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整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社会调整: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

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习惯: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

活中逐步形成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

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

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

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

手段。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

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

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

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

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

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

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

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

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

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

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

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

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

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

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

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

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

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

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

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

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

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

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

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

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互相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的生活秩序。

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立、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

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

律秩序的职能。

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

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

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

能。

法的价值:就是法的这个客体(制度化的

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

要的积极意义。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

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

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

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

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

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

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

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

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

普通法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

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发展起来的各

国法律的总称。

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

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

多“法律集体”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

济基础及其体现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

分类。

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

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

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统一大业的完

成。

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

法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指法作为同一

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

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

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

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互相联系、

互相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

共同保证着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

刻影响的统一体。

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

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

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律调整的机制:指用来保证社会关系实

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法制:指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法治:指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法的部门: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

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

禁令被遵守。

法的实施: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

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

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

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

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

的活动。

法的适用: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

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

利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

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仅规定

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

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

提下,有根据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

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

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

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

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

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和方式。

法律规范的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

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什么

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

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等问题。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哪些

地方、区域有效。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指法律规范适用于

哪些人。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

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

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

容和客体三个主要因素构成。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

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而承担法律

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

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

满足自己的利益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

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惩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

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性

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简答题

社会调整的分类: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

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

整。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

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

性调整。

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一)国家的最终形

成标志着法的形成。(二)只有当人们有了

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

味着有了权力和义务的规划,从而产生了

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

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

阶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

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

论问题。

法的外部特征(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

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

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

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

范的重大特点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1)法体现由

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2)

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统治阶

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

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层次之分,根据法的

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

第二级本质,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

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也就是统

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意的,而是被历

史、阶级规定了的在客观上能够而且允许

作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法的第三级

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归根

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价值取决于什么:法的价值就是法这

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

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

价值大小,既取决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客体的需要和满足程度。

法的价值的特性:主体性与客观性是法的价值的两大特性,其中,主体性是法的价值的根本特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性并不能走向法的价值相对主义,因为客观性是法的价值的另一重要特性,而且,法的价值最终是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评价尺度的。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

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

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

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

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

须首先取得政权。

(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

基础上产生的。

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

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

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

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

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

的基础。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

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

(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

建。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

是无产

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

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

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

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

如何理解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的创建是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

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

提条件。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

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

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

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

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

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

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

须首先取得政权。

(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

基础上产生的。

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

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

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

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

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

的基础。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

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

(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

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

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

新中国如何废除旧法创建新法的?

(1)1949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中指出:“国民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国民党的法律,法院的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公布的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2)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中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志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维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

的法律作依据。”(3)在1949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起临时

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

也作了同样的规定。(4)所有这些文献,

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反映了我

国革命形式的特点,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

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的"一国两

制"的科学构想,作为和平统一方针的核心

内容,使这一方针更科学化,更加切实可

行。"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

的基本国策,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

分。这一方针,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体现了充分考

虑台湾历史和现实的高度灵活性。

“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

(1)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

一个中国为前提。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

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

湾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

(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

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

主体部分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

回归祖国后,根部不同的情况,是向高度

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不变;

(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

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

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

敌对,而要在异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

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

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

制建设?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

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至

端罩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

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并按照“一国

两制的”的构想,1990年4月七届人大会

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年7月八届人大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

的本质问题,也必然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

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

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

的法制建设。

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1)法治原则。

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

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法不仅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而发生本质的变

化,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

发生某些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的相应

变化.

