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协议书中定金订金违约金

关于合同协议书中定金

订金违约金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关于合同中的定金、订金、违约金一、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二)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定金的分类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3.4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三)关于定金的法律法规如下:

1、《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担保法》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什么是定金罚则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与订金的区:

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担保性质。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

4、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区别:前者为担保方式,后者为违约责任。

定金与保证金的区别

1、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3、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4、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

两者的区别

1、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3、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1、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法律效果的区别

3、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二、关于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比例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

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由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都具有补偿性质,是不能并用的。

(二)违约金的计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加或者适当减少。在司法实务中,法官或者仲裁员对于调整违约金的标准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标准。律师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持上述观点的人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我国合同定的违约金的基本性质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这个理由是对我国合同法违约金规则的误读。尽管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违约金,但是也确认了惩罚性违约金。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实际上确认了惩罚性违约金。因为,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即体现了违约金的

惩罚性。并且,合同法仅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对不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有惩罚作用。由于已经对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性质作出了规定,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改变法律的规定,则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一旦发生迟延,违约金就具有惩罚性。

第三,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一方违约,无论实际损失多大,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即使非违约方不能就实际损失,违约方仍然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只不过其可以根据实际损害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第四,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以后,一方违约,但违约可能并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尽管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和机构予以调整,但不能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要求宣告无效。尤其是当事人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但违约方并没有要求调整数额,而自愿承担违约金责任,依照私法自治原则也是合法的。

我们还必须正视的是,尽管我国合同法是将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之一规定的,但违约金在功能上却实际具有担保作用。如果认为违约

金在性质上完全是补偿性的,则由于补偿性的违约金在作用上完全等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这不仅抹杀了违约金所固有的特点,而且必然会使违约金完全取代损害赔偿在实践中的作用,其结果会人为地造成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形式的混淆。还要看到,如果违约金单纯具有补偿性,则违约方就有可能在违约造成的损失不超出预定的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完全不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追求某种非法利益而违约,从而使违约金丧失了保障合同履行的作用。

既然是惩罚性违约金,那么,其数额就可以高于损失。事实上,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关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也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否认惩罚性违约金;二是完全由当事人约定;三是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机构基于公平原则予以调整。最后立法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因此,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时,使之达到损失的数额;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损失时,非违约方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看,适当减少如果是减少到与损失差不多的程度,那么,这样的违约金也就不是惩罚性违约金了,所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适当减少”决不是说可以减少到与损失差不多的额度。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实践中有这么一种情况:过高的违约金往往是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强势的一方提出的,合同成立生效后,开始坚持高数额违约金的强势方违约了,然后其又向法院提出要减少违约金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减少到损失的水平,一方面丧失了的正义,另一方面客观上起到了鼓励经济上的优势方违约的效果。

那么,到底多少才是适当呢?在律师看来,基于违约金的双重性质和双重功能,定金罚则是可以考虑参照的标准,即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可减少到损失的2倍的额度。因为定金也具有担保作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德国民法典》第343条的规定也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学理依据,它规定:“在对违约金是否适当作判决时,应考虑债权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只是考虑财产上的利益。”

现在的问题是:在非违约方没有损失,尤其是在违约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如何“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依律师之见,此种情形下,显然不能将违约金减少至零,可以考虑根据违约金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违约金条款是否为违约方所提出或者坚持、违约方是否属故意违约等因素,将违约金数额调整至原约定违约金的20%至50%。如此,实践中可能出现没有损失时的违约金数额要高于有损失时的违约金数额的情形,但既然现行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那就是无法克服的矛盾。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充分体现合同的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合同取消违约金该怎么计算

合同取消违约金该怎么计算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以及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是有效力的。我们可以把违约金条款也理解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或者结算和清理条款,违约金和合同解除是可以同时适用的,合同取消违约金该不该计算,怎么计算,365律师为您解答。 一、救济性权利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解除 如果合同解除的标的就是合同本身,那么在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的权利义务的履行都将变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尤其是在继续性合同中,如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恢复到原始状态。因为租赁事实已经发生了,承租人已经切切实实地占用使用了租赁物,断无时光倒流使租赁物恢复到未被承租人使用的状态。所以现在我国理论界普遍

