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对于熟悉《劳动法》或者是熟悉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同志来说,应该都是比较好理解的。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出现,相对于整个《劳动合同法》的逻辑体系来说,显得比较突兀。笔者为此查阅了有关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释得各种资料,但都没有对本条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笔者只好不揣浅陋,针对本条的字面文意进行以下理解。

一、第九十四条所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即“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含义。

笔者认为,以上对九十四条适用对象的界定,至少可以反映出两个方面的含义:

1、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全文来看,判断《劳动合同法》基本上是否认了个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从劳动关系上确认了企业与个人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时用工的法律责任。

2、从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来看,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的情况普遍存在,我公司也概莫能外。因此,这种行为符合第九十四条的规制,建筑企业的违法分包自然也要承担第九十四条确定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违反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能够确认这样一个法律事实,即企业需要为无资质分包的劳动者所受的损害买单,作为一直困扰建筑企业经营者、项目管理人员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依据。下面,具体谈一谈第九十四条所蕴含的法律责任。

第一,我们基本能够判断第九十四条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法律责任。首先,在劳动法规的责任承担方式中,没有连带责任这样一种法律责任的形式,连带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所独有的一种形式。其次,更为明显的特征是与劳动者对应的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即法人单位,而个人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虽然从大的民法范畴来说,劳动法是属于民法范畴的,但我国的法律事实上是将民事法律和劳动法律分开的。

第二,个人承包用工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承担?

按以上谈到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九十四条是属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是不是对于企业存在的个人承包用工而言,就完全可以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而只是在劳动者发生损害,产生纠纷以后就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按情况分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个人承包经营本身的行为并没有什么问题,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承包人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由企业与承包经营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个人承包经营本身的行为就是非法的,如工程上的个人分包行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就会产生两种救济途径。

一是要求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个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事实上又在为企业服务,所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一般是成立的。在此基础上,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执行劳动法规,当然也包括《劳动合同法》。企业因此要为违反《劳动合同法》承担行政责任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二是劳动者可以直接依据第九十四条要求企业承担责任。从民事法律责任来

说,可能包括的责任是雇员的劳务费、妊娠损害赔偿等。相对而言,没有行政责任,赔偿的内容也较简单。

以上的两种选择途径,法律事实上已经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了,对于发包人将工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的,造成分包人的雇员人身损害的,由发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选择是按工伤赔偿途径或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

三、企业分包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企业来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是必然的,尤其要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

以前我们比较关注的是工程本身的分包情况。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出台,我们对非工程分包的情况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对于加工承揽的工作,最好也要选择法人单位来承担。对于工作量不大且必须承包给个人的,承包者的雇工的劳务费最好由企业直接或监督承包者发放,并登记造册,要求承包者给雇工缴纳各种保险等。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请德阳律师极极参与,讨论、举荐.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解读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解读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解读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 解读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 解读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 解读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十:【关于经济补偿金】 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其中重点法规均作特别标准,便于阅读。 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变化解读】 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 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 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

劳动合同法知识题库及答案

劳动合同法知识题库及答案 《劳动合同法》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之一,通过做相关知识题,加强多劳动法的认识,劳动合同法题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法题库资料,欢迎阅读。 一、单选题: 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棠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起施行。 1)xx年6月29日xx年1月1日 2)xx年6月29日xx年6月29日 3)xx年6月28日xx年10月1日 4)xx年6月28日xx年1月1日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 1)企业2)用人单位3)劳动者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董事会2)监事会3)工会4)职工代表大会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1)公道2)公认3)公开4)公平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1)不遵照执行 2)宣布废止 3)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 6、《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1)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 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4)经济关系 7、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用工之日 2)签订合同之日 3)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4)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可以2)不应3)应当4)不得 9、《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可以2)应当3)需要4)无须 10、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全面概述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之劳动合同法 根据公司的安排,我们将做两次关于劳动法律问题的培训,一次是劳动合同法重点法律问题,一次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了,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学习好、运用好这部法律,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今天主要通过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律问题的学习,使大家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的法律问题有所了解,特别是对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加以重视,规避可能造成的劳动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不同于劳务合同(区分标志是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进行日常指挥、管理),劳务合同受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很复杂,政策性很强,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虽然有《劳动法》规范,但其中规定的较为原则化,实践中大量的具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处理依据劳动部的部门规章,相当繁杂,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都进行了统一规范。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招聘广告法律问题 这里只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要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录用条件,因为这对于企业有重要意义。因为《劳动法》赋予企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企业行使这项权利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企业在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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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2017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法63条

劳动合同法63条 篇一:劳动合同法,课件 篇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课件 一、《劳动法修正案》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概述 1、修正案通过时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XX年12月28日以145票赞成、6票弃权表决通过。 2、修正案实施时间 XX年7月1日起施行 3、修正案主要内容 此次《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内容集中在劳务派遣章节,其他内容未作修订。 (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内容与影响 1、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要求。修订关键:注册资本增加、需行政许可。修订条款:第57条《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要求。修订关键:强化、细化同工同酬的要求。修订条款:第63条 《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3、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界定。修订关键:从“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六条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

