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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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某真实案例引用与分析

关于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某真实案例引用与分析要点提示:“集资房”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市场尚未建立、货币化分房尚未形成之际。目前各地一般对集资房的转让实行严格限制或否定的态度。如果集资房转让人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该集资房屋的所有权,其对集资房的权利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可依法转让。

因为此种房屋的买卖只是违反了有关中央或地方的政策,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所以集资房的买卖都是有效的。前提是还要经过原集资产权单位的知情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且出卖人的配偶等共有人也要知情同意。案例索引:一审: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518号(2008年7月7日)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1372号(2008年12月9日)【案情】原告(上诉人):吴某某。原告(上诉人):袁某。系吴某某之妻。被告(被上诉人):程某。原告吴某某、袁某诉称:1998年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为西安市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建房时,袁某用家庭共同财产三万元缴纳了房款,在未征得其丈夫吴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与程某签订《购房协议》,将未建成的房屋转让于程某,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又未征得家属财产共有人同意。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要求程某立即腾房。被告程某答辩称:袁某与其所签订《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其已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吴某某称其不知情不属于事实。故袁某与其所签订《购房协议》应为有效协议。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袁某系西安市长安区子午信用社黄良分社职工,1998年长安县信用联社职工集资建房,该社职工袁某亦参与集资建房,分得长安信合小区5号楼一单元6楼东户单元房一套,在吴某

某知情的情况下,袁某于2000年1月10日向单位交纳购房款3万元整。2001年5月,袁某经与程某协商,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袁某在单位集资购房款,全部由程某自行交给袁某,程某所购袁某单位集资房所有权归程某所有,但房产证暂以袁某之名登记。协议签订后,程某在将3万元首付款交与袁某后,又将其余房款直接交与袁某所在单位,共计交纳房款9.45万元。房子建成后,程某即人住,直至2007年袁某所在单位开始为上述房屋办理房产证,袁某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向程某提出腾房要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袁某与程某是在双方协商基础上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的购房协议,该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虽未办理权属登记,但并不影响购房协议的效力,故袁某与程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关于袁某称签订购房协议未经吴某某同意一节,在吴某某知道交纳3万元首付款一事,而房产乃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程某亦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多年,作为夫妻的袁某、吴某某对于家庭的重大事项多年毫不涉及,与常理相悖,故对袁某、吴某某所称吴某某不知袁某与程某签订协议的理由不予支持。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驳回吴某某、袁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260元,由吴某某、袁某承担。一审宣判后,原告(上诉人)吴某某、袁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袁某与程某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违反我国《合同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原审以吴某某对袁某、程某之间房屋买卖知情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决,支持其起诉请求,并由程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告(原审被上诉人)程某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与袁某所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1998年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为西安市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工集资建房,袁某分得长安信合小区5号楼一单元6楼东户单元房一套。袁某作为集资人于2000年1月10日向单位交纳部分购房款3万元整后,于2001年5月与程某(非该单位人员)协商达成《购房协议》,对房屋转让价款、房屋产权证登记等做出明确约定。程某依约分别向袁某和西安市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交纳房款,实际接收房屋。依据上述

事实,袁某与程某之间转让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袁某单位当时对该转让行为亦认可。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求,而非买卖合同成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立法本意,其设置的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转让行为的一种限制。本案中,袁某所购单位集资房系我国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一种特殊产物,且该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已具备合法交易要件,并非权属不明确之房屋。袁某与程某之间《购房协议》签订后,程某对该房屋长期占有、使用。该买卖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袁某与程某之间所签订之购房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协议。袁某、吴某某诉称《购房协议》违反我国《合同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属无效之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袁某与程某签订买卖协议后实际收取程某3万元集资款,程某自2002年6月人住至今,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六年多。袁某、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对袁某未实际购买该集资房,吴某某称不知情,有违常理。袁某、吴某某以吴某某不知情,所签订之《购房协议》因未征得共同所有人同意应属无效之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60元(吴某某、袁某已预交),由其承担2260元。【评析】从房改的角度看,我国的城镇住宅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福利化的实物分房制度向市场化的货币分房制度转变的过程。目前,我国存在着多种性质的房屋,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房屋。非商品房主要包括: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策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这主要是指单位集资房和安居房,城镇私有房屋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村证房等。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已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也对该类纠纷处理起到了较好地促进作用。但该《解释》只将调整范围明确限定在商品房买卖行为,而对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并不适用。近年来,随着经

