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5号)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5号)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5号)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5号)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20年2月24日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行为,保证涉及邮政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对本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改进相结合,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调查处理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负责邮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二)拟订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三)组织执法案卷评议,对行政执法开展监督调查;

(四)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督促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下级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下级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三)指导下级邮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用语、装备、场所的规范化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邮政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二)行政执法信息的主动公开情况;

(三)行政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情况;

(四)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制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邮政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邮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第十二条实施邮政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

(二)本机关发布的涉及行政执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对前款规定的信息,邮政管理部门在主动公开后,应当根据法定依据以及机构职责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

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禁止进行音像记录外,邮政管理部门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以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使用照相、录音或者录像设备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收集、整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并立卷、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等因素,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

第十九条进行法制审核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供送审材料,对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邮政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送审材料涉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符合本机关的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送审材料提出法制审核意见,由内设执法机构按程序一并提交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法律顾问对送审材料提出建议,供法制工作机构参考。

第二十三条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邮政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接受监督、指导。

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包括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实施情况,以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书面报告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信息,加强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五条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下一级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案卷评议,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两名以上评议人员抽查已经结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六条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内设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专项执法案卷评议。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投诉比较集中或者新闻媒体作出重点报道的行政执法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实施专项执法案卷评议。

第二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制定执法案卷评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执法案卷评议标准组织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析,对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执法案卷评议过程中发现下级邮政管理部门、本机关内设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不当且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有权指令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立案调查或者指令其参与调查。

第三十条指令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立案调查或者参与调查的,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通知书》。

受指令实施立案调查或者参与调查的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或者参与调查。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调查时,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暂扣、封存可以证明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文书等材料;

(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汇报;

(五)要求有关机关、机构、人员提交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调查。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调查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按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指令实施立案调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调查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下达指令的邮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前,应当向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书》。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三十八条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执法职责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其限期履行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不适用下列情形:

(一)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撤销、变更的,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决定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以书面形式进行补正或者更正:

(一)未载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日期的;

(二)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

(三)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向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应当根据意见建议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并按要求报告改进情况。

第四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内部通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上级或者本级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报送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

(二)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资质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未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执法信息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级邮政管理部门、本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存在多次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约谈该邮政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的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移交有权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12月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8号公布的《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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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中国建国以来外交部女发言人(组图) 盘点中国建国以来外交部女发言人(组图) 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她们以自己独特的思维力量与语言风格,诠释着中国国策。面对中外记者的“刁招”、“怪招”、“险招”……她们沉着应对,智解妙答,使自己也成为充满神秘与峰回路转的风景,她们便是中国外交部的女发言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制度建立以来,到目前为止,一共产生了5位女发言人,这“五朵金花”分别是李金华、范慧娟、章启月、姜瑜和华春莹。 华春莹,女,1970年4月生,江苏人,大学本科毕业。 外交部新闻司司长秦刚16日宣布,新闻司副司长华春莹任外交部新发言人,下周一她将首次主持外交部例行发布会。秦刚介绍说,华春莹从事外交工作20年,曾在欧洲司以及欧洲和亚洲地区工作,有着丰富外交经验和良好沟通能力。“美”、“漂亮”、“气质好”,是网友评价华春莹时用得最多的词汇。 第一位女发言人——李金华 李金华1932年9月生于山东省济南市,自小在天津长