将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区别对待,认为继续性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复至原始状态。故我国理论界已经摒除了任何合同解除都将恢复到原始状态这一观点。 二、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计算方法 即使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把违约金条款理解为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或者结算和清理条款,我们也可以把违约金理解为对损害赔偿预定的一种计算方法。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已经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在解除合同后,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这在通常情况下是比较困难的,尤其一些可期待利益的损失更是难以举证证明。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之一便是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时产生损害赔偿难以计算或者证明困难。如果我们把违约金理解为发生损害赔偿的一种预定的计算方法,这样损害赔偿的计算就将变得简单且清晰明了。 三、能够更好地维护守约方的利益 在契约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义务遵守自己的契约、都有权利根据契约合理的期待自己的利益。而任何违反契约的人都要弥补守约方的损失、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虽然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但是通过前面论述可知,损害赔偿是难以计算和举证证明的。如此一来,解除合同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适用便

电商网络销售合作协议书定稿版

电商网络销售合作协议 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网络销售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用甲方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的优势及乙方专业的生活用纸产品生产的优势,合作进行乙方生活用纸产品的网络渠道开发及销售。 乙方负责把产品备货到甲方指定的仓库,甲方负责发货、电子商务团队组建、品牌在网络上的推广、网络销售及网销渠道拓展。甲乙双方本着互助协作,各施所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概况 1、销售的主要产品: XX品牌 2、用于网络销售的产品,乙方需保证以最低出厂价提供给甲方进行网络渠道的 推广与销售并配合协助甲方做网络市场的管理(如开具相关授权之类文件),及 对网络促销活动给予一定的支持。 3、乙方授权甲方为“XX”品牌的网络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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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定金订金违约金

关于合同中的定金、订金、违约金一、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二)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定金的分类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

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

解除合同的协议书6篇

解除合同的协议书6篇 解除合同的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

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解除合同的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合同,现因————-使——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网络销售合作协议书示范文本

网络销售合作协议书 甲方: _ __ 地址:_ _ 联系电话:—_ 乙方: _ _ — 地址:_ _ _ 联系电话:_ _ 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用甲方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的优势及(乙方专业的生活用纸产品生产的优势),合作进行(乙方生活用纸产品)的网络渠道开发及销售。 乙方负责把产品备货到甲方指定的仓库,甲方负责发货、电子商务团队组建、品牌在网络上的推广、网络销售及网销渠道拓展。甲乙双方本着互助协作,各施所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概况 1、销售的主要产品:_ _ _ _ 2、用于网络销售的产品,乙方需保证以最低出厂价提供给甲方进行网络渠道的推广与销售并配合协助甲方做网络市场的管理(如开具相关授

权之类文件),及对网络促销活动给予一定的支持。 3、乙方授权甲方为“________ ”品牌的网络总代理。 4、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开出的网络销售授权书,必须告知甲方。在本合作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合同有效期内,即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再单方面授权给甲方之外的商家或个人。合作期间, “ ______ ”品牌的所有网络销售使用授权,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5、乙方负责把产品备货到甲方指定的仓库,甲方负责全网的网络销售、渠道建设、品牌推广、发货等,双方保持密切沟通,互助协作, 各施所长。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帮助乙方在各大网络平台开设属于乙方品牌的网络店铺及天猫商城旗舰店,由甲方代为经营。在运营达到一定的情况下,乙方认可时再开设其他平台的店铺。 2、甲方负责组建前期3-5人的电子商务运营团队(包括运营期间按照团队的需要增加人员),从人员招聘,到人员培训、人员考核,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 3、甲方负责将电子商务相关技能的引入,保证每周对团队人员的培训,使之快速成长。 4、甲方负责运营团队进行图片制作、商品上架、店铺装修、日常 5、甲方负责全网的店铺运营及发货,以及全网的品牌的网络维护、

