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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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用办法

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

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

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

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六十七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八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

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二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条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章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八十九条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四条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审计日记参考格式

2.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3.审计报告封面格式

附件1.审计日记参考格式

审计日记审计项目:

共页第页

附件2.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审计工作底稿

索引号:

共页第页附件(共页)

附件3.审计报告封面格式

(审计机关名称)

审计报告

xxxx年第xx号

被审计单位:xxxxxx

审计项目: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省略)

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审计机关(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时间:2003年01月23日】字号:【大】【中】【小】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法发〔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 (二)向国务院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国务院说明,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审计文书格式(XXXX审计署)

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一、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 四、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 五、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八、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通知书 *审**通〔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副组长:*** 审计组成员:***(主审)*** *** *** 附件:*********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2.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为被审计(调查)单位,抄送单位根据情况可填写与被审计(调查)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 3.根据情况,审计依据也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第****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还应在审计依据中注明根据***的授权。

4.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中所称“我署(厅、局、办)”是指审计署、审计厅、审计局或者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5.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至少应明确到某月的上、中、下旬。 6.审计组副组长和主审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审计组成员人数较多或者可能有调整时,可仅列出部分成员并以“等”字结尾。 7. 一般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应当在附件中列明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根据需要,审计通知书还可在附件中列明被审计(调查)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目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 8.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对审计通知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9.如结合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10.审计通知书(其他文书也照此办理)发文字号中应包括单位代字,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可具体参照下列例子填写: (一)地方审计机关:闽审财通〔2011〕1号 (二)特派办:审深特农通〔2011〕1号 (三)署业务司:审金通〔2011〕1号 ]

政府审计复习题

政府审计复习题 一、论述题 1.政府审计与民间审计及内部审计的主要区别 A:a.政府审计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b.内部审计是单位企业内部机构,主要对本单位企业内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社会审计是社会中介机构,受委托进行审计。 d.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政府审计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e.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是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督,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低碳经济环境对政府绩效审计的影响及对策 3.我国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难点以及对策。 4.海关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审计对策。 5.审计机关在实施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时的审计内容及重点。 6.金融审计的总目标及具体目标? 7.世界各国政府审计体制的主要模式及特点,并指出完善我国政府审计体制的构想。 8.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很多,需要审计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进行判断,请列示10种常见的国有资产流失途径。 二、案例分析 1.某市外环高速路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财政负责拨款、市高速路指挥部负责项目建设。2008年9月,某路桥公司与建设单位签定了高速路A路段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市审计局依据审计法和市政府委托对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决算审计,发现该单位被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多计工程量,从而多付工程款5 100余万元的问题后,依法做出《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迅速追回多付的款项。建设单位依据《审计决定》,多次催要款项而无果,便采取后期资金不付给的办法来达到落实审计决定的目的。 【要求】 (1)如果施工单位对该审计决定不服,该施工单位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请指出工程决算审计的思路。 (3)若在工程决算审计中涉及到设计变更,请问设计变更审计的要点是什么? 2.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一个中标单位并准备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签订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签订之后,某审计小组对该施工合同进行了事前审计,审计发现合同部分条款规定如下: (1)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审办计发[2005]18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审办计发[2005]180号 2005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 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审办计发[2002]131号)自2002年执行以来,对金审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加强二期项目的建设管理,经署领导 同意,现将《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署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陈立民,(010)68301002。 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结金审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践,对审计署2002年10月制定的《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审办计发[2002]131号)进行补充和完善,修订《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金审工程建设项目项下的单项建设项目。项目承担单 位是指审计系统内部承担局部工程建设、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库建设、编制系统标准规范等 的部门、单位及其工程(项目)组。 第三条建设项目内容范围包括:金审工程应用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信息资源 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档案建设,以及系统服务体系建设等。建设项目 管理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管理,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 关于项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招标投标 第五条项目立项管理。项目立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金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项目计划。根据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立项 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向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第六条立项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和功能需求、运行条件及投 资等。新增项目经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审查,建设规模较大、建设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需征求 金审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报主管审计长同意后,列入项目计划。 第七条项目招标投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金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工作。根据金审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提出项目招标计划,经招标工作组审查,报主管审计长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各特派员办事处承担的建设项目,由各特派员办事处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 和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组织招标工作,签订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自验