济社会的发展和房价的逐年攀升,越来越多的非商品房以各种交易形式出现在流通领域,由于没有统一的交易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案就是一起原来参加单位集资的职工将集资建房转让给他人一定时间后又以转让协议无效为由提起的诉讼。(一)本案集资房转让纠纷产生的根源及集资房转让纠纷与一般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区别“集资房”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市场尚未建立,货币化分房尚未形成之际。199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国有公房产权出售给职工,并第一次明确提出集资建房的概念,并随之拉开了全面房改的序幕。所谓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有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两种形式。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这一政策的实施在房改初期为解决困难职工住房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①。1999年,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设部出台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对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比如:已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才允许买卖;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指标准价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有共有权人时应当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卖时应当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纳其他税费等等。2004年国务院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把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范畴。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筑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单位集资房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

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同时还对单位集资房规定,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可见,国家对非商品房的交易持从紧、限制政策。而这些限制的根源正是在于集资房作为一种非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首先,它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而一般商品房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其次,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其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相应简单,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而商品房的开发土地一般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基于以上原因,各地政府一般规定集资房不能在房地产一级市场上流通,但实际上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少已购集资房地下交易的现象,这不仅使当事人双方缺乏应有的法律的保护,使国家有关的税费流失,而且容易出现纷争,留下隐患①。本案就源于房地产市场涨价的情况下,卖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归纳原告袁某、吴某某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1)袁某将单位集资房卖给了非本单位人员程某,程某没有袁某单位职工购房资格,不能买受该集资房;(2)买卖房屋必须要有房产证,袁某在房产证未办理下来之前就卖了集资房,无证买卖行为无效;袁某买卖集资房未经其夫、共有人吴某某同意,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无效。那么,他们这些观点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呢?(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的不是集资房屋所有权而是集资建房的资格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求,而非买卖合同成立要件。本

案中,袁某作为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为西安市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工,在履行向单位交纳集资建房款等义务后,即享有取得集资房屋的请求权。她在获得集资建房资格并交纳了3万元集资款后,与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因当时本案所涉集资房屋并未竣工,且房屋的具体楼层、位置、面积等均未确定,亦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故袁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该集资房屋的所有权,其对集资房的权利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可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袁某与程某之间《房屋转让协议》的内容,程某所购袁某单位集资房所有权归程某所有,但房产证暂以袁某之名登记。嗣后,袁某从程某处收回了3万元集资款,程某实际接收房屋,且仍以袁某名义参与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社集资建房,承担剩余集资建房款等相关费用。西安市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袁某与程某上述事实知情,且实际接受程某交来的后续房款。故鉴于袁某取得该集资房尚有集资款等债务有待履行,其与程某达成协议后将其与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之间签订集资合同后享有的取得集资房的请求权转让给了程某,其集资权的转让可定性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袁某与程某之间的协议书虽然名为房屋转让协议,实际上是集资建房的请求权转让。(三)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协议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本案中,袁某与程某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买房人程某构成善意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当时对该转让行为亦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虽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根据立法本意,其设置的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转让行为的一种限制。且该规定适用于房地产转让,而非本案所涉及的是集资建房的资格转让。本案中,袁某所购单位集资房系我国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一种特殊产物,袁某将房屋卖给不符合购买集资房外单位人员程某,虽然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是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据。现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房屋管理部门

