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韩飞宇

内容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有着比较成熟的规定,其中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为完善。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二零零四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第一部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开始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建设,但其规范的只是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有对缺陷产品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文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参照美国的成功经验,分析了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启示

Abstract: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s an useful means which is an effective method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t is based on the theory that show very more respect for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It can protect surely consumer’s rights. There is very common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laws. American’s is the best, but china still hasn’t built this system because of some historical causes. In 2000, china devised the law of 《defective vehicle product recall regulation act》which is the first statute about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It signals the beginning of our country’s law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This paper analyze American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its effect to our country in according to researching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situation of china, in order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Keywords: Defective product ; Recall ; Inspiration ;

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目录

一、前言 (3)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3)

(二)国内外研究的概括 (3)

(三)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3)

二、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 (3)

(一)有关缺陷产品的地方性立法 (4)

(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 (4)

三、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5)

(一)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简介 (5)

(二)美国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的显著特点 (5)

四、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点启示 (6)

五、结论 (9)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内外研究的概括

1、国外研究的概括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确立于美国,一九六六年美国制定了《国家交通机动车安全法》,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信息,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并对汽车进行免费的修理。随后,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召回制度,确立了美国比较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英国于一九七八年制定了《产品安全法》,授权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制造人或供应者就疑有瑕疵的产品提供咨询,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命令停止经营或强制制造人为警告,主管部门本身不得命令其召回;法国于一九八四年规定的《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就有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虽然各国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但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时世发展的趋势。1

2、我国研究的概括

我国首次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是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为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开了先河。全国性的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的首次立法是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然而其调整的范围只是缺陷汽车产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也刚刚开始,主要是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建立、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三)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现状,及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丁威.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解析.上海电大崇文明分校教育科研.2005年4月2日

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应予借鉴的立法经验。

二、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

(一)有关缺陷产品的地方性立法

缺陷产品的召回,在我国最近几年才开始受到重视,首次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是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颁布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条例》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中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条例》还规定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出售存在严重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已出售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必要时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出售的缺陷产品依法强制要求经营者进行召回。《条例》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填补了消费者维权领域内的立法空白,使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为我国对缺陷产品的召回立法开了先河。但《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条例》由于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范围受到地域的限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为缺陷产品的召回提供了法理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责任。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实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条规定:出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未按照以上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等。但这些条款只是抽象地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部门的职责,而缺乏延伸到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因此其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2

2刘宇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第18第1期2004年3月

(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

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始于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本规定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该《规定》确立了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包括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具体程序,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管辖权,生产企业等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违反规则的罚则等。同时为了保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配套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并于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系统的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收集、汽车缺陷调查与认定的组织管理、专家库与检测机构的建立与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的科研、与国外有关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标志着召回在我国的法律化。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只是缺陷产品召回在我国法律化的开始,其规定召回的范围只是汽车产品,要建立我国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对其他各类产品的召回也需要相关立法予以规范,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产品召回的依据。

三、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简介

在当前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中,美国是最为完善的。美国一九六六年通过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随后以其中的汽车召回制度为例,逐步在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召回制度,制定并通过了许多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儿童安全保护法》(CSPA)、《联邦肉产品保护法》(FDCA)等。这些法案确立了美国行政机构对缺陷产品及其召回的管辖权:(1)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该机构享有除食品、化妆品、医疗设备、机动车之外一般缺陷产品的管辖,包括在家庭,学校及娱乐中使用的大约15000多种不同产品,因此,该机构享有最广泛的执法管辖权;(2)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监督局(FSIS),该机构负责肉、禽和蛋制品的质量监督与召回;(3)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负责FSIS管辖权以外的食品及化妆品、药品和医疗设备的缺陷产品的召回;(4)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负责机动车辆及其配件的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以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汽车安全的管理,二零零零年十月美国国会还通过了TREAD,即《强化交通工具召回、责任、与文件法案》。3

(二)美国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的显著特点

一是产品召回制度是由立法机关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法律不仅规定了实施产品召回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还规定了违反产品召回规定的制裁措施。国会制定的法律,而非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是实施产品召回措施

3谢非.《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载《消费经济》2001年第4期,第56页

的主要依据。当然,国会制定的法律也为主管部门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法律授权行政主管部长制定实施产品召回必须遵循的一些具体要求。