(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限制、削弱或摧毁旧的经济基础;积

极保护和促进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镇压或制裁对现

有经济基础的破坏活动和行为。

法的反作用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进步

性,一种是反动性。其衡量的标志主要是

看法所保护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及其对生产

力发展的作用如何:当法所保护的经济基

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它就具有进步

性;反之,则具有反动性。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1)法的发展终

归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2)

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法对生产力的反作

用是间接的,它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对生

产力的发展发生影响。

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

的作用: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

论建设,理想建设,道德建设,民主观,法治

观和纪律观念建设等.文化建设包括科学,

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

育,图书馆,博物馆等项文化事业和提高人

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各项教育事业

我国科技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原

则:第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

思想,确定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第二、经济技

术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

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

针。第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是

我国科技人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的核心,

是指导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各项基本政策之

一。第四、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

励科技探索和技术创新。第五、对科技发

展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科学决

策,把科技引入决策过程。第六、根据科

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进行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第七、按照国民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高新技术研究和高

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

究三个成次推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

展。第八、全方位、多层次、大跨度对外

开放,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以

加速科技现代化的实现。

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1)缔

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家协议来促进

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

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2)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

(3)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惯例等相衔接。

社会规范的特点:优点在于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摆脱了偶然性,任意性,具有了稳定性.它的缺点在于无法充分的考虑具体主体,具体情况的特点.从而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法律规范与非法规范的区别:(1)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3)非规范性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如中国),法院判决也是非规范性文件。

(4)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

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

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法律调整的特点:(1)法律调整是与国

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

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

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2)法律调整具

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

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法律调整对象的特点:法律调整的对象社

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有

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

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生

产关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的物质关

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

现为具体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和买卖关

系时,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法律调整的基本

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

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1)积极义务

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

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2)允许的

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

的义务的调整方法。(3)禁止的调整方式,

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

整方法,以上三种调整方式,各有所用,

不可缺一。

法律调整的两种类型:(1)一般允许型。

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

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这

种类型的法律调整,禁止是被明确、具体

规定的,允许是一般的,具体的禁止与一

般的允许相结合,人们只要不违法具体的

禁止,可以作出任何行为。

(2)一般禁止型。一般禁止型的法律

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

止”的原则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允

许是具体的,禁止则是一般的,具体的允

许与一般的禁止相结合,人们只能做法律

所允许的事情,如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

能做任何事,所以这种调整类型也被叫做

批准的法律调整。

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1)法律、法规开

始生效阶段。

(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

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4)

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

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由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划分出的基本要素,都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构成法律调整整个系统的四个子系统。

(1)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

(2)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

(3)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阶段,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适用法的活动、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构成的子系统;

(4)在法的适用这个机动性阶段,以适用法的活动为核心,形成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案件的立案、审理、辩论、取证、判决、执行等构成的子系统。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

则。

(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

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

制缺不一定实行法治。也就是说,有国家

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义法治的关

系: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

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的基本要求之一。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

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

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

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

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

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

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首先要求国家

机关、公职人员必须按照法令的规定办事,

即要依照实体法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

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

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

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

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

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做到执法必

严必须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

为,同时还必须有一大批合格的执法工作

人员。

(4)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

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

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为什么说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

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社

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

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

称。

法律意识的分类: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

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

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

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划分,

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

系.

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

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

识.

什么是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有哪几种方式: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制订可两大类.

此外,在某些国家中,全民公决也是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

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答:法的制定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和确立阶段。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法律案与立法建议有哪些区别:法律案不同于立法建议。法律案的提出时法定的立法程序,法律案一经提出,立法过程就正式开始了。因此,法律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提出。未经法律授予这一权限的机关和个人,虽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提出对制订、修改、废止法律的看法、意见、建议,但是在立法程序上不具有提出法律案的效力,不能引起立法程序的启动,它只能为立法机关提供一些立法参考材料。

法律案与法律草案有哪些区别:法律案不同于起草法律草案。有些法律的起草机关并不是提出法律案的机关,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起草法律草案的工作,但是起草后的法律草案只能由

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

出。

什么是法律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

的概念: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理解法律规范的概

念,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

(三)法律规范是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冲突规范不

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

出该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

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

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答:法律规

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

理和制裁。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

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处理,就是行为

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

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这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制

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

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规范

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则—否则”的公

式。在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只有两个因

素,第一个因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

理或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的公

式安排。这种法律规范被称做命令性规范,

以区别于逻辑性规范。

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有何联系与区别:法

的体系同法学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密

切联系的概念。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

范围和分科,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

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的体系和法学体系

的联系表现为,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

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国(或一地区)的

现行法体系是该国(或该地区)法学研究

的主要内容。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首

先,法的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的范畴,

法学体系属于社会思想意识范畴;其次,

法的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全部的现行

法,而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法的

体系的内容,而且还涉及补属于法的体系

的其他学科,如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等;