会予以办理过户登记,已具备合法交易要件,并非权属不明确之房屋,该买卖行为亦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袁某与程某之间所签订之购房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四)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不能因吴某某称其不知情而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袁某、吴某某系夫妻关系。袁某与程某签订买卖协议后实际收取程某3万元集资款,程某自2002年6月人住至今,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六年多。吴某某称对袁某未实际购买该集资房不知情,有违常理。故袁某与程某之间所签订之购房协议不能因吴某某称其不知情而无效。(一审独任审判员:姚俊玲;二审合议庭成员:邢锐飞肖勇路小红编写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徐琳茹何强;责任编辑:黄斌)

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

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单位集资房的产权等相关知识的汇总,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网站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资房、合作建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 (1)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并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才可以办理小业主的《房地产证》; (2)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并补交地价款,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办理小业主《房地产证》; (3)经初始登记后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提交下列资料后即可办理《房地产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合同书或协议书;购房发票复印件;发展商出具的付清房款证明。 ●购买外单位集资房如何办理产权 我想购买某单位的集资房,但其单位规定只能卖给本单位的职工,该房建好两年了,这个月开始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我想买,应该怎样办理产权? 您好,产权登记后,所有人拥有的是一种完全的产权,即房屋取得产权证以后,所有人可以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但单位的集资房或者房改房由于单位可能禁止职工对外转让,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往往单位拥有集体房产证,而职工只有小产权,这种产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而是单位发给职工的内部产权凭证,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购买此类房屋,前提就是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只要取得了产权证,房主就可以拥有完全的产权,可以转让也可以赠与,并且不受他人限制。根据来信,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单位也无异议,你可以自己去办;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要求出让人去办理,然后再进行转让或者赠与,并办理过户手续。 ●集资房房产证过户所需资料 于你所提供的情况,你们夫妻离婚后房产办理需提交资料: (1)房地产测绘报告书 (2)集资建房审批表 (3)交付合同 (4)购房发票 (5)离婚证 (6)离婚协议(盖有离婚登记机关公章) (7)权利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集资房子产权能公证吗 前些年我父亲的单位倒闭前盖了几栋集资房,当时由于没有购房资格,所以借本单位职工(已经过本人同意)的名字自己掏钱购买了一套90多平房集资房并给予他同事1万元的好处费,因为房子不能买卖,所以一直没有过户,两人之间只签订了一份购买转让协议。因为最近我父亲的单位的主管公司可能要开始办房产证了,害怕对方后悔,想要和对方在公证处做

集资房买卖两大风险 莫因贪便宜吃大亏(2)

单位集资房性质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单位集资建房按性质来说是一种保障性住房,但是对于已经拥有住房的职工来说,可能显得多余。但由于集资房交易可以获取利润,因此在社会上存在着许多集资房交易的现象。但是集资房并不能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提并论,它是带有政策性质的福利房,并且产权按出资的比例确定归属。所以集资房的产权有可能并不全权属于个人。 集资房交易的两个风险 那么在集资房买交易的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呢?笔者就此归纳了两条: 一:集资房未取得合法的开发手续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许多集资房,有一些是有钱无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出钱,有地无钱的企事业单位出地联合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成后,开发商一般是将自己分得的那部分房产面向社会出售。 许多获得集资房规划用地的单位将土地转让给一些开发商,以牟取不法利益。但有些开发商并未取得合法的开发手续,所以个人在买卖单位集资房时可能会出现许多纠纷,对买房和卖房来说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 这些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家规定,在未履行政府审批手续、补交相应地价款和办理相关国土手续前,这类房是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的。 国内某著名房地产网站资深房产顾问表示,如果集资房出售交易的话,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证件齐全是集资房取得产证的前提条件。 大证是在开发商五证齐全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约定,在交房以后办理购房者各户小房产证之前办理的,五证不全开发商无法办理大证。开发商取得大证后,才有权办理购房者的小房产证。购房者购买时如果开发商已取得大证,为现房购买,可直接签定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针对集资房的土地性质,姜华律师表示,属于出让性质的集资房可自由交易,如果是划拨性质用地,上市交易还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 二、产权归属不明晰、不能办理房产证 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宅,是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的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只有取得全产权房产证的集资房才可以上市交易。 但即使是完全产权的集资房如果没有取得产权证,这种交易也还是不能保证购买者的权益。如果在没有产权证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只能签订买卖协议,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在本质上并不属于买方,在遇到拆迁等情况的时候,也就无法保障买方的利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才可以上市进行二次交易。

