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全运行,根据机动设备的《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润滑油厂范围内凡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管理的特种设备均适用于本办法,润滑油厂包含起重机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润滑油厂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生产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厂有关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助厂领导做好特种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升级、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检查起重机械台帐,操作规程的审批,监督特种设备的档案资料。起重机械检修、改造后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审批起重机械大修、检维修计划、年度检查和检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留存相关资料;

(四)负责审查起重机械的检验方案和大修、检维修、改造的施工方案;

(五)负责审查各车间办理特种设备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六)负责特种设备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生产车间设备、安全专业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四)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

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起重机械管理

第七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含电梯)。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起重机或承载形式的电动葫芦等。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管理、运行、检查、定期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2009修订);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

(三)《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四)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5、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二) 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1、施工告知证明;

2、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3、施工质量证明;

4、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三)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五)定期检验报告;

(六)在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七)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由分厂上报公司申请施工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上报分厂,由分厂上报机动设备处,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和安全负责人、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识置存于以下位置:

(一)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

(二)无司机室的粘贴到现场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上报分厂,由分厂上报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第五章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第十八条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提高起重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浮吊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以及绞车、千斤顶和滑车等。 3 名词术语 ----------- 4 引用文件 ___ GB6067—7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___ GB50278—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____ JT/T99—94《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 5 职责与实施 5.1 起重机械,都应符合GB6067—7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 5.2 新安装的,拆迁后异地安装的,停机一年发上的、起重性能设计更改的起重机,必须在安全、设计、设备、制造、安装、使用部门的参与下按照GB50278—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T/T99—94《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所申请取证(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取证后才能使用。 5.3 已取证的起重设备,有效使用期:自取证的第一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四个月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再向省或市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所申请续发证(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检查。检查前,使用、维修保养部门做好起重性能、安全性能的检查、调试、调整、修理工作。 5.4 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果需要增加起重机的最大起重量,加快起重速度,延长跨距,悬臂或改变其他重要性能,必须验算其强度、刚度和功率等,并对薄弱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5.5 起重机械的结构和安设起重机的地基、屋架、轨道及其它建筑物,必须能稳固和安全地承受运行时的最大负荷,并且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性。起重机的平衡物应当安装得稳固可靠,使其不致发生移位、脱落或改变重量和现象。行驶起重机的轨道,其坡度和轨道距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工作的地面应当平坦、硬实,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35957 编 号: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Compa ny lift ing equipme nt safety regulati 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 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 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起重机械经具备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五条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应进行包括年度、每月和每 日检查。 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最新版)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最新版)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卷扬机、电动葫芦等。不适用于载人起重设备等。 二、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四、必须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运行记录、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修理、改变原设计性能和重大事故记录等。 五、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六、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八、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完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九、新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编号:SM-ZD-93280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起重吊运方面的法规是进行起重吊运管理和保证安全作业的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主要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8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等。 (一)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与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原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6月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这个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和安全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起重机械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偏斜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使用目的, 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局所有起重设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使用、安装、拆卸等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监察。 3 术语、引用标准、相关文件 3.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2 《广东省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3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 3.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3.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3.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DL—5009) 3.7 起重设备是指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履带吊、曲线电梯、井架、天车等设备。 4 职责 4.1 分管局领导批准签发工程局有关起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文件,检查并督促局有关部门及局属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起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保证起重设备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4.2 局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定期的起重设备质量检查、安全监察。审核大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改造方案。负责处理起重设备重要技术问题。当起重设备发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危险时负责组织调查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4.3 局安全质量部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实施监督。对不符合项目的纠正与预防及安全运行进行监督。 4.4 物资管理中心负责塔式等起重设备装拆过程的质量检验、安全检查,及其竣工时的全面自检工作,并保证塔式等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对所属的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取证上岗按章作业。物资管理中心负责本企业塔式等起重设备质量、安全体系运行的记录和记录管理。4.5 局属各专业公司按局规定自行装拆自己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负责装拆或使用过程质量检验和整体自检工作必须按规定进行,并保证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对所属的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取证上岗按章作业。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的质量、安全体系运行的记录和记录管理,并接受局物资管理中心的管理。 4.6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队伍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政策、法令,加强对本单位管理、安装(维修)作业的全面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管理体制。负责安装维修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按规定组织编制安装作业技术方案、工艺要求并报批,组织技术交底。负责安装作业过程中的技术检验和分部验收,保证安装维修质量。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监督安全作业,定期安全检查。组织起重设备安装维修后的技术试验。 4.7 机械安装维修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装拆维修的安全、质量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装拆维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得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就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得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如选用得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得起重机械进场、使用。严禁使用转租得起重设备。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得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得营业执照;

