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法庭上自我辩护是否可以

醉驾法庭上自我辩护是否可以
醉驾法庭上自我辩护是否可以

醉驾法庭上自我辩护是否可以

醉驾法庭自我辩护是被允许的,但是还是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辩护的目的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大多数情况下,当醉驾进入到庭审阶段以后,一般被告方都会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进行醉驾的意见辩护,尽最大的努力可以争取到法庭的从轻叛理。一般来说,像辩护这样的事情,都是由被告方的代理人来进行的,但是对于案件本身,相信只有当事人是最为清楚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醉驾法庭上自我辩护是否可以?

一、醉驾法庭上自我辩护是否可以?

法官在庭审时会询问当事人说明问题,是无法猜测的,因为这要根据其所涉案情来决定。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二、醉驾入刑重在执行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三、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

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驾在法庭上自我辩护是要根据所涉及的案情来进行决定的。不过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肯定会询问当事人,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的,所以说作为当事人来说,一定要如实的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案情,过程当中一定要有着良好的悔过态度才可以。

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新交规加大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但新交规实施后,依然还有很多人怀着侥幸的心理进行酒后驾驶,那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题要 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事实,原因,和想法。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什么事是判的不合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说起刑事辩护,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离不开律师的辩护,而律师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接下来,小编带来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 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 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 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

关于民警“醉驾”行为的感悟

时至今日,“酒驾,醉驾”几乎可以算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就在这样一个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大背景下,我们看到了有民警近期因为醉驾被处理的事。我为此感到震惊和不解,身为执法者的民警居然公然的知法犯法,酒后驾驶的危害无需赘言,血的教训已经太多太多,酒精正在成为现代社会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很显然,长期以来,我市多次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非常有必要。此举有利于减少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遏制因酒后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震慑潜在的酒后驾车者。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酒后驾驶的问题,制订“重典”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让酒后驾驶成为司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无疑是上上之策,所以我们看到了“酒驾入刑”。 “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无数鲜活的案例表明,酒后驾驶,轻则伤及无辜,重则危及他人性命!直至将自己送进班房!真可谓害人又害己。所以,对每一位驾车者而言,酒后驾驶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只有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生命,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才能把法律约束内化为一种道德自觉,从而真正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从源头上杜绝酒后驾驶事故的发生。 而这一切连普通百姓都不能逾越的底线放到一名警察的身上,那更是不能靠近的黑洞,毕竟其后果的严重性不仅仅是针对当事民警个人而言是职业和政治生涯的结束,而是其执法者的身份给这个事件带来了更多更广的负面影响,其行为严重玷污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当中的庄严形象,严重的与当前的警营文化建设相违。 同是身为一名警察的我,面对这样的事件,除了震惊之余也从中切实的体会到了“酒驾”的严重性,也让时间本身时刻警醒我,那将是万万不能触及的底线,也丝毫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严格遵守公安部5条禁令及重庆市10条铁规的要求,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去维护警察队伍的庄严形象,同时也决不姑息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更要根据此次事件由此及彼的推出和防范其它有违正义和有损警队形象的行为。坚决旅行自己的职责,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一个良好的正面形象,为创造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XXX 2011年9月8日