集资房购房合同

集资房购房合同 篇一:集资房买卖合同--标准版本 集资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述集资房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公司在位于历史用地内集资兴建宝龙军宿舍楼时,甲方以集资方式取得了该宿舍楼第栋一单元层号房的所有权,建筑面积为。该宿舍楼为框剪结构,楼高25层(包括架空层)。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第10栋一单元14层B号房以人民币元整(¥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房款,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及该房屋相关的手续、证件交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所出售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已交清水、电、暖、气等所有费用,如有拖欠,甲方应负责结清。 四、出售本房屋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房屋转让后所产生的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房款付清且房屋交付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

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六、出售房屋的建筑面积为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时所测量,实际建筑面积若与本合同第一条()不符的,无论实际面积是大于还是少于,甲乙双方均同意接受,均不得以建筑面积大于或少于为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本合同房屋的使用权在集资时由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确定,房屋使用权年限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共柒拾年。实际使用权年限与之不符的,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八、乙方承若遵守小区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定。入住前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入住手续,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 九、乙方入住后必须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房屋只能作住宅使用,不能改变其使用功能,如改作办公室、仓库、商店和培训用房。装修时严禁改变楼宇外观、结构及使用功能,窗护栏部位不得改动、移位、公共场地一律不准乱建构筑物。否则,由此给甲方或者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房屋具备办理内部房屋所有权证条件时,如需办理内部房屋所有权证由乙方向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提

集资房购房合同范本(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集资房购房合同(标准版) Fund raising house purchase contrac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集资房购房合同(标准版)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在通过集资建设临街商住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集资建临街商住楼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集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集资款

集资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集资房产一事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拥有的集资住房转让给乙方,转让房产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栋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住房一套。 第二条、房屋售价: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1、集资房产交付给甲方时所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电视入户初装费等款项由甲方支付,财务票据由乙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3、付款其它约定: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以甲方的名义并协助乙方办理交纳集资款、按揭、物业等手续。该房屋全部手续及产权证由乙方保管。该房屋交付后归乙方占有、使用和受益,甲方不得干涉。

第五条、上述甲方单位集资住房具备上市交易时,自该房限制交易期限届满30日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条件具备时,若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并继续为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撤销本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除外。 第八条、有关争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合同规定不一致时,按最后签订的补充合同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纳手印):乙方(签字/纳手印):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见证方(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集资建房税收问题

我单位是安徽省一国有企业,2005年利用本单位一块闲置土地由职工集资建造职工住宅楼,未取得房管部门集资建房的批文。当时规定建房款企业职工集资80%,企业补助20%。现在工程完工,准备交付使用,请问老师我单位的集资建房是否缴税?缴哪些税? ———安徽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会计 答:集资建房如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属于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不缴税。如不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则单位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一、营业税 关于集资建房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国家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但这只是针对房改出台的优惠政策,现在全国房改工作已基本结束,所以各地在对该项政策的执行规定不一,如皖地税[2005]76号印发的《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你单位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集资出售住房,尽管表现形式与文件相符,但是如你所述,集资建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这在减免税的审批中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建造住房并向集资者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因此,你单位的集资建房行为是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的。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你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是以成本价售给职工未有增值额,并且建造的是符合当地标准的普通住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职工集资建房后,单位将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如获利则应并入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是

