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浙江建工《施工现场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1)

6.14浙江建工《施工现场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1)
6.14浙江建工《施工现场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1)

浙江建工《施工现场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12.5.22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打造数字化工地,强化建筑施工动态监管,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实现实时掌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建工施工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不适用于投资企业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

二、组织建设

第三条为确保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顺利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建立集团公司、直属单位、项目部三级监控管理体系。集团公司建立监控指

挥中心,二级单位建立监控室,项目部安装监控设备。监控指挥中心隶属于生产安全部。

(一)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负责远程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做好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和维护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指导二级单位和项目部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协调工作,确保集团三级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二)直属单位生产负责人及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工程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做好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的检查,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施工项目部设立专(兼)职监控操作员,负责施工现场监控室和监控设备的管理,负责将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或直属单位监控室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前端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条监控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上岗后,应首先对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检,逐一检查各项目工地监控点设备运行状况,并记录巡检结果,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二)对集团公司(本单位)所属工地监控点实时监控操作,检查工地工程进度、生产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对工地现场隐患、违规操作进行实时跟踪监视,并根据视频信息及时进行处置及信息反馈,同时填写施工现场违章记录并及时提交;对已整改工地进行远程复查并记录复查结果;

(三)监控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发现监控中画面存在问题,应及时做好视频资料保存工作,做到文字记录和视频资料相配套;视频资料应定期进行归档。

第五条直属单位、项目部必须设置监控操作室,配备专(兼)职监控管理人员,按权限查看本单位(项目)建筑工地的在线视频信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系统,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情况处于受控状态。

三、监控设备安装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

(一)建安造价超过50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超过2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四)集团公司每季度确定的重点重大工程以及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认为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工程。

符合上述条件,但属建筑装饰、钢结构等分包工程的,可以不安装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

第七条监控点安装数量原则按“一球三枪”配置,根据工地规模大小可以增配,但必须经直属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监控画面必须能反映出施工现场主要区域和重要场所。

监控设备安装费用和网络费用由各直属单位在施工项目工程款中划扣。自2012年6月1日以后新承接工程应在工程投标前明确安装视频监控事宜。

第八条按本办法规定必须安装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筑工程,项目部应在办理工程开工报告时提交《施工现场可视化远程监控设备安装申请表》(附表1),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由监控指挥中心对工地现场勘查,若符合安装条件,集团信息中心负责联系设备供应商和网络运营商安装监控设备和网络(含IP地址的10兆光纤,主要用于视频监控和日常办公,实际网络开通时间以网络运营商开通时间为准)。

施工现场安装完监控设备后,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验收,填写《施工

现场可视化远程监控设备安装确认单》(附表2),经项目部、直属单位验收以及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审查确认,该《确认单》作为设备及安装费用的决算依据。

申请安装使用流程:项目部申请(附施工总平面图)→直属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审核→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勘查现场→信息中心联系安装及调试→交付使用(若使用旧设备,需经集团监控指挥中心鉴定)。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2012年5月3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工程,如合同完工期在6个月以上者,应当安装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2012年6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必须安装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

四、监控管理内容

第十条安装时间:自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安装验收之日起至视频监控同意拆除之日。使用时间:工作时间,指工人施工作业期间(含工人加班期间、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到位情况。集团监控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程施工许可信息随机抽取在建工程项目,通过电话抽查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实行视频点名检查,被检查人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以确定其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检查工程进度。集团公司、分公司监控操作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抓拍工程实施进度,并作存档整理,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通过视频监

控系统对深基坑、人工挖孔桩、高支模、外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安全状态。主要检查下列安全隐患:

(一)深基坑土方工程开挖时出现超挖施工等未按方案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基坑坑边荷载堆载过大、临边防护未设置栏杆,深基坑支护结构出现明显开裂、渗漏等异常情况,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二)洞口无防护或洞口附近施工作业时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

(三)高大模板工程未按规定设置稳定系统(纵横剪刀撑)或出现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或支撑系统使用竹木结构,高大模板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外脚手架工程使用钢管悬挑搭设或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剪刀支撑(高度超过24米时)或出现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或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高空危险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施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

帽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

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八)电线电缆乱拉乱接或随意拖地的;

(九)其他监控内容。

第十四条施工质量管理监控。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混凝土浇捣、钢筋绑扎等质量情况进行重点监控,主要检查下列情况:(一)混凝土浇捣过程的质量行为。如:浇捣时的各工种人员值班情况,混凝土浇捣时加水、振捣、光面、养护等情况;自拌砼、砂浆的级配及计量情况。

(二)钢筋绑扎过程的质量;

(三)边框线弹出后钢筋的偏位情况等;

(四)砖砌体皮数杆设置及砌体浇水情况;

(五)地下室、屋面防水施工质量情况。

第十五条施工技术管理监控。

暂无,技术部门在整理中………………………..

