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2、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进行零申报。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纳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二、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比例征收

1、核定比例征收的范围

(1)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变更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见附件8)。

(2)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四)款行为的,主动申请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

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放《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6)后即可实行核定比例征收。

(3)实行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

2、核定比例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税率购销合同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房屋经营金额100 003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 00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003

货物运输合同运费金额的100 005

财产租赁合同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01

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01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100 01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003

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005

3、纳税期限

实行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期限为按月缴纳,具体期限为次月10日前,遇法定假日可顺延。

4、申报征收

(1)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期中没有发生经营收入的纳税人也要按期进行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已经被扣税的,已扣税款可在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冀地税函[2004]259号 石地税函[2004]19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25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专项拨款及所购资产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从各级财政、科委、环保等部门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科研开发经费、创新基金、治理污染费等,用于重建、开发和治理后没有结余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结余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使用上述拨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二、关于个人买车、企业使用,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签定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主管地税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同时,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三、关于减值准备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 执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以原值减去残值和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上,其按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计提的折旧,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问题 纳税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确定。按应付工资总额与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有差额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分别按工资总额4%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实际缴纳数额超过4%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纳税人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酒厂直接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二)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产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按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摊,不得扣除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三)对于经营酒类产品的商品流通企业,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建[2003]45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8日)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2003]45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在建工程或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竣工工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住宅入住时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冀地公告2014 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6-24 来源: 2014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业务问题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则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按历史成本原则处理。 三、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如不能现房补偿,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按房屋的市场价格视同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

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交房时确认收入。 五、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企业使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作为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进口货物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以合同、付款凭证及报关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作为进口货物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八、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河北新版发票规定

河北地税4月起停用旧版发票新版发票防伪升级https://www.360docs.net/doc/5315078235.html,2011-04-14 23:43 长城网 【字号:大 | 中 | 小】【背景色】 长城网4月14日讯(记者贺宏伟)今天,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等7个行业的纳税人,自2011年1月1日起,均应使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自2011年4月1日起,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新版普通发票防伪大升级 此次启用的新版发票,右上角有红色温变、荧光油墨印制的“河北地税”字样。该油墨在温度达到35℃以上时(人的手即可),“河北地税”字样会由红色变为无色;温度降到35℃以下时,又由无色变回红色;在荧光灯的照射下,呈现橘红色荧光反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01》采用“安全线”防伪纸印制。发票纸页中埋有特制的“安全线”,为开窗型,发票背面可以清晰看到,在纸张中呈现均匀的渐入效果,此线可从防伪纸中抽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02》采用双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面涂布有2种颜色相互交叉的特殊颜色,涂布的颜色“一次性转移,不可涂改”;发票正面经书写或划痕,字迹背面的有色涂层一次性转移脱落显示白色痕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01(平推单联)》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02(平推单联)》采用“河北地税”黑白水印纸印制。水印呈黑色、白色“河北地税”字样,黑色、白色水印间隔出现,有凹凸的视觉效果,迎光透视,清晰可见。 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6种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面涂布有蓝色,涂布的颜色“一次性转移,不可涂改”,发票正面经书写或划痕,字迹背面的有色涂层一次性转移脱落显示白色痕迹。 其它发票采用SW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空心SW字样,有凹凸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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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汇总纳税,备案事项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6-05-31 【实施时间】2016-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中规定应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按照《办法》规定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见《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优惠事项,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备案表》办理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企业应当留存税务机关签署受理意见的《备案表》电子信息。 按照《办法》规定需要报送《备案表》并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优惠事项,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为方便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企业可选择先通过网络传送《备案表》和附送的相关资料的电子信息,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时,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的原件,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备案 河北省内跨地区(包括跨市、跨县(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和购置环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出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出租房产适用税率为12%; (二)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五、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二)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3月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对逾期未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当年4月1日和10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冀地税发[1999]43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制定,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制定。 八、《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冀税二[1988]61号)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中,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04月30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8]9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石政办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五日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建设局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 (一)划出的职能 原中共石家庄市委建设工作委员会承担的职能。 原市建委承担的村镇建设规划、设计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规划局。 原市建委承担的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燃气行业除外)、市容环卫、城管监察、市区环境综合治理职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园林绿化管理职能,指导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指导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房管局。 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二)划入的职能 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 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执业注册、发证及继续教育等具体事务,委托或交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市建设局负责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石家庄市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2014-06-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信息提供:本站原创浏览次数:214 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 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 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对于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土地成本应采用占地面积法,其他开发成本应采用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 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可以采用层高系数建筑面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8月2日) 市建字(2004)70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石家庄掌握500元)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据实扣除;现金全部并入工薪计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服不属于劳保,不允许扣除)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八、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注:红字非正式文件内容,系石家庄市地税局统一掌握的标准。

石家庄市建设局拆迁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建设局拆迁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 等级划分进行调整的通知 石建【2010】86号 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等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8元。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建[2009]21号)文件执行。 此通知有效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普通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3.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2010年度)

说明:1、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2、成片跨区域(位)或跨道路两侧的同一拆迁项目(包括分期开发的),按该项目内最高等级评估; 附件2 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普通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2010年度)

