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

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作业设计

第九条作业设计编制。试点单位根据试点省区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和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第十条作业设计审批。试点单位将作业设计报所属的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的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备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试点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作业设计变更。作业设计必须在试点计划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并上报备案。作业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备案。

第三章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作业质量管理。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点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

任等事项。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

第十七条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主要依据国家下达的试点任务、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有关施工作业合同等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检查验收方法。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

县级自查。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县级试点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省级核查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验收。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5%,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区依据满足核查验收的需要确定。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省级核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国家抽查。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所属试点森工企业按以上要求全

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驻各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抚育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试点单位停止作业;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限额单独建档、单独发证。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

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监测范围与内容。试点省区要结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和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

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成效评估。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点任务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的试点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

灵台县珍珠山林场2019年第一批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采购项目邀请招标公告

灵台县珍珠山林场2019年第一批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采购项目邀请招标公告 甘肃荣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灵台县珍珠山林场的委托,对“灵台县珍珠山林场2019年第一批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采购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服务商参加。 一、招标文件编号:GSRC-2020-014 二、招标内容: 本项目森林抚育面积总共为233.4公顷,共分为2个包,选择2家不同中标单位。其中第一包森林抚育面积为 133.4公顷;第二包森林抚育面积为100公顷。(详见招标文件及森林抚育作业设计) 注:本项目总预算40.25万元,其中:第一包预算价为 24.89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4万元,林场职工投劳折资0.89万元;第二包预算价为15.36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5万元,林场职工投劳折资0.36万元(每个包投标报价不能高于该包段预算价,高于预算价的按废标处理)。 三、评标办法:最低价中标法。 四、采购需求: 1.建设期限: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 2.质量要求: 第一包:(1)割灌除草:主要对小班内分布过于密集、与林木生长形成竞争、严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林下灌木和草本同时进行人工割除。考虑群落的完整性,割除时,只对林木树杆周围1米范围以内的灌木、草本,从根部与地面平行位置全部清除。清除的枝条、灌木及杂草,在不影响林分更新,利于防火的前提下,采取顺山带状堆积或散铺的方法进行清理。 (2)定株抚育:主要在幼龄林中,对同穴中栽植或萌生的多株幼树,按照密度合理,伐除质量差、长势弱的林木,保留质量好、长势强的林木,为保留木保留适宜生长空间,定株强度控制在30%以内。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等在不影响林分更新及防火的前提下,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横山带状堆积或散铺的方法进行清理。 (3)辅助工程技术:根据抚育作业区的地形地势,主要对现有作业区内的施工道路进行修复,以及对灌木盖度较高的小班清理道路。 (4)成效监测:抚育成效监测采用设置对照样地的方法进行监测,监测样地共分为两个子样地,即对照样地和抚育样地,每个子样地面积为400m2,20×20m。样地首先要在抚育小班内具有代表性,其次两个子样地立地条件、林分状况要基本一致。样地每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上报省林业厅。样地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势树种、平均年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

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实施情况汇报

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实施情况汇报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xx年中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发〔20xx〕170号)通知的要求,迅速成立森林抚育试点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明确领导和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调查摸底,落实建设任务,编制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作业设计,经省林业厅审批评审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实施,现将有关20xx年森林抚育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完成相关情况 (一)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1、成立了以县林业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天保办、财审股、林政股、林调队、九岭头林场为成员单位的县森林抚育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森林抚育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培训、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九岭头林场承担,主要负责森林抚育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上报、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展及相关情况的统计工作。 2、对参加建设人员按项目建设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现场

培训,统一施工标准,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了施工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注重施工安全。 3、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档案。 (二)抚育作业实施情况: 1、抚育任务完成情况: 按照省林业厅安排我县的森林抚育任务,共实施抚育公顷,其中实施实施生态疏伐9个小班面积共公顷,卫生伐24个小班面积共公顷。目前已经完成抚育面积250公顷,还有公顷正在组织实施,由于林场地处高山,气候寒冷,有些抚育小班还被积雪覆盖,不能展开作业,待气温回升,积雪融化后,将迅速组织人员,加快进度实施,余下任务预计在4月15日前可全面完成。 2、抚育作业情况: ⑴全部按照作业设计施工,无超证采伐、越界采伐、乱砍滥伐、采好留坏、开天窗等问题。 ⑵小班作业位置准确,抚育对象、抚育方式符合作业设计要求,无变更情况。 3、成效监测情况: 成效监测任务已落实,并按要求进行监测工作。根据经

(完整word版)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标 (DK154+081.9~DK194+835.47)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龙铁路Ⅵ标段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履行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与项目部的安全保障体系相适应。 第三条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项目部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部管理的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预防森林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项目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项目部属各分部必须设置森林防火工作小组,分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或安全的领导为本分部森林防火主管责任人。各分部相应成立义务森林火灾扑救突击队,负责各自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健全森林火灾扑救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铁锹等灭火消防工具。 与漳平林业公安局消防队取得联系,利用消防队的专业队伍及消防设备,在发生火情时及时沟通,迅速扑救。 第三章防火职责 第七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活动;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

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莲花山林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 ]9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计划的通知》(赣财农[ ]134号)精神,我场将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3203亩。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自然概况 莲花山林场地处鄱阳县的北部,位于东经117°4′21.45″——116°58′9.73″,北纬29°42′7.17″——29°33′6.12″之间,地势东高西低,平均海拔402米,总面积125平方公里,属黄山余脉,自然条件较好,森林植被较好,是个典型的低山高丘林区。林场现有林地面积16.8万亩,森林覆盖率87.4%,年平均温度16.7°c冬夏温差较大,平均降水量1700毫米,全年日照时数3250小时,无霜期平均为275天,气候具有自然时间中等,昼夜温差较大,降雨量均恒的特点,适宜森林生长。 (二)社会经济情况 莲花山林场有6个分场,4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670人,其 中城镇人口1210人,农村人口6460人。全场生产总值5459万 2 2020年4月19日

