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口诀加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口诀加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口诀加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口诀加知识点

前言

余以不惑之身,参加司考凡五六年,其中甘苦,冷暖自知也。作为门外之人,三子之父,养家糊口为当要之务。故于业余之时、班上之隙,鸡零狗碎之时间,勤加利用。苦心孤诣,虽屡败而屡战,至于今已五上考场矣!

余观乎司法考试之内容,诚浩如烟海、洋洋大观也。俗语云:老者不以筋骨为能。况智力乎?每于考场之上,见少年少女从容赴考,未尝不叹息流涕也。盖青春之去,如昨日黄花,白驹易逝、流光难追。徒增白头之恨也。又古人云:朝闻道,夕死可矣!

老者之求道,如秉烛夜游。敢不追步前人哉!故奋发砥砺,以作老骥之嘶也!

然则内有养家糊口之责,外有工作应酬之重。年老力衰、思维迟钝,不免众难塞胸、群疑满腹。余初涉法律,但见法条如林,老眼昏花矣!如何能于短期内窥得门径,

实为难题。某一日,余读中医书籍,见有汤头歌一阕,以备学医者熟记配方。猛醒

曰:“何不寻些口诀,当为助记之用?”盖术数之有九归歌、乘法表,杏林之有汤头歌,历史亦有歌诀之类。如善加利用,能否事半功倍乎?

于是于网海之中,穷搜苦索,得歌诀若干。但校之以教材,则难免挂一漏万,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诚为可惜也。余曾以考卷之内容划分,编的歌诀三卷,传之网上,众考生趋之若鹜,大加赞扬。但内容仍不免于粗疏。老柴遂思曰:“如能以每科为樊篱,细加梳理,将可记之内容编为歌诀,难编者亦列于其中,得一完整教案,则必大有作为矣!”于是剔理、搜集,详加补正,费时有年,数易其稿,终于粗有规模矣!

今将《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及歌诀一卷,就献于众方家、芸芸考生,倘能裨补于万一,则老柴之心愿满足矣!如怜及老柴编排不易,转发时提及老柴贱名,则老柴不胜

受恩感激。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

1、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循的义务口诀:拘传证人,三特交证。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1、必须遵守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汇报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2.司法机关酌情决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口诀: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

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执行机关为公安局。

3、缓刑、假释和管制口诀: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

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

口诀:明人抗贡举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口诀:伤宅、通婚遗伪知,人身财产三年下。(伤宅,风水不好,在风水不好的房子里结婚,生下了伪知识分子,导致人身和财产,在三年里每况愈下。

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通,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遗,遗弃案;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侵占、虐待。

7、监外执行的情形

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

怀孕哺乳婴幼儿,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判无期徒刑的怀孕哺乳期妇女。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8.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口诀:关系利害外国人,缓假考期被执行。

无限人身不自由,公检法国陪狱警。

1、(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9.近亲属规定;口诀:刑事诉讼富二代,民政诉讼三代外。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夫妻、父母、同胞兄弟姊妹为近亲属,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0.法律应该提供援助情形:

口诀:未成年人盲聋哑,死刑无期半疯傻。横批:强制执行

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可以提供援助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我本无罪要抗诉,重大影响共犯雇。

11.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情形:

口诀:侦查人员未主持,暗示指认有嫌疑。

对象数量不相符,个别混杂无类似。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12.补强证据三要素;口诀:不受被补证支配,事实有关来源废。

不受被补强的证据所支配,和案件事实有关,和案件事实不是出于同一来源。

33.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

口诀:恐怖活动黑社会,重大毒品害人类。

又贪污、又受贿。

利用职权害公民,追捕逃犯嫌疑人。

1. 公安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 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14.被告拒绝律师辩护各种情形:

口诀:普通被告拒辩护,无须查明应同意。

若再拒,自己护,多名被告另案处。

援助被告拒辩护,一有理由二遭拒。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15.律师权力口诀:侦查完毕听意见,

记在案,应附卷,

批捕死核一同算。

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完毕后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记录在案,与附卷。批捕、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权力相同。

16.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四方面内容;

口诀:打击犯罪护人民,诉讼权利当事人。

无罪之人不追究,有罪之人必受惩。

17.集中审理,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每一刑事案件的审理,从开始到判决的做出,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持续进行,不得中断。

