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湘一师院字[2013]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我校学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员从各系(部)主任、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高级职称教师中产生。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各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由5至9人组成。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每届任期三年。各系(部)学位评审小组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撤销因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4. 研究决定学士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七条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1.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在系(部)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等进行审查,审核学生提交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情况,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中出现的争议,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完成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八条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在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 做好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3.按上级学位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材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4.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5.完成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九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完成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在2.0 及以上(或加权平均成绩在70 分及以上)。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外语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5.具备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文科类专业学生达到湖南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一级水平;理工类专业学生达到湖南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二级水平,或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6.有健康的体魄,能从事所学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1款之规定;

2.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考试、考查中有舞弊行为者;

4. 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

5.未达毕业条件者;

6. 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加权平均成绩在70 分以下)者;

7. 因其他问题,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本细则第十条第2款、第3款之情形,经考察有明显进步,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其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核同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2.在校期间获得授权专利或在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4.受到省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者(如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员、省级优秀团干、省级优秀毕业生等);

5.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结业学生离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换证考核,取得换发毕业证资格,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向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申请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2.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填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初审通过

人员名册》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暂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汇总表》,所有材料经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送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3. 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系(部)报送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校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核,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5.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只颁发毕业证书。

6.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要求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十五条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出现差错的学生,经查实并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11、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两次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会议。学士学位的审批及授予,授权教务处负责并按照《云南大学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每年十月底以前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表二)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各学科评定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如下工作: 1 、审核本学科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材料,初评上报专业名单; 2、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3、审查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 4、初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5、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及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6、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建议; 8、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经费开支。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 1、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摘要。 第九条博士学位: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①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怀院发[2009]80号附件1)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校内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名单由各系(部)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工作; (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学位的审批与撤消: (一)学生毕业前两周,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大学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二)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施细则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 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 生产执行力,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民新能运营有限公司的电站安全生产 责任管理。 3 上游程序和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 定义

无 5 职责 5.1 总经理部 5.1.1 负责审批本细则,并监督实施。 5.2 运维中心 5.2.1 负责编写、升版并解释本细则; 5.2.2 推动电站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并监督其执行。 5.3 电站 5.3.1 落实电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6 管理细则 6.1 站长安全职责 6.1.1 负责做好电站日常行政事务和生产管理工作; 6.1.2 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做好职工管理、考核、调配工作,掌握职工动态,及时为电站提供决策依据;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3: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个学科、专业均可申请。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位申请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硕士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情况、工作量(在职研究生)等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未交齐以上材料或未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同意接受申请的人员应根据论文情况组织答辩。 第七条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3~5门,否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三、硕士学位和其它课程考试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我校统一制订的各专业培养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依据 1.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企业实行安全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依据。 a)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管理对象和范围: 2.1公司的所有人员,包括: ----最高管理者。 ----管理者代表。 ----一般管理层。 ----执行层。 2.2代表公司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 ----聘用人员。 ----工程分包方的有关人员等。 3.安全生产控制标准: 3.1 建立了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管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规定。做到职责、权限合法明确,覆盖全员、全方位。 3.2 各类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权限。真正实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 3.3 取得卓有成效的安全管理绩效。 4.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1制定和实施安全责任制,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坚持“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等原则。 4.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符合“各级主管领导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

领导责任。具体组织生产施工的领导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级其他领导,各职能人员和各工种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或生产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生产的要求负责”的基本要求。 4.3 总经理对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4.4 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4.5 项目经理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4.6 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应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 4.7 各级其他领导,各职能人员和各工种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或生产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生产的要求负责,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权限。 4.8 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地由多个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分包单位的资质应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职责。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9 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筑、拌灰、混凝土、木作、钢筋、机械、电气焊、起重司索、信号指挥、塔司、架子、水暖、油漆等工种。应执行《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0 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5 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5.1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认真贯彻执行越南当地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法律、法规、规范,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宿舍条件环境照片宿舍空调相关配置介绍.doc

