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之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解析——以刑法解释原则为视角

私分国有资产罪之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解析——以刑法解释原则为视角
私分国有资产罪之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解析——以刑法解释原则为视角

管理经济学 名词解释简答题

概念术语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把传统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经 济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实践的学科。 2.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界都把它当 做企业决策的长期目标。在这里,企业价值是指企业未来预期利润收入的现值之和。 3.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其他用途中最好用途是所可能得到的净收入。或者说, 资源利用某一用途的机会成本就是必须放弃的次好方案的价值。这一概念是管理经济学的基础,有效的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都必须从这一角度去看成本。 4.外显成本和内涵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 出来,故也就等于会计成本。内涵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在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的开支。它所以未能在账上表现是因为它属于机会成本性质。具体来说,内涵成本等于机会成本与外显成本之差。 5.经济利润等于销售收入与机会成本之差。经济利润是企业决策的依据。 6.正常利润和会计利润正常利润是指企业家如果把自己的才能和资本用于其他 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也是企业为了防止这些资源向其他企业转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支付。它是企业全部机会成本的组成部分。会计利润等与销售收入与会计成本之差。 7.需求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愿意购买并能够买得起的 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8.需求函数是指某种产品或劳务的需求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多因素(如产品 的价格、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消费者的爱好、居民收入和广告等)之间关系的一种数学表示式。 9.需求曲线是假定在除产品本身价格之外其他因素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反映 需求量与价格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即QD=f(P)。 D为脚标 10.需求的变动与需求量的变动需求的变动是指非价格因素(如居民收入、 消费者的爱好、其他产品的价格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曲线的位移。需求量的变动是指因价格因素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量沿需求曲线所发生的变动。 11.供给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生产者愿意并有能力提供某种 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12.供给函数就是供给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因素(如产品的价格、生产中 可替代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成本等)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数学表达式。 供给曲线是指,假定的在除价格之外的其他因素均不变的条件下,价格与供求两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可记为QS=f(P) S为脚标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前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理清诈骗罪的构罪逻辑之后,不难发现,从理论上来说,辩护人如果能够论证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他人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给付财物,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便能够得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总结了法院认定无罪的裁判要旨,以供需者参考。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中介服务关系,就算行为人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也不能直接将“被害人”支付的佣金当做“运作费”,进而认定行为人存在诈骗行为 在中介服务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于认知偏差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诈,就以行为人诈骗为由报案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被害人”欲通过刑罚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辩护人需要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双方是否有合同、合同内容是什么; (2)钱款支付方式,如果是分几次支付的,支付的时间间隔及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多少; (3)双方当事人曾经有无类似交易、合作; (4)在案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言词证据; (5)如果有相关项目的,还要审查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另外,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存在夸大其人脉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这种夸大的介绍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2018)琼刑终35号刑事判决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虚构其通过领导关系可以帮被害人拿到工程项目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十起诈骗犯罪事实均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害人”向张泰发汇款的时间及数额存在多处疑点。首先,唐某、王某2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高度一致。其次,李某先后11次汇款给张泰发。三人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跨度长,且李某汇款11次零整不等,更符合还债的方式。另外,张泰发曾为唐某、王某2揽到工程,且三人此次报案所称被骗的“工程项目”不具体,名称模糊。 二、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诈骗。对外,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内,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的行为。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不管是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对外虽存在一定程度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行为人的目的是与相对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至于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冯炯与冯中强系父子关系,在未有冯中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冯炯与何艳娟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书,将包括其及冯中强2.3亩水田在内的共3亩水田租赁出去。法院认为,即被告人冯炯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