(整理)关于某规定合同中定金、订金、违约金、

关于合同中的定金、订金、违约金 一、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二)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定金的分类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

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3.4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

合同法履约定金[工作范文]

合同法履约定金 篇一:签定金合同需谨慎履约定金变订约定金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签定金合同需谨慎谨防履约定金变订约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分析】 20XX年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前者以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后因李某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意见】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专业意见:收条虽载明了

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对王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篇二:合同法中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 合同法中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 :时间:20XX/10/22 合同法中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合同法中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此时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一,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利抛弃无涉。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一点。但是,我觉得第一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特别和大家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

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乙在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写法。另一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一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一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另一种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件成立之后,有这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对,这个区别主要在这个地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在这个地方,如果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一种解除权。给了你这种权利,但是这个合同还没有当然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与你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一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当然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如果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在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一旦条件成就,这个合同当然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利。这个要根据(案情)合同具体怎么规定的来分析,这个在审判实践中差别是非常大的。大家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就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 第二种就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我们简单的概括就是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

网络营销推广合作协议书

网络营销推广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络营销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实施的网络营销合作项目,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元为营销服务费用(刊前付款),并按网络业绩 %支付提成费用(月底结算)。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网络营销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 2.按本合同附件载明的付款金额及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3.甲方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有效,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为明确乙方服务身份,甲方站点首页页脚处需加注乙方标识及链接。 5.甲方需认真积极接待来自网络渠道的意向客户,保证不区别网络意向客户。 6.甲方不以任何形式拖欠乙方业绩提成费用,按业绩到款及时付给乙方规定的佣金7.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动,甲方不能任意降低乙方的业绩提成比例,需和乙方协商。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1.依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含且不限于网站优化、竞价服务、事件营销广告策划、自媒体营销),按公司规定的商品或服务做网络网络营销,按周向甲方提供营销数据和报告。 3.在合作期间,甲方若需对推广网站进行调整,需事先与乙方商议确定。若甲方在未得到乙方认可或指导的情况下,自行添加、删除网站内容、修改程序等,由此造成流量下降,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在合作期间,乙方可根据合作需要,对甲方网站进行结构、代码优化及调整,甲方需支持和协助。 5.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网络推广,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乙方需和甲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甲方未按约定的服务费用和业绩提成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甲方已付提成款,同时享有追缴违约金的权利。

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大特点.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法、约定违约金和混合违约金。所谓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现象存在四种情况:一是销售方违约而给采购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二是采购方违约而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三是劳务提供方违约而给劳务接受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四是接受劳务方违约而给劳务提供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前两种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主要出现在购销合同中,后两种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主要出现在劳务合同中。这四种违约现象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合同中有关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发票问题,涉及到是否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应按照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采购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于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采购方不需要给销售方开具发票,只开收据给销售即可;只要凭购销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规定和收据,销售方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二,采购方违约而给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必须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采购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三,劳务提供方违约而支付给劳务接受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于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劳务接受方不需要给劳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只开收据给劳务提供方即可;只要凭劳务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规定和收据,劳务提供方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四,劳务接受方违约而给劳务提供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劳务提供方向劳务接受方收取的违约金必须向劳务接受方开具营业税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劳务接受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1、房地产企业收取或支付客户违约金的涉税处理 2、房地产企业没收或支付客户定金的涉税处理 3、房地产企业收取或支付建筑总承包商违约金的涉税处理 4、房地产企业收取或支付材料供应商违约金的涉税处理(四)合同中隐藏税收风险

合同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合同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古人有云:“一诺千金”。签订了合同,白纸黑字,它就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而在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定金”与“订金”一词,有些人却傻傻分不清,让别人趁机钻了空子,白白蒙受损失。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普及下有关定金和订金的知识,提防被骗。 在签订合同时,有很多人容易混淆“定金”与“订金”二字,要知道即使只有一字之差也可能使当事人蒙受损失。