大。幼年失怙,靠寡母、兄嫂养大。1949年考入南开大学 历史系。1953年毕业。22岁那年,分配至新闻司前身的外交部情报司图书资料室工作。从那时候开始,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四十余载的外交生涯里,李金华差不多有一半时间是在新闻司度过的,历任科员、副处长、参赞、副司长,并成为外交部建立发言人制度以来的第7位发言人和第一位女发言人。 在1987年至1991年间,李金华在外交部数十次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频频亮相,唇枪舌剑之中,阐明中国政府外交政策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原则立场。李金华后被任命为中国驻新西兰大使,成为新中国第二位派驻大洋洲国家的女大使。 第二位女发言人——范慧娟 范慧娟196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26岁那年她被分配到外交部工作,在经历了中国驻叙利亚大使馆、外交部新闻司、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等工作之后,范慧娟以新闻司副司长身份,出任第11位外交部发言人,外 交部第二位女发言人。1993年12月,范慧娟被任命为中国第五任驻爱尔兰大使。 第三位女发言人——章启月 1999年1月26日,章启月第一次主持外交部记者招待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2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设定依据 1 公路养 护、绿化、 水土保持 检查 对公路养护、绿化、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 检查 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公路建设 市场检查 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 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 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 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 位及主要人员 《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 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公 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年第14号)第七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 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 全文 3 国内水路 运输市场 检查 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国内水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及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国 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 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 业经营者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 国际海运 市场检查 对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情形的调查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运业经营者、国 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者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 三十六;《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国与外国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下列国家达 成互免签证协议。中国公民持有关护照前往下列国家短期旅 行通常无需事先申请签证。 序号协议国互免签证的证件类别生效日期备注 1 阿尔巴尼亚外交、公务(特别)护照1956.08.25 2 阿根廷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3.08.14 3 阿曼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10.04.16 4 阿塞拜疆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1994.02.10 团体旅游1994.05.01 5 埃及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07.01.27 6 巴哈马外交护照(短期访问需停留30天以上人员,需事先办妥签证)2009.06.15 7 巴基斯坦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08.16 因公普通护照1988.04.30 8 巴西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4.08.10 9 白俄罗斯外交、公务护照;团体旅游1993.03.01 10 保加利亚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1987.07.17 *3 11 贝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附有“公务证明”的普通护照1993.11.06 12 秘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04.05.12 13 波黑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80.01.09 *1 14 波兰外交、公务护照、海员证、机组人员证件1992.07.27 15 玻利维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11.15 公务普通护照2008.01.18 16 朝鲜外交、公务护照1956.10.01 因公普通、因公团体护照1965.01.01 17 赤道几内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6.01.01 18 俄罗斯团体旅游2000.12.01 外交护照,随车执行公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指定定期机组人2001.05.25

交运部 令2012年第1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1 号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2015年6月26日)

名 文
称: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0 号) 号:交通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运输部令 2015 年 第 10 号
发文日期:2015
年 07 月 14 日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索 引 号:
2015-00667
主 题 词: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 2015 年第 10 号)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经第 8 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 年 6 月 26 日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 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 推进现代工程 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 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 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 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 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 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感谢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感谢信 外交学院: 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是2006年我外交工作中的大事,也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外事活动。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的通力合作和细致工作,峰会取得了圆满成功,为中非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创了中非友好关系发展的新局面。 贵校在教学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应我部要求,推荐了36名学生参与峰会接待工作。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36名同学认真负责、不辞劳苦,工作得力,表现突出,圆满地完成了任务,得到各方好评。 谨对贵校给予我部及北京峰会的大力协助表示衷心感谢,并对36名同学的辛勤工作提出表扬! 此致! 外交部干部司 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学生名单: (英语系) 何磊张一诺徐黛竹韩冰宋超王语眉徐菲张希谭苏梁江生崔立尹楠许圆圆王研付思明孙睿肖维谢雨岑陈文君钱莎莎龚成 (外语系) 刘杰吴芳徐青王展超张雪张雪飞吕佳晨文佳琳德莉李文翠姜睿君陈小珺张亚丽田小顷何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函【2006】695号 感谢信 外交学院: 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暨第3届部长级会议于11月3日至5日举行,获得圆满成功。 贵校推选了一批政治素质高、语言能力和综合能力均强的志愿者参与峰会筹委会秘书处新闻组工作。他们对待工作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富有奉献精神和团队意识,出色完成了任务。 何磊、陈文君、龚成、王研、崔立、韩冰、钱莎莎、宋超、谭苏、梁江生、张希、肖维、许圆圆、张一诺、徐黛竹、付思明、徐菲、尹楠、谢雨岑、王语眉等同学自10月8日投入新闻组工作以来,认真接受培训,积极落实分管任务。何磊、陈文君、龚成、王研、崔立、韩冰、钱莎莎、宋超、谭苏等同学在采访组工作,先后参与对外联络和现场管理工作。他们每人负责4个非洲国家的记者联络事宜,任劳任怨,悉心照顾非洲记者的食宿交通,尽力满足他们的采访需求,以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耐心真诚的态度回应记者的关切;进行现场管理时照顾大局、听从指挥、应变能力强。他们工作成效显著,赢得采访组同事和中外记者一致好评。 梁江生和张希同学服从分配,全身心投入机场迎送组工作,在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系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3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

