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保险公众责任险(以事故发生为基础)--中文

苏黎世保险公众责任险(以事故发生为基础)--中文
苏黎世保险公众责任险(以事故发生为基础)--中文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 以事故发生为基础

(以下简称“本保险单” )

请您在收到本保险单后仔细阅读,以确保本保险单符合您的需求。本保险单是一份法律文件,应当妥善保存。目录

第1部分:定义

第2部分:承保条款

第3部分: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第4部分:承保责任

第5部分:赔偿责任限额

第6部分:除外责任

第7部分:条件条款

第1部分 – 定义

凡在本保险单中出现时,对有关概念的含义解释如下:

1.1 飞行器:所称飞行器,是指用于在大气层或太空中飞行或移动的各种工具或设备。

1.2 活动:所称活动,是指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各种经营活动。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2.1 救火、急救、提供救护车服务;

1.2.2 作为所有者拥有进行活动的场地;

1.2.3 为了员工福利而设立和管理餐厅和各类社交体育福利组织;

1.2.4 作为所有者和拥有者:

1.2.4.1 在被保险人的场地内的各种机器、设备、装备,除非已被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1.2.4.2 属于被保险人、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电话、燃气、水和电力设施。

1.3 人身伤害:所称人身伤害,是指各类身体伤害、疾病、以及因此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和死亡。

1.4 雇员:所称雇员,是指

1.4.1 与下列主体具有劳动服务合同关系的任何人员:

1.4.1.1 被保险人;

1.4.1.2 任何为被保险人提供借用或聘用员工服务的机构;

1.4.2 工头和由工头提供的劳工人员;

1.4.3 由劳务承包商所提供的任何劳工人员;

1.4.4 任何为被保险人工作的自雇人士;

1.4.5 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提供给被保险人的任何人员,在协议中规定这些人员在从事与被保险人有关的经营活

动,在合同期限内视为由被保险人雇佣。

1.5 地域限制:是指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限制。

1.5.1 短期工作访问或短期海外工作期间,就以下两种情况,本保险单的适用范围为全世界:

1.5.1.1 定居在地域限制范围内的被保险人的董事或非体力劳动雇员,被短期派往其他地区,并从事与其

工作职责有关的事项;

1.5.1.2 定居在地域限制范围内的被保险人的雇员,被短期派往其他地区参加在职培训;

1.6 气垫船:所称气垫船,是指通过向下喷射气流而形成气垫,从而能在大气层中或水面上漂浮移动的各种船舶或设备。

1.7 被保险人: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以下人员或机构:

1.7.1董事、合伙人和雇员:被保险人的任何董事、合伙人和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如果产生任何责任并导

致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1.7.2法律上的代表: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就被保险人所引起的责任,在法律上应该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个人;

1.7.3如果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增加如下人员作为被保险人:

1.7.3.1子公司:被保险人的子公司,以及被保险人已取得50%以上股份的任何其它实体;

1.7.3.2关联企业:被保险人的附属或从属的实体,且被保险人对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控;

1.7.3.3委托人:委托被保险人履行有关合同事项的委托人,但仅限于上述合同所要求,并在被保险人自

有场地之外由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事项的过程中;

1.7.3.4体育社交福利组织的管理人和会员:被保险人的餐厅和各类社交体育福利组织的管理人和会员,

以及从事急救、救火、救护车服务的管理人和会员。但前提条件是上述人员应履行和遵守本保险

单中列明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就如同他们本人是保单明细表中所列明的被保险人一样;

其经营场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运营,且有关细节情况已经提供给苏

黎世。

1.8 被保险产品:所称被保险产品,是指被保险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制造、建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加工、销

售、供应、分销,但已经不处于被保险人的实际照管和法律控制之下的各种产品(包括其包装)。

1.9 苏黎世:是指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亦即是本保险单的保险人。

1.10 损失:所称损失,是指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各种事件,包括连续和重复发生作用的风险状况;从被保险人的

角度看,上述事件既无法预料,也并非出于其愿望。

1.10.1 如果无法确定损失发生的确切日期,按如下原则处理:

1.10.1.1 对于人身伤害,将受伤的人员就有关伤害所引起的症状首次向医生问诊的时间视为损失发生时

间,即使日后才得以确定造成伤害的近因;

1.10.1.2 对于财产损失,将损失后果首次显露出来的时间视为损失发生时间,即使日后才得以确定造成损

失的近因;