一、定金是什么?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的案例(二).docx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的案例(二) (二)被申请人制衣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 1、关于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便积极准备货物,安排运输,以保证合同顺 1利履行。然而,该合同项下的货物热轧铁板(经修改后的货物品名)的 北朝鲜供货商迟迟不能供货,被申请人面临上述难以预料的无法避免的 客观困难,向申请人提出延期至 7 月 20 日―7月 25 日交货,然而申请人宣 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因此,被申请人不能按期交货,并非出于故 意。况且,本案合同第五条规定装运期为6 月底7 月初,根据国际贸易惯 例,月初应解释为每月 1 日至 10 日,因此,可将最后的装运期限理解为 7 月10 日,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实。在合同第十一条还规定,若 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 15 天的优惠期,即在正常的情况下,即使 在7 月 25 日前交货也应视为合同规定的优惠期内交货,因此,被申请人 在7 月 25 日前未能交货并不违反合同规定。被申请人一直履行着合同规 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客观情况。 并且,被申请人曾于优惠期内(7 月13 日)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而申请人拒不修改,这是申请人首先违约。 2、关于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77,500 美元。 根据合同第 14 条,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买方可有两种补 救方法:一是买方可解除合同;二是卖方经买方同意,延期交付货物,对 于延期交付部分支付违约金。本案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未就延期交货达成一致,实际上申请人选择了第一种补救方法,即解 除合同。因经,申请人应承担宣布解除合同的相应责任,无权再要求被申 请人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2 3、关于撤销合同发生的费用。 申请人撤销合同对双方都有前期已发生费用的问题,并非只有申请 人发生费用,如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4、关于新增加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本案以前,从来不知道申请人曾与其他公司签 订过销售本案货物的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在与另一方订 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方的损失不负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被申请人 不应赔偿申请人未履行下家销售合同而遭受的利润损失。

电商网络销售合作协议书

网络销售合作协议书 甲方:电商平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魔芋米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用甲方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的优势及乙方专业的食品加工生产的优势,合作进行乙方魔芋米产品的网络渠道开发及销售。 乙方负责生产及发货,甲方负责提供平台销售、宣传。甲乙双方本着互助协作,各施所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概况 1、销售的主要产品:魔芋米 2、用于网络销售的产品,乙方需保证以出厂价提供给甲方进行网络渠道的推广与销 售并配合协助甲方做网络市场的管理(如开具相关授权之类文件),及对网络促销活动给予一定的支持。 3、乙方授权甲方为“森林阳光魔芋米”品牌的网络代理。 4、乙方负责发货及退换货,甲方负责全网的网络销售、渠道建设、品牌推广等,双 方保持密切沟通,互助协作,各施所长。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平台的销售及服务。 2、甲方负责进行商品上架、店铺维护、日常销售,售后服务等。 3、甲方按照日常销售订单,及时、准确地完成产品的物流发货工作。(当天 17点前售出的商品当天完成发货,特殊情况不超过72小时发货。)

4、甲方负责根据网络销售的实际情况,每十五天一次与乙方的沟通,指导乙方的备 货情况。 5、甲方负责对整个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每月将相关运营情况及时告之乙方。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保证与甲方合作的网络销售产品,是按照乙方出厂价与甲方进行合作。 2、乙方需提供符合网络销售所需的产品图片及宣传图片给甲方。 3、乙方根据网络销售的实际情况,确保产品的品种、数量的供应。 4、乙方在网络上销售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对于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若因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由此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及赔偿案,均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且乙方需负责因此影响销量的相关责任。 5、在网店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乙方应及时配备用于仓储管理的ERP管理系统,并与淘宝平台进行系统的对接,以保证甲方订单的处理和发货的管理。 6、乙方要无条件的按照国家和全网对于产品售后服务的相关规定,在甲方指导下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7、为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乙方应按与甲方共同商定的促销计划,完成各类大型促销活动,并在产品、资金上提供合理的投入。 8、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不得将与甲方合作的品牌和产品授权给甲方之外的商家或者个人在网络进行销售或使用,同时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机密及技术机密泄露给其他第三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总货款金额5%的违约金。 9、乙方需派出相关人员,与甲方进行对接,提供产品相关资料。定期对电子商务团队人员进行产品技能的培训,新产品上市的培训等。 10、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注册微博的相关资质。 第四条双方共同责任 1、双方保持及时的密切沟通,尽量避免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误解。 2、对于影响项目实施的不可预见的变化、发展或其他问题,双方都应及时通知对方做出合理的调整,并形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五条各项费用分配

