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由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缩写:。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

第九条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六条出资方式为。

出资时间为。

第十七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出资人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向公司派出监事会;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

(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出资人行使的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组成。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从出资人委派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自辞职书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由出资人批准。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出资人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出资人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出资人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出资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出资人、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职工董事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名,由省国资委在董事会中指定。

第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

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出资人决定。

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出资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省国资委向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二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省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非职工监事不得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出资人、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并有权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二条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出资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总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八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出资人。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

第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出资人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缴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出资人红利。

第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出资人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出资人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XX省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六十七条公司根据国家、XX省有关政策和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十八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XX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六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合并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七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分立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出资人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十三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七十五条公司因前条规定的第(一)、(二)、(四)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组建。

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七十八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七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确认。

第八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公司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出资人取得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将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出资人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八十六条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报出资人批准。

第八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1)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国XX集团公司出资,设立中国XX集团招标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中国XX集团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北京市XXXX区XXXX街XXX号XXX楼XXXX号房间。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国内建筑工程的招标服务,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会议服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出资人:中国XX集团公司,出资方式:货币,中国XX集团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中国XX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9人,由中国XX集团公司委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 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由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缩写:。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 第九条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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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美典纺织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黄丽娜一人出资设立石狮市美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石狮市美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住所:石狮市八七路南侧前廊地段华泰商住楼1#103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本。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名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黄丽娜:缴纳的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住所:×××× ,邮政编码:XXX。 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

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营宗旨、范围和营业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如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公司是湖州市公路、铁路建设的市方出资人代表,通过投资、建设和经营公路、铁路交通项目及开展多元化产业投资和相关产业资本运营业务,在完成市政府、市国资委和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以×××方式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为×××0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0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六)审核、审批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XX市XX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XX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XX公司。 第四条公司类型:XX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XX市XX(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X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X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XX(或名称) 第九条股东XX:,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年月日。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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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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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及斜体部分为提示内容,定稿时请删除相关内容,空格及打X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本章程适用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 第三条公司住所:XX市XX区(县、市)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XX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o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实收资本为XXXX万元。 第四章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一条公司由XXXX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共计出资XX万元,其中以XX方式出资XX万元,……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XXXX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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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板 个人独资公司如何拟定?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板,欢迎大家与与参考。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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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或部门决定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审批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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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三: 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XXX( 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 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 第四条住所: 。 ( 注: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明确表述所在市( 区) 、县、乡镇( 村) 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 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

( 注: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 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 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 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 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XXXXXXXXXX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自订,本章程仅供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州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州政府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州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xx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州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及期限:xxxxxxxxxxxxxxx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参考范本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 ***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 市 **** 路 *** 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参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自行填写)。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 ******; 住所: *** 市 *** 路 ***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 ****,以货币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纳入党建工作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效力】 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 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对外投资及限制】 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党的组织,依法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一人(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提示 (提交时删除本方框启示内容) 广东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 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邮政编码: 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 年—月_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名称: 广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股东姓名: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十条 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 资 _______ 万元,实缴出资 日。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通用版

____________________ 国有独资公司 、、八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1 页共11 页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岀资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 监 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 公司住所: 邮编: 公司注册地: 第三条公司是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岀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 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岀资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是实行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市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岀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可在境内外设 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公司以资产为纽带, 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 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岀资人的监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 不得在其 他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 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遵守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 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三: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XXXXXXXXXXXXX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认缴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效力] 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X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X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XXX市人民政府及XXX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XXX市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XXX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XXX市政府、XXX 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公司是公司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对外投资及限制] 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责任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非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第七条[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为 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参考样本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参考 样本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参考样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申请在全额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投资者为:,地址:。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为:采用先进国际工艺和先进技术,引进较好的机械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生产,争取扩大国际市场,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的生产、加工。 第八条:公司生产规模:年产。 第九条:公司的产品 %外销,公司自行销售其产品,对自行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其中: :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确认的注册资本包括以下内容: 1、外汇现金万美元。 2、生产设备、办公用品折合万美元。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投资者从境外贷款解决。 第十三条:公司履行投资期限:首期于营业执照发放后三个月内缴注册资本的15%,全部注册资本于企业成立后年内完成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完成投资后一个月内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由投资者委派,首届董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董事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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