D 13,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是从下列哪几项中选择高者? ) A件100 B66667 C2 D835计算单位 14,下列哪几项原因造成的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货损,承运人须负举证责任才可免责? ( ) A B C D 15,下列哪几种情况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 ) A B C D 16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消灭,( ) A、甲轮沉没 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 交通运输学院航运管理专业 2 0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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