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文书格式

审计署制定的 审计主要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 一、主要审计文书种类 (一)审计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 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 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1.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 3.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 4.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 5.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6.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7.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8.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 9.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 10.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通知书 *审**通〔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副组长:*** 审计组成员:***(主审) *** *** *** 附件:*********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 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A. 2018年1月12日 B. 2018年3月1日 C. 2018年5月1日 D. 2018年5月12日 2.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是:* A. 监督和评价 B. 监督、评价和建议 C. 监督和建议 D. 评价和建议 3.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内部审计的目的是:* A. 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B. 保障全体职工利益 C. 为社会审计组织提供服务 D. 保护内部审计部门的利益 4.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 A. 独立客观公开保密 B. 独立客观廉洁胜任 C.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D. 诚信客观胜任保密 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的直接领导,应当是:* A. 总经理 B.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C. 财务总监 D. 监事会 6. 下列关于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总审计师。 B.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C. 国有企业总审计师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D. 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总经理或纪检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7.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下面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B.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C. 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D.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8. 首次明确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是:* A.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B. 2003年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审计的发展简史

中国审计的发展简史 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由来已久,渊远流长。 国家审计的萌芽:早在距今3000年前的西周时期,中国出现了带有审计职能的官职——宰夫,这是国家审计的萌芽; 秦汉实行“上计”制度,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有所加强; 比较独立的审计机构:隋唐时期,在刑部之下设“比部”,建立了比较独立的审计机构; “审计”一词正式出现:公元992年,宋代设立审计院,是中国审计机构定名之始,; 元、明、清三代均未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大部分审计职能并入御史监察机构; 审计院,颁布了《审计法》: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也先后设立了审计院,颁布了《审计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也实行了审计监督制度。 1932年,中央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中央审计委员会; 中央苏区第一部完整的审计法律文献: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了《审计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程序、审计规则等。这是中央苏区第一部完整的审计法律文献。 1949年10月至1983年8月的34年间,我国一直未设立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的监督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内部的监察机构完成。 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自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特别是《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不断建立健全审计法规,拓展审计领域,规范审计行为,探索审计方法,审计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用办法 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采取封存措施适用本规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谨慎的原则。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 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进行封存。 第七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 第八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 封存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封存依据;(三)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四)封存期限;(五)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国家审计署针对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基本方法与要点.docx

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基本方法与要点 社保审计是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的专项检查,与一般的会计报表审计在内容和方法上有不同侧重,根据审计目的及范围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也应有所不同,特别是不能仅局限于财务会计资料,还要对企业劳动人事和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员、工资等统计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并与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两厢对照,以确保审计所需要的三个基本数据~审计年度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年平均人数以及审计年度的实际参保人数的真实性、准确性,据此测算复核该单位应缴社保金额,以求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另外,审计过程中充分与企业沟通,向企业宣传社会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也是义不容辞的。以下我们仅结合北京市的行业审计特点,以2001年度为例(社保问题政策性很强,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往往会有不同特点和要求),谈谈我们的一点体会。 一、入户前的准备工作 社保审计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因此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审前培训,制订扎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特定的审计程序,由此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入户前,应提前向被审计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并通过传真等方式发出由主管部门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同时将被审计单位须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及被审计单位需提前填报的一些表格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审计单位,并约定审计外勤时间。 二、一般审计程序 (一)入户后应在第一时间向被审计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主管人员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询问人员结构、工资薪金水平等,同时结合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工资统计台帐等,并请主管劳资人员提供相关各类人员的具体数字。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只有了解清楚被审计单位各类人员的基本构成,才能区分应参保与不应参保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在下面的工作中,就可着重审查所有应参保人员是否都已参保,有无漏报人数现象,避免了在工作过程中,才发现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同时由于说明在先,有所承诺,被审计单位也不便于再改口,推脱漏缴保险费的责任。 此外,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1.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是否有分支机构,因为不同性质的单位,缴纳保险的范围以及需提供的资料会不同,例如,分支机构一般无104报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暂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 2. 了解被审计单位成立的时间,都缴纳了那些社会保险?因为不同的单位参加保险的种类和时间会有不同,例如,由事业单位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有的一次性缴纳了1992年至2001年养老保险;另有一些企业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 了解企业有无统计部门制发的《劳动情况表》(以下简称104报表)。因为被审计单位有可能未填报104表,那么会对其核定某些险种的缴费基数产生影响。例如,企业无104报表,工伤、失业缴费基数有可能是由养老保险基数核定;也可以由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来定。 4. 了解被审计单位在上年度减少人员和审计年度内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因为在人员工资水平不一致的情况下,上年度减少人员和审计年度内人员的增减均会对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影响,直接影响审计结果。例如,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年平均新增10 人,平均基数为1500元/人;同时企业又减少5人,平均基数为3444元/人,如不做人员及工资总额的增减变动,企业会出现多交或少交社会保险情况。 5. 被审计单位的职工中是否有关系在外单位人员、内退人员、离岗人员、保留人事关系不发工资人员、出国人员、新参加保险人员或实习生等,准确区分上述人员可以确保应参保人员数量的正确性。 6. 企业工资的核算情况,有无人员台帐、单独保存的工资表、企业发放的过节费、奖金、加班费、住房补贴、通信工具补贴、住宅电话补助、误餐补助等,只有核实清楚上述事项,才可以保证审计出的人均月缴费基数的正确性。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审计署。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方审计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中央银行财务收支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三)转变的职能。 将审计署派驻部分国务院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署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文书格式)粤审法_2011_46号《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法发〔2011〕24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 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审计署研究确定了10种主要审计文书及其参考格式,并制定了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审计署。 附件:1.主要审计文书种类 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3—

