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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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筑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建设项目决策服务的,是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校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发展基础教育的方针政策,满足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科学合理的安排学校校园规划用地和校舍面积指标,保证学校建筑的安全、适用、经济,并注意美观。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应从各地经济、技术、自然、交通条件、人民群众的生活习俗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规划一次建成,如确有困难时可分期建设,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面积指标,并参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

第九条学校规模和班级定员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初小为4班,30人/班;完小为6班、12班、18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中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二节项目构成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兼会议室)、体育器材室;完小设置普通教育、音乐教室、乐器室、自然教室、仪器准备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兼会议室)、学生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兼体育教师办公室)。

二、初中: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实验室、仪器准备室、化学药品库、劳动技术教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微型计算机教室、微机辅助室、风雨活动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兼体育教师办公室)。

第十二条行政教学办公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教学办公室、少先队部室、值班室(兼单身教工宿舍);完小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

二、初中: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社团办公室、传达值宿室。

第十三条生活服务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教工食堂、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完小设置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

二、初中:设置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

三、生活用房宜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设置。

第三章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一节学校布局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布局,应按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应避免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

第二节校址选择

第十六条新建中小学校的校址(含迁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

开地震裂带、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和洪水沟口等自然灾害地段。校内不得有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越。

第十七条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三节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拟建学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进行规划设计,并根据需要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纳入村镇规划统一安排建设,不宜建在校园内。

第十九条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生产实习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置,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该类及房不宜沿村镇主要街道的建筑红线布置,在遇有过境的铁路、公路干线时,应距离铁路至少300m、公路至少80 m,并宜以绿化带作为隔离屏障。

二、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卫生防护、日照、防火、通风等有关规定。

三、体育运动场地应与教学图书实验用户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田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并与教学图书实验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

四、校园内的交通道路宜便捷,并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设在公路干道边上,出口外侧应留有人流缓冲距离。

第二十条学校建筑群组的布置应尽可能组成庭院空间,校园的绿化美化应与校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农村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教室:应每班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40m2/间;完小6班、12班、18班均为4、52m2/间。

二、音乐教室:初小4班和完小6班不设置专用的音乐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完小12班、18

班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均为52m2/间。另配备乐器室一间,使用面积均为18m2/间。

三、自然教室:初小4班不设置专用的自然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完小应每校设置一间,6班、12班、18班的使用面积均为71m2/间。另配备仪器准备室一间,使用面积均为23m2/间。

四、多功能教室:初小4班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为60m2/间;完小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分别为90m2/间、110m2/间、120m2/间。

五、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初小、完小均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18m2/间;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18m2/间、22m2/间、26m2/间。

六、图书室:初小、完小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15m2/间;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22m2/间、30m2/间、38m2/间。

七、教师阅览室(兼会议室):初小4班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为20m2/间;完小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分别为28m2/间、41m2/间、48m2/间。

八、学生阅览室:初小不设置学生阅览室。完小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分别为21m2/间、41m2/间、62m2/间。

九、体育器材室(兼体育教育办公室):初小4班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为20m2/间;完小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分别为30m2/间、34m2/间、36m2/间。

十、语言教室:初小不设置语言教室。完小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均为74m2/间,另配备语言资料室一间,使用面积均为18m2/间。

十一、科技活动室:初小不设置科技活动室。完小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分别为15m2/间、25m2/间、32m2/间。

第二十二条农村初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教室:应每班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均为56m2/间。

二、音乐教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56m2/间。另配备乐器室一间,使用面积均为18m2/间。

三、实验室(含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12班、18班、24班应分别设置二间、三间、四间,使用面积均为90m2/间。另相应配备仪器准备室,总使用面积分别为80m2、120m2、160m2。

四、化学药品库: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15m2/间。

五、劳动技术教室:每校均应设置,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90m2、120m2、120m2。

六、图书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36m2/间、54m2/间、72m2/间。

七、教师阅览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35m2/间、53m2/间、70m2/间。

八、学生阅览室:每校均宜设置,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60m2、90m2、120m2。

