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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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总则

(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 、加强土地管理。我国人多地少,理所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管理。这里所说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2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4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为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制度。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国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 、长期以来,谁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一直不清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权力,依然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土地

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 、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

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

二、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取得

1 、建设用地原则上要使用国有土地

2 、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3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二)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 1 )征地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按以下批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前述规定之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但是,如果农用地转用审批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征地批准权限的,即属于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即上报国务院。

( 2 )征地公告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都规定对征用土地实行公告制,以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群众对征地工作进行公开监督,以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 3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及例外情形

( 1 )使用国有土地原则上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包括租赁制等。

( 2 )适用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4 、关于土地收益的缴纳和使用

所谓土地收益,在这里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所谓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政府取得的地价(地租)部分,即国有土地出让金

中扣除征地补偿、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部分,国有土地租赁中的租金或国有土地作价入股的股金。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交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5 、关于临时用地

所谓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中需要暂时使用,使用完毕后即恢复土地原状,归还给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土地。临时用地既包括使用国有土地,也包括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一是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临时使用人要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对任何一块临时用地,用地单位都只有临时的使用权,而没有长期的使用权。因此,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1 、乡村非农建设用地应遵循的原则

乡村非农建设用地是建设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兴办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的总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对乡村非农建设用地总的要求是:

( 1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应当服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安排;

( 3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4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5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乡镇企业用地的特殊规定

乡镇企业用地,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用地,一是必须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二是服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安排;三是使用农用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是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

3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

4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的规定,一是实行一户一宅制;二是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还要服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安排;四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6 、集体使用土地的收回

《土地管理》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1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2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3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但是,在此种情形下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

1 、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土地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两种。

3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法律规定的落实。二是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或者以其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后,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转让行为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于上述三项,均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开发、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在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同时,可以处以罚款。

4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归还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责令退还土地的同时,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标准的,其超过标准部分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比照上述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6 、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批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主管部门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材料补偿协议

建筑材料补偿协议 篇一:建筑材料损失补偿协议 建筑材料损失补偿协议 甲方:江苏华信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损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江苏华信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 司5#厂房 工程地点:盐城经济开发区乌江路北五台山路西 工程内容:江苏华信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厂房的土建、钢构、消火栓灭火系统、照明电气分部等。 二、甲乙双方就工程建设过程中已预定或已采购但未用,造成材料损失的补偿范围确认目录如下: 1、大门处台阶(按大理石元 2、玻璃门(按钢化 3、玻璃窗(按铝合金元 4、墙板外板(按0.6厚

5、屋面彩板上层(按角驰III型0.6厚元 6、屋面彩板下层(按900型0.38厚白灰瓦楞板 7、厂房照明(按工矿金卤灯 总计损失金额247468元。 三、对本协议中损失数额有异议的双方可以再协商解决,经调解仍不能解决时,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代表代表职务职务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篇二: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协议(建筑物)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协议(建筑物) 建筑物产权所有人(甲方): 建筑物占地所有人(乙方): 补偿人(丙方): 为工程,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过 批准,就征用乙方地上的甲方所有的附着物补偿费支付问题,达成如下一致: 一、地上附着物名称。产权为甲方所有。位于。面积。结构。用途。所有权权属证明。占地使用权证明。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1、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1 什么是土地法? 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 3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二是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三是切实保护耕地;四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五是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得到加强。 4 什么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

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5 什么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6 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同一块土地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7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为什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三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

土地管理法知识一百问

土地管理法知识一百问 一、总则 △制定《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重点是什么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保护耕地,重点是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哪两种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哪几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包括哪些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和批准日期。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公顷( 5亩) 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 其他土地不足2 公顷(30亩)的,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什么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今年全国第十个土地日的主题是什么