2019年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宿舍条件环境照片宿舍空调相关配置介绍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宿舍条件环境照片宿舍空调相关配置介绍 高中奋斗了三年的同学们马上就要开始新的学习环境了,高考之后,从高考中“煎熬”出来的准大学生们即将开始新的大学生活。大学无疑是令人向往的,但是,对于大学这个完全陌生的环境,刚刚走出家人怀抱的新生们知不知道要做些什么?注意些什么呢?那些师兄师姐们曾经经历的,就是新生们马上要面对的。为了让即将走入大学的同学们有的放矢的度过新生阶段。 本文主要和你介绍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宿舍条件和宿舍环境的相关文章,也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新生入学注意事项。希望本文可以帮你对大学生活有了解。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宿舍条件怎么样―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宿舍图片 大学宿舍就是我们的第二个家,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宿舍条件怎么样也就成了同学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宿舍条件: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宿舍条件: 学校实行公寓化管理,宿舍都为四人标准间,1200元一年。 看完了官方公布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宿舍条件,我们有必要来看一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学长学姐眼中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宿舍条件又是怎样一番景象: 本校现有14栋寝室楼,每栋有7层楼,没有电梯,床位是上床下桌,女寝每层楼有热水点,男寝一栋有4个热水点,寝室内没有热水器,寝室内没有空调,寝室门是木门,每层楼都有视频监控。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宿舍是男女统一标准。都是4人一间,1200一年。上面是床,下面是书桌。有一个封闭式小阳台,洗漱台。宿舍有单独卫生间,洗澡什么的都是在自己宿舍的单独卫生间。但是热水使用不方便,要到食堂后面的开水房打热水。我们一般都自己烧。学校有公共澡堂,澡堂内部也是单间的。 宿舍为四人标准间,不断电,网速还算可以。上床下桌,独立阳台、厕所,宿舍只有冷水淋浴。基本上每栋楼每一层有热水房,并且每个月有15元的免费补助(一瓶开水大概5-6毛)。宿舍区都有澡堂,可以自行打水在宿舍洗澡或者去澡堂洗。 寝室晚上有门禁,所以别再外面玩太晚了,否则进不了宿舍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课件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内容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研〔2014〕73号 (1985年6月制订,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

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外经贸学教务字〔2013〕7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制订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含远程教育等)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按上列国家有关法规和我校专业设置情况,我校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其基本工作程序为:(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进行初审; (二)学院通过初审后,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 (三)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终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学校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无严重违纪现象;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三)主要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或达到学校有关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要求; (六)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 第四条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生是指我校正式录取和注册在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四个为零”(工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促进生产持续发展,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厂各级干部和员工以及来厂从事各种作业的外来单位或人员,都要遵守本制度,各部门、作业区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每个员工都应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和厂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或不执行。 四、建立以厂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实行全员安全自主管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负责的专业及分管的作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厂长安全责任制 1、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冶炼厂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设备安全,主持制定冶炼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2、每月召开两次专门会议,研究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每周的安全学习会,必须对上一周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一小结,对下周的安全工作做出针对性的安排,并检查落实。 3、组织落实全厂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思想宣传教育。 4、负责组织本厂的安全检查,落实到人,责任到位。制止并处理三违现象;对查出的隐患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处理,对重复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5、负责组织本厂设备检修时的安全方案的制定、实施,确保检修安全。 6、负责提出安全生产所需投入资金计划,经矿安委批准后组织实施,保护安全生产设施完整。 7、负责落实矿里有关会议精神,安全管理要求,负责和生安科等安全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反映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8、负责废气、废水、废渣达标安全排放。 9、发生事故积极组织现场抢救,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组织事故分析,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解

