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承装(修、试)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承装(修、试)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承装(修、试)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8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九条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二年内不予受理:(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

(四)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28号令及标准、承装承修承试资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

工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实用版

YF-ED-J663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工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标 准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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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引用标准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1.2 《中国*******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 DL 5009.1—2002; 3.1.4 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监理管理; 3.2.3 档案管理; 3.2.4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3 专业术语定义(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电力设施承装类资质标准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条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项。 (四)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3人以上,安装工长20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业务办理说明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业务办理说明 来源:南京电监办时间:2006-5-9 14:55:10 一、业务类别和申报材料要求 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单位办理如下业务,需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1.新申领许可证业务,即申请单位未曾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持有的许可证已过期,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取得许可证。 2.换发许可证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其他主管部门(如地方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 3.许可证延续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由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将届满,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4.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类别或者许可证等级。 5、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业务,即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 办理第一至四类业务的单位,提交本文第三部分列出的申请材料。办理第五类业务的单位,提交本文第四部分列出的申请材料。 二、关于同时办理的规定 1.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申请多项类别的,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2.办理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变更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类别、等级。申请变更多项业务类别、等级的,每一类别、等级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3. 办理换发许可证、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如果原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作业类别包含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多项的,申请时,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三、办理第一至四类业务的单位需填报的申请材料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2.附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附件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专业分包 第四章劳务分包 第五章分包商准入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 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

电力承装承试资质要求

第一章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一级: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与完善得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得跨越工程1项。 (四)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得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得人员5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3人以上,安装工长20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得安全生产组织与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得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得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级: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与完善得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 2、220千伏架空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电缆线路8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得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得人员3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6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9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3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2人以上,安装工长12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得安全生产组织与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得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得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级: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与完善得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工程4项; 2、110千伏线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线路400公里;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总包对分包的安全管理 总分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相关规定 通过分包来完成施工任务是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方式。为进一步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分包单位超越资质范围,同时确保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服从总包单位管理,使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施工企业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进行评价和选择(甲分包由甲方和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并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分包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一、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发包工程; 2、对分包的工程和劳务分包,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 3、对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 4、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分包单位,要勒令停止生产行为。 5、凡总包单位产值中包括外包工完成的产值的,总包单位要统计上报外包工单位的伤亡事故,并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外包工单位的伤亡事故。 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分包单位行政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定。 3、服从总包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指挥,执行总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及时向总包单位报告伤亡事故,并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三、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分包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总包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分包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进行分解控制。 3、分包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经总包单位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4、安全教育: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项目部进行,班前教育由分包队伍的班组长进行,并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存档备查,及时反馈

电力承装修资质及承包范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第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三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电力承修承装承试资质办理

电力承修承装承试资质办理 一、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资质许可证书,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于能够对新设备安装、设备维护和护理、设备的预防性试验的企业颁发的资质许可证书,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申请电力承修承装承试资质的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企业注册资金、设备要求、人员要求、技术要求等。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只有获得各级资质才能从事各级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武汉世纪华胜科技有限公司为您提供一站式服务,从电力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申办、电力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技术咨询、电力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电力设备供应、电力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电力试验设备升级、电力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电力试验设备以旧换新、电力承装承修承试资质试验人员培训等全套服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第一章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第一条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2.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个。(四)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七)具有不少于15人的电力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 (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5人、安装工长不少于20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3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3人;(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 (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22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1为规范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并建立长效机制,激励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管 理责任,制定本办法。 1.1.2本办法适用于局、局属各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对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和 甲指分包的安全管理。 2分包单位准入管理 2.1.1各公司必须在局“劳务合格分包商名录”内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劳务 分包和专业分包必须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与其所承包工程相符 的施工资质,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资质不合法的分包单位。 2.1.2签订分包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分包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 安全管理责任界定、事故责任追究、分包安全业绩指标及考核办法等 内容。 2.1.3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安全考核格证书上岗。 2.1.4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 作证上岗(电焊工可持安监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上岗),工人入场时查验 操作证原件,并留复印件或扫描件备案。 2.1.5分包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劳务分包单位按在场工人数量配备:工人在50以下的配备1人,工人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配备2人,工人200人以上的至少3人 且不少于工人总数的5‰。 专业分包单位按合同额配备:合同额2千万元以下的配备1人,合同额2千万元以上3千万元以下的配备2人,合同额3千万元以上

的至少3人。 2.1.6分包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安 全生产管理能力。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执 行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接受总包单位安全监督。 2.1.7分包单位自备和租赁的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禁 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进场安装后需报项目部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1.8分包单位入场,总包应组织对其进行入场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双方安 全协议相关规定、总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双方安全管理接口人及联 系方式等,交底应留下书面记录。 3分包单位安全费用管理 3.1.1各公司与分包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将安全费用单列,列清安全费用 投入范围及安全费用总额、支付方式及考核要求等。 3.1.2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安全费用应按法律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 用。总包单位支付安全费用时,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考核,分包单 位克扣安全费用、降低安全标准的,有权扣除相关费用并用以补救。4分包单位安全业绩档案 4.1.1项目部负责为分包建立安全业绩档案,每月记录完成工日、安全缺陷 和安全事故数等信息,计算出缺陷率、事故率和月度安全业绩积分(基 础工作绩效和事故绩效各占50%)。项目分包安全业绩档案见附件一。 4.1.2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可依据分包月度安全业绩指标(缺陷率、事 故率和安全业绩积分)绘制出分包安全生产运行状态趋势图,分析趋 势变化原因,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实现持续改进。 4.1.3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初将分包安全业绩指标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公司汇总形成公司级分包安全业绩档案。公司分包安全业绩档案见附 件二。 4.1.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计算出分包月度安全业绩积分和年度安全业绩积 分,依此绘制出分包安全生产运行状态趋势图。公司可依据分包安全 业绩档案评判分包安全管理能力,并将其作为择优选择分包的依据。 4.1.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将考核不合格和发生A级一般及以上事 故的分包单位安全业绩档案报局安全管理部门,局汇总形成局分包单 位安全业绩档案。

