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

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

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

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

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

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

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

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

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

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

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区域评估的范围)

根据更新区域的类型和发展目标确定区域评估的范围。应按照系统性、整体性的要求开展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是开展区域评估的基本范围。

对于实施条件成熟、更新规模较小、更新诉求明确的零星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以该项目所在地块为核心,适当扩大到周边区域开展局部评估。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公共要素的评估。应按照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对城市功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慢行系统、公共开放空间、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要素进行重点评估。

(二)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将现状情况较差、民生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为更新单元。更新单元一般最小由一个街坊构成,是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的基本单位,更新单元内的更新项目可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适用规划土地政策。

(三)明确各更新单元的公共要素清单。结合区域评估中对各公共要素的建设要求,以及相关规划土地政策,明确各更新单元内应落实的公共要素的类型、规模、布局、形式等要求。

第十条(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

根据地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从四个方面对地区的公共要素开展评估:

(一)评估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比对更新区域所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摸清公共要素的规划和建设实施情况。对规划未实施的公共要素应进一步评估其在更新单元内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评估相关标准的实施。比对《上海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中的标准要求,或者已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认定但尚未纳入技术准则的新

标准、新要求,对现状公共要素的达标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需补充或提升的公共要素;

(三)调研地区发展的实际诉求。应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对当地居民、主要企业、相关政府部门等展开更新需求调研,将有必要、可实施的公共要素需求纳入公共要素清单;

(四)研究地区发展的趋势和需求。城市发展目标较高的区域,建议对标国际案例,结合地区发展趋势,对地区更新的需求作出分析和判断,提出需进一步优化的公共要素。

第十一条(公共要素的重点评估内容)

应依据上位规划确定的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系统性地提出该地区亟待改善的公共要素类型和规划要求,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城市功能。按照全球城市的发展目标,针对公共活动中心、居住社区、产业社区等不同功能区域,评估地区主要功能是否符合区域发展的导向和目标;评估业态的适宜性、多元性和复合性,提升区域活力,创造便捷生活。

(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上位规划确定的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要求,评估其实施情况,提出完善和落实的要求;按技术准则或相关行业标准,以慢行为导向,分析不同人群的生产、生活需求,评估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通过居民、企业等需求调研,

评估社区以下级配套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评估本区域的城市空间景观特征和风貌特色;结合地区人文历史特点,评估区域内值得保护、保留、修缮的文化风貌要素,包括体现人文特色的建筑、城市雕塑、城市家具以及具有文化氛围的市民活动空间。

(四)改善生态环境。评估生态街区建设的水平,包括各类绿地的布局、规模和覆盖率等;提出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评估区域内的土壤、水环境等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五)完善慢行系统。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根据技术准则的要求评估慢行系统的网络化程度和便捷度;评估慢行通道是否与公交站点、轨交站、出行目的地等联系紧密及其舒适程度;结合地下空间的综合

利用,完善慢行系统。

(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按照不同类型区域内人群的活动特征,评估公共空间体系的完整性、便捷度和舒适度,完善场所功能,提

升公共空间的品质,包括空间氛围、建筑界面、视觉变化、环境设

计等。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城市安全。评估区域交通服务水平,完善道路系统,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完善防灾避难场所、无障

碍设计等。

第十二条(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划定为更新单元:

(一)地区发展能级亟待提升、现状公共空间环境较差、建筑质量较低、民生需求迫切、公共要素亟待完善的区域;

(二)根据区域评估结论,所需配置的公共要素布局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区域,即物业权利主体、市场主体有改造意愿,或政府有投资意向,利益相关人认同度较高,近期可实

施性较高的区域;

第十三条(区域评估阶段的公众参与)

区域评估阶段应当就本地区发展目标、发展需求和民生诉求等广泛征集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的对象应当包括本地居民、街道或镇政府以及利益相关人。当评估区域的区位重要或实际情况较复杂时,可进一步征询市

更新办公室、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公众参与方式可为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意见征询会、网上征询等。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处理公众意见,形成

专题材料纳入区域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区域评估与控详规划的关系)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规划调整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同步上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县人民政

府批复并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通过的,由市规划和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完成规划设计任务书审核或备案,启动控规调

整工作。

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实施计划的工作要求)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更新单元内的各更新主体编制城市更

新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实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实施计划应以更新单元为编制范围,明确单元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按照本细则适用更新规划土地政策,编制形成各

更新项目的意向性方案。组织实施机构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经统筹优化后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与更新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协议,一并纳入实施计划报批。

第十七条(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

组织实施机构应组织更新单元内有意愿参与城市更新的现有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统筹考虑公共要

素的配置要求和现有物业权利人的更新需求,确定各项目内的公共

要素分配以及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等。

一个更新单元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更新项目主体可以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联合体担任,现有物