最后,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但

可以有多种法学体系并存。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与区别何在: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也是两个联系又有区

别的概念。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

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表现为,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的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法的体系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立法体系一般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并反映法的体系,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法的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而立法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考虑到应用的便利和立法技术的要求,每一法律部门并不只表现为一个法律文件。有时,一个法律文件中包括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时,则多个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才能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如何认识法的部门: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出的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有哪些: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如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我国宪法性规范的形式渊源有哪些:主要有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3、民族区域自治法、4、特别行政区法、5、国籍法、6、国旗法、国徽法、7、保护公民权利法、8、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什么是法学中的“法的渊源”?法学中"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即一个行

为规范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

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

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

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有哪些:法的渊

源形式是多样的.迄今为止,历史上存在过

的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

君主敕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法

律学说等等.在法律发展的早期,习惯法是

法的主要渊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文

化的发展,制定法和判例法逐渐成为各国

法的主要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

源是由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形

成了自己的特点:(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

渊源主要由各种制定法构成,即由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等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所构成。(2)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只是

法的渊源的一种例外的补充,其数量也很

少。(3)判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不

是法的渊源。(4)随着香港和澳门的收回

和台湾的统一,在“一国两制”之下将出现

“一国两法”的格局,特别行政区法将作为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例外情况,在特

定的局部地区长期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

的渊源的分类(1)宪法。(2)法律。(3)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5)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特别

行政区的法。(7)国际条约。

如何认识法规清理:法规清理,又称法规

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

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

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如何认识法规汇编:法规汇编,又称法律

汇编是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

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颁布

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如何认识法典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对属

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

动。因此这也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

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进

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

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法的实现的形式,指法的规范要求通过何种方式转化为社会生活现实,它是法律规范要求转化为现实的过程的表现状态。法的实现的形式是多样的,在法学研究中通常有下述几种分类:

(一)以法的实现是否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分为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和不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

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指必须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建立具体法律联系,法律规范才能实现的形式。

不通过双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指不必在具体主体间建立具体法律联系,而规范可直接通过一方行为转化为现实的法的实现形式。????

(二)以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因素为标准,分为处理的实现和制裁的实现。

处理的实现,是指调整性规范中权利义务规定的实现,它形成调整性的法律关系,反映的是法律运作的常态。制裁的实现,指保护性规范中法律责任的实现,它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反映的是法律运作出现病态并得到矫正。?(三)以法的规范是否需要国家干预才

能实现为标准,法的实现分为法的遵守和

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

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

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活动,把法的要

求变为自己的行为,形成现实的社会关系。

法的适用种类:1.以法的适用与执行法的

职能的联系为标准,分为执行调整职能的

法的适用和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

2.以法的适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权力

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

动;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授权的社

会组织适用法的活动.

调解的特点:(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

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

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

和组织性的中介;

(2)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

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我国有几种调解形式:1、人民法院在审理

民事案件和部分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调解;2

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3行政机

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解;4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调解

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有几种情况:1)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区域生效;

(3)某些法律、法规不仅在我国领

域内有效,而且还可以有域外效力。

关于对人的效力,历史上各国法律有几种

规定:1、属地主义原则,即对居住在本国

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

人或无国籍人,一律适用本国法。本国人

如果不在国内,则不受本国法律管辖。2、

属人主义原则,即本国法律只适用于具有

本国国籍的人,而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

外;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

用。3、保护主义原则,即任何人只要损害

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

国籍和居住地,均适用本国法律。4、以属

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

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

立法解释通常采取哪些形式:第一,将法

律解释的内容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身的

一部分;第二,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和报

告来解释法律。第三,通过制定专门的法

律文件对其他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几种:)语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语法结构、标点符号和上下文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来理解和阐明法律的含义的一种方法。(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和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得对法律规范作出一致、准确的理解和阐明。(3)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所属法的部门或法的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来阐明其内容和含义。(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时间、地点、条件等)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某一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来理解并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法律解释的尺度: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必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3)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宽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

