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砌块供应合同(修改版)

加气砌块(砂)供应合同

需方: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宣城市水东镇亲心谷一期健康养生中心、游客接待中心建设工程的加气砌块(砂)供应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宣城强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施工单位: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工程名称:宣城水东亲心谷一期健康养生中心、游客接待中心

4、工程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祁梅村

第二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1、上表中的加气砌块(砂)单价为供方送到工程施工现场的价格,该价格已包含了装车费、下车费、运输费、税费等费用。

2、供货方应当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上表中的数量为计划数量,最终结算货款以双方实际交付量为准。

4、本合同供方为专业的加气(砂)生产厂家,供方资质号码为 WQK1415014041 。供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证各一份。

第三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所提供的加气砌块(砂)质量必须符合GB11968-2006砖墙建筑构造(烧结多孔砖、普通砖、蒸压类砖)标准规定以及其他相应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对所送的同批次来样进行检测,必须符合检测要求,若达不到该标准规定,甲方有权拒绝签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九条2条款处理。

第四条交货时间、方式:

1、乙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次向甲方供应所需要材料,甲方每次要货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把需要加气砌块(砂)规格、型号、数量等要求的材料计划单报给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二天内将所需要加气砌块(砂)送货到工程施工现场。

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按规格,自行备车送货到工程施工现场,卸货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整件包扎,托盘自行回收,甲方不予保管。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

1、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加气砌块(砂)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与厂方的生产许可证。甲方安排验收人员对进场加气砌块(砂)进行数量以及表观质量验收;运输过程中破损较大的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退回,如质量有异议,甲方负责送有关检测机构检测,若检测该批次加气砌块(砂)不合格时,双

方共同取样至项目所在地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由乙方负责退回,检测费用和运输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还需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货物签收和核对方法:

甲方授权数量签收人员卢纯荣(李茂龙),联系电话:,签收人员仅对货物的数量和外观质量进行签收,无权对价格、金额、违约金等进行调整或结算;超出授权范围,甲方有权不予认可;未经书面授权变更签收人员的签单,不能作为双方结算凭证,货物签收必须有卢纯荣、李茂龙两人签字有效。

第八条结算方式、支付方式及期限:

1、每月25号为结算日,乙方26号凭上述签收人员签字的送货单数量制作当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结算单,报到甲方工程项目部财务部门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指定陈建新和卢忠良签字确认,结算单据方可生效。

2、结算方式:

(1)、主体砖砌体完成后乙方一次性结算(但时间不超过5月底),乙方根据结算单据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结算单、送货单和发票(三者同时具备)后当月内,支付乙方材料款的100%。如逾期支付的,从下月一日起按逾期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

(2)、甲方所付款项均系先用于支付货款本金;甲方如确有违约逾期支付货款须承担违约金的,违约金在最后一期货款结付时一并结算支付。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迟延供货,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迟延期间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应供货物价款的万分之四计算;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商标、规格、厂家、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由乙方负责调换,并承担调换或退款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如乙方未按合同履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未履行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4、在乙方按时、按质、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正常供货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找供应商,如甲方违约另购砂加气材料,除付清所有加气砌块(砂)材款及违约金外,还要向乙方支付未履行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供、需方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供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2、乙方在结算单或送货单上等单方制作的任何条款或文字说明均不视为双方的约定,也不得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和条件,如合同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如需调整,须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履行中如甲方出具了盖有项目部“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有关结算、签收单或欠款等凭证的,不得作为合同的结算依据。

4、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甲方发票签收人陈建新签收日期为准。由于乙方当月未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甲方可以延迟支付货款,由此导致甲方延期支付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此期间的违约金。

5、甲方的税务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2167,户名: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邺支行;银行账号:32050062-0003 地址及电话: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院6号楼705室。

6、乙方的税务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550N(1-1)户名: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省宣城市建设银行宣城状元路支行;银行账号:343005590;地址及电话: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峄山村电话:。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方式: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

方均可向甲方公司注册地(法人住所地)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判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共五页十二条,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甲)方(公章):供(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订立地点:安徽省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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