业权利人可以委托或引入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作为建设投资主体或物业经营者,共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编制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

单元内各更新项目主体应根据协商确定的公共要素分配和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意向性方案,落实公共要素,经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提交组织实施机构。

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现状分析、更新目标、项目设计方案、公共要素的规模和布局、资金来源与安排、实施推进计划等。

第十九条(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

组织实施机构牵头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统筹优化并与各更新项目主体协商后,形成更新单元的初步建设方案,开展公众意见征询,修改完善后形成更新单元建设方案。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按区域评估报告的要求,落实各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公共要素类型、规模和布局等。

(二)充分尊重现有物业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建设方案统筹协调现有物业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其他主体、社会公众、利益相关人等的意见,在更新单元范围内平衡各方利益。

(三)协调更新单元内各地块的相邻关系。应系统安排跨项目的公共通道、连廊、绿化空间等公共要素,重点处理相互衔接关系。

第二十条(实施计划阶段的公众参与)

通过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和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实现现有物业权利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提高更新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鼓励规划、建筑、交通、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专业人士和市民共同参与方案制定,必要时可开展方案征集。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草案完成后,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现有物业权利人、相关政府部门、专业人士、利益相关人等,就更新单元建

设方案草案确定的公共要素、规划相邻关系等征询公众意见。意见

征询的方式可为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组织实施机构应及

时组织汇总并处理公众意见,形成专题材料纳入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若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按控规编制程序开展规划公示。

第二十一条(签订项目协议)

组织实施机构应按照确定的更新单元建设方案与各更新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协议。

项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明晰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明确该项目承担的公共要素等建设义务,以及相应的规划土地政策适用条款;

明确更新项目的建设规模、改造方式;规定更新项目的完成时限;如

有国资参与的更新项目,应在协议内明确资金安排计划,设立资金

监管账户或其他监管措施;对于跨项目的公共通道、连廊等公共要素,应协商明确

设施权属、建设、运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审批实施计划)

组织实施机构汇总更新单元建设方案、各更新项目协议等各方面成果,形成实施计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实施计划与控详规划的关系)

实施计划若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同步组织修编、增补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普适图

则和附加图则。实施计划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应先将修编、增补或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区域评估报告如未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实施计划阶段提出控规调整需求的,必要时应重新开展区域评估。

第二十四条(更新项目的实施)

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提更新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实施计划,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更新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整体报送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一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已批准的更新实施计划确定的建设时序实施,经审核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且符合更新要求的,取得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研究确定项目的功能实现、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比例、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以及项目开发时序和进度安排,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内容)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照本市有关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一)明确物业持有要求。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用地,由现有物业权利人联合开发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50%以上物业产权;由现有物业权利人独立开发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60%以上的物业产权。

规划用途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全部物业产权。

位于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全部物业产权。

(二)允许在跨项目的建筑物之间建设用于公共用途的

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廊道的建设、运营、管理和权属等要求,经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应纳入出让合同管理。

(三)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土地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出资比例、股权

结构、实际控制人变化等有约定的,需事先征得出让人同意。

(四)加强与房地产登记工作衔接。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处置土地的

限制性条款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注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合

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第五章规划土地管理政策

第二十七条(规划政策应用的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更新目标,以增加公共要素为前提,适用本细则明确的规

划政策,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地块边界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用地性质的改变)

用地性质混合、兼容和转换包括以下情形:

(一)增加公共设施的,可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规定的混合用地引导表,与各类用地兼容或混合设置,鼓励公共设

施合理混合设置。

(二)住宅用地可以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租赁房(宿舍、人才公寓等)用地。

(三)在满足地区规划导向的前提下,办公用地与商业用地可以相互转换。

(四)非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住宅用地。

(五)根据风貌保护要求确认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的,其用地性质可依据实际情况通过相应论证程序进行转换。

第二十九条(建筑高度调整)

更新街坊规划保留用地内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高度分区的要求。在城市重点地区的建筑高度调整应结合城市设计确定。有风貌保护、净空控制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用地边界调整)

同一街坊内的地块可以在相关利益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地块边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更新地块与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使用的土地合并,所引起的地块扩大;

(二)相邻地块合并为一幅地块;

(三)一幅地块拆分为多幅地块;

(四)在保证公共要素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对规划各级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和广场用地的位置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建筑容量调整)

(一)评估区域总量平衡。在区域评估阶段,以评估范围总量平衡为前提,经论证分析后明确各城市更新单元的建筑总量。

(二)更新单元总量平衡和地块容积率奖励。实施计划阶段,增加各地块建筑面积必须以增加公共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为前提,各种

情形对应的建筑面积调整一般不超过本规定设定的上限值。各更新

单元内部,可在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各地块建筑面积

的转移补偿。

(三)公共设施容量调整。规划保留用地内根据评估要求新增公共设施的,可在原认定建筑总量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相应的公共设施

