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路灯杆广告牌经营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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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路灯杆广告牌经营权租赁合同

甲方:阳江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1 年月日阳江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竞标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获得路灯杆广告牌经营权。说明:成交价值只限于指定路段的总体价值。

经营期限为两年,另给予招商制作时间三个月并免租金,共二年三个月,即自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

第二条广告设置要求及规格

乙方设置的广告规格、数量、外形、效果等具体内容在设置前要报请滨海新区城建综合局和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核准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条合同价款:在签定本合同后,5工作日内乙方以银

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广告经营权二年有偿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到甲方指定账户。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乙方已交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甲方收款账户为:

单位名称:阳江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阳江市江城农信联社营业部

账号:80020000002623887

乙方支付的上述费用仅是获得广告位经营权所应支付的费用,广告制作费用及经营过程中其他发生的费用,包括维护保养费、电费、工商管理费、国税、地税所征收的税费、营业费、所得税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标的广告位由乙方在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维修和日常维护等费用,经营权期满后乙方必须及时完成广告的清拆工作,并在五天内报甲方和路灯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返还乙方所交履约金和灯杆维护押金。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阳江市有关广告经营、广告发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非法经营和违规经营,以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

(二)甲方行使监督管理权,对广告的设置进行检查验收和跟踪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做出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或严重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向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对乙方进行处罚,并根据情况轻重可及时终止合同。

(三)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四)合同期间,若乙方使用的灯杆因设置广告牌造成损坏或油漆破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按路灯管理部门要求对灯杆进行修复、维护。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广东省、阳江市有关广告经营、广告发布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承担一切经营上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应完全理解广告经营的经营风险,盈亏自负。

(三)按约定支付本合同的价款。

(四)遇有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暴雨等)威胁人员安全以及广告设施安全时,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五)乙方设置广告后,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并保证路灯杆的完好无缺。如乙方因设置广告牌而造成灯杆损坏或油漆破损,乙方必须按路灯管理部门要求对灯杆进行修复、维护,若乙方不按要求进行维护,由路灯管理部门进行维护修缮的工程款,从灯杆维护押金中支付。如维修押金不足予支付实际维修款时,乙方应全额赔偿。

(六)乙方要设置灯箱广告的,要自行与供电单位协商解决用电事宜并负责用电安全。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按成交总额5%收取,为人民币:元整(¥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5工作日日内交给甲方。

(二)路灯灯杆油漆维护押金,按成交总额的5%收取,共人

民币:元整(¥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5工作日内交给甲方。

(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的履约情况符合本合同规定并做好灯杆维护交还甲方的,甲方须在一个月内无息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和路灯灯杆油漆维护押金。

第八条广告牌的日常管理

(一)如政府需要时,乙方应每年安排一定时间(不多于10%的时间)发布经甲方确认提交经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公益广告。每次公益广告发布时间至少两个星期,不超过一个月,甲方按政府要求发布政府公益广告时,会提前一个月通知中标人发布的时间,公益广告的内容、形式等。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制作、安装。相关成本费用由甲方或委托方负责。发布公益广告所占时间在合同期满后给予相同时间顺延。广告设施版面不能空置,因乙方未能及时招商发布广告信息的,应以公益广告覆盖或发布甲方提供宣传广告。

(二)广告信息的发布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内容应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发布。

(三)乙方应做好广告经营管理及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如因广告设施破损而影响市容市貌的,经甲方三次书面督促整改而不予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由于广告设施而引发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广告牌在乙方经营期间,应由乙方购买财产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乙方经营期间,该广告牌因自然因素或人为破坏所造成的修复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该广告牌所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也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在乙方经营期间,无论基于何种因素,导致牵连甲方承担责任的,若甲方对外承担了责任,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经营期间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将不予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和乙方支付的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二)甲方如在合同期间无故终止合同,须无条件无息退还

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赔偿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因违反国家、省市的有关广告经营、广告发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因设计、制作、内容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若因乙方过错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1.乙方严重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包的;(广告公司除外)

3.不按约定整改的;

4.未按时按约定的金额支付合同价款,逾期达一个月的。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

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政府有关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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