二是产品召回的对象非常之广。产品召回的对象,除法律明确列举的汽车、生物制品、饮水冷却器、婴儿奶粉、环境杀虫剂等产品外,还包括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管辖的15000多种消费品(包括玩具、家具、家庭日化用品、剪草机、鞋帽、健身器材等等)以及法律作概括性规定的其他一些产品。

三是产品召回的主管部门比较多。在美国,有权发布强制召回产品命令并对产品召回情况实施监督的主管部门不止一个。为数众多的一般消费品的召回,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而一些特殊商品的召回,则由其他一些专门的主管机关负责。机动车辆的召回由美国运输部下设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负责;食品的召回由美国人类健康与服务部下设的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杀虫剂的召回由美国环境保护局(EPA)负责,等等。4

产品召回制度自诞生以来,在美国得到了很好的执行。美国各主管机构每年乃至每月都要召回大量的存在危险的产品。将近40年的时间里,美国召回的汽车产品已经数以亿计。而召回的一般消费品近年来更是每年高达几千万件。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对提高美国的产品质量,保障美国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的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后,美国国内汽车的安全性能有了极大的改善,因汽车质量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有力地推动了美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一般消费品的召回制度的实施,也使美国消费者受益巨大。在过去的30年里,美国与使用消费品有关的死亡与伤害的比率下降了30%(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网站数据)。这其中,对伤亡事件具有大范围事先防范功能的产品召回制度可以说功不可没。

但是,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毕竟实施的时间不长,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产品的强制召回是行政主管机构未经审判式听证而采取的一种即决行动,它常常是在不全面的信息或者未经充分核实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出差错的风险极大。即决行动也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破坏性影响,通过新闻报道可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名誉产生持久的负面影响。也许正因于此,制造商和行政主管机构都更偏爱自愿召回。而且自愿召回还有见效快、投入少的优点。在美国,绝大多数的汽车召回都是汽车制造商自愿在行政主管机构监督下召回的,自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成立30多年以来,只有8次是该局起诉汽车制造商。自愿召回甚至被行政主管机构当作制定产品标准和规则的替代办法。许多自愿召回属于制造商对产品的潜在危险的过度反应。往往没有一件投诉反映其自己“发现”的产品危险,制造商就急匆匆地开始与行政机关合作实施自愿召回了。试想一下,在此种情形下,绝大多数消费者会对自愿召回作何反应。一般的消费者根本就不把召回公告当回事,照样自顾自地使用本应召回的产品。因此可以说,确定安全标准远比自愿召回更有效地防止伤害。

大量利用自愿召回还会消弱行政主管机构的责任心。在公开制定的标准、规则中决定大众能够接受的危险限度时,所有利害关系人均有机会参与政策的制定,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和平衡。而通过非正式谈判完成的自愿召回,实际上行政主管机构规避了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这是因为实施自愿召回不表现为行政行为,直接体现的是经营者的意志而不是行政主管机构的意志。

4李学祥.《美国产品召回制度初探》,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探析》.2005年4月11日

四、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点启示

启示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基础。

美国完善的召回制度正是建立在一系列的联邦法律基础之上,从一九六六年制定《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以及以后通过的有关产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的许多法规中的规定,使召回制度从厂商报告、评估分级到最后的实施召回都有严密的法律依据。美国不仅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如在CPSA第四章中对于CPSC的职责、人员设置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如规定要有五个专员,这五个人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这五个人中不能有三个人属于同一党派的,如此等等,非常明确,可以看出,美国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来自法律,并为法律所约束。而我国现有的唯一一部规范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其调整的范围只是汽车产品。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有关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要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加强我国的立法建设,对其他各类产品也需要以相关立法予以规范。为此,我国应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有关召回制度的规定,同时要以《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出台相关具体的法律、法规以针对不同的缺陷产品,如《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法》、《食品质量安全法》等。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尽量减少部门利益色彩,及时吸取先进国家立法实践成果,发挥后发优势。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通过法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以法律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且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日益频繁的对外贸易往来,越来越多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大量的缺陷产品也同时进入。由此可见,只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我国召回制度,才能在经济消费中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我国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致使我国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全面的保护,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二零零零年的“三菱帕杰罗”事件,日本三菱公司只在中国召回五十五辆戈蓝车,直至二零零一年九月,在国家经贸委等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三菱公司才不得不表示愿意按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责任。而实际上,早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菱公司就已发现帕杰罗越野车的严重质量问题,并耗资一点四六三亿美元从全球召回一百五十多万辆有潜在质量问题的帕杰罗越野车,其中包括日本五万辆,美国的一百三十五万辆和欧洲的八万辆,而没有包括当时中国境内的近七点二万辆。三菱公司漠视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对中国市场采取差别政策,主要是由于中国当时没有像日本、美国一样拥有健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果中国当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类似的情况就不会发生,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及时的得到保护。

