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规则体系

新三板规则体系
新三板规则体系

新三板规则体系

新三板试点始于2006年1月,试点初期颁布了一套新三板法规和配套文件(包括3个法规和7个配套文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09年对法规和配套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并于6月12日颁布了新的法规和配套文件(包括3个法规和8个配套文件)。上述11个文件加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与新三板业务有关的重要通知构成了现行新三板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现为方便使用把新三板规范性文件分为以下三类:法规;配套文件;协会通知。其中前两类法规搭建了新三板的主要制度框架,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颁布的,属于层次较高的法规;后一类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直接颁布的规定。

法规名称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试点办法》)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业务规则》)

●《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规则》)

配套文件规则或协议名称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尽职调查指引》)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申报文件指引》)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报价转让说明书》)

●《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自律承诺》)

●《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风险提示》)

●《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委托报价协议》)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推荐挂牌协议》)

●《证券公司关于加强报价转让业务投资者管理自律承诺书》(《管理投资者自律承诺》)

协会通知

●《挂牌公司特别处理备忘录》

●《向增资的条件及基本流程(券商版)》

●《于定向增资向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或公司其他员工配售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定向增资股份认购的通知》

●《进一步完善定向增资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定向增资程序的通知》

●《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挂牌公司变更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通知》

●《关于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解除转让限制的通知》

●《关于做好代办系统股份报价公司挂牌前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工作的通知》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限售及解限有关事项备忘录》

●《关于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买卖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股份有关监控业务的通知》

●《关于股份报价公司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

有关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的规则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我们提供的服务

(一)作为拟挂牌企业的律师团队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

1. 公司改制,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指导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书面具体操作流程及出具相应的法律建议书;通过我们多提供的高效权威的法律服务,力图使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达到以下要求:

1.1 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1.2 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1.3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1.4 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1.5 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1.6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1.7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1.8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1.9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协助企业引确定筹资方案,引进新的投资者,以使企业成功实现改制。

1.10 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税问题的处理。

2. 尽职调查:对拟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针对挂牌所需符合的条件进行针对性的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对照发行上市的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1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公司股权的规范性、土地问题

2.2 业务与技术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环保问题、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性

2.3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消除同业竞争、上市前拟整合资产的规模及盈利情况对申报期的影响

2.4 管理层人员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2.5 财务与会计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税收问题、审核反馈意见

2.6 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梳理公司发展战略,突出主营业务

2.7 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急早规划募投项目

2.8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3. 辅导进行公司治理:公司挂牌前应该学习上市的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筹集资金投向。园区公司在与主办券商协商确定股份挂牌前,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说明书就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等,且在公司挂牌报价后,企业也应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年度报告以及对股份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临时报告,因此,公司治理是挂牌新三板必须的,在公司治理方面,我们能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3.1 协助草拟公司章程修改草案;协助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修订企业规章制度、条例、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3.2 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等,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3.3 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3.4 对企业新注册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过程中的工商登记材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3.5 对企业的商标、专利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3.6 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3.7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提出相关建议方案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等;规范、减少企业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对股东、关联公司的担保;3.8 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出席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9 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等。协助构建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公司控制权与股东权利保护,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与完善;协助公司优化股权结构(解决股权纠纷),起草股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并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协助建立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的规则制度。

4. 协助企业取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资格,出具相关法律确认书;

5. 协助并居间促成企业与主办券商达成推荐挂牌转让协议。

6. 协助草拟、审查企业委托的其它文件(辅导协议、聘请财务顾问协议、股票承销协议、委托审计协议、委托资产评估、委托盈利预测协议,等等)和申报材料;

7. 指导企业进行股份集中登记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起草相关文件并指导签署;

8. 协助企业确定融资方案,促进挂牌公司的私募融资;

9. 企业上市前的财务规划:

9.1 选用会计政策的规划

9.2 企业持续盈利的规划

9.3 资本负债结构的规划

9.4 税收与政府补贴的规划

9.5 企业内部控制的规划

10. 其他复杂法律服务

(二)作为具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的律师团队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

