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岸区广阳岛防洪护岸综合整治二期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岸区广阳岛防洪护岸综合整治二期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岸区广阳岛防洪护岸综合整治二期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岸区广阳岛防洪护岸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发改农[2011]27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岸区广阳岛防洪护岸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批复

(渝发改农〔2011〕277号)

南岸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请求审批重庆市广阳岛防洪护岸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南发改〔2011〕79号)收悉。为提高广阳岛防洪减灾能力,促进该区域整体开发,根据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的审查意见,结合重庆江河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渝江咨评〔2011〕21号),经研究,同意建设南岸区广阳岛防洪护岸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法人:重庆市广阳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自主创新基础能力 建设专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渝发改技[2015]110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03 【实施日期】201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渝发改技〔2015〕110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建设长江上游地区自主创新高地,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和长江上游地区自主创新高地,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专项。现将专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一)申报产业领域 应符合《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所规定的产业范畴,

主要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通信设备、高性能集成电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环保装备、风电装备及系统、光源设备、新材料、仪器仪表、生物医药10大重点产业集群,及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的汽车摩托车产业、装备制造业、化工产业、材料产业。 (二)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1.承担单位必须是在重庆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相关领域科研、开发和经营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单位运行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 2.承担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庆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承担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验证能力,较强实力的技术创新团队。 二、调整现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一)在2014年试评价中提出需调整的。 (二)在运行过程中有重大变更需调整的。 三、具体要求 申报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申请报告》(附件1)和填写《拟建创新平台基本情况表》(附件2)、申请调整的承担单位编制调整方案(附件3),报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查要件齐全后,将纸质件5份及电子光盘于2015年8月28日(周五)前转报我委。 联系人:代惟殊,联系电话:67575793 附件:1.×××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拟建创新平台基本情况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 标专家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渝发改标[2015]73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通知 (渝发改标〔2015〕737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扩充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源,经研究,决定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并允许现库中没有有效评标专业的专家重新确定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入库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包括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级高工/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等)或同等专业水平(指具有国家部委颁

发的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已注册)。工作时间从正式参加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工作起算。计算工作年限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 (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标专业设置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的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专业名称、分类及审核单位详见附件1。 申请人应根据自己从事工作,在分类标准中选择三级类别相应的专业代码进行填报。每个专家可以填报的专业数不超过5个,其中主评不超过2个,辅评不超过3个。申请人填报的专业应结合自身专长和工作实际,不得填报与本人从事工作不相关的专业。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填写入库申请 2015年6月8日-7月31日,申请人登录“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517250800.html,),点击“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栏目,登陆后(新专家需注册,现有专家直接登陆)按要求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并将下述申报材料中的2-4项扫描后上传到指定位置。填写完毕并保存后,将该表打印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第1项。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报送份数与审核单位数一致(如需两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附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

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 第六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参考本暂行办法所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发改标[2009]78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标〔2009〕780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09〕18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517250800.html,)和《重庆时报》是本市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调整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也可同时在《重庆时报》上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须在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还应当在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招标人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六条市级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市发展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 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渝发改法[2007]107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的通 知 (渝发改法[2007]10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计委)、水利(水务、农机)局,各电力投资机构: 根据《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渝府发[2007]5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电开发的管理,规范水电开发权出让行为,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利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水电开发权的出让,根据《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外的河流开发水电,且总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由各级发展改革、水利、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水电装机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规划是水电开发权出让的基本依据。水电开发应当符合流域开发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电开发规划等有关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水电开发权出让计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水电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第六条由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和开发权出让计划,对拟出让的水电开发项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1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 渝水基﹝2008﹞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发展改革委,市水投集团: 近年来,我市新开工了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由于水利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加之近段时间部分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涨幅较大,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正常推进,经研究,现将调整在建重点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可对2007年9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进行调整。2007年9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考虑我市水利工程实际,仅火工材料、止水铜材调整基准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即2005年10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火工材料、止水铜材价格,施工企业与项目法人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酌情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为:钢材、水泥、火工材料、油料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外购砂石材料和其他材料。 三、需调整的材料价格可按照分时段工程量,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价协商进行。人工费调整应控制在2005年《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范围内,具体标准由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通过测算后另行公布。 四、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一律以项目《施工合同》签定时的市场价为基价进行调整;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中的投标报价与当时市场价的差价属施工企业的投标风险,不得纳入本次调价范围。调整后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 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7〕180号)精神,凡纳入“六定一管”的项目,其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调价方案由项目法人提出,报项目区县(自治县)政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全权自主决策。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兜底。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出具同意调整价差和对相应增加建设资金兜底负责的书面意见的前提下,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政府出具的同意调整价差和对相应增加的建设资金兜底负责的书面意见和单价调整后相关资料,应抄送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作为工程概算调整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六、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项目,如涉及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调价的,由市水投集团按

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20) 2020年03月18日 标题: 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北碚发改〔2020〕39号 主题关联词: 价格 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碚发改〔2020〕39号 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区内各相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 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 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

发展改革局,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水电气价格政策全面执行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价格分类简化工作。目前尚未全面完成自来水、天然气价格分类简化工作的区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市关于简化价格分类的有关规定,尽快将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将天然气价格简化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两类,全面实现工商用水、用气同价。涉及价格调整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妥善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平稳实施。 二、全面落实分类价格政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及公共服务设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以及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类用电价格,其中贫困区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部队食堂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用户价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以上未列明且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以及国家和我市新出台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有关环保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四、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价格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跟踪。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确保各项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印发 抄送:区市场监管局。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信息时间:2015/12/10 阅读次数:295】【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过程监督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或者由我市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的下列项目负责全过程监督:(一)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人、BOT特许经营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的选择;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 (三)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货物的招标: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民用航空项目; 3、《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外经贸、经济信息、移民、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园林、市政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以外的市级监督项目; 4、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市发展改革委监督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外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招标人将招标文件送行业监督主办部门备案同时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招标文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条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属远郊区县实施的,其施工和货物招标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10日内将项目标段(合同包)划分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委托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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