3.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4—

附件1 主要审计文书种类 一、审计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 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 —5—

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 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6—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文书参考范例完整版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文书参考范例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文书参考范例 一、委托书 XXX市委组织部 XXX〔XXXXX〕XX号 关于对XXX同志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 XXX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经XX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委托你局对XXXXX(政府、部门、单位、企业名称)XX(现任职务)XXX同志(领导干部姓名)任XXXXX(政府、部门、单位、企业名称)XX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重点对近三年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延伸至以前年度。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重点内容(略) (组织部门印章) XXXX年X月X日 二、审计公示 审计公示 根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和XXX省、州(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的委托,我局自XXXX年X月X日起,对XXX同志担任XXXX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期间,若有需要反映的事项,可及时向我局或审计组反映。所反映的情况,将在审计期间进行落实。审计组将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监督。 邮政编号: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审计机关印章) XXXX年X月X日 三、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局×××年县(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根据×××年×月×日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并受市委组织部委托,我局×××年对××市××同志、××市×××同志、××县×××同志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县(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制定本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精神,按照“严谨细致、提高质量”的要求,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市)长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揭露违规违纪问题并界定县(市)长应负的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和监督权,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以财政决算审计为主线,主要侧重于经济决策和执行,地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结构状况确定适当延伸审计范围,如财政、地税、土地管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城建、经济开发区、政府办等部门和单位,其他部门根据审前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确定。 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在3年以上的,重点审计近3年,审计中若遇重大事项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并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 (二)通过调查了解主要社会经济指标如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财政收入、城市居民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情况。 (三)地方财政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地方财政收入、支出与平衡、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有无利用权力私下干预专项资金的使用,擅自转移、截留、挪用等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及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负债情况。审计分析负债形成的原因、负债形成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等,注重搞清和揭示财政亏空、政府及政府部门拖欠银行贷款、拖欠工资、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欠上级部门借款、对外担保等方面的负债情况等。 (六)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程序、科学论证和效果、重大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效益等。审计有无擅自决策改变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有无盲目投资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问题,有无随意动用财政资金,乱开工程项目问题。 (七)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及对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审计有无以发展经济为借口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环保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等问题。 (八)对政府办公室的财务收入、支出进行抽查。审计有无违反规定乱发钱物问题;有无侵占公款公物和转移公共资产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是否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纪委、组织部委托查证事项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审计有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等情况。 (十)其他事项。 四、审计评价 (一)评价原则 1、树立科学发展观原则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对被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也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原则,评价其是否坚持求真务实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发展实际出发,用理性和科学的态度想问题,既积极

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隔15年,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版出台——内部审计要动真格了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姚进 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03年版,新规针对近年来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职能权限、职责范围、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调整。相关专家表示,新版规定将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权威性、独立性,内审的地位作用将更加凸显—— 内部审计中发现业绩造假或业绩不达标,要“挨板子”已不再是说说而已。近日,某大型国企人力资源部根据内部审计结果,扣减了系统内四家单位主管领导绩效年薪一二百万元。“内部审计成了‘长牙齿’的老虎”,正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普遍共识。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据了解,时隔15年,国家审计署出台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表示,新修订的《规定》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实现通过独立、客观、真实的内部审计达到促进工作、查补漏洞、排查风险的目的。 地位提升更重运用 消除单位内部审计顾虑 “撑腰、压责、引路”,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副局长王景华用6个字概括新修订的《规定》对于内审工作的意义。“撑腰”进一步凸显内审的地位作用;“压责”进一步提升内审履职的面、质、效;“引路”进一步规范内审在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的发展路径。 中国移动内审部副总经理曹迎春认为,新修订的《规定》有3个亮点。一是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地位,将内部审计的目标定位为“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二是增强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明确了对内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的保护制度;三是加强了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 “内部审计反映出来的问题,会不会被国家审计或上级监督机关采用而加大追责处理力度,内部审计揭示的问题,会不会给单位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这是导致内审工作畏首畏尾、患得患失的主要顾虑。”在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审计师)于永平看来,内审结果的运用以往是横亘在内部审计中的一大难题。 新修订的《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这条重要的政策调整,解除了企业内部审计的顾虑和束缚,调动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积极性。”中国内部审计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

