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用电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甲方(供电方):

乙方(用电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概况

1、用电地址:。乙方不得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

2、用电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用电容量:千瓦。为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用电设备总容量不得超过报装批准的用电容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用电性质: 居民生活用电。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

5、乙方用户编号:。

二、供电方式

交流50赫兹、电压伏(单相/三相)。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态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所供电能符合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

2、甲方在检修停电或执行当地限区域供电政策前应进行公告,公告方式为:;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停电时甲方应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3、发生因甲方供电责任事故引起乙方家用电器损坏,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甲方接乙方通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四、用电计量

1、甲方按国家规定在乙方的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

2、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产权属甲方,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丢失、损坏、封印脱落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计量装置损坏、烧毁或丢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

3、双方有理由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都有权提出校验要求,对方不得拒绝。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甲方负担。校验期间,电费以故障前日的平均用电量作为结算依据预付,再按校验结论相应退、补。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双方同意在日内提交机构校验,计量以该校验结论为准,其费用负担和电费预交仍遵循上述原则。

五、电价

乙方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目前该电价为即人民币元/度。合同期内,物价部门调整电价,则按调价文件执行。

六、抄表和结费

1、甲方于每月日抄表,乙方应对甲方工作人员抄表行为予以配合。

2、甲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和计量装置记录的电量计算乙方当月电费;计量装置异常或因故未能及时抄录时,按照上月电量预先结算电费。

3、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向甲方缴费当月电费。

4、缴费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到甲方营业厅以现金形式缴费,也可以授权甲方指定银行代扣代缴电费,或向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其他机构或缴费终端进行缴费。

七、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1、甲、乙双方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分界点为低压接户线上端与低压分支线连接处。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进户线、地埋线、配电箱及箱内附属设施、剩余电流保护器、开关,以及用电设施等)产权

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责任承担人。

八、用电安全

乙方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开关、剩余电流保护器及用电设施等,并负责其运行维护,以保障用电安全。

九、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1、乙方如需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应先行结清所欠电费,再到甲方与供电人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合同未作变更的,不得擅自实施。

2、乙方如需解除合同,应向甲方申请,并及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十、违约责任

1、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电能质量保证义务,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2)违反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中止供电,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3)因甲方电力运行事故引起乙方家用电器损坏,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乙方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缴纳电费,应继续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电费违约金。经甲方催缴而仍不交付,或超过30日未交清欠费的,甲方可中止供电。(2)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绕表用电和其他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失准的,甲方按窃电行为依有关规定处理。

(3)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大用电容量用电引起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4)其他违约用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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