建筑面积。

(四)更新单元内符合风貌保护需要的更新项目,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新增要求保护保留的建构筑物,可全部或

部分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容积率的新增保护保留对象,应当优先

作为公共性、文化性功能进行保护再利用。

(五)商业商办建筑容量调整。在建设方案可行的前提下,规划保留用地内的商业商办建筑可适度增加面积,增加的商业商办建筑面

积按所提供各类公共要素面积的规定倍数计算,按表1、表2执行。能同时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和公共设施的,按上述分类测算方法的叠

加值给予建筑面积奖励。

表1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的商业商办建筑额外增加的面积上限

注:①以上倍数为外环线内,外环外相对应的商业商办建筑额外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为0.8。②提供地下公共设施的,增加倍数的

折减系数为0.8。

表2超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的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

第三十二条(其他规定)

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部分地块的建筑

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等可以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第三十三条(土地政策的实施机制)

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后,可以采取存量补

地价的方式,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改造更新。

城市更新项目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以采取扩大用地的方式结合城

市更新项目整体开发。

第三十四条(土地出让年期)

(编审中心草拟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出让年期可根据项目更新的具体情况,按相应程序予以重新约定。其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的土地出让年期为相应用途国家规定最高出让年期和扣除原土地使用性质已使用的年期;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规定保持一致;重新约定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

(土地处原文)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用途改变部分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

第三十五条(土地出让价款)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批准存量房补地价的时点进行市场评估,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后,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

差额,补缴出让价款,按规划用途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对于按合同无偿提供的公益设施用地,或按合同约定承担公共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可以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

第三十六条(存量补地价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城市更新按照存量补地价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市、区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各区统筹安排,用于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十七条(有关风貌保护项目的更新政策)

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风貌保护项目,可作为一种特定类型,适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有关旧区改造的相关条款,以及房屋征收、土地出让、财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储备时的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二)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在市层面统一安排动迁(征收)安置房,专项用于风貌区和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开发。同时鼓励各区县就近安排配套安置房源。

第三十八条(其他优惠政策)

对纳入城市更新的地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适当降低经营性收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动态更新)

在城市更新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试点实际情况,在本细则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规划土地政策,经相关程序认定后指导试点项目实施,并适时组织开展评估,纳入细则并予发布。

第四十条(解释条款)

本细则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2015年__月__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城市规划展览馆现状_趋势及布展设计通则

□ 钱凤德,吴国欣 城市规划展览馆现状、趋势及布展设计通则 [摘 要]2000年2月25日中国首个城市规划展览馆—上海城市规划展览馆投入运营。此后,中国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纷 纷开始建设用于展示城市规划成果和城市整体形象的专业展馆。经过十余年发展,中国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的情况如何? 目前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其未来发展趋势会怎样?这些均是现阶段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基于此,研究通过分析当前城 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现状以及展示内容、展示形式的发展,结合“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设计通则”课题的研究,提出中 国城市规划展览馆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城市规划展览馆;现状;布展设计;通则;发展趋势 [文章编号]1006-0022(2012)05-0076-05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Present Status, Development trend, And General Exhibition Design Rules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s/Qian Fengde, Wu Guoxin [Abstract] Since Shanghai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opened on Feb, 25, 2000,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has become a phenomenon in major Chinese cities. What are the problems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s after a decade of development? What is the future trend? The paper analyzes current status, exhibition content, exhibition techniques by research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general design rules”, and raises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s in China. [Key words] U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Current status, Exhibition design, General rule, Development trend 1引言 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与中国的快速城市化是密不可分的,在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与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具有密切的关系,城市目前的现状如何?近期如何发展?将来会怎样?这些问题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城市规划展览馆就是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中回答的专业性展馆。建设城市规划展览馆对当地市民的生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其展示的内容会使当地市民对所在城市的古往今来有个大致的了解,能够为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提供更加生动的教材;其次,城市未来的发展目标能够增强市民建设城市的凝聚力和自信心;最后,城市规划展览馆为城市的宣传推广提供了一扇窗口,特别是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为城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未来,城市规划展览馆必将成为中国城市展现自我魅力的宽广舞台。 2当前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现状以及展示内容、展示形式的发展 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仅仅经历了10年左右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展馆建设的情况怎样?其展示内容和展示形式又有哪些发展?随之而来又存在哪些问题?以下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2.1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规模与发展概况 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自2000年起分别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中2007年可以看作是中国城市规划展览馆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2007年,中国有20多个城市规划展览馆开馆运营,如重庆城市规划展览馆、北京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大型展馆分别在这一时期相继开馆。2007年~2010年,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发展速度较快,这一时期相继建成了百余个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场馆,到2011年又有几十个这样的专 [基金项目][作者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2011-122-5)钱凤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博士研究生。 吴国欣,同济大学设计创意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城市规划展览馆调研报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展览馆调研报告 项目名称:上海市城市规划展览馆 性质:公共展览建筑 建筑面积:20670平方米 建成时间:2000年年初建成,2000年2月25日正式对外开放 建设地点:上海市人民大道100号 建设单位: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工程投资: 2.6亿元 建筑高度:43.3米地下2层地上5层 调研时间:2012年02月04号 调研地点:上海市规划展览馆 调研目的:了解城市规划展览馆所要表达的建筑风格及设计思想,分析建筑整体效果及各项功能要求,体会展览内部空间的感受及给人们带来的视觉感受,熟悉建筑空间的方法的运用及规划展览馆中所应用的科技展示效果,逐步了解展览馆特有的文化氛围和给这个城市带来的作用。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位于上海在人民广场东首,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670平方米,建筑高度43.3米,从底层大厅至四层展厅可供展示的面积为7000平方米,并拥有一百余米长的 市民休闲街。 展馆大楼颜色为白色,白色的 面砖,透明的玻璃,显得很晶莹剔 透,主体造型从中国传统的城门形 态中获得设计灵感,建筑整体的四 上海市规划展览馆 个面都是完全的对称,包括以中心 对称的结构图式巧妙地呼应着中国传统的美学思维,与现代感及富智慧地在同一建筑上体现出和谐美感,顶部有四片硕大连体的薄壳组成寓意着盛开的上海市花——白玉兰,网络状的结构让建筑与蓝天、白云融为一体。