九、语言教室: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90m2/间。另配备语言资料室一间,使用面积均为18m2/间。

十、多功能教室: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100m2/间。

十一、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22m2/间、26m2/间、30m2/间。

十二、微型计算机教室: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90m2/间。另配备微机辅助室一间,使用面积为18m2/间。

十三、风雨活动室:宜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300m2/间、450m2/间、600m2/间。

十四、体育器材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50m2/间、60m2/间、70m2/间。

十五、科技活动室;每校均宜设置,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54m2、72m2、90m2。

第二节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的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农村小学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54 m2,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108 m2、158 m2、204 m2。

1、教学办公室:每校均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并宜按全体教师设置座位,使用面积为3.5 m2/座,总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21 m2,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28 m

2、56 m2、84m2。

2、卫生保健室:初小4班和完小6班不设置卫生保健室,宜在有关办公室设置保健箱。完小12班、18班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均为15m2/间。

3、传达室宿(班)室:初小应每校设置一间值班室(兼单身教工宿舍),使用面积为8m2/间。完小应每校设置一间传达值宿室,使用面积:6班、12班、18班均为20m2/间。

4、凡未列出的其它办公用房,应在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控制下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二、中心完小办公用房的总使用面积,可在完小办公用房的总使用面积基础上增加30%进行具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农村初中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公用房的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297m2、396m2、494m2。

1、教学办公室:每校均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并宜按全体教师设置座位,使用面积为3.5m2/座,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105m

2、158m2、210m2。

2、卫生保健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15m2/间。

3、传达值宿室:应每校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均为20m2/间。

二、凡未列出的其它办公用房,应在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控制下,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节生活服务用房的面积指标

第二十五条农村小学生活服务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工宿舍及住宅:

1、教工宿舍:初小不单独设置教工宿舍,宜以值班室兼用。完小每校均应设置,并按教工人数的30%解决,居住面积为7m2/人,6班、12班、18班的总居住面积分别为21m

2、35m2、56m2。

2、教工住宅的居住面积标准,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宿舍:初小不设置学生宿舍。完小宜设置,并按学生人数的20%住校计,居住面积为2.4m2/生,6班、12班、18班的总居住面积分别为130m2、260m2、389m2。

三、食堂:

1、教工食堂:每校均应设置,就餐人数宜按教工人数的100%计。初小的使用面积为3m2/人,总使用面积为18m2;完小6班、12班、18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3m2/人、2m2/人、1.7m2/人、总使用面积分别为27m

2、34m2、45m2。

2、学生食堂:初小不设置学生食堂。完小均应设置,就餐人数宜按学生人数的30%计,使用面积为1.5m2/生,6班、12班、18班的总使用面积分别为122m2、243m2、365m2。

四、开水房及浴室:初小不设置开水房及浴室,师生饮水用开水,由教工食堂加工。完小均应设置开水房及浴室,6班、12班、18班的总使用面积均为24m2。

五、厕所:

1、学生厕所:每校均应设置,坑位数宜按学生总人数男女平均每16人设置一个坑位计,使用面积,初小为4m2/坑位、完小为3m2/坑位。男厕按每32人设置1000mm长的小便槽计,总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32m2;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51m

2、102m2、153m2。

2、教工厕所宜与学生厕所分设,总使用面积:初小4班为4m2;完小6班、12班、18班分别为8m2、12m2、16m2。

第二十六条农村初中生活服务用房的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工宿舍及住宅:

1、教工宿舍:每校均应设置,解决比例宜按教工人数的30%计,居住面积为7m2/人,12班、18班、24班的总居住面积分别为91m

2、133m2、175m2。

2、教工住宅的居住面积标准,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宿舍:每校均应设置学生宿舍,解决比例宜按学生人数的50%住校计,居住面积为2.7m2/生,12班、18班、24班的总居住面积分别为810m2、1215m2、1620m2。

三、食堂:

1、教工食堂:每校均应设置,就餐人数宜按教工人数的50%计。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2m2/人、1.7m2/人、1.7m2/人,总使用面积分别为42m

2、55m2、72m2。

2、学生食堂:每校均应设置,就餐人数宜按学生人数的70%计,使用面积均为1.5m2/座,12班、18班、24班的总使用面积分别为630m2、945m2、1260m2。

四、开水房及浴室:每校均应设置,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40m2、55m2、70m2。

五、厕所:

1、学生厕所:每校均应设置,坑位数宜按学生总人数男女平均每20人设置一个坑位计,使用面积为3m2/坑位,男厕按每40人设置1000mm长的小便槽计,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90m

2、135m2、180m2。

2、教工厕所:每校均应设置,总使用面积:12班、18班、24班分别为12m2、16m2、20m2。

第四节农村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第二十七条建筑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平房:初小平房校舍建筑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按70%计,完小、初中平房校舍建筑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按80%计。

二、完小、初中教学图书实验办公楼、教工及学生宿舍楼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均宜按60%计。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平均每生占有校舍建筑面积不宜低于表1的规定。

平均每生占有校舍建筑面积(m2/生)表1

注:①完小、初中住校比例分别大于第二十五条二款、第二十六条二款的,可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的面积。

②初小、完小附设学前班的,可相应增加有关用房的使用面积。即:每班按30人计,设置活动室一个。每个活动室使用面积为90m2(含游戏、活动、午睡、进餐等用)。此外,可根据需要配备使用面积为15m2的卫生间(含便池、盥洗台、淋浴池)、9m2的教具储存室。活动室如无午睡要求。其面积可减为54m2、上述用房的设置均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分别纳入初小、完小校舍总面积中统筹规划设计和建设。

③表中指标系按墙厚240mm计算,超过240mm时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五章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九条农村中小学校园规划建设用地应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科技用地等组成,并宜符合下利规定:

一、建筑用地

1、学校建筑用地应含建筑物首层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庭院式活动场地。

2、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初小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3,完小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7,初中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8。

二、体育运动场地

1、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含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使用的成片场地。

2、初小4班和完小6班宜分别设置60m和100 m直跑道田径场一个;完小12班、18班均宜设置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中12班、18班、24班宜分别设置200 m、250 m、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确无条件设置田径运动场的学校,最少应设置能满足全校学生进行体操、器械、球类以及小学低年级游戏等活动的场地,平均不少于4 m2/生。

三、绿化科技用地

1、学校绿化科技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

2、初小可不设置集中绿地和科技园地。完小和初中宜设置集中绿地和科技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小不宜小于1.5 m2/生;初中不宜小于2 m2/生。

第三十条农村中小学校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均每生不宜低于表2规定。

平均每生用地面积(m2/生)表2

注:①小学、初中住校生比例分别大于第二十五条二款和第二十六条二款的,可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的建筑用地面积。

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厂用地、自行车存放用地(1m2/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③初小、完小附设学前班的,可相应增加学前班用房的建筑用地面积。

第六章学校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农村中小学校建筑标准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进行建设,保证建筑物符合安全、适用、卫生,并注意美观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建筑层数与层高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层数:为节约用地,除初小校舍为平房外,完小和初中的主要建筑物应尽可能建造楼房。完小的教学办公楼不宜超过三层,初中的教学图书实验楼不宜超过四层。

二、主要用房层高(坡屋顶楼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

1、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含自然教室):小学宜为3.3~3.6m,初中宜为3.6~3.9 m。

2、行政教学办公室不应低于3.0 m。

3、教职工宿舍不高于3.0 m。

4、学生宿舍宜为3.0~3.2 m。

5、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多功能教室如为阶梯地面时,最后一排地面

至顶棚的距离不宜小于2.2 m 。

第三十三条建筑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墙(柱)体:宜采用砖(石)混承重结构,不得采用空斗砖墙和生土墙体的承重结构。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地区,墙(柱)体结构应按地震裂度和抗风要求设防。