第十六条施工项目可视化视频监控画面标准配置(1球3枪,2块2T 硬盘)可以保存15天监控数据,为便于事后查巡或申报创优夺杯、创安全标化需要,施工项目可将下列资料刻录保存到CD光盘中备份存档:

1、桩机施工沉桩、下钢筋笼、砼浇筑等有关画面;

2、钢筋混凝土隐蔽验收工程(如钢筋绑扎、砼浇筑、地基验槽等)画面;

3、关键工序验收、检测等画面;

4、项目部认为有必要保存的画面。

五、监控管理处置

第十七条视频检查主要分两种情况,限期整改和停工整改。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通知书》或《告知单》中存在的隐患,在限期(或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受检工地每天实施视频检查。

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视为建筑工地未按要求停工:

(一)未经停工签发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二)未经项目上一级工程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进行作

业人员垂直运输或物料的垂直和水平运输的。

第十八条视频使用情况检查。监控指挥中心(监控室)通过监控平台,检查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情况,发现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而影响视频监控使用的,建筑工地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联系监控委托服务商及时修复,单个监控点的故障修复时限为24小时。

设备报修流程:项目部申请→直属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审核→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审查→信息中心联系报修测试→使用。

可视化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是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部进行监督管理的设备设施,项目部人员不得私自决定拆除线路和设备。对任何人为导致视频监控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集团公司将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整改处理流程。

(一)集团监控指挥中心通过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查看到施工现场隐

患或其他违章行为,需第一时间通知施工现场进行整改,同时将有关

信息通报给相关安全、质量等管理部门,并结合企业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违章现场图片的抓拍及视频信息存档处理。

(二)分公司监控室接到集团监控指挥中心的整改通知或通过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查看到施工现场隐患或其他违章行为,需第一时间通知施工现场进行整改,同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本单位相关安全、质量等管理部门,并结合企业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违章现场图片的抓拍及视频信息存档处理。

(三)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收到集团监控指挥中心的整改通知后,应立即检查现场违章违规行为,对情况严重的,需立即停工整改;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填写整改回执单,通过PM系统报送到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分公司监控室),办理销项手续。

(四)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分公司监控室)收到施工现场的整改回执单后,需进行远程监控检查,必要时可派人进行现场检查。

六、监控设备和网络拆除

第二十条需要拆除监控设备的,施工项目须提前1个月填写《浙江建工施工现场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拆除申请表》(附件3),经工程所在单位与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联系,办理注销手续,设备由直属单位保管(直管项目设备由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保管),待后续工程安装时可以继续使用,直属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建立设备周转调配平台。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在收到监控系统拆除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回复申请单位。

申请拆除流程:项目部申请→直属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审核→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审查批准→项目部上一级单位保管(若原设备未毁坏,允许在其它工程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网络报停需提前1个月通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在收到网络报停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网络拆除,实际拆除时间以运营销完成拆除业务为准。

七、罚则

第二十三条发现建筑工地存在隐患的,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或直属单位监控室予以记录并抓图取证,对于现场存在隐患,经二次督促仍然未按照限期时间整改完毕的,对项目部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四条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要求停工整改的,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或直属单位监控室予以记录并抓图取证,经告知后仍继续施工作业者,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

第二十五条施工项目工作时间(含加班)不按时开启视频监控设备,经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或分公司监控室工作人员催促后半小时内,仍不开启视频监控设备的,对项目部罚款200元/次;同一施工项目发生第二次或以上者类似情况者,逐级加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施工项目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经电话联系后,仍然未落实专人管理者,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检查发现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等影响视频监控使用的,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进行核查,发现因施工现场人为故意或擅自破坏,

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和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

浙江建工施工现场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安装申请表

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部一份,直属单位一份,集团公司一份。附表2:

浙江建工施工现场监控设备安装确认单

注:本确认单一式四份,供货商一份,项目部一份,分公司一份,集团公司一份。附表3:

浙江建工施工现场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拆除申请表

集团公司

信息中心

意见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供货商

验收

意见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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