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管理办法》

《大兴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管理办法》
《大兴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管理办法》

大兴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我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创建和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根据《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管理意见》(京兴教发(2010)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兴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以下简称“艺术特色校”)校是指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础上,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做好艺术教育普及工作的同时,积极创建艺术教育特色,形成学校艺术教育特色项目的学校,在全区艺术教育工作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由市教委认定的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市级艺术教育特色校,在接受大兴区教委管理的同时要遵循市教委相关管理办法开展艺术教育工作,并在区级艺术特色校建设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区级艺术特色校在大兴区校外教育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艺术教育工作。另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工作指导委员办公室设在大兴区校外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校外办”)。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区教委的决定,组织、实施、协调区级艺术特色校的评估、评选等工作及重大活动,督导、检查区级艺术特色校工作。

第五条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及有实践经验、有影响的相关人士组成,负责协助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区级艺术特色校业务指导、评估、评选等工作。

第六条区级艺术特色校在区校外办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长对艺术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并把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设一位主管校长分管艺术教育工作,负责艺术教育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取消

第七条申报资格: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质量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规程》,艺术教育硬件达标,成绩显著并形成鲜明的特色项目;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艺术类演出、比赛,成绩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学校。

第八条申报及认定程序:申报单位根据区教委评审认定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校外办,区校外办组织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评估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初审合格后,经区教委批准后被认定为“大兴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区级艺术特色校每三年重新认定一次。第九条依据三年一届的评估意见,区教委对艺术特色成果突出的区级艺术特色校择优推荐参评“北京市中小学艺术特色校”。

第十条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每年会对市、区艺术特色校进行督导和评估。区教委依据督导评估情况,对艺术教育工作特色不鲜明、无创新、不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区级艺术特色校,要求限期整改。如学校自身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无法继续达到区级艺术特色校的标准,经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评审并报区教委后,取消该单位“区级艺术特校”的称号。取消称号的单位,将区级艺术特色校铜牌交回区校外办。

第十一条由区教委推荐、市教委认定的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市级艺术特色校遵守市、区教委相关管理办法。对于艺术特色特别突出市级艺术特色校,将推荐其参加“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评审。如不能履行京市金

帆艺术团和市级艺术特色校应尽职责,大兴区教委将不再推荐其参加下一届市级评审。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区级艺术特色校一经命名,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代表大兴区参加北京市各类艺术竞赛、展示、交流活动。

2、优先认定大兴区学生艺术团分团。

3、优先参加北京市或大兴区的艺术师资培训。

4、优先获得教委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区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一经命名,有如下义务:

1、按年度向校外办上报艺术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学校重大艺术类活动应向校外办申报备案、上报活动信息。

3、积极承担或协助市、区教委组织各级各类艺术教育活动或比赛;

4、并积极利用特色项目优势,服务周边学校或携手一所农村学校,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普及活动,以扩大项目普及规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

5、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区级艺术特色校要运用先进教育理念,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学校成立由校长牵头的艺术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合理。找准特色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实际的艺术教育长期规划(三年)和学期计划,并纳入到学校整体工作。

第十五条区级艺术特色校要在某些艺术项目上成绩突出,形成特色。特色艺术项目有人员、资金和制度的保障,建立起特色项目发展的长效机制。要重视档案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独立归档。

第十六条区级艺术特色校要大力推进学生艺术社团(小组)的普及工作,保证每周有固定的活动时间,并建设自己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要积极

进行课程开发,将活动内容系统化、课程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校本教材,至少2套。每年举办校园艺术节活动,师生全员参与。

第十七条区级艺术特色校要为专(兼)职艺术教师提供艺术教育方面的培

训进修、交流学习的机会。教师要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艺术活动、论文评

比等,并成绩突出。

第十八条区级艺术特色校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建立有手拉手学校1——2所。能承担其他学校艺术教师培训指导工作,工作有成效。积极主动承办区

级(含)以上艺术竞赛及教育活动,效果好。

第十九条区级艺术特色校每学年要向区校外办工作汇报。区校外办将依据《大兴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评价方案》,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给予

量化打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级艺术特色校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

制度,大力推进艺术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大兴区校外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兴区校外教育办公室

二0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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