管理经济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 2、经济模型:是指经济理论的数学表述。经济模型是一种分析方法,它极其简单地描述现实世界的情况。现实世界的情况是由各种主要变量和次要变量构成的,非常错综复杂,因而除非把次要的因素排除在外,否则就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分析,或使分析复杂得无法进行。通过作出某些假设,可以排除许多次要因子,从而建立起模型。这样一来,便可以通过模型对假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经济模型本身可以用带有图表或文字的方程来表示。 3、边际分析法:是微观经济学分析和研究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方法。 4、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次好用途所能获得的价值,只有用机会成本做决策,才能判断资源是否得到了最优使用。 5、会计利润和经济利润:经济利润是决策的基础,会计利润不能用于决策。会计利润=销售收入-会计成本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机会成本 6、正常利润:指企业主若果把这笔钱投资于其他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 7、外显成本和内含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出来;内含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得开支,它等于机会成本和外显成本的差额。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外显成本+内含成本) 二、思考题 1、管理经济学是研究什么的?它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管理经济学研究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者密切的联系,他们都把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都研究企业的行为。在研究对象上,管理经济学研究的是现实的企业,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是抽象的企业;在对企业目标的假设上,微观经济学追求利润最大化,管理经济学的短期目标是多样化的,长期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对企业的环境假设上,微观经济学假设企业的外部环境信息为自己知道,而管理经济学研究外部环境是不确定的;在研究目的上,微观经济学研究企业行为的一般规律,管理经济学研究企业决策。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是什么? 答:企业的短期目标有:投资者,顾客,债权人,职工,政府,社会公众。长期目标是实现企业长期利润的最大化。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绪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 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法益 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 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 分类:(1)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2)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亦称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论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物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要在刑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解释)(限定解释)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诈骗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政府经济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政府经济,是一种与企业、个人经济活动相对应的经济行为,即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经济管理。 2.政府经济学是专门研究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管理规律的学科。 3.信息的不对称通常是指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双方,由于所掌握的信息量不相等,不能旬效开展公干竞争,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 4.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一种价值判断,受社会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经济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 5.消费的非竞争性则是指消费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性质:一些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换言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6.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7.生产的外部经济性指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他人产生了积极影响。 8.产权是经济当事人对其财产(物品或资源)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是排他的、可转让的和永久的。 9.所谓多数裁定原则,是指要通过一个方案,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赞同。多数裁定原则还可以具体分为简单多数原则、有条件多数原则。 10.所谓中位选民,是指他的偏好落在所有选民偏好序列的中间。 11.购买性支出是指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市场上采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12.转移性支出是指预算资金单方面无偿转移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等。 13.公共投资是指政府将一部分公共资金用于购置公共部门的资产,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形成的支出,它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与基础。 14.行政管理支出,就是指政府财政用于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开支。 15.社会救济,又称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向由于贫困及各种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无偿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6.财政贴息是指出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财政对使用某些规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就其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的一种补贴。 17.政府收入规模,是指政府究竟可以组织多少财政收入,也被称为政府收入的数量界限。 18.政府收入效应是指经济主体因为政府组织收入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映,或者说是指因国家征税而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致生产者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 19.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征收的目的物,它反映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 20.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2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3.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出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具体来讲,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利。 24.罚没收入指法院、检察院、海关、工商、税务、质监等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各类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取得的收入、没收财物的变价款收入等。 25.自由公债也称为自由认购公债,即不附带任何强制性条件,由应募者自由认购的公债。 26.公债风险是指政府在运用公债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的缺陷,以及多种不确定的经济因素所造成损失和困难的可能性。 27.政府预算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编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28.复式预算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同,将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编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计划表格。 29.公平分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和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下,社会成员之间和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之间的均衡和协调。 30.充分就业是与失业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是指儿是有工作能力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工作资格的人均可以找到有报酬的工作的一种社会就业状态。 31.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将纳税人的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汇总后,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额而仅就其余额按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率征税的方式。 32.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通过允许纳税人以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汇总国内外所得按本国税率所计征的税额的方法。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1,犯罪的定义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予以刑罚处罚,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侵害了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破坏了法律秩序。例如,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现象。对这类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1,《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1,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第13条中仍然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所以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2,但书的意义。(独立成节)(简单题)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 1,这一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被称做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通过“但书”避免司法刻板的例子如,少男与幼女恋爱中偶尔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 2,“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 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 一、立法渊源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确定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容,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定合同诈骗罪,这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识。 二、司法实践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存在合同的场合就全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在2001—2010年海淀法院审结的诈骗类案件中,通过二审程序由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有5件,由合同诈骗罪改判为诈骗罪的有12件。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是较为困难的。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曾经在审判实践中作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 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无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他民商事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 是口头合同,均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 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三、区别总结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上述指导意见颇有见地。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 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 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 私财产,并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所侵犯 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 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 须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 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 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微观经济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资源为什么是稀缺的: 1.一定时期内物品本身是有限的 2.一定时期内利用物品进行生产的技术是有限的 3.人的生命是有限的 市场经济应具备的特点: 1,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单位 2,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3,通过价格机制调节经济 市场价格为什么处于市场信息的核心地位: 1.价格对经济有着很强的调节作用 2.可以作为指示器反映市场供求情况 3.价格的变动可以调整市场的需求和供给、 4.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 价格机制调节经济的条件 1.存在独立的经济主体 2.存在市场 3.市场竞争的完全性与公平性 供求定理 (123) 偏好的性质: 1.可传递性 2.完全性 3.非饱和性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区别: 1.假设不同。基数效用论假设消费者消费商品所获得的效用可度量,获得的效用可以准确地用基数表示出来,序数效用论则认为消费者消费所得到的效用只可以排序,即只可以用序数表示。 2.分析方式不同。基数效用论使用MU在预算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为分析工具,序数效用论使用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作为分析工具。 3.均衡条件表达式不同。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联系: 1.都是从市场需求一方着手,证明需求曲线上任何一点都是效用最大 2.都是消费者行为理论,都把都把消费者的行为看作在既定收入下追求最大效用的过程