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合同中定金与订金得区别 古人有云:“一诺千金”。签订了合同,白纸黑字,它就就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得承诺。而在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定金”与“订金”一词,有些人却傻傻分不清,让别人趁机钻了空子,白白蒙受损失。下面小兔就为大家普及下有关定金与订金得知识,提防被骗。 一、合同中定金与订金得区别 定金,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得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得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得额得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得金钱或其替代物。它就是作为债权担保得一定数额得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得担保方式,目得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得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得数额与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得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得"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得解释",定金得类型与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就是为了担保主合同得签订。订约定金得特点就是,其法律效力得发生与主合同就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得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得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得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得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得,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得交付构成合同得成立或生效要件得,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得性质。但就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得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得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就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得代价,即支付定金得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得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得就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得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得损失大于定金收益得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得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就是指以定金得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得补救方法而约定得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得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得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 一就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得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得落空得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就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就是合同得目得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得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就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得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得,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得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得,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就是不明确得,也就是不规范得,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

合同条款-解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 目录 特征 1. 合法性 2. 明确性 3. 震慑性 设计 1. 适用条件 2. 违约金额度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违约金条款范文 特征 1. 合法性 2. 明确性 3. 震慑性 设计 1. 适用条件

网络销售授权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网络销售授权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1 页

网络销售授权合同范本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销售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一、合作宗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利用自身具备的资源和能力、管理优势、专业技术,使双方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网络B2C领域独家代理销售甲方的__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事宜达成共识,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并达成如下协议同意签订本合同。 二、总则 第 2 页共 11 页

1、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产品、生产、进货、经销、零售及批发的实体公司。乙方是一家专注于从事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领域的运营团队,具有自身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以销售甲方生产的品牌产品为目的,建立长期电子商务战略友好合作关系。 2、合作条件:甲方品牌拥有__________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再授权,以及产品的销售权。乙方拥有建设并运营面向二级(或二级以下)销售商和最终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网上商城(B2C)的能力。 3、合作方式:甲方将公司__________品牌拥有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再授权,以及产品的销售权授权于乙方,届时起乙方成为甲方在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唯一合法服务商(代理商)。随着合作的深入,为提高销售量,甲方有权要求在(B2C)领域各种网络销售平台开通_________等官方旗舰店时,甲方需提供相关证件并缴纳相应保证金,乙方将无条件配合。 4、授权范围:合作期间,乙方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推广和销售工作。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单独或委托其它第三方销售服务商开展相关销售以__________商标品牌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在互联网B2C领域只有乙方可以用__________商标权进行销售甲方的品牌产品,包括甲方在内的第三方都不能在该领域进行销售。 三、合作及授权期限 第 3 页共 11 页

合同法中“违约金、定金、赔偿金”适用的关系

合同法中“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适用关系违约责任,也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约责任是约束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严格地履行合同的法律机制,是合同之债履行的一般担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各种补救措施(如修补、替换等)、定金、违约金等。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金钱形式,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人们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导致了在具体适用中的混乱。 第一、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内涵。 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金的调整原则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在纠纷中主动提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直接干预。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合同责任形式,而是兼具有担保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3、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第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者间的适用关系 1、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二者是选择关系,原则上不可并用。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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