的解释。

法律关系的种类:(一)按照法律关系主体

具体化程度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一般法

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二)具体法律关系根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

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绝对法律关

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依法的职能的类别可以分为调整性法

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四)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公民

(2)国家机关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

社会组织

(4)国家除上述主体外,一些社会构

成单位(利益共同体)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也是主体。

法律权利有何特点:(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

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

为的结果。(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

为目的。(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

(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有何特点:(1)它是法律规范所

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2)它是

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3)

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1)它必须具有

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

精神需要。(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国家、社会和个

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2)智

力成果。(3)人身利益。(4)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及分类: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

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现象。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

转移,法律事实基本上可以分为事件和行

为两大类。还可以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

否定的法律事实,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和状态等。

合法行为的特征有哪些?1.合法行为是符

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

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

2.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所要求,希望或者

允许的行为.

3.合法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合法行为的种类:1.按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履行积极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守禁令的合法行为.

2.按合法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分为主动的合法行为,顺应的合法行为和被动的合法行为.

3.按合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单位的合法行为和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

4.按合法行为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可分为一般性合法行为和受奖励的合法行为.

5.按行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和不作为的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有哪些特征?1、违法行为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一切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非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违反法律,才能认为是违法。因此,不能把违法行为同违反道德的行为,以及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混为一谈。试论违法的构成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

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

实)的总和。这些要件是:

(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

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一

种违法行为,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必

然会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的

损害。

(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

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首先违法只

能是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而不能是人的

思想。其次违法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行为。

(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

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或者单位、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

然人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才能构成违法的主体,才能对自己的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作为违法主体的单位和国

家机关从其依法成立时起,就具有承担违

法责任的能力。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

体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

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以上四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

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个要

素,都不能构成违法

违法的种类: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危

害程度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

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1)

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民事违法,

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

为。(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

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4)违宪行为,

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

不可分的联系。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3)法

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的。(4)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

法律责任的种类:(1)根据违法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2)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3)根据责任承担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法律制裁的特点和种类:1)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违法行为,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

(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

种类:(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

(4)违宪制裁。

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

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分类: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

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

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

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国家权利机关监督的种类是指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国家宪

法、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人民的根本

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

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

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对宪法、法律的实施,

所采取的监督、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

行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三个相

互关联的部分:(1)了解权。这是监督主体

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它包

括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和询问,视

察和调查,组织特定问题委员会等。(2)处

置权。这是监督活动的一个实质阶段,是

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法或其他不适当行

为实施纠正。包括作出各种具有法律的决

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

议,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3)制裁权。是指监

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

当的行为实施制裁。包括罢免、撤职、撤

销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从根本上说,

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具有体

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

机关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承

认或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就是

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利,动摇了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

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

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种类有哪些:行政机

关的法律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

行的法律监督。它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

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

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

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因此,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四类,即:

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

行政监管。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

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

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

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行

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社会监督有哪些形式(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监督、组织监督、党纪监督。

(2)人民政协的监督。

(3)各民主党浓的监督。

(4)社会团体的监督。

(5)新闻舆论的监督。

(6)人民群众的监督。

论述题:

邓小平主、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二)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三)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四)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五)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六)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七)关于人权的理论;(八)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

(九)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

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十)

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

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

我国法学体系划分。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

支学科,主要有:

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

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

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

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

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

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

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

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

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

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

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

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

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

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

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

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

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

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

括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

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

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

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

技法学、法医学、司法鉴定学、司

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

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

系。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

科,二十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

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它既提供了研

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阐

述了基本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对部门法具有指导意义。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学说的发展历史,它们从制度和学说两方面来说明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展,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一。法理学的一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即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

什么是个别性调整?它的优缺点是什么;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的优缺点是什么: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1)在每一个社会