中国外交部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常用西班牙语

中国外交部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常用西班牙语 abogar por 主张 acuerdo 协定 administración 政府 alianza 联盟 amenaza recíproca 相互威胁 aprender las lecciones de la historia 以史为鉴armamento 军火 asunto interno内政 auto control 自我克制 bando independentista 台湾分裂势力 batalla 战役 buena vecindad 睦邻 buena vecindad y amistad 睦邻友好 caracterizarse por 以。。为特点 Carta de la ONU 联合国宪章 chantaje nuclear 核讹诈 cinco principios de coexistencia pacífica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coexistencia pacífica 和平相处 comunidad internacional 国际社会 conceder importancia a 重视 concerniente a 有关的 condenar 谴责 conferencia会议 conflicto 冲突

conflicto regional 地区冲突 consenso 共识 convenio 协议 declaración 宣言 definido 明确的 dependencia recíproca 相互依存derechos humanos 人权derivado 来源于 descartar 排除 diálogo对话 diplomacia 外交 disputa 争端 distensión 缓和 economía 经济体 economía abierta 开放式经济 economía mercantil 市场经济 eje 轴心 en gran medida 很大程度上 en términos generales 从总体上看 enérgicamente 坚决enfrentamiento 对抗 equilibrio 平衡 equilibrio de fuerzas 力量平衡erradicar 根除 escalada del conflicto 冲突升级esforzarse por 努力 estabilidad 稳定 estado soberano主权国家estrategia 战略 estrategia fundamental 基本战略expansión 扩展 foco de tensión 焦点globalización 全球化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1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 第二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第六条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