展览馆有两个大的入口,临街的入口没有开放,而是从东面入口进入,旁边设计了同样两个售票厅,大概饿是为了和主体建筑 形成完全的对称。建筑本身是采用的白色面 砖,建筑的正立面和背立面各设置了两个全 用透明玻璃包裹的消防楼梯,包括窗户在内 的透明玻璃都是以中心对成的原则来安装 的更体现了建筑的对称和透亮。 展览馆曾获得建筑获得了2000年 度上海市“白玉兰”奖和国家建筑最高荣 誉“鲁班”奖等奖项。 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的主题,是“城 市、人、环境、发展”,它向人们叙述了 上海从一个小渔村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 经济中心和国际型大都市的演变过程, 反映了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改革 开放以来上海城市面貌的巨变。 展览馆的一层设有游客服务中心、 纪念品商店、大厅,VIP 入口、正对这 人民路的大堂内放着“上海之晨”艺术模 型,写意化的将上海各个时期的标志性 建筑融于一体,气势恢弘,墙上镶嵌着 “百万市民大搬迁”的巨型浮雕、国内最 大的室内LED 高清晰大屏演示墙,以鲜 艳的色彩和高清晰的画面,烘托气氛。 整体以金色大理石地板铺装,白色吊顶,剔透的玉色简洁圆柱和墙面,加上灯光的放射折射,显得科技感十足、时尚动感强烈,增添了建筑的互动性与趣味性。一层令我印象深刻的要数那个大堂的上方 建筑整体造型和入口 一层平面图 一层大堂 镶嵌在墙上的浮雕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武汉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战略目标 聚焦中部崛起,打造中国区域经济新增长极。创造更具凝聚力的资源环境和更好的创新氛围,建设区域性的国际化大都市。 战略导向找回武汉,重塑江城。抓住国家交通体系重构、国际产业转移和有利的政策环境等三大机遇,重点解决三大关键问题:一是如何打破区域封闭,领导区域发展;二是如何确立城市中心,再现中心城市辉煌;三是如何完善体系,找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 战略选择 战略之一——“都市内核,国际中枢”,建设整合武汉三镇的中央都市核心空间(UC,即Urban Core),引导武汉快速建立起华中金融、贸易、产业服务和现代物流的区域精密控制内核,作为武汉迈向国际化的载体。 战略之二——“智力先导,产城一体”,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为导向的“十字型” 产业空间布局构想。 战略之三——“滨江而展,一带多心”,突破当前城市圈层构架,构筑沿长江两岸的综合城市发展走廊,通过带形的跳跃式增长提供城市持续的发展框架。 战略之四——“破环成带,轴向拉伸”,强化滨江道路交通建设,形成区域式组团发展构架。战略之五——“以江为脊,连湖成网”,充分发挥武汉水优势,打响“百湖江城”全球品牌的思路。 战略之六——“产业整合,价值链接”,以研发销售为核心,实现武汉区域“1+8”产业和区域契合发展,构成主导产业加工为依托的新城发展模式; 战略之七——“近展双翼,远视三极”,向东连接,武汉城市圈沿京广线和沿京九线两个带状区域,近期横跨京九京广的武汉都市走廊,未来构筑武汉、长沙和南昌为基点的三角经济区,继而形成中国的第四极三角经济区的目标。 战略之八——“多元并蓄,文化凝聚”,把汉正街为代表的汉味市民文化等传统型文化和UC 新都市文化、高科技文化等提升型核心文化转化为具有鲜明地缘识别性的城市形象。 场景分析