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缺乏社会调整就

会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社会调整过

多,又容易导致社会系统缺乏活力。社会

调整的性质、方式和繁简程度,取决于多

种因素的影响,有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

有文化传统的影响,但是归根到底物质生

产方式是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

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

化。具体来说,就是由自发的个别性调整

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

(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

比重呈增长趋势。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

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调整越来越摆脱

了自然的因素,而同人们和集体在一定历

史条件下所具有的社会自由和责任相联

系。

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的主要区别(1)原始

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

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

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

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

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

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

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

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

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

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

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

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

知道或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

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

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

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

证。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

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

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

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

领域内生效。这一点也反映出法与国家的

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

居民的。

如何认识法的三层本质?(1)法的第一层

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

意志。把国家意志改为统治阶级意志就揭

示了法的阶级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共同的、抽象的,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全体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换句话说,统治阶级将符合他们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法律中,以体现他们的意志并确保他们利益。

(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其中特别是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

如何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答:我们不应把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做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这对深刻认识法的本质,正确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和职能,实现法的历史使命,有重大的意义。

法与自由的关系:法律具有主体性,也就是法律的产生是一种自主意志的凝结,就是自由的一个表现。人的自主性的

条件性体现在法律中就表现为权利和义

务,法律体系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这一范畴

而展开。法律内容中的权利、义务都包含

有自由的成分。自由不可放纵,必须把它

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的存在和

界限必须要由国家来规定、认可、予以保

证,法律就是这种承认自由、肯定自由、

确定自由合理界限的特殊行为规范。自由

总是通过法律的自由或由法律设定的自由

来体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是自

由的前提。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充分体现了

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和权利,是广

大人民群众实现自由、民主和权利的法律

保障。维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就是保护广

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和权利。实行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广大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

如何理解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一、

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

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法是随着阶级的分

化,逐渐出现了各对立阶级的利益,原来

的社会规范已不能适应社会利益出现阶级

分化的状况,而与国家权力相伴而生,或

由原来某些规范变化而来的。2、统治阶级

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

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

地位的个人,必须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

般表现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与统治阶

级的共同利益相冲突的属于统治阶级的单

个人的利益是被舍弃的。3、利益的发展、

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社会是不断

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也在不

断地发展变化,法是稳定的社会调整系统,

但社会上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新利益的出

现、旧利益的消失,或迟或早会引起法发

生相应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

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本

身不能创造利益,但在具备一定客观条件

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

法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对统

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认识得

不及时,不正确,也会使法对统治阶级共

同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阻碍作用。3、法

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制定法律、

法规的过程中,实际上是认识各种利益、

在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

益的过程。法律、法规为各种利益的协调、

分配提供了一般的原则和标准,在法的实

施、适用过程中,实际上是使这些原则和

标准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实现已协调好的利益的过程。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做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义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当代中国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确定“义”和“利”的范围和含义。我们定义的“义”是更大的利。长远的利益、根本的利益、民族的利益、全局的利益就是“义”。所以,关于义利的关系也就还原成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协调关系。其次,法在协调利益关系时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决定于法的阶级、社会本质,决定于主体所处的历史条件。在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成了社会的主人,为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义利应是统一的。要兼顾公平与效益。为了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为了更长远利益,国家在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效益优先原则。这说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从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兼顾暂时、局部、少数利益与长远、整体、多数利益。第三,在兼顾的基础上,

不同的利益如有矛盾,法应采取个人和集

体利益服从社会和国家利益;暂时利益服

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少

数利益服从多数利益的原则。最后,在协

调各种利益关系时,最根本的是要以建设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

持基本路线,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实

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决定的。

奴隶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奴隶主的

所有制,用极其严厉的残暴的手段保护奴

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二)公开确认自

由民内部的不平等。(三)保留原始公社的

残余。

封建制法的特点:封建制法就是经封

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

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封建制

法的特点:

1、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

2、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

3、确保封建地主特权。

4、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

5、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欧)起

过很大的作用。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资本

主义法萌芽于西欧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形

成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之后,并随着

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演变.它对奴隶制

法,封建制法有继承性,并为社会主义法提

供了某些可资借鉴的法律形式.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具有反对封建特权

的特征;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私有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