注:1、本表房屋平均价格。具体对象可根据新旧、朝向、楼高层数环境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2、小高层房屋可参照高层做适当修正; 3、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住的一套住房(团结户); 4、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附件3 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 注:1、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2、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 统一建设的通知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各供热单位、各建设单位、局有关处室及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一管到户,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我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组织建设,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集中供热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设施指供热计量装置、热力站、庭院供热管网、楼内公共供热管道等入户端口以外的公用供热设施。 二、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前,应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方式申请,区供热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核准的供热方式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确定后,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含供热重要设备、供热设施建设方式、供热计量装置、热计量技术路线等内容的供用热合同。建设单位委托建筑项目设计时,应明确供热方式、热计量技术路线及有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技术导则(自控部分)》、《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建设技术导则(工艺设备部分)》、《石家庄市供暖燃气锅炉房设计技术导则》、《石家庄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以下简称供热技术导则)进行供热计量、供热管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供热技术导则对供热计量、供热管网、热力站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供热单位参与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单位提出的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合理意见或建议予以采纳。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提供包含供热计量和供热设施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2500元/户标准,一次性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设立的双控账户支付分户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含楼栋及分户计量装置、系统调控装置、采集及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石建[2009]9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建〔2009〕91号) 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便于项目手续衔接,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两级拆迁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拆迁许可和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凡是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要加强清场验收的监督管理。

二、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项目,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顺利实施。 三、拆迁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由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参加,可以分阶段进行。 四、项目完成拆除清场后3日内由拆迁人向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城市房屋拆迁清场核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项目法人、拆迁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项目拆迁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拆迁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评估情况,拆迁资金到位情况,拆除实施情况,具备清场核验条件等。由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负责办理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在10日内组织监督检查及清场核验工作。 六、监督检查内容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 规定》的通知 石建〔2011〕126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监理、施工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财政部、安监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市内五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根据工程情况,依据河北省有关定额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2%时按实际计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1%时按实际计取。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低于工程造价的2%时按2%计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工程安全措施费低于工程造价的1%时按1%计取。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具备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措施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中标通知书应注明安全措施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安全措施费一次足额存入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限石家庄市)设立的“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需提交“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措施费,并进行跟踪管理。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 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 石建【2008】35号 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等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搬迁补助费标准不变,仍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建[2007]62号)文件执行。 此通知有效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3、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1 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成片跨区域(位)或跨道路两侧的同一拆迁项目(包括分期开发的),按该项目内最高等级评估; 附件2 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注:1、本表价格为新建房屋平均价格。具体对象可根据新旧、朝向、楼高层数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2、高层为简单装修。小高层房屋可参照高层做适当修正; 3、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4、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附件3 注: 1、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2、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国地税网上申报

国税网上申报 国税网上申报 国税网上申报 1、新建用户: ?双击屏幕上的“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的图标,提示是否建立新用户。点击【是】将弹出新建用户窗口,纳税人识别号栏输入您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您的纳税识别号中有字母,请大写。在“新用户口令”和“确认新用户口令”处输入方便您记忆的用户口令(请务必牢记此用户口令)。点击“建立用户”出现提示信息界面,点击【是】,自动弹出导入个人证书界面,选择用户个人证书,按提示导入用户个人证书。(对于已安装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V1.0.3版本的用户,不需要再安装用户证书) 2、用户登录: ?在?°纳税人识别号?±处点击下拉菜单选择您的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处输入您建立用户时输入的密码。点击?°登录?±,如果系统提示是否建立新征期,则点击?°是?±,弹出“选择用于签名的本人证书”窗口,点击黑色向下的箭头,选中您的纳税人识别号,点“确定”。稍等片刻之后,提示“建立新征期成功”,点击确定,进入软件?°信息?±界面,此界面主要是用于发布税务局通知,用户阅读完毕通知后点击?°关闭?±。然后点击左侧?°报表?±选项。 3、报表填写: ?在左侧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按照先填附表再填主表的顺序,点击要填写的附表,再点击上方工具条中的“新建报表”按钮进入该报表。在您填写完报表后点击上方工具条上的“补零”,再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然后您可以选择另外一张表按上述方法进行填写。当必填的附表都填写完毕后(在填报状态一栏处显示:填写完毕),可以“新建”主表,主表的保存方法同附表一样。 4、上传报表: ?主表保存成功后,会提示“该税种已经填写完毕,是否需要上传”,点击“是”。将弹出应缴纳税款金额,用户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后出现选择证书的窗口,点击黑色向下的箭头选中您的纳税人识别号,点“确定”。系统将提示“您的申报数据正在进行审核,请稍后查询所属税务机关受理结果”,点击“确定”。 ?注意:上传完毕后,并不代表国税局已经收到并认可您的报表,您还需要通过下一步操作来确认您的报表是否真正的申报成功。 5、查看受理结果: ?在左侧选中已经上传过的税种,点击上方工具条中?°受理结果?±选项,系统提示?°申报成功且有税,该税种共开具了1张税票,是否需要查看缴款书?±然后点击?°是?±,缴款书将自动弹出。如果您是零申报,将提示?°申报成功,且无缴款书”,点击确定即可。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零申报企业是没有电子缴款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成功后需要携带金税卡到国税局抄税,抄税后国税局会给打印缴款书。 第四步报税 ?请将电脑里显示的缴款书完整的抄到您的空白手工税票上,如果您对于税额有任何疑问请到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5.07.21 【实施日期】200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2005年7月21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7月15日河北省建设厅朱正举厅长、曲俊义副厅长视察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指示精神,改善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生

活环境,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市建设局决定,立即开展一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拉网检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建设局成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进泽(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立众(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成(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处长) 张宝泉(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 王家荣(市建筑施工管理处主任) 成员:王喆(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副处长) 武杰(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苌建虹(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李宏卫(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刘成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建设局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建设局也要成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检查范围 市建设局组织检查石家庄市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各县(市)、区建设局组织检查本辖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设局将对各县(市)、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2、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进行零申报。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纳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二、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比例征收 1、核定比例征收的范围 (1)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变更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见附件8)。 (2)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四)款行为的,主动申请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 案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009-09-15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 资在20 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

下 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 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提出工程 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 分 项工程,并逐项说明其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3 、质量控制资料验收情况; 4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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