口诀:一个法庭,成员不换,集中查辩,不断速判。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这是为了防止因交叉审理而使法官、陪审员在不同案件之间造成混淆,保证合议庭对每个案件都能够形成系统完整的印象并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保证裁判质量。

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②这也是直接原则的要求。因为参与裁判

制作的法官、陪审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全部审理活动,接触所有的证据,全面听取法庭辩论,否则无以对案件形成全面的认知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证据调查必须在法庭成员与控辩双方以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应在法庭内集中完成。这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有利于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实现平等辩论、平等武装理念,也是保证法庭整体全面地发现事实、形成完整“心证”,并作出正确裁判的重要条件。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法庭因故延期审理较长时间者,应重新进行以前的庭审。庭审结束后,应迅速作出裁判并予以宣告。这不仅是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实现刑罚权的需要,也是保障被告人迅速审判权的必然要求。

18.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三种情形;

口诀:国家个人有隐秘,商业案件需请示。

审判不满十八岁,少年代理需同意。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19.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

口诀:显著轻微过时效,特赦死亡撤诉告。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被害人享有的特有诉讼权力;

口诀:报案控告求立案,不立案、可申议。

给出理由才算数。不起诉,决定书。又申诉。

要求抗诉并自诉。

21、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力有:

口诀:提控告,请回避,保护商业要保密。

法庭调查辩证据,本族语言提申诉。

22.八种刑事诉讼证据: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8电子数据。

口诀:物书言陈述,鉴定查笔录,视听有数据。

下面是民事证据八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和刑诉完全一致。

23.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相关的刑期折抵;

口诀:判处管制,日复一日;拘役徒刑,添五执行;管前拘押,一日顶俩。

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

24.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条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监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察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

口诀:未成年人盲聋哑,重大违法半疯傻。

逮捕条件有疑问,当面陈述案重大。

25.符合逮捕条件,但可监视居住的几种情形;可以和取保候审、监外执行对比;

口诀:案子未结羁押满,严重疾病难自理。

怀孕哺乳婴幼儿,生活无着靠唯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子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6.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可先行拘留情形;公安机关执行的情形,非检察院执行的情形。

口诀:预备犯、实行犯,犯罪以后被发现。

住处身边有证据,自杀逃跑正流窜。

现场遭指认,身世要隐瞒。

多次结伙有重嫌。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适用先行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与人民检察院适用拘留的条件同;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与人民检察院适用拘留的条件同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刑事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7.应当逮捕的情形,3种,特殊,2

口诀:徒刑以上有罪证,取保候审危险性。

可能判十年,故犯身不明。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1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28.被害人要求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

口诀:立案不立案,检院说了算。要求说理由,检长那里求。

立案或撤案,委员跟着办。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9.讯问犯罪嫌疑人地点;

口诀:嫌犯被押公检所,现场住处公检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提讯证》,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到看守所的审讯室或者公安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如办公室等进行讯问。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通常采取传唤的手段,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所谓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时所在的市、县,不管其户籍或者单位是否在本市、县。指定地点,既可以指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场所,也可以指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所居住的地方,包括长期居住的居所。

30.询问证人地点:

口诀:公检单位驻点(住处,证人自己提出的地点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1.不计入审限的情形;

补充侦查变管辖,中止审理精神病。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32.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口诀:十四十八未成年,涉嫌犯罪判一年,被起诉后装可怜(悔罪。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33.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参加

口诀:重大疑难新类型,事实法律拎不清。

同类型案非过往,群体案件反映强,

院长庭长费思量。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经审判

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34.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的处罚措施;

口诀:警告制止,带出法庭,千元罚款,半月拘留。(15日

35.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口诀:强抢杀绑暴投放,死缓减刑不适当。

36.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口诀:重大影响盲聋哑,共同犯罪半疯傻。虽是认罪许无罪。无罪辩护事实假。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8、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37.二审须开庭审理的情形;

口诀:判死刑、来抗诉,事实证据有异议。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38.管制和拘役期限记忆简便方法

管制的各种期限只需记住323,即三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39. 拘役的各种期限记住是161,即一个月到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40.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只是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相对拘役惩罚性要轻,所以时间比拘役长。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拘役-161-原12(原刑期以上,1年以下,2个月以上;有期徒刑-615-原15(原刑期以上,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1、认定自首情节