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土地管理法》共几章几条 共8章86条。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应如何表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和切实保护耕地。 二,耕地保护 △何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何谓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呼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何谓土地整理 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何谓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对基本农田衽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 区域。 △何谓土地复垦 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何谓未利用土地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知识竞赛(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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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用地转用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的行为。 9.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 10.本次修法对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和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一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二是宅基地管理部门由原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部门。 二、不定项选择(共15题,每题4分,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原则是什么?() A.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播 B.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 C.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D.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以下哪些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加的新内容?() A.将征用改为征收或征用 B.确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C.允许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人市

常见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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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讲稿

土地法制讲稿 定义: 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主文: 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 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一、总则(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制定《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重点是什么?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保护耕地,重点是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哪两种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哪几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包括哪些?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和批准日期。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 5亩) 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 公顷 (30亩)的,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什么?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今年全国第十个土地日的主题是什么? 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土地管理法》共几章几条? 共8章86条。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应如何表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和切实保护耕地。 回目录 二,耕地保护 △何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何谓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呼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何谓土地整理? 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何谓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对基本农田衽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何谓土地复垦? 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何谓未利用土地开发?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对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使其变为可供建设或农业使用的土地。 △何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知识测试试题

2020 年新《土地管理法》知识测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___ 、质量___。(答案请用逗号隔开)[填空题]* (_答案:平衡,相当)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审批。[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答案:分级)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答案:国务院) 4.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答案请用逗号隔开)[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答案:占多少,垦多少,耕地开垦费) 5.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填空 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答案:农用地转用) 6.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7.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 布确定。[填空题] * (_答案: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试题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试题(1) 一、判断题(共10题,题号1-10,请判断各题说法正确或错误,并将答题卡相同题号对应的符号涂黑,正确涂“√”,错误涂“×”。每题1分,共10分。判断错误每题倒扣1分,最多扣至判断题总分为0)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答案:√ 解析: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1987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 答案:× 解析:1990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3.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增加物质和劳动投入来提高土地收益的利用方式。( ) 答案:× 解析: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外延扩张,通过增加土地面积来满足获取土地收益的方式。集约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增加物质和劳动投人来提高土地收益的利用方式。 4.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的比例尺大多是大于1:1万的;而对于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布局调整大多是在大比例尺上进行,其比例尺通常小于l:1万。( )答案:× 解析: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的比例尺大多是小于1:1万的;而对于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布局调整大多是在大比例尺上进行,其比例尺通常大于l:1万。 5.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 ) 答案:×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因此并非“只能”。 6.因为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点是无偿无限期使用,所以支付了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费用的土地不属于划拨土地。( )

农村基本法律知识

农村基本法律知识 1、怎样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二个条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后,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订立后,并不是每份合同都是生效的。除合法有效的合同外,还分为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原因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撤销的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2、子女对老人应尽的义务? ⑴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⑵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和护理的义务。⑶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住房的,子女有维修的义务。⑷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人所有;⑸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3、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4、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怎么办? 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如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民事纠纷的管辖权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什么是村民自治? 从自治的内涵和自治的形式来讲,村民自治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农村社区;二是自治的主体。农村社区指自然村落,自治的主体指村民群众。因此,村民自治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

2020年安徽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2020年安徽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安徽省为了更好的管理土地,特出台了最新的土地管理法。欢迎阅读下文! 20xx年安徽实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市辖区的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土地面积五千亩以上的农、林、牧、渔等企业、事业单位,应确