我家乡 上海 的变化

我家乡上海的变化 ——城市空间的历史变迁一.引言 上海作为我成长的地方,充满了我的回忆,还记得18年前的上海,那时的上海还没地铁,没有空调车,没有宝马,没有奔驰,一辆大众就可以让我们这群孩子羡慕很久。那时的上海除了市区的道路是柏油马路,其他的都还是烂泥路。那时的上海,除了大商场,几乎没有人家装空调。现在想想,那时的上海好像很落后。 可是如今的上海却大不一样啊,路上跑的都是名牌车,路都是柏油的了,家家都有空调。上海作为中国的一个金融中心,现在正以四个中心为目标,以世博会为契机,快速发展。谁能知道18年后的上海又是什么样呢? 二.上海的高度 上海在1843年开埠,那时的上海只是一个小小渔村,在南京条约中上海被迫被当做通商口岸,从此,上海踏上了历史的舞台。对于过去的种种事情在这里我就不一一介绍了,因为他太复杂,太久远。对于上海的高度,我想就从我小时候开始吧,记得在我一岁的时候,我家从虹口区搬到了现在的浦东新区,当时的浦东新区还是一片农田,我家住的是当时我们这一片唯一的两座公寓,在当时已经算是高楼了,旁边只有一层两层的平房,四周是一望无际的田野,听长辈们说,那时候总有一个放羊的哥哥带我出去玩,我想当时应该还能看见星星吧。 可如今的却已经大不一样了,仅仅过了17年,四周的田野已经被一片片的公寓所替代,6层楼高的住宅楼已经遍地都是,附近还有3个别墅区,可以说仅仅从我家附近就可以看出上海的高度变化。 再说说我家门前的马路吧,从前我家门前只有一条泥巴路,每到下雨天,路就不能走人,当夏天太阳很旺盛的时候,马路就开裂,有时候,风一挂,漫天飞舞的就是尘土,可以说门前的马路就是一个痛啊,但几年之后,当我开始上小学的时候,我家门前的路开始了他的第一次翻新,巨大的工程车拉来了一车有一车的水泥,我好奇的站在马路边上生平第一次看见了水泥的原始形态,看着一车车的水泥倒在马路上,我第一次看见了水泥马路,之后几年陆陆续续有翻修了几次,知道如今的柏油马路。马路一年一年在翻新,见证这一切的我就感慨颇多了,以前的泥巴路是我童年时候游戏的场所,我和我的小伙伴常常在她上面玩耍,在她上面看蚂蚁,玩泥土,每次回家都是一身泥,那是快乐的时光啊。但当水泥马路来了之后,交通是方便了,环境是好了,可是却少了一份乐趣少了一份童真。上海的高度一天一天在增高,而孩子们玩耍的地方却一天一天得被大人们无情的占据,这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 1.陆家嘴: 图 1 图 2 可以说在上海,高度最高的就是陆家嘴金融中心,“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是中国上海的主要金融中心区之一,位于浦东新区的黄浦江畔,面对外滩。整个金融贸易区总面积共有28平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07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019年全国城规划展示览馆

2019年全国城市规划展示(览)馆 讲解员培训班 简报 第三期 2019年5月12日 【学习动态1】 5月11日上午,全体学员乘坐大巴车来到武林同盟学习《涉外礼仪》的课程。课程刚开始,杜建美老师给我们全班同学分了8个小组,通过分组的比赛的学习形式,激发我们学习的热情。通过对礼仪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在服务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细节,并分组练习了“站、坐、走、蹲、微笑”等礼仪知识,每个组的同学都在积极的练习着,让我们的学习不仅仅限于理论知识,更是体现于实践中。 短短三小时的学习时光愉快而充实,期待着下午的课程。

图为学员集体展示礼仪姿势 【学习动态2】 5月11日下午,全体学员乘坐大巴来到舞林同盟继续接待服务礼仪课程的学习。杜建美老师在短短三小时的时间里,向我们讲解了礼仪的定义、分类、作用以及关系等理论知识,内容充实,主题明确,引人入胜,气氛十分活跃。

此外,老师还分组让我们实际操作演练了站、立、坐、走、情景模拟接待等,让我们不仅只是掌握理论知识,还能够更加生动形象的体会到实际运用的乐趣。 课程学习氛围轻松欢乐,受益匪浅,终身难忘。 图为授课场景 【学习动态3】 5月11日晚,全体学员进行了前期理论学习考试,考场上学员们认真作答,为理论学习上交了自己的答卷。同时,