1.10.2 相同原因引起的多个索赔,无论受害人或索赔人的数量有多少,都应视为一个损失(一系列索赔);

1.10.3 上述损失事故发生的日期,应以这一系列的损失首次发生的日期为准。

1.11 保险费:所称保险费,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

1.12 财产损失:所称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实际损坏、灭失、毁减,包括所造成的财产丧失使用功能,但不包括在

没有发生上述损坏、灭失、毁减情况下的纯粹财务损失。

1.13 车辆:所称车辆,是指设计用于轮式交通或轨道交通且并非由人类或畜力推动的各种机器。

1.14 水上工具:所称水上工具,是指用于在水面上或水中漂浮的各类船舶、工具、设备,但不包括靠人力推动的各类船

舶、工具、设备。

第2部分 – 承保条款

2.1 鉴于投保人已经向苏黎世提出投保的要求并已经支付或同意支付相关的保险费,苏黎世同意承保其风险,有关承保

细节如下所述。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各种与风险有关的信息是本保险合同的基础,并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部分 –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3.1 对本保险单和本保险单的任何文字或词语的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4部分 – 承保责任

4.1在满足了本保险单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下,凡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所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苏黎世将向被保险

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4.1.1人身伤害和/或

4.1.2财产损失

但上述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必须是因被保险人的活动而引起,且发生(请见损失的定义)

z在保险期限内;

z在地域限制范围内;

z同时,索赔必须在地域限制范围内提出。

第5部分 – 赔偿责任限额

5.1 苏黎世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5.2 支出和法律费用:在本保险单的赔偿责任中,苏黎世还负责承担如下项目:

5.2.1 就被保险人有权或应该有权在本保险单项下得到赔偿的任何索赔,在其处理或抗辩过程中,由苏黎世支付的

或在苏黎世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支出和法律费用;

5.2.2 就上述索赔,受害索赔人依法能够向被保险人摊回的各种费用、支出和法律费用;

5.2.3但前提条件是

5.2.3.1对于同一损失项下的各种赔偿责任、支出和法律费用,苏黎世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列

明的每次损失赔偿责任限额;

5.2.3.2苏黎世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索赔的全部累计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第6部分 – 除外责任

对于以下索赔,苏黎世在本保险单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6.1 知识产权

由于侵害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已注册的设计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6.2 职业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尽到其职业所要求的义务,或由于任何人员未能尽到这种义务(对此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6.3 污染和污染物

由于被保险人向土地、大气、河流或水体中倾泻、散布、释放或逸出各种烟、蒸汽、烟尘、烟气、酸、碱、有毒物质、化学品、液体、气体、废料、其他刺激物污染物,从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核辐射污染

6.4

6.4.1直接或间接因以下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6.4.1.1因核燃料或因核燃料燃烧所产生的核废料,从而造成的电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6.4.1.2 爆炸性核装置或核元件中带有的放射性物品、有毒物品、爆炸物及其他危险品。

6.4.2 在本除外责任项下,所称燃烧是指任何自发核裂变过程。

6.5产品(产品责任)

由于被保险产品的特性、状况、质量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6.6 合同责任

就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由于任何合同保证或协议而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保证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法律仍然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6.7 代为管理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照顾、看管和控制的财产发生财产损失。

6.8 车辆

因拥有、运营、占有、使用的任何机动车辆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但在被保险人的内部场地中使用的机动车辆,如果无需领取公共道路的通行许可,也无需遵守强制保险或担保的要求,则不受此除外责任限制。

6.9 飞行器

因拥有、运营、占有、装卸、使用任何飞行器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6.10 水上工具和气垫船

因拥有、运营、占有、装卸、使用任何水上工具和气垫船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6.11 海上风险

因拥有、运营、占有、装卸、使用任何海上平台或井架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6.12 违章建筑

6.12.1 因以下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6.12.1.1 位于保险场地之内的现有违章建筑物和/或违章建筑工程;

6.12.1.2 对位于保险场地之内的现有违章建筑物和/或违章建筑工程进行设备安装、拆除、修理、装修、

装饰。

6.12.2 在本除外责任项下,所称违章建筑物和/或违章建筑工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6.13 移动或减弱支撑

因打桩、沉陷、拆除、移动或减弱地基支撑,造成陆上建筑和其他结构发生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索赔。

6.14 地下管道

包括地下管道、线缆、输电线、上下水管所发生的财产损失。

6.15 违约金和罚款

因未能履行、未能全部履行、未能及时履行任何合同或协议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任何罚金、罚款、违约金、惩罚性赔偿、示范性赔偿。