二、所用起重设备得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得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得特种工种操作证。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起重机械得安装与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各单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一、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得权利与责任; 二、安装单位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得安装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 三、起重机械得统一编号;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安装单位得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与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得安全技术交底等; 七、辅助起重机械得定期检验证明与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八、安装单位办理得《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得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安装单位编制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与拆除方案与技术措施,确保方案符合现场得实际情况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正式版)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汽车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汽车吊)安全使用的管理, 强化对汽车吊的管理力度, 全面实施汽车吊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提高进场验收、安全交底的工作质量, 保障我公司施工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确保施工现场汽车吊 的安全使用, 特作如下规定: 1、汽车吊的租用、管理, 各分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实施准入管理, 汽车吊的租赁单位必须符合公司《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 车辆必须是检测合格的设备并持有《汽车吊准入证》, 没有准入证的严禁使用。 3、汽车吊准入管理的内容包括租赁单位的抗风险能力、汽车吊的拥有量、保养能力、完好状况、操作和指挥人员技能及现场服务质量等。 4、汽车吊准入证上标明租赁单位、汽车吊型号、最大额定起重量、车辆牌照号、操作人员姓名、发证单位、发证日期, 准入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5、各分公司要对准入的汽车吊进行检查, 并对租赁单位进行年度业绩评定, 每年年末将年度业绩评定交公司动力设备科汇总, 动力科根据各单位的考核情 况结合日常的检查情况, 确定下一年度的《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因租赁单位发生设备严重失修、脱保, 服务质量不到位, 经总包单位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使用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九、起重机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十、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十一、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十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四、索具与备品备件采购、保管与使用要求十五、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六、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确保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持证上岗; 5.负责督促做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6.明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购置、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 7.对起重机械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8.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与报告等。 1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的基础管理 1、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二、起重设备的采购管理 起重设备采购必须坚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购买经省登记备案的产品,做到三证(登记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齐全。 三、起重设备的租凭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由公司供应,项目部都要关心爱护正确使用,及时维修、保养,不违章作业,不超荷使用,不带病操作,发现故障及时由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按照修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修理,确保各项设备完好率达到100%,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机械设备有偿使用,机械费公司收取总价的70%,架杆,架板按低于当地市场价租凭收取。钢模板采用合同租赁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码垛整齐,报公司设备科验收后停收租金。机械费返还给项目部的30%,按设备使用维护的情况而定,维护保养差的按10%返还。项目部丢失的设备原价赔偿,不允许自己购买次品补充,一经查出,予以没收,并仍按原价赔偿。 3、公司设备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带病作业的起重机械,口头或书面通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由当事人认可签定,起重机械化设备属正常磨损,公司负担维修费用,使用不当、损坏,由项目部负担。工程附属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内机械设备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赁收费,项目部承担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设备直接和项目部结算。 4、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项目部私自购置的起重设备及零星工具,其价款由项目部全部负担,设备归公司所有。 5、停工后,对所有机械设备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设备科的全部送还,不能送公司的由项目部自己办理,由设备科派人验收。 为了使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可靠,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特制定以下规定: 四、起重设备的安装管理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六)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条产权单位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登记备案证明; (三)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起重机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一、起重机安全管理办法 机械设备安装完毕需要设保护接零或重复接地的必须接好,要试运转,按各项试验要求指标试运行,并要检查机械上的各部位装置,如提升机上的: 1、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的承担其自重额定荷载; 2、断绝保护装置,当机械运行中发生断绝时,应能可靠的将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体上; 3、安全门装置,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防止物料滚落; 4、上位限位器该装置应装在提升机最高工作位置,提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动作切断电源或自动报警; 5、下极限位器,当起重平台降到最低限位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其停止下降; 6、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定额荷载的90%时,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7、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讲话,起重司机必须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机械司机应按机械保护规定,随时加油、养护,不能带病作业,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维修。 二、乙炔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办法 按规定要求,定期检验气瓶,充气前检查钢瓶的气样,防止误充气体,