学员们也为后天的技能考试进行复习准备,希望大家都能取得满意的成绩。 图为理论考试场景 【学习动态4】 5月12日上午,上海自然博物馆(上海科技馆分馆)展教服务处教育研发部主任、高级工程师徐蕾老师,为全国城市规划展示馆讲解员培训班的同学们讲授《讲解词编写技巧与实务》课程。

图为徐蕾老师授课 徐蕾老师首先以上海自然博物馆为例,讲述了自然博物馆的一些经验。其次,徐老师细致地讲授了讲解词在编写过程中的技巧,包括资料准备、撰写技巧等内容。最后,介绍了上海自然博物馆与解词编写有关的活动,如极具特色和互 动性的“一起聊聊吧”、“博士讲解团”等。 图为徐蕾老师授课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上海市区旅游景点游玩线路攻略

上海市区旅游景点游玩线路攻略 A线上海中心城区一日游(东南区景点介绍) 1 人民广场(市人民政府、大剧院、美术馆、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上海博物馆、广场鸽逗趣、迪美地下名品街) 2 外滩(上海大厦、外白渡桥、黄浦公园、人民英雄纪念塔、浦西滨江大道、陈毅广场、外滩观光隧道、万国建筑博览群[北京路~延安路段]、旧上海天文台、上海自然博物馆、浦江游览码头) 3 南京东路步行街(第一百货、茂昌眼镜公司、新雅粤菜馆、第一食品、永安公司、第一医药、伊都锦、曼哈顿广场、老凤祥银楼、置地广场、朵云轩、王开摄影公司、上海书城南京东路店、上海集邮公司、冠龙照相器材公司、惠罗商厦、和平饭店) 4 福州路文化街(上海旅行社、百新文化用品公司、王宝和酒楼、大众书局、上海书城、上海古籍书店、上海外文书店、杏花楼、上海科技书店、亚光中小学教辅书店[广东路] 5 豫园(福佑路小商品市场、豫园商城、南翔小笼店、老城隍庙、豫园、九曲桥湖心亭、上海梨膏糖商店、宁波汤圆店、绿波廊餐厅、松月楼素菜馆、老城隍庙美食小吃世界、上海老街、古城公园、上海古城墙遗址[大镜阁、白云观]、文庙、董家渡布料市场、南浦大桥、上海音像制品交易市场、三山会馆、世博园区[浦西段])

B线上海中心城区一日游(中南区景点介绍) 1 南京西路商业街(新世界商城、国际饭店、黄河路美食街、人民公园、五卅纪念碑、大光明电影院、仙乐斯广场、上海电视台大厦、吴江路小吃街[小杨生煎包、香烤八爪鱼和鸡翅、广州荔湾褒仔饭]、王家沙点心店[蟹粉小笼包、老虎爪子]、毛泽东故居、凯司令咖啡馆、梅龙镇广场、中信泰富广场、恒隆广场、上海商城、上海展览中心、静安寺) 2 延中绿地、淮海路商业街(大世界游乐中心、云南南路美食街、上海音乐厅、淮海路商业街、东台路古玩市场、大上海时代广场、上海广场、淮海公园、香港广场、新天地石库门风貌、中共一大会址、太平桥绿地、邹韬奋纪念馆、雁荡路休闲街、红星眼镜公司、复兴公园、长春食品商店、新锦江大酒店、国泰电影院、二百永新、百盛购物中心) 3 名人休闲街、创意园区、鞋城、大桥(思南路名人休闲街[周公馆、孙中山故居]、南昌路科学会堂、8号桥创意园区、泰康路艺术街、上海鞋类批发商城、卢浦大桥、江南造船博物馆、世博园区[浦西段]、现代二手电子市场、卢工邮币卡市场、云洲邮币卡市场、二医大、上医大)C线上海中心城区一日游(西南区景点介绍) 1 徐家汇商圈(上海图书馆、宋庆龄故居、衡山路酒吧街、国际礼拜堂、徐家汇公园、东方商厦、港汇广场、太平洋百货、六百公司、汇金百货、美罗城、百脑汇、太平洋数码广场、徐家汇天主大教堂、交通大学、上海影城、光启公园[徐光启墓])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苏智良文汇报2013-04-08 早在1881年,人们已将日新月异的上海与巴黎相提并论。《申报》载文:“人之称誉上海者,以为海外各地惟数法国巴黎斯为第一,今上海之地,不啻海外之巴黎。”从此,“东方巴黎”之誉被世界舆论所认可。 明清时期的上海,已是“江海之通津,东南之都会”;但 作为松江府辖下的一个滨海小城,上海始终仰慕苏州,追随杭州。近代以来,上海接纳来自世界各地的淘金者,形成了一种开放传统,并迅速走向繁荣,不仅超越苏杭,而且卓然成为中国的首位城市。 上海近代化的起点 上海开埠后,即在世界上引发了淘金热潮,“到上海去” 的声音在巴黎、纽约及伦敦街头回荡。定期航轮从伦敦、从巴黎、从香港,驶至外滩,上海与世界的联系日益扩大。 英美法侨民首先进入上海;随后是近邻的日本人,最高时达10万以上。20世纪初2万俄国人和3万犹太人陆续抵沪。外国人来到上海后,建立了英租界(1845)、美租界(1848)、