3.都以边际效用理论作为基础 4.推导出的曲线都具有相同趋势且符合需求规律。 水与钻石的的价格悖论: 水对人类的重要性固然大于钻石,水的总效用也固然大于钻石,但是商品的价格和价值不是由总效用决定的,而是由最后一单位边际效用决定的,由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水资源是相对较多的,因此人们从最后一单位水中得到的边际效用很小,因此愿意出价低。而钻石相对稀缺,供给量较少,人们从最后一单位钻石中得到的边际效用较大,因此人们愿意出价高 货币的边际效用 货币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随着人们收入量的的增加,每一单位货币收入给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效用越小 无差异曲线的特点: 1.向右下方倾斜 2.不可相交 3.凸向原点 4.同一平面上可以有无数条无差异曲线 5.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所代表的满足程度越高 6.无差异曲线上的每一点所代表效用相同 影响序数效用论消费者均衡的因素 1.收入变化(由此可推恩格尔曲线) 2.价格变化(收入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引起收入的变动,又由收入的变动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替代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引起相对价格的变动,进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 完全竞争厂商的存在条件(特点): 1.存在足够多的消费者和生产者 2.信息是完全的 3.资源是自由流动的 4.各厂商生产的产品无区别 完全垄断市场的形成条件: 1.厂商对自然资源/矿产/技术的控制

论诈骗罪

论诈骗罪 【内容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论述诈骗罪首先须了解本罪的特征,其次是对本罪的认定主要包括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最后是本罪的处罚,就此发表以下观点。 【关键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构成要件处罚立法。 ?引言;一、诈骗罪的概述。 ?(一)诈骗犯罪的成因与现状。 ?1、诈骗犯罪的成因。 ?2、我国诈骗犯罪的现状。 ?(二)诈骗罪的立法。

?1、外国关于诈骗罪的立法。 ?2、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概念。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的主体。 ?2、诈骗罪的客体。 (1)我国理论界关于诈骗罪客体的观点。?(3)诈骗罪对象的范围。 ?3、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4、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1)欺骗行为。 ?(2)对方的认识错误。 ?(3)交付(处分)财产。 ?(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三、诈骗罪的认定。 ?(一)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三)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界限。 ?2、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四)诈骗罪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五)诈骗罪与相关诈骗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 ?2、诈骗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六)诈骗罪与其他具有欺诈性质的犯罪的界限。?(七)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四、诈骗罪的三个法定刑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总结】: 【参考文献】: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宏观经济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宏观经济学复习 第一章 名词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一年内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之和。 名义GDP:是指一定时期内,用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当年价格计算的产出价值 实际GDP:它以不变的价格来计算某个时期所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 国内生产净值:从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折旧的结果 国民收入: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用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实际报酬的总和,即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的总和。 个人收入:即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个人从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指个人实际得到的收入 个人可支配收入: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以后留下的可以为个人所支配的收入 简答题 1.什么是国内生产总值?理解该概念时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国内生产总值是指经济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理解时应注意六个方面的含义: GDP是一个市场价值的概念; GDP测度的是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GDP是一定时期内生产而不是所受卖掉的最终该产品价值; GDP是计算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价值,是流量而不是存量; GDP是一国范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GDP一般仅指市场活动导致的价值。 2.国民收入有几种核算方法? 可以从三种角度来核算国民收入。 第一种是从生产角度出发,把各个部门所提供的全部物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扣除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产品的价值总和,即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生产法。 第二种是从收入角度出发,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来计算国民收入,再推算出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收入法。 第三种是从支出的角度出发,将市场需求者所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支出进行加总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支出法。国民收入核算常用收入法和支出法。 3.写出五个基本的国民收入总量,并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论述题 试述核算国民收入的三种方法。 (一)产品流动法产品流动法又称为产品支出法、支出法、最终产品法、增值法。它是从产品的使用出发,将一个国家在一年内消费者所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货币支出进行加总,来计算该年内全社会所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与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在运用产品流动法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所相加的一定要是最终产品,而不是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最后供人们使用的产品或劳务,或者说是扣除了生产各个阶段上重复计算后的产品和劳务。中间产品是在以后的生产中作为投入品的那些产品和劳务。在计算最终产品的产值时,也可以运用增值法,即只计算在生产各阶段上所增加的价值。 (二)要素所得法要素所得法又称所得或收入法、要素收入法,这种方法是从收入角度出发,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来,即把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土地所得到的地租,资本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 6.刑法的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 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 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 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 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 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 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 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 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 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 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 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 二、问答题 1.简述刑法的性质 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 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 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 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 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司考刑法:诈骗罪

司考刑法:诈骗罪 司考刑法:诈骗罪。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诈骗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重点:盗窃罪 司考刑法:抢夺罪 司考刑法:事后抢劫 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实施欺骗行为的是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的必须是同一人,即被骗人;取得财产的是行为人或者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被害人。当被骗人和被害人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二者间的诈骗;当被骗人和被害人不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的情形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在结构上相同,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对方的财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直接欺骗被骗人的场合是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欺骗被骗人的场合则是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例1.(2000年试卷二第27题)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两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例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侵占罪B.盗窃罪(间接正犯) 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 [辨析]本案属于不作为方式的诈骗罪,即被骗人已经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欺骗行为维持甚至强化了对方的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甲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因为该财产是银行占有并所有的财产,并非行为人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因为甲是基于乙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对方的财产,而非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而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因为本罪中的金融凭证仅限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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