启示二:召回制度中政府的角色应该由代替企业决策转变为对市场经济的管理。

在我国,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程序,达到标准才准许投产,产品投入市场前政府要进行鉴定,政府批准的产品才准许进入市场,产品进入市场后,政府随即代替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政府往往为企业开脱;而在美国,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与之不同,政府不对进入市场前的产品进行鉴定,政府只需要进行形式认证,标准由企业自己提出来规范,政府对产品投入市场后进行抽查产品的同一性,产品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政府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和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召回缺陷产品。因此,借

鉴美国的经验,在对产品的管理过程中,我国政府需要角色的转变,以更能发挥其职能。政府角色转变的同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政府要有较高的工作效率,有关部门发现产品有缺陷或接到企业报告后,必须迅速做出评估报告,进行危险分级,并审核召回计划,并尽快召回缺陷产品;二是,要建立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和社会认可的检测制度,这样才能快速的发现产品的缺陷,以解决问题。

启示三:召回制度的实施应鼓励企业诚信自律。

美国政府鼓励企业自觉召回,对企业自觉召回的这种行动和过程采取了诸如“降低监控标准”等具体鼓励措施,如果企业恶意隐瞒产品存在的缺陷,拒不采取消除缺陷的措施,政府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会依法强制企业进行缺陷产品的召回。如前所述,我国政府在市场经济管理中应当转变角色,产品从生产到投入市场都是企业自主的行为,政府只需对企业产品进行依法监督,当发现产品系统性存在缺陷时,有权要求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合理的处理,要求其召回。缺陷产品召回是生产企业的义务,主要是企业的行为来实现缺陷产品的召回,召回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的主动履行,企业在召回缺陷产品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积极支持企业自觉、主动地召回缺陷产品。企业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履行责任,主要负有以下义务:注意义务,即保证产品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报告义务,即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通知义务,即如果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有效的通知消费者;以及对缺陷产品应视不同的缺陷、危险程度予以免费维修或更换的义务。如果企业诚信自律,一旦发现问题就采取相应的措施,不等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命令,就负责任地履行责任,使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在召回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积极的配合,对于这样的企业,主管机关可以宽大处理;反之,对于那些逃避责任或与主管部门不配合的企业,不仅要科以巨额罚款,而且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予以法律制裁。

启示四:召回制度的实施应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企业在召回的实施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鼓励企业诚信自律,企业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就进行主动召回,但企业毕竟是义务的履行者,权利的行使者是政府主管部门。召回义务的履行是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的,即使是企业的主动召回,它同时也存在受主管部门要求的潜在制约,企业的主动召回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召回要求标准,否则主管部门有权对达不到召回标准要求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召回;不采取召回措施的,将强制其召回产品。如美国的产品召回,从召回的范围、规模、告之消费者的内容和方式,最终都要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来进行。国外消费者利益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不能完全归因于消费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更强,而是有一套保护弱小消费者的部门和机制。而在我国,由于行政体制的弊端,以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行政主管机关不能有效的监督企业。政府部门之所以监督企业实施产品的召回,是因为在产品销售和售后质量问题处理管理环节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和地位不对称,企业有可能隐瞒产品较大缺陷或将性质严重的系统性缺陷作为一般的产品质量瑕疵进行处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启示五:主管缺陷产品召回的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要分工明确。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政府部门职权的混乱,缺少科学的分工以及职权划分体制的弊端,主管部门之间职权的划分不明确,有的职权是几个部门同时行使,履行职权时,行政部门相互推委或互争管理。如以汽车缺陷产品管理为例,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前,处理车辆质量纠纷的,有民间机构中