口诀:部分承认部分成,不咬同伙还不行。一审之前不翻供,翻供之后快认怂。

42、减刑以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以下:

口诀:有期、管、拘可减半,无期徒刑傻十三。死缓完,二十年,死缓限,加五年。

43.14—16周岁少年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八类罪:

口诀:烧杀淫掠,商贩抱头

烧,放火罪;杀,杀人罪;淫,强奸罪;掠,抢劫罪;商,伤,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贩,贩卖毒品(制造、运输等不算;抱,爆,爆炸罪;头,投,投放危险物质罪。

作为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功能,即工具性价值。具体体现在:1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刑事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

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为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架构,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3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4可以在相当程序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5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具有针对性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但是,刑事诉讼法并不仅仅为刑法的实现而存在,其本身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主要指其所规定的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合理性、伦理学等等。

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诉讼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这是因为:1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2程序公正本身是看得见的公正,实体公正的实现正是通过

程序公正来实现的;3程序公正一旦受到损伤,不可弥补,而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得以实现。在涉外刑事程序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2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人民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

3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

我国公安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系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一方面是侦查机关,另一方面也是部分刑罚的执行机关。看守所目前系各级地方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属于公安机关的范畴。

刑事诉讼参与人指的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的人,而不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均系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并非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1被代理人的父母;2被代理人的养父母;3被代理人的监护人;4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一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注意,这一点要与民事诉讼相区别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该近亲属分别以自诉人、原告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成为了诉讼参与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并按自诉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除外

4侵占案(侵占案不论是否严重,一律告诉才处理

3.公诉转自诉案件

所谓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过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过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包括: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案件。

口诀:恐怖国安无期死

2、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辩护人涉嫌犯罪、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

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四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1、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批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原来有罪原审管,刑地犯地可沾染

服刑期间又犯罪,服刑法院有机会

要是期间又脱逃,服刑法院更不饶。

脱逃期间还犯罪?就地法院让你跪。

要是犯罪后押回,何必再去麻烦人。

一般来说,承担过本案其他诉讼职责的,不能再承担本案审判工作。如:1参加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2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3担任过本案辩护人、代理人、证人等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但是,上述原则有两个重要的例外,需要理解,记忆。1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成员不受上述第二种规定的限制。2一般来说,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人员应当回避。但是,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或者出现新的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概论 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 (5)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 (4)法律解释; (5)行政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 (7)地方性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民诉、行诉的异同: 区别 (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诉、行诉主要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民俗和行诉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诉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 (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诉和行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 (5)诉讼程序,民诉、行诉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察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法理论。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 (1)辩证思维的方法; (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3)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病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法考各学科

考试科目 司法考试共四卷,每卷150分,其中前三卷为客观题(单选题50个,共50分;多选题35个,共70分,不定项选择15个,共计30分,合计150分。),最后一卷为主观题:共7道题,其中有一道大论述以及一道小论述,其他均为案例分析题。 卷一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19分)、法理学(25分)、宪法(27分)、法律职业道德(18分)、经济法(26分)、法制史(6分)、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共计29分),其中三国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为此卷的简易科目;法律职业道德、经济法为该卷难度较大的科目,此卷的正常水平是:105-110分。 卷二 刑法(55分)、行政法(36分)、刑事诉讼法(59分),其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难度是比较大的,而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难度排行榜更是达到了:top1,此卷的正常水平是:85-95分,因为此卷难度较大,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司法考试是否能够突破360,对于刷分高手,也是决定是否能到达400+。 卷三 民法(包含知识产权共70分)、商法(34分)、民事诉讼法(46分),其中个人认为16年商法难度是提升了一个高度,总体来说卷三的难度相对卷二而言会小些许,因此卷三正常水平应该是90-100分。 卷四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刑法案例、刑诉案例、民法案例、商法案例、民诉案例+行政法(案例+小论文),卷四是需要根据前三卷的分数进行调控,但是正常情况是85-100分。 努力到无能为力,拼搏到感动自己!