法租界(1849)。租界既是中国受制于帝国主义的耻辱象征,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人学习先进技术的开端。一文不名的犹太人哈同,通过投资房地产业而成为首富。一个前奥匈帝国的士兵邬达克,因缘际会成为了上海最著名的建筑师,这位匈牙利人留下了60幢不同风格的建筑,国际饭店、大光明电影院、吴同文寓所……几乎每幢都是经典。音乐家魏登堡为躲避纳粹的反犹浪潮来沪后,成为国立音乐院的教授,培养了谭抒真、黄贻钧、陈传熙等一批乐坛优秀人才…… 晚清上海的市政建设,已处于亚洲领先水平。1876年,中国第一辆火车从苏州河畔驶向吴淞;1882年在南京路31号,世界第三个发电厂建成;又过了一年,两江总督李鸿章打开黄浦江边的引水闸门,上海进入了自来水时代;1908 年3月5日,第一辆电车从晨钟暮鼓的静安寺开到了熙熙攘攘的外滩。此后上海的商业化水平飞速提升,南京路上出现了先施公司(1917)、永安公司(1918)、19层的新永安大楼(1933)、新新公司(1926)和大新公司(1936),形成繁华的商业环境。金门饭店(1926)、都城饭店(1934)以及被誉为“远东第一高楼”的国际饭店(1934)等大型豪华高层饭店的诞生,也将人们的生活推向奢华的极致。这一切表明,上海已成为市政现代化程度最高、商业最繁华的城市。 早在1881年,人们已将日新月异的上海与巴黎相提并论。《申报》载文:“人之称誉上海者,以为海外各地惟数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

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 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 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 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 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 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 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 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 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 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区域评估的范围)

上海城市规划展览馆 观感

上海城市规划展览馆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主题,是继北京奥运会之后又一个被国际大众关注的主题,上海2010年世博会的举办,将把上海的城市形象,上海的现代化,上海的文化,上海的方方面面一齐展现在全世界人民的眼前。 走进上海城市展览馆的世博会主题区,许许多多制作精美的各个国家的展览馆便一一呈现在我们眼前。上海世博会场址位于上海市卢浦大桥和南浦大桥之间,黄浦江两岸地区。在综合考虑了步行适宜距离、人体尺度和参观者的认知度等因素后,上海世博会在总体规划方案中提出了“园、区、片、组、团”5个层次的结构布局:园——5.28平方公里的世博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围栏区和围栏区外的配套设施用地;区——3.28平方公里的世博会围栏区。引起众多参展国强烈兴趣的城市最佳实践区位于浦西围栏区东部,规划面积约12公顷,是模拟城市生活、工作、休闲、交通等若干功能的综合街区。届时,将有20至30个城市在此展示各自在城市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片——5个编号分别是A、B、C、D、E,平均60公顷左右的功能片区。其中,A、B、C三个片在浦东,主要布置国家馆和国际组织馆;在浦西规划的D、E两个片,安排企业馆和城市最佳实践区。另外,在浦东还安排了世博村、公共活动中心等;组——15个平均用地规模为10公顷左右的展馆“组”,包括浦东9个组和浦西6个组;团——平均用地规模约为2—3公顷的“展馆团”,每个“展馆团”可布置40—45个办展单元,总建筑面积约2万—2.5万平方米。按方便和就近的原则,设置小型餐饮、电信、厕所、母婴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我们最感兴趣的就是我们国家的展览馆“中国馆”了。中国馆占地6.5公顷,中国国家馆作为中国馆的一部分,位于世博园区的核心地段,南北、东西轴线的交汇处。2010年世博会期间,中国国家馆的展示设计将充分体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展示核心内容为“城市发展中的中华智慧”,从中国城市历史、现在、未来的发展出发,展现出一幅中国伟大的城市文明图。上海世博会组织者于2007年4月25日开始向全球华人公开征集中国馆建筑设计方案,在国家建设部、中国建筑学会的大力支持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

