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本文简述了音乐作品有条件共享的必要性,介绍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在微电影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指出微电影的背景音乐使用,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公众更要用理性和法治的眼光来审视身边的侵权现象。

标签:微电影;背景音乐;音乐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

微电影作为时下最为新颖的网络作品形式,在近两年因制作简洁,耗时短且具备电影的基本质量与必要元素,在业余爱好者中成为尝试影视制作的最佳“试水”途径。微电影的制作必须要运用到背景音乐,正是这样一种“草根式”作品,在发展中面临这样的细节问题:微电影中的背景音乐使用,是否有已经或者将会侵犯到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

音乐作品作为一种在网络上传播已十分方便快捷的视听信息资源,完全具备构成作品所需的三个条件:独创性,客观性和可复制性[1],即其应受著作权保护。但如果让著作权人保留全部的著作权利,这种艺术形式的传播将受到很大阻碍,从而影响到网络社交繁荣。一部作品的出版多少受到其他事物与灵感的影响与启发,并非完全创造自个人,所以音乐的有条件共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分为两类:一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2]。这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其中,表演权所涉及到的即是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问题。“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3]。制作者将任意音乐作为背景加入微电影中播放,从烘托渲染电影气氛,且可以任意次数在网络上播放,应认定为表演中的“机械表演”。所以,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费用。

有人提出,小成本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完全是个人欣赏的用途,并非“据为己有”,而是“借用”,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内。合理使用是指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行为。但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与微电影配乐相关。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关键问题在于“合理适用”范围第一款中“个人”的理解,以及对第一款使用限制的理解。

首先,“个人”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自然人或包括其所属的家庭。绝大多数是工作室或团队来制作微电影,即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音乐通过网络的传播,感染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点击观看视屏的广大网民。所以微电影其实是一个艺术化、品牌化、高端化的广告长片[4]。其次,合理适用范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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