附件: 学士学位新细则解读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改善学习风气,学校修订《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量院学位〔2013〕8号)(以后简称本细则)。为便于师生理解和执行细则,现对细则部分条款做如下解读。 1.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包不包括10门? 答:少于10门不包括10门。 2. 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对于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期间涉及课程重新计算门次),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如何理解? 答:1)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都纳入绩点计算范围,选课不考试的也纳入绩点计算。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将转入新专业后不再需要的部分原专业课程成绩从绩点计算中剔除。

2)同一门课程正考成绩已合格,学分已获得,对于成绩不满意可重修课程,成绩以高分记。此门课程的重修不计入10门计算。 3)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视同没有得到学分。通过另选其他选修课来获得学分不计入10门。 4)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如大三第一学期初延长学习年限至大二,则原先就读大二期间所有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都不计入10门,但原先就读大一期间所有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仍计入10门。 3. 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外校转入我校学生如何执行? 答:从转入我校开始计算。 4.本细则第七条“本细则从2013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至2012级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 答:1)如有2010至2012级学生延长学制或复学到2013级,延长学制或复学后学位审核按本细则执行。 2)2010级至2012级学生学位审核时学业要求按量院

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西安外事学院文件 西外院教〔2012〕27号 关于印发《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二级院、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结合我校实际,对现行的《西安外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领导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对普通本科学生的告知和宣讲工作。 附件: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制度印发通知 西安外事学院院长办公室2012年9月18日印发打印人:校对人:李海峰共印8份 附件: 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9月修订) 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应届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湘一师院字[2013]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我校学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员从各系(部)主任、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高级职称教师中产生。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各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由5至9人组成。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每届任期三年。各系(部)学位评审小组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撤销因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4. 研究决定学士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七条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1.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在系(部)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等进行审查,审核学生提交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7年11月22日同济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同济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1次修订; 2011年11月25日同济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我国公民,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规定任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的,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人,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复审,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同济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word版本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院发【2013】7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9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由系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名单由各系提出,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接受本系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接受本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 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专业能力获取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加权绩点达到1.8分(含)以上者; 5.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90分(含)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 第九条毕业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符合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含)及以上者; (3)受到其他省级(含)以上表彰者。 第十条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可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附表1),向所在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封面个人简历模板

……………………….…………………………………………………………………………………姓名:杜宗飞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学院:数理信息学院学历:本科……………………….…………………………………………………………………………………手机:×××E – mail:×××地址: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自荐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今天我怀着对人生事业的追求,怀着激动的心情向您毛遂自荐,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我片刻的关注。 我是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2014届毕业生。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大学四年的熏陶,让我形成了严谨求学的态度、稳重踏实的作风;同时激烈的竞争让我敢于不断挑战自己,形成了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生活理想。 在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四年里,我积极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并获得过多次奖项。在各占学科竞赛中我养成了求真务实、努力拼搏的精神,并在实践中,加强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动手能力。 在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就读期间,刻苦进取,兢兢业业,每个学期成绩能名列前茅。特别是在专业必修课都力求达到90分以上。在平时,自学一些关于本专业相关知识,并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在工作上,我担任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计算机01班班级班长、学习委员、协会部长等职务,从中锻炼自己的社会工作能力。 我的座右铭是“我相信执着不一定能感动上苍,但坚持一定能创出奇迹”!求学的艰辛磨砺出我坚韧的品质,不断的努力造就我扎实的知识,传统的熏陶塑造我朴实的作风,青春的朝气赋予我满怀的激情。手捧菲薄求职之书,心怀自信诚挚之念,期待贵单位给我一个机会,我会倍加珍惜。 下页是我的个人履历表,期待面谈。希望贵单位能够接纳我,让我有机会成为你们大家庭当中的一员,我将尽我最大的努力为贵单位发挥应有的水平与才能。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2014年11月12日 唯图设计因为专业,所 以精美。为您的求职锦上添花,Word 版欢迎 下载。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科大政发〔201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

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结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节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整理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九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生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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