6.16 雇员的人身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雇员因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

6.17 石棉

因石棉、石棉产品、任何产品中所含有的石棉成分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责任。

6.18 硅土

因硅土、硅土产品、石英纤维、矽尘、其他任何形式的硅土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责任。

6.19 烟草

对于烟草、烟草的烟雾、任何包含或带有烟草成分的物品或货物中所含有的辅助成分或添加剂,因吸入、摄取、暴露其中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责任。

6.20 电磁场(EMF)/电磁干扰(EMI)

因电磁场(EMF)或电磁干扰(EMI)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责任。

6.21 电子数据

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责任

6.21.1任何计算机代码、程序、其他数据的传送;

6.21.2未经授权取得或接入上述数据。

6.22 电子日期识别

由于任何计算机、其他相关设备或系统在处理、存储、接收数据时发生失效,在任何时间导致以下情况发生,从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无论以上财产是否属于被保险人:

6.22.1无法按正确的日期对日期进行识别;

6.22.2由于无法按正确的日期对日期进行识别,导致无法获得、保存、保留、正确使用、正确解读、正确处理任何

数据、信息、指示、指令;

6.22.3对于已经编写到任何计算机软件中的任何指令,如果因其造成数据丢失,或无法在正确的日期或这个日期之

后获得、保存、保留、正确处理任何数据,从而导致无法获得、保存、保留、正确处理任何数据。

6.23 转基因生物 (GMO)

6.23.1 凡涉及转基因生物,或由于转基因生物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责任;

6.23.2 在本除外责任项下,所称转基因生物(GMO),是指对生物体、其母体、其中一部分进行基因工程处理,从

而产生传统的繁殖方式或自然的基因组合无法达到的基因变化。所称生物体,是指任何活的、能进行繁殖或

复制的生物或分子单元,包括但不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细胞、细胞培养和细胞器;以及无法进行独立

性繁殖的生物体,包括但不限于病毒、类病毒、人工培育的无法进行繁殖的动物、人工培养的无法繁殖或只

能进行无性繁殖的植物、以及他们的种子。

6.24 艾滋病

因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或艾滋病相关综合症(ARC)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责任,无论这种症状如何产生或命名;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诊断或治疗性产品。

6.25 特殊化学品/药物

因以下物品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责任:甲醛尿素(Urea Formaldehyde)、多氯联苯类化合物(Polychlorinated Biphenyl)、羟基脲衍生物(8-Hydroxychinoline derivatives)、避孕药、疫苗、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堕胎药RU-486、其他品种的化学堕胎药物。

6.26 人体植入体

因人体植入体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责任。

6.27 恐怖主义

6.2

7.1 由于以下原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伤害、损失、费用,以至直接或间接产生任何责任:

6.2

7.1.1 各种恐怖主义行为,无论是否同时或交替存在其他原因或事件;

6.2

7.1.2 为控制、阻止、镇压或回应恐怖主义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6.2

7.1.3 未能控制、阻止、镇压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6.2

7.2 在本条除外责任条款项下,所称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也包

括为了影响任何政府,为了恐吓全部公众或部分公众,由任何个人或团体所采取的任何武力、暴力行为、上

述行为的威胁,无论是由个人单独行动,还是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任何组织、政府有关。同时如果本除

外责任条款的一部分内容无效或无法执行,本除外责任条款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具有全部的效力。

6.28 战争

由于战争、侵略、外敌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或篡权行动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6.29 地域限制以外的索赔

在地域限制以外的地区发生的索赔或因地域限制以外的地区发生的损失而在地域限制区内提出的索赔。

第7部分 – 条件条款

7.1 合同内容

本保险单、保单明细表、说明和任何批单条款均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任何具有特别含义的文字和表述在任何地方出现时均具有相同的含义。

7.2 不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苏黎世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苏黎世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苏黎世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苏黎世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苏黎世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苏黎世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苏黎世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苏黎世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苏黎世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3 免赔额

苏黎世就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仅承担超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明的免赔额以上的部分。这表示,苏黎世的最高赔偿数额不应超过赔偿责任限额减去免赔额以后的部分。

7.4 危险程度改变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险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苏黎世,苏黎世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苏黎世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5 保险费调整

如果保险费或部分保险费是根据预计情况进行计算的话,则在保险期限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按苏黎世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具体资料。期内保险费应按照最终的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少于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7.6 其他保险

如果没有本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其他保险可以赔偿或应该赔偿的情况下,则苏黎世的赔偿责任,将仅限于赔偿超出其他保险本来能赔偿或应该赔偿的数额以上的部分。

7.7 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应该:

7.7.1 遵守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各项条款、规定、条件条款和相关批单条款.