1.尽职调查方面

1.1尽职调查是由律师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尽职调查的目的是:由券商牵头并由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向公司提交全面尽职调查清单,用于向公司全面地了解业务、法律、法规、财务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

1.2 尽职调查的基本程序:由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先向公司调教全面尽职调查清单,并就各部分内容分别对相关填报人员进行培训,在填报完成后回收清单,根据填报情况就不符合要求的填报内容要求公司进行再次填报,并在与公司进行讨论后最终定稿。

1.3 尽职调查的内容:

1.3.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公司股权的规范性、土地问题

1.3.2 业务与技术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环保问题、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性

1.3.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消除同业竞争、上市前拟整合资产的规模及盈利情况对申报期的影响

1.3.4管理层人员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1.3.5 财务与会计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税收问题、审核反馈意见

1.3.6 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梳理公司发展战略,突出主营业务

1.3.7 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重点关注问题:急早规划募投项目

1.3.8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2.文件资料审核方面

2.1协助券商审核拟挂牌企业提交给券商的一切文件、材料;

2.2指出文件、资料的缺陷之处,并协助券商对拟挂牌企业进行问题整改、培训;

2.3 协助促成券商与拟挂牌企业的推荐挂牌协议签订;

2.4 最终协助券商成功将企业送入新三板资本市场。

新三板基本问题解答

来源:《理财周刊》时间:2010年01月28日

问:什么是“新三板”?

答:“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问:“新三板”共有几家挂牌企业?

答:截至2007年12月31日,新三板共有24家挂牌企业。

问:挂牌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面向国家级高科技园区企业,具体挂牌条件是:1、合法存续三年;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

问:“新三板”现在的报价券商主要有哪几家?

答:目前挂牌报价转让业务报价券商主要有:申银万国、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和国泰君安。

问:“新三板”市场是否有融资功能?

答: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可以通过定向增资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

问:获得“新三板”市场试点的国家级高科技园区有哪些?

答: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只有中关村高科技园区获准试点。中国证监会、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已要求扩大试点范围,上海张江、西安、武汉等高科技园区可能获得第二批试点资格。

问:“新三板”是否有委托数量限制?

答: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问:“新三板”的委托时间?

答: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问: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哪些工作?

答:1、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2、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新三板定增详解

新三板定增详解 定向增发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梳理了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可以做为董监高定向增发工作的指导。良心干货,必须收藏。(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新三板定向增发的特点 1)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可以先发行,后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挂牌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定向增发的对象 1)公司股东 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被认定为核心员工的前提是该员工与挂牌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该员工

需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子公司员工未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被认定为挂牌公司的核心员工。 3)机构投资者 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B: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引入外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行业准入、外汇等相关规定。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4)金融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金融产品参与新三板企业的定增,无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券商资管计划,都必须是依法发行且在基金业协会获得备案。 5)与公司无关的其他自然人投资者 要求此类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 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6)QFII、RQFII 所有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境外机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注意事项及律师工作注意事项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注意事项及律师工作注意事项 一、新三板公司转板的政策现状 首先建立新三板的时候,是定义为一个独立市场的,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意味着,新三板并非是沪深交易所的“预备队”。现在新三板实行的是类注册制,从理论上来说要比沪深股市所实行的核准制更加市场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都竞相去转板,这显然不符合新三板的发展方向。也因为这样,新三板在研究提高挂牌公司流动性时,从来没有把转板作为最重要的选项。 另外,从沪深交易所的角度来说,承接新三板转板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符合在沪深交易所相关板块上市条件的,估计至少也在2000家以上,这个数字远远大于眼下向监管部门提交公开上市申请的公司,其规模大约是已过会公司的三倍之多。显然,如果按“符合条件”就可转板的原则来操作,那么沪深两市将面临极大的扩容压力,市场是否能承受,也是令人担忧的。而如果不是“符合条件”就可转板,那么该让什么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呢?显然沪深交易所还没有相应的制度准备。因此转板还只停留在讨论、研究的层面,实际操作还有很长的距离。现在有不少新三板挂牌公司主动申请暂停交易,准备改到沪深交易所上市,他们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对转板缺乏信心,宁愿选择排队等待。 解决问题的出路也许就在于新三板提高自身的流动性以及融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挂牌公司,使得这些挂牌公司愿意并且能利用新三板市场实现更大的发展,新三板转板是件大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更牵涉新三板自身的定位以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框架。在这方面的任何实际举措,都应该慎重再慎重。 二、新三板的转板(IPO)步骤简析 第一步:IPO辅导