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正式版)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协议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卖方(甲方): 联系方式: 买方(乙方): 联系方式: 卖方公证人(甲方公证人): 联系方式: 买方公证人(乙方公证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路号)号楼,东单元六楼东户,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水电暖及通信设施均齐全。 1、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 2、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屋; 3、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保证已向乙方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及其他基本状况,且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乙双方公证人系与双方无任何血缘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且对该房屋买卖的有关事项清楚明确。 第二条: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的成交总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该价格包括附属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转让费用。 第三条:房屋付款及过户等相关相应费用的缴纳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当日,将房屋总价款

转让单位集资房指标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转让单位集资房指标 卖方不履约赔28.8万 核心提示 单位集资房指标转让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因集资房买卖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日前,万州就发生这样一起集资房指标转让纠纷。卖主将指标出售后,反悔不愿意交房,在法庭上以单位发出“禁售令”、集资房不得转让为由,辩诉买卖协议无效。 那么,集资房买卖是否合法?集资房指标转让协议又是否有效?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法律不禁止集资房在市场上进行流转。区法院一审判决卖主返还买主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8.8万元。 [ ] □本报记者冯浪涛通讯员汪奇权 ▲ 案情回放 收款售房却拒交钥匙 2009年2月10日,万州市民袁先生与西南某油气公司万州作业区(以下简称油气公司)职工易先生签订了《协议书》。 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易先生在油气公司有集资房名额,本着平等、公开、自愿的原则,转让给袁先生。由袁先生付给易先生集资房名额转让费1.5万元。袁先生以易先生的名义缴纳房款,享受单位集资建房的各项待遇,房屋产权证应归属至袁先生名下。若易先生违约,需向袁先生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退还缴纳的全部房款及“名额费”。易先生不负责袁先生的楼层及交房时间,按公司职工集资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日,袁先生按约定支付给易先生集资建房名额转让费1.5万元。袁先生于当日和当年10月24日,分两次以易先生的名义,缴纳了集资房全部房款共计11万元。随后,袁先生在选号时看中了集资房中的一套居室。 房屋修建完毕后,油气公司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了易先生。这时,易先生却反悔了,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113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 标准版本

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卖方(甲方): 联系方式: 买方(乙方): 联系方式: 卖方公证人(甲方公证人): 联系方式: 买方公证人(乙方公证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路号)号楼,东单元六楼东户,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水电暖及通信设施均齐全。 1、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 2、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屋; 3、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保证已向乙方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及其他基本状况,且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乙双方公证人系与双方无任何血缘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且对该房屋买卖的有关事项清楚明确。 第二条: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的成交总价格为(人民币)元整

(大写:元整)。该价格包括附属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转让费用。 第三条:房屋付款及过户等相关相应费用的缴纳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当日,将房屋总价款元人民币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同时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储藏室)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完全占有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预; 2、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需无附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过户费用应由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向相关部门交付; 3、凡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该房屋的应由甲乙双方负担的一切税款和费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4、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因使用该房屋产生的各项未结费用应有甲方承担(各项费用包括:水、电、煤气、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

集资房转让合同

共同出资建房转让合同书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甲方(出卖人): 地址: : 联系: 乙方:(买受人): 地址: 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已购买使用的集资房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地产基本情况 1、甲方所售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是其已取得全部产权的集资房。房地产权证号为:。 2、该房地产坐落于;位于第层共间,房屋结构为,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

方米)。 【律师提示】:产权部分属于单位部分属于个人的集资房的转让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未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在组织集资建房时明文规定不得转让的,集资房转让合同无效;反之有效。此类合同建议在律师的帮助下根据具体情况签订。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地产总金额为人民币。该价款不含税费。 2、双方选择以下第种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整,并于年月日前将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买房向银行抵押付款: 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元。 其余房款乙方拟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如果乙方在年月日前还未能将银行贷款办理好并交付给甲方,则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退回乙方之前已付购房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律师提示】:如果买二手房时房款不是一次性付清的,那就得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这个合同涉及到卖房人,买房人,卖房人的贷款