的消协、有质检机构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中国车检中心和天津、北京两个承接任务的国家实验基地。此外,海关总署、原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都可以对汽车召回事件的发展进行控制,但这些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职权划分,导致了行政效率的低下。在管理体制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虽然其拥有很多机构(多达17个产品安全管理机构),但分工明确,在一类产品上往往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管辖。因此,构建我国的召回制度的执法主管机构时应当避免一家统管,因为实行产品召回的实际主要集中在汽车、食品等主要商品上,而汽车、食品的缺陷认定、召回等事务也极其复杂,并非一家能管得过来的。美国采用对不同产品设置不同管理机构的方法,避免一家统管的弊端,有效的提高了行政效率,我国在立法时值得借鉴。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为了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不断提高的经济水平能得到合理的制度维护,并保护我国人民在经济消费中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在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保证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丁威.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解析.上海电大崇文明分校教育科研.2005年4月2日

[2]刘宇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第18第1期2004年3月

[3] 谢非.《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载《消费经济》2001年第4期,第56页

[4] 李学祥.《美国产品召回制度初探》,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探析》.2005年4月11日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食品召回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食品安全和本厂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本厂特制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对缺陷食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协助本公司履行召回义务。 第二条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本公司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在正常存储条件下用于食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生产、存储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或类别的食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食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总)代理、批发、销售食品,并收取货款的企 业。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本公司选择就地报废、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缺陷的过程。 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四条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食品自生产日期起,至食品保质期满止。 第五条判断食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强制标准的; (二)经本公司品检验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可能危害食用者 健康的;

(三)因设计、原料、生产造成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六条缺陷食品召回按照主动召回和执法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本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等相关各方关于其食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执法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食品召回。 食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七条本公司确认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以电话、传真、公司网站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食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 第八条销售商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本厂质检部门报告。 第九条销售商应把缺陷产品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时通知本厂的质检部门,必要时应把缺陷产品抽样寄回企业质检部门检测,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本公司根据缺陷产品的具体缺陷程度以及缺陷产品数量决定是否派人上门处理或选择就地报废或由销售商协助托运回公司集中处理。 缺陷食品主动召回程序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 机制。 第七条[召回程序]缺陷产品的召回应当包括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2002年10月25日12:51 产经网-中国国门时报 (上接第二版) 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1.车辆识别信息 1.1VIN编码规则 1.2每台车辆的VIN编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生产日期及详细配置信息1.3整批次车辆配置信息,包括: 1.3.1发动机类型(汽油或柴油机,汽缸数和排气量等)及型号 1.3.2变速器类型(手动或主动变速器)及型号 1.3.3车辆驱动形式(前/后轮,四轮) 1.3.4制动系统 1.3.5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牵引力控制系统 1.3.6巡航控制系统 1.3.7气囊和安全带 1.3.8车轮尺寸、轮胎品牌与型号

1.3.9车身形式(双门、四门、旅行车、货车、厢式车) 1.3.10整车质量 1.3.11车辆尺寸 1.3.12其他信息 1.4对于进口或引进车型(含组装和改装车),还应提供该车型在原产地的原型车名称和在世界其他国家销售的车型名称及投放市场时间。提供与该车型同平台生产的其他车辆的名称。 2.车辆技术资料 2.1车辆规格与技术参数 2.1.1发动机型号与技术参数 2.1.2变速器型号与技术参数 2.1.3其他系统规格与技术参数 2.1.4整车车辆型号、技术参数 2.2技术服务信息通报 2.3维修手册 2.4配件目录 2.5其他技术文档 3.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

3.1各地经销商及维修站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和负责人。 3.2维修站的营业时间和月平均维修能力。 3.3每台车辆所销往地区及经销商名称。 4.车主信息 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电子邮件,车辆的VIN码,车辆购买时间。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制造商名称) 决定将本报告中说明的车辆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缺陷。 1.制造商信息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 网址召回联系人姓名(签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2.召回车辆信息: 2.1车辆识别信息 厂牌 车型 年款 型号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为及时召回有缺陷的批量产品,减少公司和客户因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市场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家质检总局,20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ZB-25)》(××××公司,2008)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CX/ZB-26)》(××××公司,2008)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CX/KF-17)》(××××公司,2008)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定义和管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缺陷产品的报告、调查、召回、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 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为公司缺陷产品召回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对特定批次、型号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编制召回计划书,监督缺陷产品召回过程,必要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召回报告。 4.2 客服部负责接收并及时报告客户对缺陷产品的信息反馈与投诉,协助销售部门执行召回计划书,办理退货、换货。 4.3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鉴定与修复,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仓库、分析技术、研发等部门配合。 4.4 本制度由质保部组织编制和修订,客服、生产、仓库、分析技术等部门参与。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存档。 5. 定义 5.1 缺陷产品 ①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