电力承装承试资质要求完整版

电力承装承试资质要求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第一章?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一级: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项。 (四)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3人以上,安装工长20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级: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 2.220千伏架空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电缆线路8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部选择分包单位时,必须对分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或授权委托书、当地政府颁发的安全资质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2)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3)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管理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4)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3.项目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4.分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分包工程的安全

施工负全面责任。 5.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项目部安监部人员参与)。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项目部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项目部安监部门备案。 6.开工前,项目部的技术、安监等部门必须对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分包单位必须逐级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报项目部安监部进行备案。 7.分包部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部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8.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水电工程大坝,主要隧道、井、洞,水轮发电机组,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升压站等。 9.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主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分包单位同等对待,多种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定。 10.项目部因工程施工需要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标准 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1. 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2. 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3. 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个。 (四)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七)具有不少于15人的电力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 (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5人、安装工长不少于20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3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3人; (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 (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22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1. 22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2. 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 3. 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 (四)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12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7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电力承装承试资质要求

第一章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证 令狐采学 一级: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项。 (四)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3人以上,安装工长20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级: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施工总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活动,适应公司施工产业的发展形势,加强工程项目协作施工管理,保证施工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指公司将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分包)或者劳务作业(劳务作业分包)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部组建后或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指我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以下同)根据施工能力和工期安排,确定需要分包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在签订合同前(分包工程施工前)必须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工程技术部、安全管理部审查。应对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资质审查,满足分包要求。 第四条项目部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实际控制人)为组长的“工程分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分包工作。工程分包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项目部及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 第五条项目部和分包单位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项目部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由于分包单位不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正式施工前,项目部与分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和安全教育,要求分包单位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技术总交底和安全教育,项目部和分包单位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和盖章,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条在施工期间,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监理单位。 若建设单位指定的(或实际上由建设单位发包)的分包单位不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没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出现较大安全隐患,项目部应将有关情况、记录、证据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由分包单位承包(负责施工)的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分包单位负责人、总包项目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分包单位不服从项目部和公司的安全管理,按照项目部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奖罚标准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部在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公司工程分包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条项目部是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具体承担者。负责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分包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第三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能够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包工程,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现场组织实施能力。 第四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工程分包控制程序》文件,对分包土建工程25 万元以上或25万元以下但涉及到起重吊装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高处作业、拆除工程等风险度较大的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须报公司工程部,按公司规定进行内部招标,选择合格的分包商。 第五条项目部与分包方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包方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不得进场施工。第六条安全管理协议书应明确安全风险保证金交纳标准,分包方进场施工前,必须向项目部交纳工程合同总价的3%~5%作为安全风险保证金,不足1 万元的按1 万元交纳。未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不得进场施工。工程完工,经项目部考核,实现安全管理协议规定的安全管理目标的,保证金如数返还;表现突出,达到优秀等级的给予奖励。未能实现目标或考核不合格的,没收安全风险保证金;给公司声誉造成影响的,给予1 万元至10 万元的罚款,并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第七条各项目部要切实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过程控制,严禁再次转分包,必须将分包方纳入到公司“三合一”管理体系之中,明确专人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的人员、设备要进行查验,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起重吊装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高处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制定专项

2017年最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资质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资质标准 一、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3.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4.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人以上; 5.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3人以上,特种电工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 6.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3人以上; 7.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8.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9.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取得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3.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4.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人以上; 5.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2人以上,特种电工4人

以上; 6.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7.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8.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取得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3.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4.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5.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3人以上; 6.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7.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8.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注:详细设备清单可以直接联系北京联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获取) 北京联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JOY整理 2017.12.18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标准》

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参考标准》的通知 资质办[2010]6号 各派出机构: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参考标准》,现印发你们。 由于各地情况有一定差异,本标准仅作为工作参考。各单位可以参考本标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施工机具设备标准,明确设备机具的具体种类、规格、型号和数量,作为许可申请审查的条件。 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参考标准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 设备参考标准 一、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参考标准 (一)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机具设备: 1. 起重设备和运输工具:搅拌机、起重车、运输车、液压搬运车、电动(手扳)葫芦等; 2. 杆塔组立和架线设备:抱杆及配套件、牵引机、张力机、光缆张力机、绞磨机、放线滑车、高空作业车等; 3. 绝缘油、气施工设备:滤油机、干燥空气发生器、6装置施工设备、真空泵等; 4. 压接、焊接和切割设备:压接机、电气焊接工具、弯管机、弯排机、台钻、切割机等;

5. 测量及试验设备:测距仪、经纬仪、全站仪等定位测量装置,其他必备的试验设备和仪器仪表; 6. 其他设备:发动机、发电机等动力设备,电缆施工工具,必要的安全工器具等。 (二)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机具设备: 1. 起重设备和运输工具: 搅拌机、起重车、运输车、液压搬运车、电动(手扳)葫芦等; 2. 杆塔组立和架线设备:抱杆及配套件、牵引机、张力机、光缆张力机、绞磨机、放线滑车、高空作业车等; 3. 绝缘油、气施工设备:滤油机、干燥空气发生器、6装置施工设备、真空泵等; 4. 压接、焊接和切割设备:压接机、电气焊接工具、弯管机、弯排机、台钻、切割机等; 5. 测量及试验设备:测距仪、经纬仪、全站仪等定位测量装置,其他必备的试验设备和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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