度主张契约自由;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主张法治原则

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一)、

较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二)、当代

资本主义国家对穷人在住房、医药卫生、

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等方面采取了一

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

并与福利国家的政策精密相联。(三)、打

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

的界限。(四)、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总之,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自有资本

主义制度相比,在不少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宪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在刑法侵权行为法中体现法制精神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逐步让位于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无论主观是否过错,只要照成危害的结果都要承担责任。

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专门法律原则。(1)法治原则。

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

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

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

实施过程中。

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

1)共产党是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党的地位

是历史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

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中国共产

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共产党的政策

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

法律武器。

我国的法律,总的说来是以共产党的政

策为核心和指导的,但不能因此把法律和

党的政策简单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党

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区别”见本章简答

题第3题)

(3)应当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

的政策的关系。

①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

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也不把

二者简单等同。把二者割裂、对立或者等

同,都会导致以政策代替法律,或者忽视

党的政策在国家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

用。

②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

系,要求树立二者辨证统一、互相联系、

互相补充的观点,树立既要靠党的方针、

政策,也要靠法律,既要贯彻党的政策,

也要执行法律的观点。不应当把执行党的

政策与依法办事对立起来。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

1、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

一致的

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

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反

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建立和发

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

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

体现,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

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

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

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事业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存在区别

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舆论

确立的;社会主义法表现的形式是社会主

义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理学复习综合练习题

法理学复习综合练习题(一)(附答案) 一、填空 1、我们研究法学、法学理论的指导思想是______________ 与______________。 2、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 3、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我国先后通过了《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部法律。 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______________原则和______________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有() A、社会监督B、内部监督C、国家监督D、外部监督 2、违法的本质是() A、反社会行为B、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C、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D、有过错的行为 3、下列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前者基于违法行为产生,后者不一定B、前者必须由专门机关进行,后者不一定C、前者由法律规定,后者不一定D、承担法律责任不一定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4、法律关系是一种()的社会关系。 A、普通B、一般C、日常D、特殊 5、我国刑罚的适用采用()原则。 A、从新兼从轻B、从旧兼从轻C、从新兼从重D、从旧兼从重 三、多项选择题 1、属于理论法学的学科有() A、法社会学B、比较法学C、中国法制思想史D、劳动法学 2、维护习惯有效的重要力量是() A、传统B、集体感C、恐惧感D、社会影响 3、下列关于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体利益的反映 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 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 4、下列关于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保护统治阶级的自由 B、法确认自由的范围与程度受到社会生产力的限制 C、法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将自由据纪律联系起来 D、法律自由是人们所拥有的最大自由 5、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分别是() A、资本主义法系B、大陆法系 C、英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 四、名词解释 1、法制 2、法治 3、法律文化 4、法的适用 五、简答题 1、简述法的定义 2、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法律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4、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5、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的准则。 6、氏族习惯:是指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便成为全社会公认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 7、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存在的理论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8、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9、法的渊源:是指法的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规范的总称。 12、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它是指新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13、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由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4、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5、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6、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 17、法律义务:是指保障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18、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9、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0、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2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剥夺或者限制责任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4、 5、 6、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 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 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 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 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 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 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 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 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 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 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 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 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 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 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 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 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 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 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 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 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 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 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 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 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 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 :是指 :是指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 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 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 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 一、填充题: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5~47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6~47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全部内容的社会规范。P46 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P43,P44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编纂)和(汇编)三种。 6、各国对于法的对象效力大致有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P62 7、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命令)终止和(默示)终止两种形式。 8、所谓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P66~77 9、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P69 10、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民(许可)如何如何,(必为)如何如何以及禁止如何如何。 1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P75 12、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P78 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两个方法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4、《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P83~87 15、《合同法》、《继承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律师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P83~87 1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P103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法人))。P114 18、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15 19、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P116 20、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法律)性和有用性。P116~117 21、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119 22、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P126~127 23、我国现行的刑事制裁为五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P130 24、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130 25、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P148 26、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P154 27、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P190~192 28、我国的立法程序由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以及公布法律这四个步骤组成。P196~197 29、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P199~201 30、与司法比较,执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活动的(单方)性、行为的(主动)性以及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的特点。P208 31、当代中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效率)原则。P210 32、与执法比较,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P212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3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的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连续性: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江南大学上半年法理学第阶段练习题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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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至第四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实体法 2.法学体系 3.任意性规则 4.法律条文 5.公法 6.私法 7.法的形式渊源 8.规范性法律文件 9.法律汇编 10.法典编纂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法的三要素中占主体地位的是( ) 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范 D.法律条文 2. 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范 A.必须 B.应当 C.可能 D.不可能 3.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不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4. 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正确的是() A.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B.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普遍的,不存在时间限制; D.法在有效期内能反复适用。 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各种方式中可以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是() A.法律汇编 B.法典编纂 C.法规清理 D.制定法律大全 6.关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生效 B.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C.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7.关于法律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最基本要素 B.法律原则类似政策,不如法律规范稳定 C.法律原则不具有适用性 D.法律原则也有规范性 8.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法() A.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B.宪法和组织法 C.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D.侵权法与公司法 9.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B.其中有的案例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一种