定向增发比较分析

定向增发比较分析 一、定向增发概述 1、概念 定向增发,又称为私募,是指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行为,属于非公开发行。 2、类型 资产注入类:为打通产业链、减少关联交易、消除同业竞争,大股东用其资产低价换股。 项目融资类:为新项目定向增发募集资金,一般发行价格较高,以尽量少的股份换取资金,提高每股净资产,同时新项目很有希望成为公司新利润增长点。 3、特点 与公开发行相比,定向增发主要有以下特点: (1)人数受到限制 我国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否则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另外新三板要求,除公司股东外,单次发行新进入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2)发行方式受到限制 我国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证券法从反面对定向增发的发行方式做了一个禁止性规定。定向增发只能通过直接传递方式进行,发行消息的传播范围有限。 (3)发行对象的资格限制 定向增发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富有投资经验且抗风险能力强的投资者,即合格投资人,主要是面向机构投资者、原股东、公司员工。他们或者具有较强的金融或商业上充分判断的实践与经验,或是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抵制投资风险,或是有自身的途径可以获取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 二、主要市场定向增发业务规则对比 (一)定向增发条件 关于定向增发的条件,上市公司和场外市场规定有很大不同,具体区别主要有: 1、是否需证监会核准要求不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均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三板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需证监会核准;二是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

新三板定增股票发行方案设计模版

XX股份 股票发行方案 主办券商 二○一五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一、公司基本信息 (2) 二、发行对象 (2) (一)发行目的 (2) (二)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2)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法 (3) (四)发行股份数量及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4) (五)公司挂牌以来的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4) (六)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 (4) (七)募集资金用途 (4)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4) (九)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4) (十)本次发行涉及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5)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分析 (5)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5) 五、中介机构信息 (7) (一)主办券商 (7) (二)律师事务所 (7) (三)会计师事务所 (7) 六、有关声明 (8)

一、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XX股份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 互联网网址: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挂牌时间:[ ]年[ ]月[ ]日 二、发行计划 (一)发行目的 公司通过本次股票发行,补充公司运营资金,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主要用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新产品开发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视实际情况修改) (二)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1.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

2017年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66786192.html, 2017年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 新三板挂牌交易已经在众人的期待中正式出现,有关法律对于新三板的交易规则已经明确,那么新三板交易规则有哪些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新三板有哪些交易方式? 首先,新三板账户开设的门槛较高,条款如下: (一)个人新三板开户条件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77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

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机构新三板开户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相比于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门槛可是高多了。决定了在目前的门槛下,一般只有专业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因而活跃度是相对较低的。 而三板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外加一种计划正在推出: (1)协议转让 相对比较随意,可以挂单让别人点击成交,也可以预设一个倒手暗号,双方的成交额、暗号、价格必须完全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才能成交。外加不设涨跌幅限制,因而价格变动很剧烈。通常来讲新三板协议转让的流动性较差,绝大部分公司挂板至今没有成交过。

(2)做市转让 简单介绍一下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实际上类似于批发商,从做市公司处获得库存股,然后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投资者间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因此做市商为新三板提供了流动性,股权相比协议转让来说流动性更好。 (3)竞价交易 目前还未推出,初步打算和主板、创业板市场使用一样的竞价交易方式,除了一些诸如投资者准入之类的门槛,大体上将会和主板市场差不多,同时我们预期竞价交易的公司将会推出一个专门的交易层次,门槛也会相比上两种更为宽松一些,当然相应地,在竞价交易层次上的公司也会最为优秀。 新三板的意义 新三板的价值在于: (1)将公司的股权标准化