复习时间 因为我是二战,鉴于有了第一次的基础,所以这次我备考时间是6.1-9.23,战线没有拉得太长。 6-7月中下旬:强化阶段(白天听课件+晚上做对应的真题),听说2017年厚厚变薄了,这个阶段自然也用不了那么长时间。 7月下旬-8月上旬:119阶段(白天听课件+熟悉每天听的内容+做真题)。 8月上旬-考试:高仿真模拟题+反复背119+做套卷+练卷四。 八月下旬到考试前的时间对于复习司考来说非常重要,一定要拼命学! 大家可以根据厚厚的课程安排结合自己听课的情况在日历上标注多少号开始听哪个科目,多少号听完。尽量一次把所有科目标注完,只要一科顺延其它科也会跟着顺延,这样可以促使我们不要拖延。 我当时是自己画的格子,标上倒计时,每过一天就花一把叉,提醒自己离考试又近了一天。 作息时间 8:30起床(因人而异,我是属于“早起毁一天”类型), 9:00-12:30看书 13:30-14:20午休 14:30-19:00看书 20:00-22:30看书。 个人建议每天至少保持八小时以上乃至十小时的学习时间,学习之余可以适当轻松下。如果某一天的状态不好,也不要觉得烦躁。因为这是正常现象,毕竟我们不是神,我们也会疲惫,这个时候出去散散步或者放下笔去窗台望望天又未尝不可。另外失眠并不可怕,整个司考复习期间我不失眠的时间屈指可数,只要失眠不影响学习状态就不要担心。 努力到无能为力,拼搏到感动自己!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司法测验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 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 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为一般诉讼主体,主要包括: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2.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反过来宣告某人无罪,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有这个权利,比如不立案、撤案、不起诉都表明某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事诉讼相关知识

刑诉必背: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案: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答案: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诉的当事人有哪些? 答案: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诉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答案: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诉的回避适用于哪些人? 答案: 法律规定了: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他占用法院行政编制的人员、刑诉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案: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案: 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不包括职务侵占);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案: 房宝国的记忆口诀:一个受伤的、被遗弃的伪军,在住宅里拣到一封信,说支持他妻子重婚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 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 (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 (一)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 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 (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 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者庭长参与时由他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组成情况:合议庭人数必须为单数 一审:1,基层或者中院:3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2,高级或者最高:3到7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二审或者再审: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死刑复核或者死缓复核: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七)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事项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其他审判问题。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同级人民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五、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生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司考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有哪些:司考学习方法

司考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有哪些|司考学习方法 一.在学习之前,要对各科所占分值及各自特点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大体而言,各科所占分值及特点如下。 卷一: 1、法理学(25分左右) 法理学科目抽象,但历年出题大致相似,考察难度不大,掌握了做题技巧很容易得高分。 2、法制史(10分左右) 法制史考察分数不大,但要进行必要的复习,不然学弟学妹在此科目上会分数尽失。 3、宪法(25分左右) 宪法知识和学弟学妹生活不够贴近,考查内容细致,但是我感觉结合白斌口诀取得高分不算很难。 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5分左右) 这部分内容较为繁杂,需要记忆内容较多,且很多老师不重视这一部分的讲解,但近年司考加大了对这一部分的考察,学弟学妹仍 要重视这一部分。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卷一20分左右,卷四20分左右,共40分左右) 司考中的政治题,需要学弟学妹对相关理论加以背诵。 6、经济法(25分左右) 经济法考察内容杂乱,掌握基本重点及基本考点很重要,对于过偏的知识可不予学习。