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法理学_第一阶段练习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至第四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诉讼、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法是法律现象的中心,其他法律现象都与法有这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2、法律(狭义):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 5、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6、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7、法律部门: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 8、法的要素:是指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元素。 9、法律效力:广义上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既包括规范法律文件和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10、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溯及及既往的效力。发的溯及力问题则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不包括( D ) A.前提条件 B.行为模式 C. 法律后果 D.原则规定

法理学重点

名词解释: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体正义为主要容的法律规的总称。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者在其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 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一种客观事实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性事实 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一国哪个或哪些机关有权立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是不同的。 (3)立法所以要由特定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法的本质: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法理学第1阶段练习题 2020年上半年 江南大学 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科共有三个阶段,这是其中一个阶段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章至第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共9题,总分值9分,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 在法的三要素中占主体地位的是( ) (1 分) A. 法律概念 B. 法律原则 C. 法律规范 D. 法律条文 2.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不属于()(1 分) A. 义务性规范 B. 任意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 D. 确定性规范 3. 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法?()(1 分) A.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B. 宪法和组织法 C.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D. 侵权法与公司法 4. 关于法律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 分) A.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最基本要素 B. 法律原则类似于政策,不如法律规范稳定 C. 法律原则不具有适用性 D. 法律原则也有规范性 5. 关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分) A. 直接生效 B. 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C. 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D.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6. 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1 分) A. 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B. 其中有的案例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一种 C. 是我国法律渊源之一 D. 从功能上看它是一种造法例 7. 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正确的是()(1 分)

A. 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B. 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 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普遍的,不存在时间限制; D. 法在有效期内能反复适用。 8. 下列部门法中未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部门法是()(1 分) A. 行政诉讼法 B. 环境法 C. 劳动法 D. 社会保障法 9.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各种方式中可以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是()(1 分) A. 法律汇编 B. 法典编纂 C. 法规清理 D. 制定法律大全 二多选题 (共5题,总分值10分,下列选项中至少有2个或2个以上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0. 我国的基本法律部门包括以下哪些?()(2 分) 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B. 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 C. 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D. 婚姻法、仲裁法、律师法、商法 11. 在不同国家,法律渊源的种类往往不同,一般的分类包括()(2 分) A. 成文法 B. 判例 C. 习惯法 D. 学说和法理 12.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2 分) A. 不包括正在生效的国际法在内 B. 不包括正在生效的国内法在内 C. 不包括已经失效的国际法在内 D. 不包括已经失效的国内法在内 13. 下列关于法的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2 分) A. 法的形式包括法的结构形式、法的表现形式和法的实现形式 B. 法的表现形式即法的渊源 C. 法的思想影响作用是法主要的实现形式 D. 法的结构形式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的体系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14. 下列关于法的本质和特征正确的表述是()(2 分) A. 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B. 具有国家强制性 C. 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为内容 D. 法是仅对特定人适用的规范 三名词解释题 (共10题,总分值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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