新三板定增股份认购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股份定向认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____ 月 ____ 日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股份认购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2、乙方为甲方的董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持有甲方股份。 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甲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甲方同意参照_____________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乙方进行定向发行股份,乙方同意参与本次定向发行。为实现本次定向发 行之目的,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自愿平等协商,就本次定向发行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向发行价格和数量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定向发行 __________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_______ 元,乙方同意以________ 元/股的价格 认购甲方本次定向发行的_________ 股股份。 第二条、限售期和认购方式 2.1限售期: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本次股票发行而持有的新增股份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除此以外的股东因本次股票发行而持有的新增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2.2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定向发行股份的认股款 __________ 元足额汇入甲方为本次定向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2.3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在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让系统备案手续、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3.1自乙方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日起,乙方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声明、承诺与保证 4.1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新三板定增对象

新三板定增对象 新三板定增是新三板企业在股权融资中最常见的行为,也是新三板的企业功能之一,在新三板定增的时候,法律对于定增对象是有做明确的规定,新三板定增对象不能够超过数额。律伴网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新三板定增对象意见。 新三板定增对象: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参与新三板定增的原因 (1)新三板作为股权转让系统,其交易功能尚还不发达。在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未来定向增发会是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无需占用大量资金; (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 (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新三板定增的内容 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挂牌公司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 (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新三板定增的特点:

新三板今日再迎政策利好,定增新规过渡期需要这样做!

国务院8月8日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全文,规划指出: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机制,鼓励 发展多种形式的并购融资。 规划强调:要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 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打通各类资 本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创业融资上的有机衔接。 几乎和国务院的文件同步,股转系统昨日发布文件——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 问题解答(三),进一步规范了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管要求, 明确了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股票发 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 核心要点包括: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也就是说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对赌;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 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 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今日(8月9日)股转再一次发出文件进一步明确新三板定增新规的过渡期适 用安排。 文件指出,自《股票发行问答(三)》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按 照本问答的规定执行,现就有关过渡安排通知如下: 一、对于尚未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问答(三)》的要求披露发行方案(已经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 新披露)、建立并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新三板交易规则应知应会

新三板交易规则应知应会 一、交易及投资者适当性整体架构 二、精选层交易规则 2.1 精选层交易时间 9:15—9:25:开盘集合竞价时段 9:25—9:30:静默期 9:30—11:30、13:00—14:57:连续竞价时段 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时段 15:00—15:30:大宗交易时段 2.1.2 交易规则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2.2 精选层接受申报时间 9:15—9:25:开盘集合竞价时段

9:25—9:30:静默期 9:30—11:30、13:00—14:57:连续竞价时段 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时段 15:00—15:30:大宗交易时段 2.2.2交易规则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2.3精选层价格稳定机制 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前收盘价为基准,限制全天交易价格最大涨跌幅度。 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以申报价格为基准,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动态调整,超出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订单无效,促进价格收敛。 2.4精选层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

2.4.2精选层限价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2.5精选层临时停牌机制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2.6精选层市价订单规则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接受市价订单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开收盘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期间不接受市价订单 市价订单实施保护限价措施 保护限价应在涨跌幅限制内,但不受申报有效价格范围限制

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

企业挂牌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 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适用规则的不同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根据《业务规则》“4.3.3 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 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4.3.4 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 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据此,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在适用规则上: 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 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2号)及《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3号)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 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

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二、定向发行时点 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储架发行(挂牌后增发) 储架发行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一般是指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三板定增股份认购合同

股份定向认购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2、乙方为甲方的董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持有甲方股份。 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甲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 甲方同 意参照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乙方进行定向发行股份,乙方同意 参与本次定向发行。为实现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经自愿平等协商,就本次定向发行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向发行价格和数量 第二条限售期和认购方式 2.1限售期: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本次股票发行而持有的 新增股 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除此以外的股东因本次股票发行而持有的 新增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2.2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定向发行股份的 2.3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 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并及时办理在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法定代表人: 乙方: (股份认购方) 甲方: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目前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定向发行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元,乙方同意 元/股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定向发行的 股股份。