二、楼板:砖(石)混承重结构的楼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木构架承重结构的楼房应采用木楼板。

三、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资料彩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钢、木屋架(或砖砌墙)的坡层面。上述层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层面要相应增加活荷载,并应设置女儿墙或安全防护拦。

四、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的标号、型号、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标准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建筑不得低于二级,平房建筑不得低于三级。

第三十五条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图书实验楼得采用螺旋形楼梯或扇形踏步。楼梯坡度为不应大于30度。踏步高度:小学宜为120~140 m m,中学不宜大于150 mm;踏步板外沿不宜突出踢脚板。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 mm。楼梯栏杆(板)高度不应小于900 mm,室外楼梯栏杆(板)高度不应小于1100 mm。

二、楼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及总宽度,应按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要求确定。当教学楼为4层、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楼梯宽度应按学生人数最多一层每100人为1000 mm计算;为3层楼时,应按学生人数最多一层每100人为800 mm计算。疏散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0 mm。

三、楼梯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

第三十六条门窗:各类用房均宜采用实腹钢窗(或木窗)、木门。外墙窗户的开启方式,应便于清洁。内墙宜设置低窗,开启方式不应影响室内和走廊的通行。

第三十七条走廊宽度(净宽):教学实验楼的内走廊宽度不应小于2100 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不应小于1800 mm,办公楼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 mm。

走廊不宜设置踏步,如必须设踏步时不宜少于三级或做成1/8~1/10坡度的斜磋坡道。

第三十八条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光:应保证教学图书实验用房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如为单侧采光时,室深系数(室内地面至窗洞上沿的高度与房间进深一致地面宽度之比)不宜小于房间进深1/2;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走廊、楼梯、厕所等得低于1/10。

教学用房主要采光面的窗台高度:小学宜为800 mm,中学宜为900 mm。但均不宜超过1000 mm。

二、照明:教学用房应采用配有保护灯罩的荧光灯具,不宜采用裸灯。灯具(长向)宜垂直于黑板面布置,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0 mm。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表3

三、通风换气:

教学、办公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向走廊的门和走廊墙的上部宜设置气窗,炎热地区还可在外墙窗台下部距地面200处设置可开启的小百页气窗。

教学用房应有冬春季换气设施,确保室内二氧化碳的浓度低于1.5‰。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或门头上亮子)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外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7%,设于内走廊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3.34%。当采用附墙竖向排气道时,排气口应设在每层排气道的顶部(临近天棚处)位置,排气口大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并设调节风门。

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多功能教室宜设置轴流风扇排气或因地制宜地采用其它有效排气设施。

四、室内温度:寒冷和严寒地区的中小学校,应因地制宜的设置采暖系统。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太阳能采暖。应保证采暖的安全、适宜的室内温度和空气质量。炎热地区应因地制宜地设置降温设施。

第三十九条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中小学校均且设置给排水系统。

二、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楼宜设置室内水冲式厕所,如设置外厕所时,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

的下风方位,并保持适当的距离。

室内水冲式厕所宜采用瓷砖大便槽(或蹲式陶瓷大便器)和小便槽,并配备陶瓷洗手盆和水磨石污水池。室外厕所宜采用瓷砖大、小便槽。室内外厕所均应有可靠的自然排气设施。

三、三层及三层以上楼房宜设置垃圾管道,其出口宜隐蔽,不能影响环境卫生和校园景观。

第四十条农村中小学校各类用房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标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地面:教学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卫生保健室、门厅、走廊、厕所等宜做防尘、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多功能教室、风雨活动室宜采用弹性楼地面。其它楼地面,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二、室内墙面及顶棚:教学用房的墙面宜采用浅颜色材料做普通装修。各种教室、实验室的前墙面宜采用淡绿色或米黄色的饰面材料装修(即反射系数低于60%的饰面材料),天棚及其它墙面宜采用白色或浅米黄色的饰面材料装修(即反射系数高于70%的饰面材料)。电化教室,可根据使用要求采用吸声材料装修。墙裙,可采用颜色较深、易于清洁的冷色涂料装修。附墙固定黑板,宜采用墨色或黑色无光耐磨材料制做。其它用房,要根据使用要求进行普通装修。