性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②由于上述原因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 5.2 召回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使用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5.产品召回程序 5.1 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与确认 5.1.1 分析技术部在对已售出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测和稳定性检测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有可能造成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对复测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5.1.2 客服部收到客户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陷的投诉或信息反馈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通知客户暂停使用,通知仓库对尚未发出的同一批号的产品暂停发货。 5.1.3 生产、中试等部门发现已交库的产品为缺陷产品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妥善保存缺陷产品的生产记录备查。 5.1.4 质保部在收到缺陷产品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并告知客服部通知客户暂停使用。缺陷产品调查的基本内容为: ①缺陷产品的原料检测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②缺陷产品的生产装置及其测量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③缺陷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否正确,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是否准确可靠; ④缺陷产品的包装器材和包装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产品特性; ⑤缺陷产品的标签、标识以及随产品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5.1.5 质保部应充分收集调查所需资料,广泛听取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会,并及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的调查报告。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的所有部门均应配合质保部的缺陷产品调查,并参与调查报告的审核。

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理范围内对进入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实施召回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缺陷食品召回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获悉食品存在缺陷时,以有效的方式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避免或者减少其所产生健康损害后果的行动。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不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已上市但不存在缺陷的食品进行撤回,或者将尚在其控制范围的缺陷食品进行撤回的行动。

第四条(分步实施) 缺陷食品的召回将根据食品的可溯源程度,分种类、分步骤地开展实施。 第五条(实施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负有召回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并承担缺陷食品召回、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在本市的,由其负责对该缺陷食品的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不在本市的,由在本市最上游的经营者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缺陷食品在本市的经营者有两个或者以上的,由其共同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其他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由于后续的销售、储运等环节的责任导致食品产生缺陷的,由相应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六条(监管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本市流通、消费环节缺陷食品的召回实行监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本区域内缺陷食品召回的具体监管工作。 对于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要求,由本市食品生产者负责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的有关事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

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论文答辩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 我之所以选择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论文题目,首先是因为自己对这个选题比较感兴趣。其次,是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贴近现实,很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也日益丰富,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在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的失误或者不完善,导致很多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对广大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然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却还很不完善,使得广大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对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基本框架和结构 本文是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的认识来阐述其漏洞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分析:阐述了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做出了界定。第二部分结合当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归纳出现行规定的不足。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目前,国内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法律关系、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等。主要有王利明的《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李泉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思考》等。二是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研究资料有马淑芳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我见》、纪红梅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齐萌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构建》和杨慧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等。三是关于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考察尤其是对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例如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一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都做了详细的介绍,赵晓光、刘兆彬、郑卫华的《欧美产品召回制度》从美国、欧盟及英国召回方面的法律入手,对欧美产品召回的法律基础和管理模式做了全面的展示。四是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方面的资料,这方面我国理论研究的资料较多,有李昌麒的《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的《经济法学》、张兰兰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蔽的《关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李振东的《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等,这些文章介绍了关于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建议,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的出台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除以上论文的四个方面外,还有部分文献对我国国家质检总_局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稿)》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主要论证了该条例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进步之处,以及需改进之处,如王淑珍的《缺陷产品召回之统一立法》,刘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一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黄书建的《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等。 发现哪些不同见解,对于这些不同见解自己是怎么去认识的。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同的见解主要是存在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产品召回是一种法律的责任,因为产品召回是生产者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其与修理替换等法律责任具有相似性。[2]另一种观点认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启示探究

15000产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管理;交通部所属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其负责制定和执行汽车和汽车设备的安全标准及机动车辆的召回;卫生健康部所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其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药仪器及生物制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农业部所属的食品安全监察服务协会,负责肉、蛋、家禽产品的管理和召回;联邦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协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 2、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程序 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主管机构有不同的管辖领域,各自职能也有所不同,因此它们制定了自己的召回规则。这些规则的具体内容大同小异,其中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召回规则最为详细和全面。CPSC规定的召回程序分为两种: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在可能出现缺陷产品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提供关于该产品的报告,由委员会对此报告进行评估,确认产品缺陷,然后由企业制定召回计划和实施召回,在召回工作结束后,企业与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等政府职能部门保存召回记录。这个过程可以表示如下:厂商报告--CPSC评估报告一制定召回计划一实施召回保存记录。