7.7.2 在以下事务中,保证尽到合理的注意:

7.7.2.1 雇佣合格的员工;

7.7.2.2 对所有场地、装置、装修、机器设备、经营中所使用的一切物品,保持其处于良好状况;

7.7.3 在以下事务中,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

7.7.3.1 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7.7.3.2 防止在制造、销售、供应中出现有缺陷的产品;

7.7.4 遵守政府所颁布的涉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对载人电梯和蒸汽压力容器进行检验的规

定;

7.7.5 对于任何有缺陷的产品,被保险人如果已经得知或有理由怀疑,应自负费用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踪、召回或

改进。

7.8 保险合同解除

可以在任何时候按以下方式解除本保险单:

7.8.1 由投保人书面通知苏黎世,自通知寄送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单。苏黎世将依照下述的短期收费表扣除自保险单

生效之日起的保险费。但条件条款7.5中所规定的保险费调整依然适用。

7.8.2 由苏黎世提前十五天按照最近所知的投保人地址书面通知投保人。苏黎世应根据要求按日比例退还自终止之

日起计算的未到期部分保险费。但条件条款7.5中所规定的保险费调整依然适用。

短期收费表:

保险期限

年度保险费的比例 %

超过不超过

----- 1个月年保费的10%

1个月2个月年保费的20%

2个月3个月年保费的30%

3个月4个月年保费的40%

4个月5个月年保费的50%

5个月6个月年保费的60%

6个月7个月年保费的70%

7个月8个月年保费的80%

8个月9个月年保费的85%

9个月 10个月年保费的90%

10个月 11个月年保费的95%

11个月 12个月全年保费

7.9 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如果无法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双方可协商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7.9.1 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被保险人注册地区没有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则提交双方约定或认可的仲裁机构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9.2 诉讼:双方如协商不成,或不选择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0 索赔

7.10.1 一旦被保险人或其法律上的代表人得知发生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索赔、法律诉讼、审讯,应自其知道

该保险事故之日起立即书面通知苏黎世。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苏黎世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苏黎世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7.10.2 苏黎世不承认在其没有事前书面同意情况下,被保险人处理索赔和进行谈判中承认的任何责任。苏黎世有权

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任何索赔进行抗辩或处理,或为苏黎世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可全权处

理任何诉讼和解决任何索赔。被保险人应按苏黎世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信息和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必要的

信息和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苏黎世不承担赔偿责任。

7.10.3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苏黎世有权拒绝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7.10.4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苏黎世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

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苏黎世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

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苏黎世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

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苏黎世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苏黎世不承担

赔偿责任;苏黎世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苏黎世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苏黎世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苏黎世可以扣

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7.10.5 凡发生可能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保留一切造成事故发生或与其有关的物品,在苏黎

世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不得对其进行改动或修理。

7.10.6 如果根据本保险单中“被保险人”的定义,苏黎世要向一个主体以上进行赔偿,则苏黎世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应

超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明的赔偿限额。

7.10.7 对于保险期限内提出的任何单个索赔和数个索赔,凡苏黎世在任何时间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向被

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应从中扣除已经赔偿的部分),或按少于上述标准的数额(经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进行

赔款后,苏黎世在本保险单项下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08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 准版本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

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外事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书示范文本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书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 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 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 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 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 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 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

编号: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 [1]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policy no.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whereas the insured named in the schedule hereto had ma de to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pany of china, ltd. (hereinafter called "the pany") a written proposal which to- gether with any other statements made by the insured fo 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is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herein and has paid to the pany the premiu m stated in the schedule. now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at subject to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_1

YF-ED-J932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 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 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 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 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

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累计最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以内赔付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样本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1.雇主责任险保险单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号码 policy 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e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ltd. (hereinafterca lled the company”) undertakes to insure against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insurance subject to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 ||姓名| ||name: | ||---------------------------------------| |投保人|地址| | the applicant |address: | ||---------------------------------------| ||营业性质| ||trade/occupation: | |---------|---------------------------------------| |地区范围|| |geographical area ||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93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合同范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保险单号码: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