醉驾的处罚流程

醉驾的处罚流程 醉驾的处罚流程(一)凭执勤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罚款单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处理大队业务窗口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醉驾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俗称笔试);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将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累积记分分值清除并发放《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 (三)凭《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到违法处理大队窗口交费,发票保管好,到返还驾驶证时需要作为交款凭证。 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到了返还驾驶证时间,凭交款发票到违法处理大队档案室取驾驶证。 相关阅读: 广东对于醉驾的规定与处罚 经修订后的最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交管局负责人解读,醉驾行为后果如下的: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已经录用将被开除公职; ●入党将受影响,已是党员将被开除党籍; ●不得入伍; ●不得担任新闻记者; ●影响就业,已经就业将面临失业; ●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面临经济惩罚; ●面临定期禁驾,甚至终身禁驾; ●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事宜时,也会遭遇麻烦,一些国家对于有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往往会被外国使领馆拒签。 醉驾与酒驾的区别 一、酒驾和醉驾酒精测试 酒驾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ml,但不足80mg/ml 的。 醉驾酒精测试:达到或超过80mg/ml的。 二、酒驾和醉驾新规定 醉驾: 1.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 2.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模拟法庭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模拟法庭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下面是关于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五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一) 经过大一半学期,我们已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有了必须的了解,如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却缺少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活动。所以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根据讨论安排,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这也正是我们组选取模拟法庭而不是调研活动的原因。这一次模拟法庭让我收获良多,在那里我谈谈我参加本次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由10人组成,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辩护律师2人、公诉人2人、证人1人、被告1人。本次模拟法庭我担任辩护人。我们选取的案例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职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银川市第四小学就读,2006年---2009年在银川市十四中学就读,后于2010年进入石景山区模式口技工学校就读,现居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1月1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案件经过是:2011年11月10日,18岁的任翔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在银川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家中向其母亲刘某索要钱财,因刘某说家里没钱,两人发生争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儿子,你把我生下来就就应给我钱。”刘某听后生气,也对着任翔大骂:“你就是个畜生,不陪做我的儿子,生你养你这么大就是个错误。”任翔被激怒,冲上去反拧刘某右臂,两人扭打在一齐,后邻居王二柱听到起其屋内有打闹的声音就急忙赶到了刘翔的家中,进行劝架,使劲将任翔拉开,此时刘某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后经检查,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重伤偏轻。此后刘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 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 - 1 -

危险驾驶等8 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 - 2 -

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 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 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 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 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 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 - 3 -

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 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 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 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 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 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一要细化标准。以前,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 - 4 -

2021年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xx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醉驾入刑以来,关于此类的案件越来越多,咨询的问题也比较多。网上很多关于醉驾的文章,存在诸多错误,甚至还在引用已经作废的法律旧规。为帮助大家了解最新的酒驾、醉驾相关规定,经过检索、查找、提炼和总结,下面是的关于xx酒驾醉驾处罚标准,仅供参考! 醉驾是指机动车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80mg/100ml,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行为犯,一旦实施该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害,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xx)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ml,但不足80mg/ml 的。处罚上,一般情节是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且5年禁驾,情节严重的,终身禁驾。

醉驾酒精测试:达到或超过80mg/ml的,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 1.醉驾:由xx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 2.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xx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责,10年禁驾;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xx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1.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2.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1000—2000 元,吊销驾驶证。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36419021.html,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呢?交通肇事辩护词该怎么写呢?交通肇事辩护词需要涵盖哪些内容呢?格式是怎样的呢?本文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个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zx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1、被告人所驾驶轿车是合格车辆,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注意而注意力度受到影响。因为被告人自下午7点开车闲转到零点,驾驶时间长