定专人办理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五条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凡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因买卖、转让房屋和地上其他附属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和换证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另行安排;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使用证: (一)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者原承包的土地; (二)已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 (三)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五)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六)铁路、公路、机场、矿场、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八条各项建设用地应按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严格控制,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知识测试试题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知识测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___ 、质量___。(答案请用逗号隔开)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平衡,相当)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审批。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分级)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国务院) 4.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答案请用逗号隔开)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占多少,垦多少,耕地开垦费) 5.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农用地转用) 6.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7.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确定。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区片综合地价) 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 收和。(答案请用逗号隔开)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9.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永久性建筑物) 10.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审核批准。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乡(镇)人民政府)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1.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判断题] * 对(正确答案) 错 12.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判断题] * 对(正确答案) 错 13. 耕地的承包期最长为三十年。 [判断题] * 对 错(正确答案) 14.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判断题] * 对(正确答案) 错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16-20)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十六)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掌握)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掌握) 1、符合规划 2、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3、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利用的要求 4、划拨方式供地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5、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熟悉) 1、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由于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引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 (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 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2、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供地。 (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3、根据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臵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臵。 4、根据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根据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5、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 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例题: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包括( )。 A.划拨方式供地

土地管理知识题库

土地管理知识题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 A、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B、省政政府和乡镇所有 C、市级所有和村民小组所有 2. 我国土地基本国策是()。 A、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B、集约用地、合理开发、促进可持续发展 C、保护基本农田、查处违法用地 3.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A、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和建设用地 B、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C、城市用地、农村用地和交通用地 4. ()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A、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B、国土资源部 C、国家发改委 5.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A、县级 B、省级 C、地市级 6.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批准。 A、省级政府 B、县级政府 C、国务院 7.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与地方的法定分成比例为()。 A、中央40%地方60% B、中央30%地方70% C、中央20%地方80% 8.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9.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处分。 A、责令退还土地 B、没收违法所得 C、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0.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A、国土资源所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下人民政府 11.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论处。 A、非法占地 B、罚款 C、没收 1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10天 B、15天 C、30天 13.招拍挂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88.12.29 【实施日期】1988.12.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

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 土地就是民生所系,万物之源.国土资源不仅就是经济建设必不可少得物质基础,更就是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得重要调控手段,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与社会稳定重要得保障条件.国土资源问题关系到国家发展得宏观战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得全局。我国就是一个土地大国,幅员广大、地域辽阔,但我国并非一个土地强国,人多地少就是我国得基本国情。目前,中国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耕地仅有1、43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得40%。近7年来,全国耕地减少了1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量得5%以上.其中,生态退耕62%,农业结构调整18%,建设占用14%,灾害损毁6%。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国至少有1/3得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05亩,有666个县低于联合国制定得0、75亩得警戒线,463个县低于人均0、45亩得危险线. 今年就是全面贯彻党得十七大精神得开局之年。党得十七大精神得核心就是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得一个重要内涵即就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得战略就要统筹人与自然与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得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得文明发展道路。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弱,这就是基本国情。特别就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与人口得不断增加,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得矛盾越来越尖锐,生态环境得形势十分严峻。高度重视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增强可持续发展得能力,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得重要目标之一,

也就是中华民族生存与长远发展得大计。?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求珍惜与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土地.而要保护土地,我们就必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因为它就是我国土地政策得集中表现,就是土地利用与保护得根本法律保障。作为基层维稳部门,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与为基层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得功能,这些功能决定了我们有必要学习好《土地法》,了解我国得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与保护得具体制度。今年也正值我国土地法制定20周年,因此,加强对《土地法》得学习与宣传意义重大. 《土地法》得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我国得基本土地制度与政策.《土地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国得基本土地政策,即维护土地得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得可持续发展.《土地法》第三条进一步强调,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与切实保护耕地就是我国得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得行为。为了贯彻这一政策,《土地法》详细规定了土地管理与保护得具体制度、各级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得监督检查职责、违反土地管理与保护制度以及政府部门未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得法律责任,构成了一个完整得土地管理与保护得法律体系. 一、坚持保护与保障相结合得原则,切实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在《土地法》中最为强调得就是对土地得保护与合理利用,特别就是对耕地得保护.总理在今年得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大力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坚持实行最严格得土地保护制度。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也就是实

201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全文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全文中国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25852153.html,时间:2011-03-12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全文) 摘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规定》明确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找法网编辑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2014年5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 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布局优化 第十条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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