人身伤亡:_____ 财产损失:_____ 总计: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 总保险费:_____ 付费日期: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_____ 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mplate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 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 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 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 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2004年8月,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被保险人”)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万,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 2004年9月,因设计人员的图纸设计错误导致工程施工后出现设计缺陷,被保险人与业主发生纠纷,2008年被保险人因业主拖欠设计费将业主起诉至法院,业主以被保险人图纸设计失误导致工程出现设计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2011年4月,经过当地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败诉,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给付业主人民币144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千余元,费用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2011年5月,被保险人代表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人民币157万余元,保险公司受理该保险事故后,针对该案提出下列问题:1、保单条款约定要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而本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只与业主口头约定设计合同,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2、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和业主到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均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而保单“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2008年被保险人与业主起诉至法院,已过两年诉讼期。 保险公司提出上述问题,并且有拒赔倾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阐述下列观点:1、本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与业主之间虽无正式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但有口头协议,法院已认可,而且判决书中有明确的阐述。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虽没有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但已告知保险公司相关的业务人员,告知要到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索赔。3、关于两年诉讼期的问题,我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工程设计单位的法律风险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一直存在,因此,合理的追溯期应与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寿命是一致的,而不应以两年追诉期为期限。 经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领导、客服人员与保险公司及时有效地沟通,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疑问反复协商,保险公司对本次保险事故的态度由有拒赔倾向,到保险双方对赔款金额达成一致,最终被保险人索赔成功,经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索赔单证,保险公司最终赔付被保险人128万余元。 通过这个案例说明,设计院一定要和业主签署书面的委托设计合同,同时发现问题后尽快报案,说明事情经过,即使当时责任方还不明确。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本案例能体现出被保险人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在保险理赔方面的弱势地位,无法与保险人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也能充分体现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作用和价值,能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利用丰富的保险知识、专业的理赔技能为客户服务的基本理念。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详细版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详细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2198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详细版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287-11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单号 码: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投保 人: 姓 名: 住 所: 营业性 质: 地区范 围: 保险期限: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雇员一览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署时间:年月日 投保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公司(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职责险稳妥合同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产品职责险条款一、职责范围在本稳妥有用期内,因为被稳妥人所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作事端,形成运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担任时,本公司依据本稳妥单的规则,在约好的补偿限额内担任补偿。对被稳妥人敷衍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赞同担任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担任补偿,但本项费用与职责补偿金额之和以本稳妥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责限额为限。二、在外职责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担任补偿:(一)被稳妥人依据与别人的协议应承当的职责,但即便没有这种协议,被稳妥人仍应承当的职责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职责;(三)依据雇佣联系应由被稳妥人对雇员所承当的职责;(四)稳妥产品自身的丢失;(五)产品退换收回的丢失;(六)被稳妥人全部、保管或操控的产业的丢失;(七)被稳妥人成心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形成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八)稳妥产品形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职责;(九)稳妥产品形成对飞机或轮船的危害职责;(十)因为战役、相似战役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一)因为停工、暴乱、民众

骚乱或歹意行为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二)因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直接的职责;(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稳妥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则的应由被稳妥人自行担负的免赔额。三、补偿处理(一)若发作本稳妥单承保的任何事端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职责许诺或回绝、出价、约好、付款或补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职责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不得承受职责方就有关丢失作出的付款或补偿组织或抛弃对职责方的索赔权力,不然,由此引起的结果将由被稳妥人承当;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处理任何索赔案子,被稳妥人有职责向本公司供给全部所需的材料和帮忙。(二)出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产品,因为相同原因形成多人的人身损伤、疾病或逝世或多人的产业丢失,应视为一次事端形成的丢失。(三)被稳妥人的索赔期限,从丢失发作之日起,不得超越2年。四、被稳妥人职责被稳妥人及其代表应严厉实行下列职责:(一)在投保时,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请求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实在、翔实的答复或描绘;(二)被稳

2020年(通用版)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样本

2020年(通用版)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样本 Sample of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in 2020 (general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2020年(通用版)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样本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 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1.雇主责任险保险单 EMPLOYER"SLIABILITYINSURANCEP OLICY 保险单号码 PolicyNo.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PolicyofInsurancewitnessestheT hePeople"sInsurance(Property)Com panyofChina, L*d.(hereinaftercalledTheCompany") undertakestoinsureagainstEmployer "sLiabilityInsurance duringtheperiodoftheInsurancesubj ecttotheClausesprintedoverleaf. ---------------------------------------------------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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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

太平洋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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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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