认股款元足额汇入甲方为本次定向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让系统备案手续、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3.1自乙方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日起,乙方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声明、承诺与保证 4.1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4.1.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 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4.1.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4.1.3甲方最近24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定向发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 4.1.4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2乙方声明、承诺与保证如下: 4.2.1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4.2.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乙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新三板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 一、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四、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五、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六、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七、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2015年新三板平均市盈率

2015年新三板平均市盈率 一大波私募和创投在挂牌前的热身正成为新三板的一道风景线。近期多家私募机构在股转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表示看好新三板市场制度创新和发展前景,将市场关注的热点从政策红利带向了市场机遇。 不过,随着越来的机构掘金新三板,成立众多基金投资新三板之际,这些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也越来越受关注,在分层制度、做市主体扩容等改革措施没有落地的情况下,机构退出渠道也成了PE机构投资新三板的一大隐忧。 PE涌入新三板 国庆前夕,科技创投公司华软资本、阳光私募朱雀投资以及号称新三板“野蛮人”的天星资本纷纷在股转公司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进入了冲刺挂牌的最后阶段。老牌PE信中利同样也收到挂牌的门票,有望成为首家挂牌同时做市的创投。据不完全披露数据统计,有超过100家VC和PE机构在排队等待在新三板挂牌。 对于已经挂牌的私募基金,新三板为其提供了一条迅速发展壮大的途径。去年挂牌的九鼎投资在挂牌前归属母公司权益为负300万元,但在完成两次定增后市值超过了1000亿元,奠定了实施“大金控”战略的经济基础。另一家PE大佬中科招商上月计划融资300亿元以收购50家上市公司股权,若获得证监会批准将再破新三板最大定增记录。 新三板正在成为投资机构的融资圣地,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机构赶赴盛宴。9月28日,刚刚挂牌的VC机构联创永宣公布了以每股350元的价格募集不超过14亿元的发行方案。虽然14亿元和一些已挂牌机构相比很少,但远远超过了单笔新三板定增平均4000万元的水平。 不过,有市场人士担忧,私募机构涌入新三板“圈钱”并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机构会成为新三板定增市场的“抽水机”,阻碍中小企业融资,而市场管理者应当对强者恒强的市场现象加以警惕和限制。与此同时,也有观点认为,新三板的作用更多是保证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挂牌都应当完全交由市场来判断。 光大证券新三板团队的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私募机构本身的体量足够大,标的足够吸引投资者,挂牌后进一步提升了新三板市场的规模以及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前来挂牌,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优秀的投资标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这也是建立多层次金融市场本质上的意义所在。” 另一位券商人士告诉记者,私募机构跑步入场对市场利大于弊,对于帮助投资者甄别挂牌企业质量也有好处,因为“新三板企业还是良莠不齐,一般的投资者根本没法区别。”他认为,未来做市资格也会对私募机构逐步放开。 机构带来增量资金 虽然尚没有数据能揭示私募入场究竟会对非金融挂牌企业融资造成何种影响,但更多私募机构的参与有望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和更加丰富的投资标的。

新三板协议交易规则

新三板协议交易规则 新三板是一个新兴版块,新三板股票的交易方式中有协议交易和做市交易方式,那么新三板协议交易规则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后协议方式交易规则变化: 1、最小申报数量 上线前: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30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上线后: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结算方式 上线前: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上线后:多边净额担保交收。 3、定价委托处理方式 上线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定价委托不能成交。 上线后:收盘时自动匹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 4、单笔申报上限 上线前:无。 上线后:100万股。 5、接受申报时间 上线前:9:30-11:3013:00-15:00。 上线后:9:15-11:3013:00-15:00。 6、行情信息

上线前: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等。 上线后: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等。 7、收盘价计算方式 上线前: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转让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上线后:以当日最后30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最后30分钟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转让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新三板协议交易规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66786192.html,/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为什么要进行定向增发呢?那么对于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1、新三板交易对投资者有何要求?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或产品; (3)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2、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 (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3、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

目前主要采用协议转让、做市商方式;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主办券商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申报,申报当日有效;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有什么特点?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豁免核准?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新三板定增由于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6、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 (1)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操作实务