达6个小时,被告人的注意力以及身体的灵敏度均受到影响,并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夜间,能见度不佳,这些因素影响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其主观方面的过失较小。 3、本案存在不能预见的紧急避让因素。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非机隔离线(头北尾南),紧急向左打方向避让,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卷宗第51页,询问**笔录)。 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甚至可以排除故意或过失,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这辆出租车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 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长时间驾驶、夜间行车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调研——以775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应用 23.2012 ①判决书时间跨度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至2012年2月10日,判决书的选取面向S 省所有中级法院辖区,样本数量占同期全省法院危险驾驶罪结案数的70%左右。从判决书的时间、地域跨度、数量及选取方式上看,此判决书样本能全面反映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S 省醉驾刑事案件整体情况。 ②此处的例行检查,既包括直接针对醉驾的检查,也包括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小纠纷引发的检查,其本质特征是没有因为醉驾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 ③营运机动车是指以载客拉货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出租车、小客车、轻型货车、小面包车、四轮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通常属于营运机动车。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刑事案件的审判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总结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刑事案件特点及审判规律,剖析司法实践中存在及发现的问题,为最高司法机关规范醉驾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素材,课题组收集S 省法院一审醉驾刑事案件判决书775件 777人,①借用SPSS 软件系统,采用统计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予以实证分析,并提出进一步规范醉驾刑事案件审理的对策建议。 一、醉驾刑事案件基本特点呈现 775份判决书显示,醉驾刑事案件在犯罪构成、诉讼程序和定罪量刑方面呈现如下基本特点: (一)从犯罪构成看醉驾刑事案件 1.从犯罪主体看,基本为文化程度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男性公民,且青少年占有相当比重。777名罪犯中,99.4%为男性,97.7%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78%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3.7%为25岁以下青少年。 2.从犯罪行为看,醉酒程度悬殊较大,过半罪犯的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载明醉酒程度的770名罪犯中,醉酒程度最低为80.6mg/100ml ,最高为425mg/100ml ,后者是前者的5倍多,52.9%的罪犯醉酒程度在醉酒标准的1倍以内。 3.从犯罪结果看,六成醉驾刑事案件造成一定实害结果。777名罪犯中,62.9%因发生交通事故发案,造 成了实害结果;37.1%因例行检查②发案,无实害结果发生,前者将近后者的2倍。 4.从犯罪方法看,作案工具以二轮摩托车、小轿车、小客车居前三位,非营运机动车是营运机动车③的 5倍多。777名罪犯中,58.8%驾驶二轮摩托车,24.6%驾驶小轿车,6.7%驾驶小客车;83.5%驾驶非营运机动车,16.5%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从诉讼程序看醉驾刑事案件 1.从强制措施的适用看,强制措施适用率高,近五成罪犯被采取被羁押的强制措施。777名罪犯中, 98.2%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53.5%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44.7%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2.从量刑检察建议看,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数量少,采纳率较高。777名罪犯中,人民检察院对6.6%的罪犯提出量刑检察建议,其中,74.5%的检察建议得到采纳。量刑检察建议没有被采纳的13名罪犯,84.6%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比量刑检察建议轻的刑罚, 15.4%的罪犯被判处比量刑检察建议重的刑罚。 3.从审理程序看,适用简易程序的占主导,人民检察院倾向于在简易程序中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775件案件中,86.1%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87.2%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三)从定罪量刑看醉驾刑事案件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调研分析 ———以775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052

2016年酒驾与醉驾的处罚标准

2016年酒驾与醉驾的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6-10-17 编辑:智杰手机版 喝完酒后开车容易造成酒驾,交警对于达到酒驾和醉驾的车主将会给予严重的处罚,酒驾和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2016年最新酒驾和醉驾规定。 一、酒驾和醉驾区别 酒驾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ml,但不足80mg/ml的。 醉驾酒精测试:达到或超过80mg/ml的。 二、酒驾和醉驾新规定 醉驾 1.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 2.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责;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 1.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2.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2000 元,吊销驾驶证。 3.酒驾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且5年禁驾。 三、酒驾和醉驾处罚标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扣分:12 、罚款(元):1500-2000、暂扣驾照6月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 驾照吊销(5年)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 罚款(元):5000 拘留15日驾照吊销(5年) 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 -- 驾照吊销(10年) 5、饮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 -- 驾照吊销(终生) 6、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 -- 驾照吊销(终生) 6、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暂扣1-2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7、酒精含量60mg~80mg/100ml或一年内因饮酒驾车第二次被处罚的,暂扣3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8、酒精含量80mg~10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15日一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一下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9、酒精含量大于1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10、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又不同:饮酒后驾驶暂扣3个月驾驶证,处500元罚款;醉驾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11、此外,一年内有醉驾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教练员酒后随车从事教学活动的,按照机动车驾驶人酒驾的规定处罚。 12、对于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自我辩护词

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XX区检察院公诉我犯盗窃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现我发表以下自行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被告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在事发以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XX市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列举规定应认定被告人此行为构成自首。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 被告人受雇于XX车队,职务是司机,只是负责对货物的运输,之前对盗窃事实并不知情,只是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直到案发,被告人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

