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试块送检时间要求

混凝土试块送检时间要求
混凝土试块送检时间要求

混凝土试块送检时间要求

一般标准养护要在28 天的时候送,可以提前三天,不能超过28 天,否则要回弹,算超龄期

同条件养护在 600°以上,一般从当天捣混凝土的时候,开始累积现场温度,达

到 600 度就可以去送了。同条件天数不能小于14 天且不能大于 90 天。

以下为项目批量样品取样数量

1.砼抗压试块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 1

2. 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砼不足100 盘时不少于 1 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起过 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 不少于 1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次

5.灌注桩每浇注 50m3 砼,小于 50m3 的桩,每根桩必须有 1 组不少于 1 次

6.每一拆模检验批砼至少 1 组

7.基坑工程的地下连续墙,每 50m3 或每槽段不少于 1 次

8.建筑地面工程砼试块每一层(检验批)每 1000m2 取样不得少于 1 次,每增加1000m2 应增取 1 次,不足 1000m2 的按 1000m2 计。当改变配合比时,相应增加取样次数

首次使用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至少1组

黄石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试块

制作、养护及送检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的有关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的实体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结构构件混凝土试块,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小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m3 时,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一柱一桩的桩基工程及大孔直径桩,每根桩必须留置试块一组.非一柱一

桩的桩基工程每 50m3 混凝土必须留置试块一组;

6、每一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

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

第四条混凝土分项工程验收中以标准养护的试块作为验收的依据

施工现场应设立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室应满足温度 20℃ ±2、湿度 95%以上的要求,并应做好温、湿度记录。

施工现场未设立标养室的,该建筑工程的试块应送有养护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养护。

第五条混凝土验收批及分项工程验收中混凝土的试块检测龄期为28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30 天。

第六条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施工前,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特点及结构的重要部

位共同确定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方案。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

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

4、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

位置,并应采取相同养护方法。

第七条同条件自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按

下列规定确定: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 0℃及以下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 14d ,不应大于 60d 。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期龄期应做好日平均温度记录。

5、一柱一桩的桩基工程及大孔直径桩,每根桩必须留置试块一组.非一柱一

桩的桩基工程每 50m3 混凝土必须留置试块一组;

6、每一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

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

第四条混凝土分项工程验收中以标准养护的试块作为验收的依据

施工现场应设立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室应满足温度 20℃ ±2、湿度 95%以上

的要求,并应做好温、湿度记录。

施工现场未设立标养室的,该建筑工程的试块应送有养护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养

护。

第五条混凝土验收批及分项工程验收中混凝土的试块检测龄期为28天,

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30 天。

第六条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施工前,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特点及结构的重要部

位共同确定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方案。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

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

4、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

位置,并应采取相同养护方法。

第七条同条件自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按

下列规定确定: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 0℃及以下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 14d ,不应大于 60d 。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期龄期应做好日平均温度记录。

第八条混凝土试块应真实的反映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混凝土试块的制

5、一柱一桩的桩基工程及大孔直径桩,每根桩必须留置试块一组.非一柱一

桩的桩基工程每 50m3 混凝土必须留置试块一组;

6、每一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

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

第四条混凝土分项工程验收中以标准养护的试块作为验收的依据

施工现场应设立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室应满足温度 20℃ ±2、湿度 95%以上

的要求,并应做好温、湿度记录。

施工现场未设立标养室的,该建筑工程的试块应送有养护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养

护。

第五条混凝土验收批及分项工程验收中混凝土的试块检测龄期为28天,

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30 天。

第六条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施工前,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特点及结构的重要部

位共同确定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方案。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

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

4、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

位置,并应采取相同养护方法。

第七条同条件自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按

下列规定确定: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 0℃及以下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 14d ,不应大于 60d 。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期龄期应做好日平均温度记录。

第八条混凝土试块应真实的反映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混凝土试块的制

5、一柱一桩的桩基工程及大孔直径桩,每根桩必须留置试块一组.非一柱一

桩的桩基工程每 50m3 混凝土必须留置试块一组;

6、每一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

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

第四条混凝土分项工程验收中以标准养护的试块作为验收的依据

施工现场应设立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室应满足温度 20℃ ±2、湿度 95%以上

的要求,并应做好温、湿度记录。

施工现场未设立标养室的,该建筑工程的试块应送有养护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养

护。

第五条混凝土验收批及分项工程验收中混凝土的试块检测龄期为28天,

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30 天。

第六条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施工前,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特点及结构的重要部

位共同确定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方案。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

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

4、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

位置,并应采取相同养护方法。

第七条同条件自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按

下列规定确定: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 0℃及以下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 14d ,不应大于 60d 。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期龄期应做好日平均温度记录。

第八条混凝土试块应真实的反映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混凝土试块的制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