7、国际公法(8分左右) 国际私法(10分左右) 国际经济法(15分左右) 三国法要重点学习,不同于民刑有观点争议,三国法考察内容范围确定,且答案明确。学弟学妹如果好好学习,能够在三国法拿到 满分。因此要认真学习三国法。 卷二 1、刑法(刑法卷二60分左右、卷四20分左右、总共80分左右),刑法要对总则加以重点理解,并对分则各罪名特点加以特别记忆。 2、刑事诉讼法(卷二55分左右、卷四25分左右,总共80分左右),刑诉内容最为繁杂,最需要学弟学妹记忆,同时在答题时学弟 学妹往往找不到头绪,因此要对刑诉加以特别的重视。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卷二40分左右、卷四20分左右,总共60分左右),行政诉讼法所占比重很多,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要注重各个制度之间的对比。 卷三: 1、民法、知产(卷三70分左右、卷四20分左右、总共90分左右),民法内容繁杂,各个题目之间难度差异很大,难题得分较难, 因此不能不重视民法,也不能在民法上花费过多时间。 2、商法(卷三30分左右、卷四20分左右、总共50分左右),商法的重点在公司法,近期司考对民商法多结合考察,值得学弟学妹 注意。 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卷三45分左右、卷四20分左右、合计65分左右),民诉得分较为容易,各个制度特点清晰,学弟学妹应 当在民诉科目上争取取得高分。 二、一定不要放弃任何一个科目,每一个科目都要复习,不要因为一个科目分数低而放弃。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 1、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 (1)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量不起诉,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10个刑法条款(参见教材第348页),只要具备这10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决定不起诉。 (3)疑案不起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它的特点是:

(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它的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为“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 (3)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或部分失实。 (4)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1)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错误地认定有罪、无罪;或者错定罪名,混淆了此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2)量刑畸重畸轻,对具有法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加重、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致于判处的刑罚与罪行极不相适应。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 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 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2020年安徽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易考点速记(最新)

【篇一】2020年安徽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易考点速记:古代文学中的双璧 一、中国文学的双璧:《诗经》、《楚辞》 《诗经》,是中国古代诗歌开端,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收集了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的诗歌,共305篇,又称为“诗三百”。《诗经》的作者佚名,绝大部分已经无法考证,传为尹吉甫采集、孔子编订。诗经在内容上分为《风》、《雅》、《颂》三个部分。《风》是周代各地的歌谣;《雅》是周人的正声雅乐,又分《小雅》和《大雅》;《颂》是周王庭和贵族宗庙祭祀的乐歌,又分为《周颂》、《鲁颂》和《商颂》。《诗经》内容丰富,反映了劳动与爱情、战争与徭役、压迫与反抗、风俗与婚姻、祭祖与宴会等方方面面,是周代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是现实主义诗歌的源头。 《楚辞》是中国文学第一部浪漫主义诗歌总集,相传是屈原创作的一种新诗体。“楚辞”的名称,西汉初期已有之,至刘向乃编辑成集。东汉王逸作章句。原收战国屈原、宋玉及汉代淮南小山、东方朔、王褒、刘向等人辞赋共十六篇。后王逸增入己作《九思》,成十七篇。全书以屈原作品为主,其余各篇也是承袭屈赋的形式。 二、乐府双璧:《木兰诗》、《孔雀东南飞》 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和北朝民歌《木兰诗》合称为“乐府双璧”。这两首诗歌都是叙事长诗,以其深刻的社会思想意义和极高的艺术成就,为历代文人所推崇。《木兰诗》又名《木兰辞》,是北朝民歌;《孔雀东南飞》又名《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是汉代古乐府民歌杰作之一,也是现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首长篇叙事诗。 《孔雀东南飞》原为民间歌曲,故事叙述汉末建安年间,讲述了一个名叫刘兰芝的女子与焦仲卿双双殉情而死的悲惨故事。 《木兰诗》是我国南北朝时期北方的一首长篇叙事民歌,记述了木兰女扮男装,代父从军,征战沙场,凯旋回朝,建功受封,辞官还家的故事,充满传奇色彩。 三、史学双璧:《史记》、《资治通鉴》 《史记》由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所著,是中国历第一部贯穿古今的纪传体通史,全书130卷,约52万余字,记载了从中华民族的始祖黄帝到汉武帝太初四年约3000年的历史。全书分为五大部分,计有十二本纪、十表、八书、三十世家、七十列传。被鲁迅称之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 北宋政治家司马光所撰的《资治通鉴》,全书294卷,约300万字,记述了从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23年至公元959年即五代后周世宗显德六年总共1362年的历史。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64题—多选)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答案】BCD 【解析】本题涉及了刑事诉讼法中三项基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监督原则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理解,以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作为具体考察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三方面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其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自负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刑事诉讼原则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主要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本题中,检察机关是在开展侦查措施时在场并提供意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目的是帮助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但不是代替公安机关侦查,更没有干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仍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属于相互配合的表现,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属于互相制约的表现。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其中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纠正违法行为,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C选项正确。 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立法上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上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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