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以实施。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 三、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给予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产品召回制度都是通过立法加以确定的,并且法律规定得非常详尽,形成一整套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2)产品召回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汽车、食品、化妆品、药品、玩具、手机、奶粉等等,涉及到很多领域。(3)产品召回的程序非常完备,主管机构的责任非常明晰。(4)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有多个,各个部门分别监管属于各自范围的缺陷产品的召回。笔者认为,了解这些对于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具体表现在: 1、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扩大产品召回的范围 笔者认为,目前从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角度来说,具体的立法工作,应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上来说,必须在以〈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立法,如果仅仅从行业出发制定行政法规,则其法律效力较低,而且还牵扯到与我们基本法律的协调的问题,可取的做法是制定一部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作为《产品质量法》的特别法,是所有产品召回法律的基础法,主要是对产品召回制度作出统一规定。从横向上来说,扩大适用召回制度的产品种类,加大制定相关产品的法律法规的力度,例如:《机动车辆产品安全法》、《食品质量安全法》、《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儿童产品质量安全法》,《电子产品安全法》以及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2、设置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其执行力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以缺陷汽车质量管理为例,处理车辆质量纠纷的行政机构是质量检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还存在中国车检中心和北京、天津两个承接任务的国家试验基地,此外,海关总署、原外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包括非官方机构消费者保护协会都可以在缺陷汽车召回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一个部门对此负起全责。这样一来,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上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施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障碍。 笔者认为,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政府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可以借鉴美国的有关做法,设置多个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一般产品的监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在交通部下新设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对缺陷汽车的监管,在信息产业部下新设一个信息产品管理局负责对手机、电脑等产品的监管。 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该制度,以加大对缺陷产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惩罚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缺陷产品召回中采用该制度也有利于促使企业认真履行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避免不必要的缺陷产品流入市场。 四、总结语 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上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全面地健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督促生产者提高其产品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该制度是适应国际趋势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产品制度完善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蒋辰昕.试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第1期. [2]谢非.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消费经济.2001.年第4期. [3]容缨.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政法学刊.2004.第5期. [4]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第4期. [5]杨紫煊.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6]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经济与法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金鼎大酒店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食品安全和本酒店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对缺陷食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 第二条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在正常存储条件下用于食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生产、存储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或类别的食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食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情形。 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四条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食品自生产日期起,至食品保质期满止。 第五条判断食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强制标准的; (二)经检验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可能危害食用者健康的; (三)因设计、原料、生产造成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六条缺陷食品召回按照主动召回和执法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本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餐饮部等相关各方关于其食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执法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食品召回。 食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七条本公司确认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以管理人员及时跟进等有效方式通知餐饮部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食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餐饮部。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韩飞宇 内容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有着比较成熟的规定,其中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为完善。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二零零四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第一部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开始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建设,但其规范的只是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有对缺陷产品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文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参照美国的成功经验,分析了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启示 Abstract: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s an useful means which is an effective method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t is based on the theory that show very more respect for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It can protect surely consumer’s rights. There is very common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laws. American’s is the best, but china still hasn’t built this system because of some historical causes. In 2000, china devised the law of 《defective vehicle product recall regulation act》which is the first statute about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It signals the beginning of our country’s law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This paper analyze American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its effect to our country in according to researching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situation of china, in order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Keywords: Defective product ; Recall ; Inspiration ;

产品召回制度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产品召回制度范文 篇一: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文件号:*** 1、目的 为使不合格产品在出厂交付后能够完全、及时地召回,以减少对消费者的危害,消除不良影响,以及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最终产品已销售出厂,在流通领域发现不合格,禁止销售、退市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提供必要的资源。 3.2业务部负责与客户、市场的召回接洽工作处理和召回产品运输工作安排。 3.3品管部负责产品质量评估、不合格原因分析,协助产品召回。

3.4生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标识和处置,按评估结果采取销毁、返工、返修或降级等措施。 3.5品管、行政、业务等部门应协调处理好工商、质监、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工作。 4、工作要求 4.1流程 4.2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总经理,确定启动召回程序: 4.2.1产品出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经抽检不合格,相关认证机构或政府部门责令产品撤离市场; 4.2.2品管、生产部门对产品或工艺自我评估,发现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或存在质量缺陷; 4.2.3客户对产品质量的投诉,经分析确认投诉合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4.3产品召回程序 4.3.1业务部工作人员根据品管、生产、业务等部门提供的记录,追踪应召回产品所在的区域市场,以及终端门店和客户。根据情况确定召回产品涉及的范围、数量、重量,安排相应的仓储和运输,在第一时间内紧急召回,要求及时高效,同时应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名称

