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新型受贿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新型受贿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新型受贿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等腐败现象也开始滋生和蔓延,并表现出了新的形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受贿的特征。其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受贿方式也更加隐蔽,给司法活动增加了不小的难度。为了严惩这种新型受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的将十种新型受贿方式列为受贿罪的行列。本文就是以其中的几种新型受贿行为,如以交易形势收受贿赂,以开办公司名义收受贿赂等作为主要研究内容,思考如何正确把握认定这些新型受贿行为。

关键词:受贿罪;新型受贿;受贿罪认定

受贿罪是我国近年来严厉打击的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之一,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最复杂,但近年来,违法者受贿手段的不断翻新和形式的变化多样,更是加大了司法机关对此的认定难度。最高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之一的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就是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以下是它的基本案情: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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