集资建房协议书范本

集资建房协议书范本 集资建房合同范本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在通过集资建设临街商住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 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 仅仅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集资建临街商住楼房的房屋产权特 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 ;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 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 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对应数额的书面收据, 并按其单位要求即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 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集 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 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集资 款项)。

[标准合同]二手集资房买卖合同

二手集资房买卖合同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在通过集资建设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集资楼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集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集资款项)。

单位集资房指标转让合同

单位集资房指标转让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在单位内部职工认购的指标房转让给乙方,甲方所转让的房屋位于。转让价格为元,由乙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甲方单位内部职工认购价取得甲方所转让的房屋。 三、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三日内向甲方所在单位交纳购买房屋定金人民币元(¥元)。 四、甲方应当保证乙方以乙方本人的名义购买甲方所转让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以自己名义交纳购房(包括车位)定金及保证金、签订认购合同书、签订购房合同等所有相关购房手续,所取得的票据及合同均由乙方保管。 五、甲方应当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房屋能够将产权证办至乙方名下。 六、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购房手续,直至乙方取得甲方所转让给乙方的房屋产权证。 七、如乙方不能以甲方单位内部职工认购价购买甲方所转让的房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补给乙方差价;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退还所收乙方的的全部

款项外,还应按所收款项从乙方交付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向甲方所在单位交纳的款项不能退回,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八、如乙方不能以自己名义购买甲方所转让的房屋或乙方不能取得甲方所转让给乙方的房屋产权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所收乙方的全部款项外,还应按所收款项从乙方交付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向甲方所在单位交纳的款项不能退回,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九、如甲方不协助或延迟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购房手续,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所收乙方的全部款项外,还应按所收款项从乙方交付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向甲方所在单位交纳的款项不能退回,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十一、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颁发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文(示范合同)

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文(示范合 同)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4113

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文(示范合同)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在通过集资建设临街商住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集资建临街商住楼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

集资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单位集资房产一事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本人在单位集资的住房转让给乙方,单位名 称: 房产地址:栋号楼 单兀室,建筑面积川住房一套。 第二条、房屋售价:房屋售价为元整(大 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1单位集资的款项由乙方支付,财务票据由乙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元(大写:)。 3、付款其它约定: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以甲方的名义并协助乙方办理交纳集资 款、按揭、物业等手续。该房屋全部手续及产权证由乙方保管。该房屋交付后归乙方占有、使用和受益,甲方不得干涉。 第五条、上述甲方单位集资住房具备上市交易时,自该房限制交易期限

届满30日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条件具备时,若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50%勺违约金,并继续为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勺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撤销本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除外。 第八条、有关争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合同规定不一致时,按最后签订的补充合同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纳手印):乙方(签字/纳手印): 第十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签订日期:

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示范文本

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卖方(甲方): 联系方式: 买方(乙方): 联系方式: 卖方公证人(甲方公证人): 联系方式: 买方公证人(乙方公证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 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路号)号楼,东单元六楼东户,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水电暖及通信设施均齐全。 1、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 2、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屋; 3、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保证已向乙方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及其他基本状况,且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乙双方公证人系与双方无任何血缘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且对该房屋买卖的有关事项清楚明确。 第二条: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的成交总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该价格包括附属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转让费

房屋买卖合同:集资房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集资房买卖合同 集资房买卖合同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在通过集资建设临街商住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集资建临街商住楼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集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集资款项) 第三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本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其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所需各种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四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

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 集资房买卖协议书 工作单位:住址: __: 乙方: __号码: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__: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通过集资方式建设住楼,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

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 有。 6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甲方: __号码:职业: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集资建住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房屋坐落于清泉小区第栋层 号,房屋结构为室厅厨卫(原始结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2、房屋为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 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的产权。甲方须保证其有权处分该房屋, 即甲方单位允许转卖、所有产权人一致同意处分,且该房屋上不存在 产权纠纷、抵押、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瑕疵。 3、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 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 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_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

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 纳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 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 集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与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 集资款项)。 第三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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