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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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20120574903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代码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段志旭受托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共有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南贡雅苑(长沙

奥林匹克花园贡院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雨花区万芙路编号为长国用

(2012)第072250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37927.19 平方

米,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13 日,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2082 年 5 月 25 日,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2- ,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框剪结构,建筑层数 18 层,其中地上18 层,地下 0 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南贡雅苑栋 [幢]N [单元] [层]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住

宅。

该商品房_1_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第三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第2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__________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售款应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元/㎡,总房价

元(¥ .00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 元/㎡,总房价

/ 元(¥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 / 元)。

买卖合同所指的价款,并不包括与本合同签署、生效和履行有关的费用,

如: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公证费、印花税、按规定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

权证时应支付的费用等,以及下列各项设施的开通及服务提供的费用:如有线电

视、电话、互联网接入等。上述这些费用中,除法律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

之外,一概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其中公证费、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印花税、

有关税费以及其它按有关规定需交纳的费用,买受人须于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

有关税费最终以政府部门到时确定的收取标准为依据,多退少补。其它费用买受

人须按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之单位发出的付款通知书的规定支付。该房屋价款

是出卖人按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提供预测面积计算,最终面积以房产证面积为

准。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该商品房全部房款计人民币元/㎡总房价元整

(¥元)(含定金贰万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于前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签订之日前支付。剩余房款元采用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整,余款(大写)元整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银行,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5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元)计元,余款(大写)元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公积金中心,在接到出卖人或公积金中心通知后_5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出卖人仅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不承担代办之责。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银行、公积金中心或者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买受人因此可以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买受人逾期未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__30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如因非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包括贷款年限)不成功或金额不足(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的,在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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