三、建筑外沿:可根据保护墙体结构、周围建筑环境、村镇建设规划等要求进行普通或中级装修。

附加说明

本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建筑设计室

主要起草人:张必信、叶文俊、赵文声

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DG/TJ08—12—2004 J10355—2004

2004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DG/TJ08—12—2004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4]289号 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编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2-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3年以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自1990年颁发以来已1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需要。2002年4月,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以建标[2002]102号文联合颁发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标准的修编,主要参照《国标》的内容,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关于用地指标,则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愚园路460号;邮编:200041),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 试行

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如下: 一、学校食堂应选择地势干燥、不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加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二、食堂面积应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食堂应设置独立的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餐间、食品库房、就餐场所等。加工操作间(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餐间)最小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8平方米。村级以下学校食堂就餐人数较少,多为简易食堂,规模较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但必须确保食堂功能分区相对独立、科学合理。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食品处理区地面用无毒、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排水系统。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墙壁采

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六、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安装自动闭门器。排气口及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七、配备能满足食品留样需要的留样冰箱。 八、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餐饮具自行清洗消毒的学校食堂,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餐饮具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九、粗加工区至少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2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洗菜池不能混用,要有明显的使用标识标明其用途。烹饪区应配备有通风、排烟装置。 十、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备餐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十一、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食品库房内食品应分类分区的标识清楚、离地离墙存放。

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

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doc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划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成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房、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中小学建设标准.doc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创建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及以下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四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严格执行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七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八条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为4班,30人/班;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九条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1-2、1-3的规定。 表1-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砖瓦结构和砖混结构平房校舍建设标准。 一、基础 1、内外墙基础必须落到原土层。基础深度1.8m(室外),基础±0高出室外地面30cm。基础砌筑地槽宽度两侧各留有20cm工作面,采用MU10.0#以上的优质红砖。M5.0水泥砂浆砌筑(水泥与砂子重量比为1:6.97),基础内、外墙均设地梁构造柱(配筋按图纸)混凝土强度C20(水泥、中砂、2-4碎石重量比为1:1.81:3.68)。 2、校舍四周均设护坡。护坡采用宽70cm、厚8cm混凝土浇筑,下面铺设20cm厚砂垫层。每隔250cm开一道缝,用沥青砂浆灌缝。 3、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质检站联合验收合格后,三方签字,方可继续施工,并有资料存档。 二、门、窗 1、室外门使用标准防盗门。门框高300cm,门上有亮子,漆前框料厚1.2mm,扇料厚1.0mm,暗锁牢固耐用。室外门门口上均设雨蓬,混凝土强度等级C20,配筋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图集制定的标准。 2、室内采取套装门,高度210cm,宽度100cm。 3、窗口一律使用正规厂家制做的优质塑钢窗。内钢衬1.0mm以上厚,窗口尺寸按图纸,窗四周与墙交接处必须经发泡处理。 三、墙体 1、基础以上墙身必须使用MU10.0#以上的优质红砖、M5.0混合砂浆砌筑(水泥、白灰和砂子的重量比为1:0.49:6.79)。外墙厚37 cm,内墙厚24 cm(如用火墙取暖,内墙厚37 cm),外墙与内墙衔接处砌筑要按规范要求留槎,放拉结筋。每隔15-20米设一道防火墙,构造柱必须执行标准。 2、所有内、外墙体均设圈梁,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C20。不允许使用砖模。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5.7.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面积指标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8)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附录一普通中小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非完全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完全小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3) 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5) 初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7) 高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9) 附录二普通中小学校选配校舍用房面积及指标 (21) 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22) 附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促进城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设施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设施标准化建设,适应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先规划后建设。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及生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本建设标准将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用房,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两类,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建设的需要。分期建设的学校,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必配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2011年×月×日2011 北京 前言 修订《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通知(建标函[2008] 328号)的具体要求及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具体进行修订。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全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中小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学设施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加之原标准仅有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设带来不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组织对《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修订。特别是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领导十分强调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性。为此,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修订过程中,我部对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进行了广泛的书面调查,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对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了部分省市编制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省市、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全国专家审查会议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面积。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参编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顾问: 主要起草人: 参加起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 (5) 第一节学校布局 (5) 第二节学校选址 (5) 第三节学校规模 (5)