1.目的: 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消费者客户投诉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客户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的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2. 范围: 各生产厂生产的所有产品。 3. 定义: 产品召回是指公司因产品质量缺陷主动从销售网环节转移或召回产品的行为。农户、经营者、农业监督部门等部门或人员发现我司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通过投诉,通达等方式通知我司,主动召回产品,并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4. 引用标准: 4.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5.职责 5.1市场部:负责信息的接收、汇集、分析,产品召回的决策,产品出口发货的调查,产品召回的执行,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答复等与客户及相关单位有关的全部工作。 5.2品管部:负责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不合格产品库存数量的调查、隔离;产品的评估、 调查及隔离、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5.3物流部:与预召回产品相关产品现库存数量的调查,并加设单独存放标识区分清楚,安排库位存放预召回的产品。 6.产品召回管理: 6.1产品召回工作小组: 6.1.1组长:总经理 6.1.2副组长:品管部部长,市场部总监物流部部长 6.1.3召回工作小组职责: 组长:负责召回程序的启动,组织相关部门对召回产品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 副组长:负责召回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组长汇报召回进程。 6.2产品召回程序 6.2.1.产品的召回条件 1)产品出现严重的内质问题。 2)产品出现药害,药效等无法使用; 3)产品外包装出现批量性的A类异常,无法使用的。 4)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召回的产品。

(产品管理)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管理)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摘要:面对缺陷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此时,必须要有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于政府的介入之下,及时消除产品缺陷的壹种行政干预制度。目前,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仍存于着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对于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壹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机制 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现实背景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960年之后美国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美国政府为此颁布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例有关缺席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了。此后美国又于公共安全及人民健康安全等领域相继出台有关召回制度的法律条文。加拿大、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均受美国影响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中国亦是如此,随着科技进步,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逐渐增强,诸如松下冰箱、苏丹红、三菱帕杰罗等事件的发生充分证明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所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中国自2004年10月1日起相继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规范保护中国商品的生产和销售。2010

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又起草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他们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说,缺陷产品的安全问题关乎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问题。因此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 于当下市场经济中,相较于消费者,商家往往于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上占有极大的优势。这种优势地位直接导致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削弱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能力,导致了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这壹危机必须由政府出面干预,保证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畅通无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这样壹种制度,当产品危害到公共安全、妨碍市场经济秩序时,由政府对生产运营者的召回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恢复应有的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潘悦(2007)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定义为是壹个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于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方案且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马晨清(2008)认为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

化妆品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惠州市七分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 目的 对产品生产、检验进行标识,识别不同类产品、不同规格、不同包装及检验时间的产品,及时阻止不良产品流入到消费者手中或阻止不良产品给消费者持续带来可能存在的不良效果。为使已确定的不合格产品或存在缺陷的产品能及时、完全的召回,减少给消费者带给的损失,特制定本召回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七分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交付的不合格产品或存在缺陷的产品召回。 3职责 3.1销售部及储运部负责监视实施召回。 3.2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审批。 3.3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完成本程序的执行。 4召回程序 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召回条件召回计划审批召回实施产品处置后续工作 4.1产品标识 4.1.1 生产小组按《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工作,并做好生产批号标识、生产记录;对产品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检测时应包含卫生指标、感观指标、物理指标。

4.1.2 储运部根据客户服务部下达发货通知,同时明确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要求,储运部门按照要求严格进行装车、发货并登记。 4.2 产品召回条件 当公司某批次产品留样检测出不合格或存在使用缺陷,但产品已经交付或物权发生转移时,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可能涉及的产品召回: A)顾客的投诉; B)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C)媒体报告的不合格产品或事件; D)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 E)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规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使用安全。 4.3 召回计划及审批 4.3.1 待召回产品的识别与评价 A)当出现不合格或缺陷因素时,由公司主管质量人员立即召集销售部、储运部、生产部、技术部组成专案小组进行召回评审。 B)召回评审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信息来源,可信度;产品销售、发货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往产品安全记录;待召回产品危害程度;待召回产品流通范围;是否启运紧急召回;如需要启动召回,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方法、途径及召回产品的处理。 C)如果影响较广,应对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甚至相邻批次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