元,农业总产值710万元,林业总产值280万元,工业总产值4469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00元,林农人均收入2900元。 (三)森林资源状况 林地面积16.8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89.6%,有林地面积16.5 万亩,灌木林地面积111亩,竹林面积3182亩,公益林面积73690亩,国家森林公园面积82635亩:其中林地面积79665亩,森林覆盖率87.4%。林种有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一般用材林,经济林,以防护林为主。 二、开展森林抚育工作的必要性 林场现有中幼林面积160749亩,占林地面积96%,其中幼龄林面积134074亩,中龄林面积26675亩,从起源看,人工中幼林面积33534亩,天然中幼林面积127215亩。长期以来,由于对中幼林抚育等森林经营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大,森林生长郁闭度较高,影响林木生长质量,森林火险等级高,严重影响了森林质量和森林功能的发挥,森林存在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安全隐患。 近些年来,造林的积极性不高,在家劳力少,投入大,导致砍树容易,造林难,林地次生灌木多,加上气候状况的变化,森林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过程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立足森林资源现状,加大森林抚育力度,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综合功能是推动 3 2020年4月19日

森林防火制度守则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履行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与项目部的安全保障体系相适应。 第三条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项目部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第四条项目部管理的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预防森林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项目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X 副组长:XXXXX 成员:XXXXXX领导小组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由安质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安质部掌握,在出现火情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由组长和全体成员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指挥现场的灭火扑救工作。 各单位相应成立义务森林火灾扑救突击队,负责各自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健全森林火灾扑救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铁锹等灭火消防工具。 与佳木斯林业公安局消防队取得联系,利用消防队的专业队伍及消防设备,在发生火情时及时沟通,迅速扑救。 第三章防火职责

第七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活动; 3、领导专(兼)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做到“预防为主”; 5、指导对防火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6、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迅速上报、组织扑救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保障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情况; 2、将防火工作与本项目部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森林防火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项目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1、在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工区的防火工作; 2、定期向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汇报本架子队的防火工作情况,提出防火工作实施计划; 3、加强对职工〈包括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与普及; 4、经常组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负责复查验收,对重点禁火部位动火实施监护; 5、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报告,并督促本架子队有关人员釆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调查情况,分析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

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

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公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的决 议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编辑本段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 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 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 地带。 第三条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 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 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 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 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森林抚育作业规定新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

(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9407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试验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的森林防火管理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务必科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 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 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 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 各方共有; (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六)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七)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八)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10]546号)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于每年

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试点单位要加强基础工作,将有关责任书、公示有关文件及资料、抚育作业合同、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

【工作通知】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通知

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抚育补贴项目管理,规范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确保森林抚育作业质量和成效,根据《XX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作业设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森林抚育工作的基础,科学、规范编制作业设计是森林抚育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森林抚育规程》和《XX 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等技术标准,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规范编制。要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对符合抚育条件的林分认真开展外业调查。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切实把抚育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确保作业设计科学有效、操作性强。 二、科学制定抚育措施 要按照提高生态功能、促进林木生长、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选择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的中幼龄林作为抚育对象。要根据林分特点和生长现状,提出既符合林分实际需求、又切实可行的抚育措施。设计抚育方式时,要综合采用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割灌除草、修枝、灌溉、培埂扩穴、施

肥、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抚育措施,避免无效作业,从而实现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提高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提升林地生产力的目的。灌溉、培埂扩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方式,应当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天保工程区的森林抚育政策,对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国家一级公益林)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抚育活动。不得以商品林抚育标准对公益林进行抚育作业设计,不得以森林抚育为名砍伐天然乔木幼树生产销售“山棍”,确保天然林资源自然恢复生长。 三、提高抚育经营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不同林种、不同树种在不同立地条件下抚育间伐、定向培育等可持续经营技术的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展森林抚育试验示范,研究适合我省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森林抚育模式,推广多种森林经营模式,办好一批森林经营示范林场(乡镇),发挥样板示范作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森林抚育精细化管理、科技化支撑、专业化施工、机械化作业的有效形式,努力提高质量、降低成本,逐步实现对森林的集约化经营、科学化管理。 四、强化抚育质量监管 开展森林抚育对提高森林质量、带动就业增收、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和促进绿色增长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森林抚育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要从技术指导、施工监管、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多个环节入手,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全面加强森林抚育工作的质量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林业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使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和林农群众掌握森林抚育的政策、技术规程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管理处机构规格等事项的批复》(市编发〔2012〕3号)文件精神,为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经县编委会研究,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公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园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的保护。做好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监测、保护、培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的建档保护等工作。 (三)负责公园森林和其他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并管理经营公司,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对园内参与建设和经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公园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的管理。做好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维护的宣传、相关基础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等工作。 (五)受委托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做好公园内违反森林公园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案件查处有关工作。

(六)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设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内外关系的协调和联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项目资金执行工作;负责园内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县里下达的中心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2、市场营销科 负责公园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及秩序管理,对园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景区收费标准,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园内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受理游客投诉并进行查处;负责公园旅游产品的宣传与营销;负责招商引资、立项争资融资等工作。 3、建设管理科 负责组织公园各类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以及各类规划的执行管理;负责公园开发建设、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实施管理和园内其他主体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园卫生、环保及安全等管理。 4、资源保护科 负责环境监测;负责园内森林资源的管护与改造、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自然资源的调查并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附件: 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 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XX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XX〕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XX〕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一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

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绩效挂钩原则。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四到县”原则。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优先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 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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