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论文-浅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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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必须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而这两大原则的贯彻是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不断对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最终得到实现的。资源的最优配置意味着效率,国民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意味着公平 ,税收对于资源配置与国民收入合理分配这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直接影响到效率与公平的实现, 进而影响到国民的福利。

关键词:税收;效率;公平

一、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理论内涵

1、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在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在现代经济中,各类经济组织成为重要的纳税主体,与个人相比,它们要求经济方面的公平比社会公平更迫切、更现实。而且,经济公平也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是我国进一步改革税制的重要研究课题。

2、税收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

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认识的提高。

二、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

1、信息不对称下所得税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所得税因为最能体现量能纳税原则且不会扭曲市场价格也不存在商品税的超额负担问题,由此被认为是兼具公平与效率的优质税种。但是莫里斯教授 1971

年发表在《经济研究评论》的“最优所得税理论探讨”证明,在不完全信息下,所得税同样存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因而政府的税制设计对于兼顾效率和公平非常重要:按照前面关于税收公平的探讨,我们知道,满足公平的税收应该体现量能纳税原则,即能力高的人缴纳更多的税收,而能力低的人则更少缴税或免税。如果政府对纳税人的能力有完全的了解,就可以根据能力对不同的人征收不同的税,这样既保证了社会公平也不损害效率。但在现实中,政府对纳税人能力的大小是不清楚的,或者说,在纳税能力方面,政府处于信息劣势而纳税人处于信息优势。在能力不可观察时,只能选择能够大概反映能力的收入水平征税。但如果对高收入的人征高税,有能力的人就会假装能力很低,使政府征不到税,从而政府通过再分配调节收入的初衷难以实现。

莫里斯教授关于最优所得税制的研究表明,不完全信息下政府实现最大税收的政策是规定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为零。考虑到政府能够通过转移支付将支出用于有利于穷人的项目,这种税制对低收入者也是有利的。因而,在不完全信息下,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不能仅从税收的量能纳税单方面考察,而应该结合财政支出进行评价:政府通过最优税制设计诱使高能力者选择有效率的工作时间,并据此获得最大的财政收入,而增加的财政收入对于穷人来说也是有好处的。

2、税收公平与效率在具体税种上的矛盾

上面我们假定政府以所得税获取全部财政收入,以及在此假定下,效率表现为税收政策应尽可能不扭曲当事人的工作努力决策,由此我们探讨不完全信息下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然而正像我们在税收效率中所表述的,税收效率不仅表现为所得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而且还涉及到行政费用、从属费用,税收效率应表现为这三者总和尽可能的低。在此产生的税收公平和效率的难题是,税收公平与效率在具体税种上可能是矛盾的。通过前面的考察我们发现,累进所得税制对纳税人工作努力的负激励使其同样存在超额负担的效率问题,并因此与公平目标产生矛盾,如果说最优税制设计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一条思路的话,那么所得税因高额的征收费用和从属费用所产生的效率问题往往使发展中国家望而生畏,从这个意义上说,所得税同样存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对于商品税而言,虽然其征收和从属费用可能小于所得税,但其对市场价格的扭曲所产生的超额负担是显而易见的,从另一方面,商品税所具有的累退性从

税收公平方面是难以让人满意的。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增值税作为商品税中的独特税种,其“中性”特征作为区别于其他商品税的最大的优势被认为是克服了商品税的超额负担问题,但从公平的角度,这种高效率的税种同样也未能避免商品税所共有的缺憾—累退性。由此我们看到,在具体的税种上,公平与效率往往难以两全。

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要求政府必须重视税制的具体设计及税种的选择。现时,国际上一般认为,在复合税制的基础上按照各类税种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大小,各国的税制体系可分为两大模式:一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另一种是以商品及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实行第一种模式的大多是经济发达国家,其特点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具有征收所得税的基础。据有关资料,世界上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国家有 30 多个,包括美、加、英、日等国。第二种模式主要为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世界上 100 多个发展中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 300 美元的低收入国家占三分之二,这些国家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极少,因而没有征收所得税的基础,财政收入主要靠货物税、关税甚至古老的农业税。由此可见,税制设计和税种选择首先应依据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应的产业结构,整体而言,所得税在公平和效率方面虽然优于商品税,但并非所有的国家都适宜采用,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一则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限制了所得税的税基,二则所得税高昂的征管和从属费用相对于发展过国家较低的所得税税基也得不偿失,结果很可能是政府根本不足以筹措到足额的税收来应付必要的开支。由此,讨论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必须基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的功能首先是组织财政收入,因而应在满足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才谈得上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最优所得税制的设计其实就是针对以所得税为基础的发达国家如何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而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发展中国家则更应倾向于如何加强商品税的横向公平及税收“中性”,并逐渐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为此,增值税在横向公平及“中性”方面的优势成为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优质税种。

三、税收与收入分配

1、税收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定位及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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