充气速度不能过快,防止剧烈震动撞击,避免日光曝晒,远离高温、明火及其它热源,应距可燃易燃物及明火10米以上,与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品,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漏气现象,瓶阀或减压器不沾有油污,氧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应留余压(1-2公斤/厘米2),使用乙炔瓶必须合格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瓶温不准超过30°-40°,严禁瓶体倒置、卧放。存放乙炔瓶的室内应注意通风换气,所用的仪表定期检验,以防失效。 压力容器的用途广泛,结构形式复杂,尤其是压力容器的介质,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因此,它发生爆炸造成的危害就更大,所以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气瓶的定期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五年检查一次,超过20年,每二年检验一次,压力容器在投用前,必须持出厂文件,压力容器登记表或检验报告,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使用许可证,本单位建立气瓶档案。 三、焊割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焊工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全省统一印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独立上岗作业。 2、焊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为了确保焊割作业的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 四、动火制度的类别与审批 1、一类动火,在易燃易爆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动火称为一类动火,一类动火多数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或消防保卫部门批准。 2、二类动火,固定动火区、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称为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本单位批准。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目录 1.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编写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管理职责 (4) 6.起重机械管理要求 (5) 7. 起重设备日常管理要求 ............................................................................................................ 8.执行与检查 (7) 9.附表 (8)

1、目的 为明确起重机械管理职责,规范起重机械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用部门、生产中心等单位的起重机械的管理。 3、编写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3.2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7 3.3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11 3.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 3.5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 3.6 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3.7 TSG Q5001-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3.8 TSG Q6001-2009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3.9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3.10 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4、术语和定义 4.1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4.2大修 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得变更,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4.3改造 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施工告知证明; (二)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三)施工质量证明; (四)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第九条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全)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

TSG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Q5001 -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Cranes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2007年12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08年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8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5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6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年8月,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09年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规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明周根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向东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枫 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瑛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毛志达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成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文武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春林 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海鹰 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须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一、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起重机械上易于工作人员注意的显着位置。 三、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使用状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紧急救援演习;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七、一旦起重机械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并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上岗,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

汽车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汽车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起重机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为加强汽车起重机的全面管理,确保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资格证。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 第三条起重机的使用必须遵守生产厂家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 第四条起重机的使用需经部门领导同意。 第五条操作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 5.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6.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起重机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

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六条在雨雪天、夜间进行吊装作业时,须有防滑、充分照明措施,严禁在风力过大时吊装。 第七条起重机作业完毕必须停入指定的车库或指定停放地点。 第八条定期对吊车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 第九条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冬季须做好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十条汽车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第十一条汽车起重机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214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 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起重机械采购单位应审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所在地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产品质量说明书及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15-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准入及维护保养管理规定9.30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起重机械准入及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购置、租赁、维护保养环节的市场行为,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准入和维护保养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正常运转,满足使用功能,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购置、租赁、维护保养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指集团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准入 第三条对拟用于集团公司承建施工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厂家实行准入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建筑起重机械准入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工程总监及工程部、技术中心、安全生产管理部组成,对拟用于集团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厂家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列入准入名录(第一批建筑起重机械厂家准入名录附后)。 第五条准入评定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审核评定完成,特殊情况下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评定完成,评定由使用单位或供应单位初评合

格后向评定小组提出评定申请,申请受理后,评定小组按考察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列入准入名录,评定不合格的不得列入准入名录。(准入评定表附后) 第六条评定分为定期评定和应急评定 定期评定为每年由评定小组对准入名录厂家进行年度审核评定,发布年度准入名录,年度审核评定不合格的厂家禁止列入准入名录。 已列入准入名录的厂家经年度审核评定不合格的,其品牌产品不允许新购置或租赁进入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使用;集团公司范围内已购置的该品牌产品需经重新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应急评定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满足生产需求,需租赁不在名录内的厂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时,由使用单位或供应单位提出申请,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受理,评定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但其产品不得列入到年度建筑起重机械厂家准入名录,仅做本次应急放行使用。 第七条定期、应急评定申请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产权备案证明; 5、产品基本情况:主要说明产品先进性、可靠性、适用性等特点; 6、目前市场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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