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 法》修订案 的编辑为您准备了关于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XX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订案正式通过公布,将于XX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劳务派遣行业以及众多采取劳务派遣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好的消息,因为该修订案专门针对对劳务派遣实施了诸多限制。具体解读如下: 一、劳务派遣重新设立许可,并提高进入门槛。 今后,从事劳务派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对于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具体要求没有列出,但相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作在劳务派遣的审批办法中实施严格的要求的。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即在审批劳务派遣资质时,需要提供相应制度。这些制度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例如民主协商程序、加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建立与终止解除等方面均应符合法律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不排除国务院会在接下来对劳务派遣作出进一步的要求,例如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方面要求。 注意,并非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从事劳务派遣,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如为新设公司,必须申请许可之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那么,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就一定能获得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呢?也不一定: 1、不排除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对劳务派遣企业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法理上人保部无权提出法定要求之外的要求,但实务中却常常如此,这些要求一般会体现在接下来出台的“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办法”之类的文件中。 2、经营场所与设施到底应该要达到何种标准?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到底要如何才合乎要求?像中国社会常见的其它审批一样,免不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处罚比较严厉: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总的来讲,笔者对该规定并不看好。管制会带来寻租、腐败等种种成本,且未必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劳务派遣用工与本企业用工同工同酬。 修正案要求在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载明同工同

劳动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劳动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试题与答 案】 class=txt>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 1、下列哪一项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a、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b 、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c 、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 、口头协议 b 、书面劳动合同 c 、集体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 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 4、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 、订立劳动合同 b、在合同文本签字盖章 c 、用工之日 5、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a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试用期 c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6、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a 、一个月 b 、二个月 c 、六个月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 合同约定工资的()。 a 、60% b 、80%c、 100% 8、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 a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b、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 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c 、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 9、竟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那些人员()。 a、高级管理人员 b、高级技工 c 、普通员工 10、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竟业限制的人员竟业限制期限,不 得超过()。 a 、一年b、二年 c 、三年 11、劳动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十五日 b 、三十日 c 、六十日

1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三日 b 、五日 c、 10日 13、劳动者有下列哪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b、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4、用人单位有哪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b 、用人单位与劳动约定保密 事项的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a 、一个月 b 、二个月 c 、三个月 16、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 a 、全市上年度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b 、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c、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 17、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内 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18、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时支付。 a 、劳动合同解除 b 、劳动合同终止 c 、办理工作交接 19、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 a、劳动合同 b 、集体合同 c 、专项集体合同 20、在县级以下区域或某些行业内,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 立()。 a 、集体合同 b 、专项集体合同 c 、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21、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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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 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 优质干货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优质干货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一、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2)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深圳规定);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1)协商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约束性条款的限制,双方协商一致,属于双方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2)除非存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或撤销:2.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2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2.3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二、由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2)劳动者填写辞职申请书或者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4)劳动者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深圳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1)经由劳动者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签订协议时用人单位应注意措辞的严谨性; 3)经由劳动者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时需及时转向预告解除方式。三、由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劳动者辞职无需说明理由;2)劳动者需履行告知义务即试用期满后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3)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出的辞职做出回应;4)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5)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3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 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法共8章、97条,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第一,就是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 里用钟点工,也可以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 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 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第四,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合同到期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里比

员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条款)

员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2016.07 一、关于调岗 1.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除第1项中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否则属于违法。 二、关于降薪 1.单方变更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按照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4)其他情况的单方变更 2. 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即: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除第1项中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降薪。否则属于违法。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基本常识

篇一:劳动合同法基本常识100问 职工维权常见问题释疑100 劳动合同法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何时公布,自何时起施行?解答:《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6月2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的签订: 3、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解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解答:《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告知对方哪些情况?解答:用人单位应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6、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 7、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解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内容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1、【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杂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额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新修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解读

新修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 权益。近几年来,我国为了更好的使双方权益得到公正待遇,对合同法不断的完善。一《劳动合同法》修改背景 《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制定,2008年实施。早在1994年,我国就有了《劳动法》,但是当时那部《劳动法》没有引起多少关注。《劳动合同法》使大家对《劳动法》的这个法律部门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引起了社会高度的关注,这是我们搞法律人的一大幸事。可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各方面的非议非常多,尤其又赶上当时金融危机,有一些同志们批评我们,说我们《劳动合同法》是压倒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企业说过不下去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一年的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下去做检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劳动法》进行了检查。此次,为什么要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呢?首先就是《劳动合同法》的两次执法检查,尤其是第二次执法检查,发现劳务派遣这块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是国企、央企里面用劳务派遣很多。其次,《劳动合同法》从08年开始实施到现在也有4、5年了,社会各个方面反映比较强烈,问题也比较多。另外,领导们也越来越重视。通过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报告做出来以后,常委会的领导,上至委员长、副委员长都对

劳务派遣这个问题高度重视,并且做了多次批示,而且对它不仅仅当成经营问题来看待。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也提出了一些方案。如赶紧让部委搞相应的规章,还有看能不能用高法走司法解释。要不然再不成,就动用立法。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提高进入门槛,设定行政许可 1.增加门槛。以前最少是50万,现在大家都感觉不成,就得把注册的门槛稍微抬高一些,就定个200万。200万其实也是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是也显示出一个法律的引导,至少是一个姿态吧。 2.劳务派遣公司要设许可。这个问题争论比较大。主管部门说,你得设许可,要不然谁搞劳务派遣都不知道。我们因为搞《行政许可法》的时候,总是想把许可项目市场尽量控制。现在修正案列举出来的那几个条件也就是设立公司一般的条件,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场地等等,要规章制度等。我认为资格要少设,这也是搞《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思想。大家现在看我们的《行政许可法》中资格、资质的设立,谁能设立?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能定。也就是说,只能由国家中央政府定,地方政府都不能定。现在我们的资格太多,当然我们的资格应当区分,有一些资格是属于入门的门槛。如律师的资格,会计师的资格,这个我们要从严把关。有一些职业技能,那个属于资格内部,那是放开的,这个一级、二级、三级我们不管。但是能不能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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