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篇: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否采信?

证据调查篇: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否采信?

第6讲——证据调查篇视频学习时间:18分钟

本节提示“ 1.外国法的查明如何借用证据调查方法?2.如何

通过释明使当事人具体陈述举证和质证意见?3.证人证言的调查应该如何进行?4.审理中出现新的陈述或证据时又该怎样重新整理?”

讲课视频在这一篇,我想选择一些实务上比较重要的问题来介绍一下。一、外国法的查明本来法律的适用属于法律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适用哪国法律有争议,应该归纳为法律争点,本不属于事实范畴,所以更谈不上证据调查,但因外国法需要查明,在某种程度上借用了证据调查的方式来处理,所以我们在证据调查篇中提一下这个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方式之一是当事人提供。

比如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外国的某个判例,作为法律规范,主张适用。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那么法庭接下来要考虑的是如何验证判例的真实性,是否需要公证认证,还是通过网站查询,或者法律专家作证等等。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主张该判例已经被上级法院推翻,形成了新的判例规则,那么查明的方向又要围绕是否存在新的判例规则展开。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判例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判例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应适用于本案,那么审理的

方向又转为如何运用区分技术来判断该判例规则是否适用

于本案的情形,有没有更契合本案的判例规则。这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与举证质证规则较接近。

但应当注意,外国法的查明可由法庭依职权查明,不必非要当事人举证。

二、陈述的清晰化、完整化和具体化在证据调查过程中,我们常常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没有让当事人把话讲透。在证据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仍以清楚、完整、具体为基本要求。比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被告抗辩说:“我们不是男女朋友吗?那天你拿钱给我还说'随便花,花得越多越好’。你们男人都是骗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出示

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不差钱”和“迷死人不偿命”有一段对话。经一审法院查实,“不差钱”就是原告,所以对他做出

不利判决。到了二审,原告说:“'不差钱’是我,我也没否认啊,我是说我和迷死人不偿命没有这段对话。”即便他说的是谎言,二审法院能认为他是质证意见矛盾吗?恐怕不行。

同样的情况,如果一审要求原告质证意见具体化呢?原告说:“'不差钱’是谁?这个不是我。”到了二审,原告又改口:“我在一审的意思是说,我不知道'迷死人不偿命’是谁,我和她没有这段对话。”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还会相信他吗?

所以陈述的具体化有助于禁反言的适用,应该受到重视。当我们觉得质证方的理由值得考虑时,还可以引导对方当事人

对此进行回应,这样也有助于围绕争点的辩论。

三、证人的调查作为法官,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被告说,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应采信。原告接着申请证人出庭,被告又说,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单独采信。

被告说得对不对?被告每句话分开讲都对,但证据规则说当事人陈述和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都不得单独采信,需要印证,现在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吻合了,法官到底应该采信还是不采信呢?

如果我们对证人的身份过于苛责,一概做出证明责任判决,实际是对证据规则的误读。因为关键事实的证人往往是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长辈弥留之际,常常是子女在身边;洽谈业务时,常常是销售员在现场。如果他们不能作证,谁还能证明事实呢?西方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时候,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充分领会规则的内涵,提高审理技巧。首先,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证人签署如实陈述的保证书。你得严肃地告诉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给他心理压力。

其次,可以务实选择证人的作证方式。需要采用隔离作证的,可以先就相关问题询问当事人本人/证人,然后询问证人/其

他证人,以兹比对。根据审理需要,也可以要求证人当庭对

质,以观强弱。两者可以按照个案实际,灵活运用。

最后,发问要注重细节,不要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关键问题可以反复问,而且要出其不意地问,不要放过任何一个矛盾的陈述,跟进追问,往往细节决定成败。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在一个专利侵权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专利权的连接器,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辩称,我的连接器有合法来源,是朋友送的,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的争点就在于被告的连接器是不是受赠获得,这涉及到被告是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交叉盘问阶段,原告代理人先对被告法定代表人盘问,随后同样的问题对证人进行盘问,问题涉及很多细节,包括证人向被告法定代表人交付连接器的具体时间、地点,证人是否驾驶车辆,何种车辆,在场人员如何,天气情况如何,证人穿着如何,双方是否抽烟,连接器的包装盒外观如何,内部摆放状态如何等等。通过上述大量细节性盘问,法庭发现被告法定代表人和证人的陈述基本吻合,最终认定证言属实。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的人记忆力不同,因此,不能要求他们对过程形成完全相同的记忆,如果不是什么特殊情况,两人的证言完全相同,其真实性反倒值得怀疑。通过细节盘问,当事人和证人很难事先准备,如果撒谎,后续将需要更多的谎言来掩盖,势必会露出马脚。

四、后续的整理理想的证据调查是在争点整理完毕后,就有争议的事实展开证明的。然而,根据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提出主张或者证据并没有严格的时效规定,被告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逾期提出证据也会被采用。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的进程,随时提出攻击和防御手段,已经整理好的争点也可能因为新的主张或证据的出现而发生变化,甚至完全颠覆。因此,在证据调查中,难免会遇到新的情况,并需要对之前的争点整理结果作出后续的调整。比如原告以典当合同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典当款100万元,支付1年当期的利息24万元和综合管理费20万元。被告一看原告没有提供放款凭证,于是辩称,双方虽签了《典当合同》,但实际上没有履行,所以原告并没有实际出借款项。在证据调查阶段,原告的员工找到了转账凭证,送到法庭,原告当庭举证,被告一看转账金额是80万元,就不再坚持原告没有出借款项,转而抗辩,原告在借款时一次性预扣了20万元的综合管理费,实际放款80万元,应以此作为本金。原告主张,当时是足额放款,另20万元是现金支付。此时,案件的事实争点不再是原告是否放款,而是原告当日是否现金出借了另外20万元。接下来又要围绕这一事实来进行证据调查。证据调查就是这样,必须紧密围绕事实争点和证据争点展开,环环相扣,详略得当,动态推演,调查的重点是要以争点为统领。另外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对

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案件,理论上不需要证据调查,但也需要防范虚假诉讼。尽管法律规定了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机制应对虚假诉讼,但如果在法庭审理中已经发现端倪,仍应当进行证据调查,查出破绽,毕竟这是虚假诉讼问题最经济的解决之道。本课小结“ 1.外国法的查明可以借用证据调查的方法,使双方当事人围绕外国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陈述。2.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意见表述以清楚、完整、具体为要求,应通过释明,使之达到要求,避免为当事人改口留下空间。3.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机械排除其证据资格。法官应使证人签署保证书,务实选择作证方式,注重盘问技巧。4.证据调查中出现新的诉讼资料,应当根据新情况,及时应变,调整原来归纳的争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