1.总论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目标,到2020年应形成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基础设施框架。目前,上海公路总里程已达8110公里,公路网密度达到128公里/百平方公里,七条对外放射型加两环的高速公路骨架路网已初步形成。同时,新建、改建了一批干线公路,构筑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集镇梯度辐射、层次分明、各具特色、功效互补的城镇体系。 目前,在宝山新城顾村组团“四高小区”,轨道交通M7号线建设及顾村生态公园范围,缺乏一条骨干道路把周围现有的陆翔路和沪太路连接起来,从而解决因为交通不便而来的中心城人口出行不便以及无法聚焦新的产业等问题。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进一步完善顾村组团和顾村公园基础设施,加强中心城区和沪太路的沟通,既满足交通的增长需要,又能促进宝山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完善宝山区域骨架路网,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因此急需修建一条连接陆翔路和沪太路之间的骨干交通干线,从而能够很好服务地方交通。镜泊路工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上了日程,西接陆翔路东接沪太路,是一条连接宝山顾村四高小区和沪太路的主要东西通道。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宝发改(2009)32号文件对宝嘉公路(宝山段)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作了具体批复(详见附件),2009年2月,上海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镜泊湖路(陆翔路-沪太路)道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2月,宝山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委托同济大学承担镜泊湖路(陆翔路-沪太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在认真研究了工程及有关资料后,在宝山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宝山区环保局、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对拟建公路全线及主要的环境敏感点进行了现场踏勘和调研,并广泛收集资料,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开展了环评工作,2009年2月编制完成了镜泊湖路(陆翔路-沪太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2009年3月16日由上海市区环保局在宝山区召开了本报告书预审会,并提出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会专家意见。根据本报告评审会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现完成了《镜泊湖路(陆翔路-沪太路)道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稿。 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过程中,得到了宝山区政府、宝山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宝山区环保局、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大力支持和热心帮助,在此一并致以衷心感谢!

(完整版)南京城市规划历史变迁介绍

南京城市规划历史变迁介绍 一、南京城市规划历史介绍 南京市是我国四大古都之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省会,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江流域四大中心城市之一。辖10区5县,面积6597平方公里,人口537.44万人;其中市区面积975.82平方公里,人口265.79万人。南京位于长江下游宁镇丘陵区,东距长江出海口300公里,西达荆楚,南接皖浙,北连江淮。境内江河纵横,低山丘陵起伏,物产丰富,景色壮丽秀美,文物古迹众多,融山、水、城、林于一体。 南京历史悠久,东郊汤山发现的猿人头骨化石,证明30万年前就有古人类生活于此。5-6千年前出现大批原始村落。南京以北阴阳营聚落为代表的大批古文化遗址属于这一发展阶段。南京地区在夏商二代,未见有城邑的记载。春秋时期南京地处“吴头楚尾”,作为军事前沿,吴、越、楚三国先后建有城邑。最早有记载的城邑是周景王四年(公元前541年)吴在今高淳县固城镇境内设濑渚邑。周元王四年(公元前472年)范蠡筑越城于古长干里(今中华门外雨花路西),此为南京城区筑城之始,楚灭越,在今清凉山一带(当时长江岸边)建金陵邑,以上城邑均为军事城堡性质,当时手工业作坊、商市及居民都在城堡之外。至今南京建城历史已达2470余年。南京建都史自东吴定都建业开始。其后,东晋、南朝(宋、齐、梁、陈)、南唐、明、太平天国和中华民国,前后十代定都南京共450年。东吴、东晋及南朝的宋齐梁陈,史称六朝时期,都城规划是以“君”为本。都城形制受《周礼》影响,并融合山丘环抱,河湖萦绕散布的自然地形,表现出礼制规划与因地筑城的巧妙结合。 五代十国时期的南唐在江宁府建都,突破了六朝建康以“君”为本的单一功能。都城南移,跨淮立城,包含了秦淮河两岸经济富庶的居民区、商市区,建造坚固宏伟的都城,体现了“造廓以守民”的规划思想。 明朝于洪武十一年(1378年)正式奠都南京,称京师。明南京城为四重环套配置形制。庞大的都城,充分体现了大一统王朝的气势。京城与外郭城垣形态,顺应山峦湖泊、水系等地形限制与旧城制约,是深受管子“城郭不必中规矩”务实思想的体现。宫城部分严格按礼制体系,布局规整,轴线对称。宫城轴线与旧城轴线同时并存,各有分工。 公元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改称天京。此时期城市建设主要有两大内容:一是出于军事需要,改造加固明代城垣,加筑城外营垒。另一是建设天朝宫殿及众多的大小王府,天朝宫殿、各王府及明代建造的七彩琉璃大报恩寺塔均毁于天京陷落前后。 图1 南京都城变迁示意图 进入近代,1858年《天津条约》南京开埠,加速了南京近代化进程。1917年,孙中山发表《建国方略》,认为南京“位置乃在一美善之地区,其地有高山,有深水,有平原,此三种天工,钟毓一处,在世界之大都市诚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