上市公司如何收购新三板企业操作实务 新三板的推出,确实为一些企业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而其中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挂牌企业不仅成为投资者关注的对象,也成为了很多上市公司并购的目标。对于上市公司来讲,新三板挂牌企业毕竟经过主办券商的核查同时信息披露文件中也充分披露了业务模式以及经营业绩等信息,在判断标的质地以及并购风险方面还是有很多便利和保障,于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不少的优良标的。 截止到目前,小兵并没有完全统计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的完全案例,本分析主要还是基于对于以前统计案例的资料数据基础上,可能会有些偏颇,也欢迎大家积极向小兵反馈案例。 一、主要特点 1、收购股权比例方面:以收购100%股权比例为主,且可多次收购(如通鼎互联收购瑞翼信息)。也就是先收购51%的股权实现控股,然后再收购剩余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要关注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情形。 2、支付方式方面:以股份支付和现金结合为主。这也是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对于标的方最愿意接受的一种方式,毕竟既拿了现金也拿了股票,现实和未来相结合。

3、业绩承诺方面:挂牌企业股东多进行了业绩承诺。这里的业绩承诺不会因为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而变得合理严谨,还是存在放卫星的情况,比如报告期业绩1000万,可以业绩承诺第一年就敢直接上亿。 4、主营业务方面:以同行业产业整合为主,当然也存在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企业就是为了全面转型的目的。不过上市公司对于新三板的并购还是相对比较合理审慎。 5、收购标的范围:大部分是直接收购挂牌新三板企业,也有的是收购挂牌企业持有的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在后者的情况下,挂牌企业将不再有主营业务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挂牌时间周期:多数挂牌企业在挂牌一年内被上市公司收购,这也论证了一个观点,只要是好的企业总是会受到关注,也会成为很多上市公司追逐的目标。当然,新三板只是让优秀的公司有了更好地展示平台,并不是新三板让好的企业一下子变得优秀了。 二、重点关注 (一)挂牌企业是否需要终止挂牌 1、规则依据 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

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 关于《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主体资格、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和登记结算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三板交易制度 一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 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 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四 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五 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六 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七 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新三板交易范围:

新三板:定向增发法律实务解析

新三板:定向增发法律实务解析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定向发行制度 (一)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与企业仅挂牌不同时定向发行相比,同时增发的企业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1、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中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定向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 2、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增加一节“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如实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对象以及发行前后企业相关情况的对比。 (二)储价发行

储价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定向增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可以减少行政审批次数,提高融资效率,赋予挂牌公司更大的自主发行融资权利。 《监管办法》第41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储价发行制度可在一次核准的情况下为挂牌公司一年内的融资留出空间。如:挂牌公司在与投资者商定好500万元的增资额度时,可申请1000万元的发行额度,先完成500万的发行,后续500万的额度可与投资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再行商议发行或者不发行,并可重新商议增发价格。该制度除了能为挂牌公司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外,还可以避免挂牌公司一次融资额度过大,造成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底下。 (三)小额融资豁免 《监管办法》第42条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此可见,挂牌公司必须在上述两个条件均突破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在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下,挂牌公司先发行再进行备案。一般流程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缴款、验资后两个工作日内,挂牌公司向系统公司报送申请备案材料;系统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股份登记函》;挂牌公司《股份登记函》(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

2016新三板做市商交易规则

2016新三板做市商交易规则 股转系统转让方式一般规定 1. 股转系统转让方式有哪些,如何委托交易? 挂牌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暂未推出)之一进行转让。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 2 家(含)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其中一家做市商应当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与沪深股票类似,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买卖权限的投资者,可通过主办券商柜台、互联网、自助终端等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2. 交易时间如何规定?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 3.股票转让实行“T+1”交易制度吗?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卖出股票后获得的资金当天可用于购买证券类资产,但不可取现。做市商买入的其担任做市商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4. 股票申报数量有何要求?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5. 股票转让计价单位是多少?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6. 股票转让是否存在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7. 申报有效期是多少? 申报当日有效。 8. 是否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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