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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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复

习资料

复习的依据

民法学的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根据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依据2006版的《民法学》教材。复习中也可参考中央电大杂志社编辑的《民法学1复习指导》。

考试的题型

民法学的考试的题型主要有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问答题、案例分析题。复习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作为反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其特点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民事法律、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

准则。

自愿和公平原则

1.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与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

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体体现为: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加损害于他人;

3.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4.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等价有偿的内容是:

1.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2.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禁止非法无偿地占有他人的财产。

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所谓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按其性质、内容,可以用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一般有:

1.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权利人应当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公民。我国公民作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享有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特点:资格的平等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可靠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我国民法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为:

第一,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

第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第三,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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