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申报检验工作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申报检验工作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申报检验工作程序

为了明确申报检验(以下简称报检)的程序和要求,更好地服务受检单位,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各类监督检验(含首次检验、验收检验,下同)、定期检验报检的各个环节。

3. 职责

3.1检验管理部负责制定、规范报检工作流程以及监督、协调报检工作的顺利运作。

3.2技术部负责网络平台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和确保网上报检平台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3.3各设区市特检分院、院本部各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各检验部门)负责接收、审查报检单位(申请人,下同)的申请材料,指定专门的业务受理员负责、协助报检单位完成报检工作,及时安排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4. 报检工作程序和要求

4.1各类监督检验报检工作程序和要求

(1)申请阶段

报检单位应根据申报监督检验的类型(安装监检、进口监检、制造监检、验收检验等),按照程序文件FQP J04-2008《业务受理和流程控制程序》规定,携带报检所需材料,到设备所在地检验部门提出检验申请,检验部门根据业务分工进行承办或者转相关检验部门承办。

(2)审核阶段

业务受理员接收报检单位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有疑义,当天内转相关检验部门分管检验业务的负责人(或科室主任,下同)作进一

a.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入受理阶段;

b.对符合受理条件,但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报检单位,待材料补全后转入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报检单位当场更正后转入受理阶段;

c.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特种设备报检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2),说明理由,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检单位。

(3)受理阶段

a.对进入受理阶段的,业务受理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检单位和相关检验部门;

b.业务受理员在双方签订《检验检测、监检协议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决定(特种设备报检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2)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报检单位,将《特种设备业务接收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输入网络平台, 同时及时将报检单位提供的材料转给检验部门分管检验业务的负责人;

c.检验部门分管检验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并通知报检单位。至此,报检工作完成,进入检验工作环节。

(1)报检单位一般应先到监察机构办理告知,再到检验部门签订检验协议,报检单位应在告知后才能施工,施工前应通知检验部门;

(2)报检单位应是取得相应等级许可资格,或者有省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设备试安装、试制批准的证明材料;

(3)报检单位(包括其所属的分公司等)不得有两个(含)以上的检验项目未交纳检验费或存在欠费半年(含)以上的情况。

4.2定期检验报检工作程序和要求

(1)申请阶段

报检单位可通过三种途径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即网络报检、电话或传真报检以及窗口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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