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 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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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 GB 50099—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1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88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4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 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 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 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料请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编: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青少年卫生研究所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湖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黄汇刘祖玲李宝瑜陈华王小工张绍刚杨红白学晖温海水金磊余小鸣牟子元陈彤王珏邢金利刘幸坤刘占军李志民朱明林武刘玉龙刘瑞光姚慧何梅珍杨轶马军刘剀赵建平 主要审查人:马国馨沈国尧张必信谢映霞林建平高冀生刘燕辉郭景胡建中韩叶祥李晓纯雷树恩邱小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编稿时间:2016-06-24 来源:教育体育局计财科作者:未知浏览量:3775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基本手册

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基本手册 类别:我的文章评论(0) 浏览(848) 2010-05-19 15:59 标签:设计指标 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基本手册 重庆市教育基建协会 二○○九年十一月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化,搞好学校校舍安全工程,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创建平安校园。我们根据近几年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建设的有关指标、标准、规范,简要编印了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基本手册,供协会各会员单位在学校布局调整、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中使用。 重庆市教育基建协会 1、学校布局:根据本地区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学生来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等原则确定。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 2、学校选址:学校要选在地质条件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①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线走廊等。 ②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③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的场所相邻。 3、学校总体规划: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南北朝向)。校园各建筑之间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消防、防雷要求。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校园内、室外各种管线宜直埋于地下或暗设于电缆沟内,以保证使用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学校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国际学校建设标准

国际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03)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04)第三章选址与校园规划????????????????????????(10)第四章面积指标???????????????????????????(12)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13)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4)第七章师资标准???????????????????????????(15)附表一国际中小学校必配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下表????????????(16)附表二理化生实验室辅助用房配置参考表????????????????(17)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本标准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中发展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城乡基础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和环境提出了新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必须 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 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改善 办 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的均衡发 展。 第三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实验性、示范性学校)。改建、扩建的国际中小学校要根据学校现有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 照 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实验性、示范校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 校,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和校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 准。 第四条规定了中小学校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中小学校校舍是师生学 习、生活的重要场所, 应确保校舍建筑与师生生命安全;要体现学校建筑特点、美观大方及适用性,方便师生学习和生活;坚持勤俭建校,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节约建设投资。在防 御 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临时紧急避难 场 所。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 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校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学校的特点和现状及周边环境等条件统筹考 虑,因地制宜地进行。应注重节约资源及环境保护,构建绿色校园。 第六条新建中小学校的各类用房分 为 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必配用房是每所学校为满足 课 程标准设置方案和完成教学计划所必配的用房;选配用房是学校根据办学特点、学科拓展、 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及设施现代化的水平和生活需要而选择配置的用房。其中,学生餐厅、 学生宿舍等生活用房,应按学生就餐人数、学生住宿人数的多少配置。 第七条本建设标准是根据中小学校的建设管理、校园规划和建设特点制定的。各类用房 的配置、校舍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等有关内容,都有较强的针对性。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 况差异较大。因此,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的 规定。要特别强调校舍的的建筑结 构、平立面形态、消防疏散、楼梯走廊、安全防范措施等,都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计和建设,确保师生安全。

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 年1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5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三日 前言 修订《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6]437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自1997年6月1日起试行已10多年,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10多年来教育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国家规范的修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也应修订,以适应农村教育的发展。 修订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提出修订意见,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近几年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校舍建设和安全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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