(审计机关名称) 审计报告 xxxx年第xx号 被审计单位:xxxxxx 审计项目: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省略) 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审计机关(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想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37092568.html,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想法 作者:黄怡丁毅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3期 摘要: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关键词:内部审计监督财务 中图分类号:F239.45文献标识码:A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实践证明,中国的内部审计,不仅要实施财务审计,而且要开展管理审计。内部审计正在成为企业事业单位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在加强内部经济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国国内对内部审计的职能尚未有有一个公认的看法,内部审计协会的准则规定的“监督与评价”中的“监督”职能,我本人对其可行性有些疑虑。 首先,有效监督的绝对前提是监督方与被监督方存在权利极差,被监督方无力伤害监督方的利益。中国内部审计体制大都是行政总裁主导制。内部审计部仅是公司的一个二级部门,与财务部、企管部、人力资源部、物资部等理论上的被监督单位同属于一个级别,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的业绩评价、人事升迁等切身利益都被这些职能部门捏着呢,你能甩开膀子去履行所谓监督职能吗? 其次,内部审计监督谁?监督公司领导?企业的许多事情往往都不是下面办事人员决策的,其决策行为如果追溯往往又到了领导身上,况且企业的许多非合规行为既然发生,都是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的,其根源在政府和社会环境。企业要想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目标,随波逐流是一个无可奈何的最优选择这类的问题你能提吗?这类的问题你敢提吗?如果你真敢提,我只能说我对你的佩服如长江之水滔滔不决。这样感觉有点偏激,当然我们还可以监督执行人员在执行领导决策时的执行方式、方法、力度是否合法、合规。所以,我认为内部审计人员应成为既能解决问题又得保全自己的“谋士”,而不要做出师未捷身先死的“烈士”。也就是所谓的当好“家庭医生”。这在干审计工作之初我也是不理解的,但是在几年的监察审计工作实战后,觉得非常有道理。对审计人员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及才能有了自己全新的理解。 内部审计的作用大致有三种:一是开展常规审计,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二是开展内部控制体系的评审,增强科学管理意识。三是开展效益审计,促进自我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实力。由于内部审计的执行主体隶属于被审计单位,因而决定了其独立性不如外部审计,其审计报告主要供内部管理部门使用,对外不起公证作用。这样注定在实际工作中,同级审计开展一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5号——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编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计发〔2012〕29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 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 公告第35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5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各级审计机关实施信息化建设使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 1 —

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编码规则 ——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5号 第一条为适应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识别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的需求,提升审计软件的数据共享性能,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制定本编码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审计机关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所称内部机构是指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派驻机构。 第三条依据本规则赋值的代码为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的唯一标识。审计管理软件、审计业务实施软件涉及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的,应当使用本编码规则生成的代码规划设计软件功能,并且提供符合本规则的数据接口。 按本规则编制的代码顺序不作为除信息处理识别之外的任一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第四条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者部分大写英文字母组成。为避免混淆,按照编码惯例,不使用“I、O”2个英文字母。 第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代码由15位组成,共6段。其结构如下: ①319 ②XXXXXX ③X ④ X ⑤XX ⑥XX 其中:①段3位,为审计行业代码;②段6位,为审计机关代— 2 —

— 3 —码;③段1位,为校验码;④段1位,为审计机关内部机构类别代码;⑤段2位,为一级内部机构代码;⑥段2位,为二级内部机构代码。 第六条 审计机关行业代码以319表示。该赋值引用《GB/T 4657—199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编码》中的审计署编码。 第七条 鉴于每个县以上人民政府仅设立一个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代码以行政区划编码表示,该赋值引用《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编码》中的6位行政区划数字码。 审计署的审计机关代码为000000。 高新技术区等国家行政区划管理机构没有确定为县以上行政区划,但设立了审计机关的,其审计机关代码赋值引用本地统计部门自定的、体现正确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划数字码代替。 第八条 校验码按照《GB/T 17710-2008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校验字符系统》中的下列计算公式赋值: ()M r a i n i i mod 11 1≡?-=∑ 式中: N —包括校验字符的串的字符个数; I —表示从右边开始的字符所在位置索引(即最右边的字符,i=1),空格与分隔符不包括在内; a i —由表1规定的处于i 位置上的字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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