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七条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 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第八条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文件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6-09-28责任编辑:文洁 导语:2016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令已经下发,你知道多少消息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参考!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8月19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外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内主管外交事务的组成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世界其他国家政府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外交事务。 (二)成立时间:1954年9月,其前身是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 (三)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每年定期向公众开放两次。 (四)历任部长: 1、周恩来 (1949-1958) 2、陈毅 (1958~1972) 3、姬鹏飞 (1972~1974) 4、乔冠华 (1974.11~1976.12) 5、黄华 (1976.12~1982.11) 6、吴学谦 (1982.11~1988.4) 7、钱其琛 (1988.4~1998.3),1982年3月26日,首次以外交部发言人身份,举行第一 次新闻发布会。 8、唐家璇 (1998.3.18~2003.3) 9、李肇星 (2003.3~2007.4) 10、杨洁篪 (2007.4~2013.3) 11、王毅(2013.3——) (五)外交部结构设置 主要官员: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发言人、驻外大使 办公机构:办公厅、政策规划司、亚洲司、西亚北非司、非洲司、欧亚司、欧洲司、北美大洋洲司、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司、国际司、国际经济司、军控司、条约法律司、边界与海洋事务司、新闻司、礼宾司、领事司(领事保护中心)、香港澳门台湾事务司、翻译室、外事管理司、涉外安全事务司、干部司、离退休干部局、行政司、财务司、机关党委(部党委国外工作局)、驻部监察局、档案馆、服务中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 (一)外交部发言人的级别 外交部发言人是由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和两位副司长兼任,只是外交部的中层部门负责人。 新闻发言人的级别在各国做法不同,在我国新闻发言人只是中层领导。在国外,发言人一般也都由各部门中层负责人兼任。在美国,白宫发言人的级别相当于部级干部,但在英国、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外交部发言人只是相当于处级干部。 (二)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特色: 1、面向世界郑重宣布中国的立场,真实地介绍中国的国情,正确表达中国政府的政策,及时澄清外界对中国的误解,有效反击别有用心的人对中国的歪曲和污蔑。 2、作为新闻发言人,必须“政治成熟、立场正确、勇于负责”;必须“内知国情,外知世界”,具有丰富的知识。 3、相对于其他60多个部委而言,外交部的新闻发布制度是最完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外国领导人的外交往来事务。 (二)调查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分析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领域外交工作的重大问题,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外交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建议。 (三)按照外交总体布局,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经援、文化、军援、军贸、侨务、教育、科技、外宣等重大问题,负责与有关单位协调,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四)起草外交工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划。 (五)负责处理联合国等多边领域中有关全球和地区安全以及政治、经济、人权、社会、难民等外交事务。 (六)负责国际军控、裁军、防扩散等领域工作,研究有关国际安全问题,组织军控方面有关条约、协定的谈判。 (七)负责办理国家对外缔结双边、多边条约事务,负责国际司法合作有关事项,负责或参与处理涉及国家和政府的重大涉外法律案件,协助审核涉外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有关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工作。 (八)牵头或参与拟订陆地、海洋边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海洋对外工作,组织有关边界划界、勘界和联合检查等管理工作并处理有关涉外案件,承担海洋划界、共同开发等相关外交谈判工作。 (九)发布重要外交活动信息,阐述对外政策,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新闻工作,组织公共外交活动,主管在华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事务。

(十)负责国家对外礼仪和典礼事务,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礼宾事宜,负责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事宜。 (十一)负责领事工作。管理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负责海外侨务工作;办理和参与境内涉外案件的对外交涉工作;负责领事保护和协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并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处理领事保护和协助案件,发布领事保护和协助的预警信息。 (十二)负责协调处置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参与处置境内涉外突发事件。 (十三)依法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外交、领事事务,处理涉台外交事务。 (十四)指导、协调地方和国务院各部门外事工作,审核地方和国务院各单位的重要外事规定和上报国务院的外事请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重大外事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五)处理和协调关系国家安全问题的有关涉外事宜。 (十六)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外交文件和文书翻译工作。 (十七)领导驻外外交机构及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负责驻外外交机构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监督驻外外交机构及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信息化、财务和馆舍建设工作,负责驻华外交机构房地产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代管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归口管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外事工作。 (十九)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外交部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常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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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3号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5月7日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 试题题目及答案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试题题目及答案 1.2018年3月11日第__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C A.十一 B.十二 C.十三 D.十四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______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 A.农民阶级 B.工人阶级 C.中国共产党 D.全国人民 3.我国宪法规定,______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C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当家作主 C.中国共产党领导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______。C A.公民 B.群众 C.人民 D.人民代表大会 5.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______的原则。B A.三权分立制 B.民主集中制 C.多党合作制 D.少数服从多数 6.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 ______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D A.直接选举 B.间接选举 C.等额选举 D.民主选举 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______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B A.人民 B.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8.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______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D A.居住 B.集中 C.生活 D.聚居 9.我国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______的基本经济制度B A.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B.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C.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0.我国宪法规定,______,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A A.国有经济 B.集体经济 C.公有制经济 D.混合公有制经济 11.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______所有。A A.国家 B.集体 C.共有 D.个人 12.我国宪法规定,土地的______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A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承包权 D.流转权 13.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______的重要组成部分。D

外交部发言人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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