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从犯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予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被告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犯罪较轻,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免于处罚。 三、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的退赃退赔,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通过XX市公安局将前期从XX车队处领取的工资主动退赔给受害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规定:主动大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在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被告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最高院关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交强险如何理赔的答复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无证驾驶 等情形交强险如何理赔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作出解释,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 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O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V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复函由来 2009年5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被保险人因无证驾驶交强险二审拒赔申请再审案件时,本院审判委员会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其中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理解为狭义的财物损毁意见占主流,而将“财产损失”理解为广义的物质性财产损失的占少数。为慎重起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现将请示原文摘录如下: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 【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办理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对《机动车交 1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董家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平保阜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1238 号民事判决。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7日作出的(2007)阜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董家玲不服,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家玲,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市民,住阜南县城关镇苗寺家属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241 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华,经理。 三、原判情况 阜南县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12月26日,董家玲与平保阜阳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皖K43335号松花江中型客车投 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07年12月26日止。2007 年1月26日,孙世峰驾驶该车,将行人曹庆玲撞伤致死并逃离现场。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孙世峰醉酒后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曹庆玲无责任。后董家玲及驾驶员孙世峰与受害人曹庆玲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 万元,已履行完毕。阜南县人民法院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2007年6月1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世 2 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董家玲以平保阜阳公司拒绝理赔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付交强险理赔款50000 元。

酒后驾驶处罚新标准2020是什么

酒后驾驶处罚新标准2020是什么 酒后驾驶处罚新标准是吊销驾驶执照,5年之内不能够获得驾照,经过判决之后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所作出的明确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不仅需要罚款,还需要进行吊销驾驶执照。 一、酒后驾驶处罚新标准是什么? 酒后驾驶处罚新标准是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其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接受了上诉人刘________家属的委托,担任上诉人刘_______案件的二审辩护人,为其被错误地认定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进行辩护。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我详细查看了上诉人刘_______跟______乡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详细听取了关于本案的问题反映,又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本辩护人认为,此案一审法院是错判,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应该依法宣告上诉人刘_________无罪。具体的辩护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刘_______与______乡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其内容应该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份合同书中的和上项关于“乙方权利及义务”条款明确规定:乙方“在承包期内,营林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对可以转让这个问题,合同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第二,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对于合同的转让,村里的领导即村委会主任杨______已经签署了“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主任杨_______已经签署“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据此,认定转让是非法的,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刘______是在故意非法转让。因为公章不是刘______加盖的,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也不是刘_______签署的。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且有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的这份转让合同放在上诉人刘______面前,刘_______这才进行合同转让。如果要追究责任,应追究加盖公章者的责任、签署意见者的责任,而不应该把这些责任让没有参与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刘_______来承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_____ __参与或者知道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具体情况。上一个没有犯罪故意的人来承担罪责,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 第四,上诉人刘______转让合同牟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用刑罚对刘________进行处罚。 以上四点辩护意见,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本案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把案件办成铁案,而不应当使案件经不起时间检验。本辩护人认为,即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 1、醉酒的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入刑标准)。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驶(罚款、扣分的处罚)。 2、酒精含量的实务认定 酒精含量的检测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呼气检测是大致的排查是否有醉酒嫌疑,便于野外执法,通过呼气检测到有明显酒精值的会进一步进行抽血检测。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情况下,一般以该值作为处罚依据,呼气检测作为辅助参考。由于呼气测试是通过口腔采集挥发出来的酒精而检测,受外界的影响较大,在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或者该证据被排除的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难以用呼气值和其他证据证实其达到了醉酒标准。但有一种情况另外规定,详见第3点。 3、呼气测试后血检前逃脱的情况 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4、遇到检查时,临时故意再饮酒或者逃脱后又饮酒的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理论依据是,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类似的指导案例为《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 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5、血液提取、检测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1)抽血时忌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一定影响,污染证据。如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刑综字的492号刑事裁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发回从审。(2)血样储存忌用促凝管,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3)血液提取后要及时冷藏并密封(一般低于5度),应在三天内送检。经实验表明,不加防腐剂,常温下放置,血液腐败会产生乙醇,低于5℃时,通常一周才有可能产生甚至几乎不产生乙醇;在5~20℃条件下,48小时后有明显的产生;超过20℃,24小时后即有乙醇生成。

2009年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 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两起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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